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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7 毫秒
1.
《合同法》第40条的格式条款效力规则比针对个别磋商条款的效力规则保护更强,是因为格式条款不可商榷,对条款接受方的意思自治作了一定限制,合意度不足,因而需要相应关照条款接受方,保障双方给付与对待给付趋于等价,即提升均衡度。格式条款效力规则仅适用于格式合同中的附随条款,核心给付条款则由显失公平规则调整。判断格式条款效力应着眼于合同整体,判断利益分配的均衡度,而非孤立地评判某个条款。格式条款效力判断因素至少包括设计条款目的的正当性、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的等价关系原则、合同当事人的类型、相对人合理的期待、商业惯例等等。  相似文献   

2.
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私法的主要原则之一。以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合同法律关系中的适用为切入点,探讨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选择条款的效力、法律适用方式、适用时间以及适用限制等相关问题,提出在"一带一路"倡议下逐步完善意思自治原则的相关规定,建议意思自治条款的效力由准据法的内容决定,明确约定涉外合同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适当限制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合同领域中的适用,从而避免上述法律冲突的产生。  相似文献   

3.
著作权默示许可是知识产权默示许可的一个下位概念,对著作权默示许可是权利限制的一种方式还是属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关系存有争论。对著作权默示许可行为进行定性应当追本溯源,进而将之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等权利限制制度进行比较,最后以意思表示为支撑展示著作权默示许可与许可合同的契合性,可以确定著作权默示许可是基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而选择的法律行为,是著作权人对其权利的一种自我限制。  相似文献   

4.
在国际事务中,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条款或法院管辖权条款来约定解决其合同争议的方式.但是这种条款相对于主合同的分离性会使他们在合同的转移或转让过程中产生很多问题.这些条款可不可以与主合同一起转移或转让给其他第三人呢?该如何来判定其适用的法律呢?在这两个条款之间是否存在着某些差异呢?我们可以通过法国最高法院的一些国内案例和欧盟法院的案例,在这方面获得一些启发.  相似文献   

5.
当投保人在人身保险合同宽限期期满时仍未能缴纳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有两种可能性。这两种可能性到底会发生哪一项,不是由保险人单方决定,而是由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来决定。如果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合同中已经约定减少保险金额的相关条件,保险人就应依照约定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以维持合同效力;如果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此类事项,则其法律后果只能是合同效力中止。这符合平等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的内在要求。  相似文献   

6.
论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的独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是有关解决争议的途径和所适用法律的约定。该条款的效力应独立于合同其他部分。合同未生效、被撤销、无效、终止及被解除时,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应不受影响。建立这种争议解决条款自治的依据在于它们的内容与合同其他部分不同,对当事人正当期待也要予以保护,争议的解决应迅速、灵活、公平,此外此种自治也与司法审查形式化的趋势相吻合。争议解决条款独立的理论已为不少国际条约或国内法律所承认。该独立原则在中国的建立则经历了一个过程。目前中国采用完全自治说。  相似文献   

7.
论述涉外知识产权转让合同法律适用的特殊性为转让标的具有地域性、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以及转让合同与知识产权效力之两分性。分析国际合同准据法的一般适用原则,分别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指出一般原则在涉外知识产权转让合同中的适用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特征履行说。提出确定涉外知识产权转让合同法律适用的思考分别为以意思自治原则为基础、标的与合同效力法律适用两分法以及特征履行理论应充分考虑知识产权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8.
中国民法的立法和理论未能有效区分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 ,其要件应限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内容。合同的效力是法律对已经生效合同的评价。在合同生效要件中 ,应注意区分合同生效应进行的登记和合同履行中实现权利转移应进行的登记。另外 ,合同的不成立、不生效、不能再生效和无效也是不同的。  相似文献   

9.
本文描述了迟延发车和迟延到达两类列车晚点的情形,介绍了列车晚点的责任承担方式和状况,分析了法律未明确规定迟延到达类列车晚点之法律责任的原因。本文认为导致列车晚点的原因复杂,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不应一概而论地追究承运人的法律责任。将列车时刻表或火车站公布的到站时间作为格式合同默示条款看待具有合理性,但不应忽视默示条款附有的默示条件。  相似文献   

10.
保险合同是一种债权债务合同,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但由于其特殊性,各国都将其从合同法领域分离出来单独进行规范.与我国合同法相比,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效力形态只有有效和无效两种区分,以保险法第56条规定为例,许多在合同法看来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可以使之有效的可撤销、可变更以及效力待定合同都被保险法归为无效合同.这不仅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理,也影响着缔约的效率.因此,有必要完善关于保险合同效力形态的规定,区别对待保险法中规定的无效合同情形,将通过当事人意思自治可以使之有效的相对无效合同回归到合同法理论框架中去.  相似文献   

11.
澳大利亚的殖民地历史以及特殊的国体和法律体系,使其合同法亦有自身的特色。以我国合同法相关内容为背景,利用文献研究和比较法等方法,对澳大利亚合同法的来源、分类、要件、条款以及合同的解除、终止与废除等方面进行了介绍与分析。由于我国合同法中相应规定的缺失,对澳大利亚合同法中的合同对价、默示条款、合同终止的规定尤其做了详尽的介绍与评析,冀望对同行的研究、合同法的修订和司法实践有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12.
论保险合同的无效及其法律后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保险法中,保险合同的无效制度不很完善.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因法定原因或约定原因使业已成立的保险合同在法律上全部或部分不产生法律效力.基于保险的特殊性质,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除了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原因外,保险法还应当对其有特别规定.保险合同的无效导致的法律后果可以类推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3.
澳大利亚消费者合同不公平条款的立法,规定了不公平条款的主要认定条件,列举了消费者合同条款可能被认定为不公平的典型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判定消费者合同条款是否不公平需要从合同的整体性进行考量,并且考察合同条款的透明度及与条款不公平性相关的其他要素。澳大利亚立法对于不公平合同条款的考察重点在于内容的实质性公平,而行为经济学对不公平条款的具体认定标准提出了新的观点。考虑到我国保护消费者与发展经济的需求,建议对格式条款进入消费者合同设置程序性与实质性双重门槛,参考澳大利亚的做法,列举不公平条款的具体情形并予以立法调整。  相似文献   

14.
《合同法》第 4 9条确立了我国表见代理制度 ,其适用范围比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表见代理适用范围还要广泛。由于对该条内容理解及适用范围有着较大的自由发挥空间 ,因此有必要对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进行探讨 ,作者借鉴法学前沿理论、英美法系的不容否认制度和实践经验 ,提出并阐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提供一个明确的、可操作的法律模式。  相似文献   

15.
合同解除是当条件具备时 ,通过当事人双方或单方的解除行为 ,使有效合同关系消灭。合同解除的条件及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合意和法律的规定。现行合同法对合同解除规定上的混乱和矛盾有待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16.
尽管在日常生活中格式条款的称谓多种多样,区分格式条款与格式合同仍具有法律意义.<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定义将建立在协商基础上的商事格式条款实践排除在外,不符合社会实践的实际需要,宜修改.该法从格式条款的预先制定、重复使用目的、订约时未与对方协商等方面确定了其相应的程序性特征,但其是否恰当,有待商榷.  相似文献   

17.
“劳动者”是一个法律身份,是指基于劳动契约,为获取劳动报酬,在雇主指示下提供具有人格从属性劳动的自然人。在“劳动者”的界定标准上,我国应采用人格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之复合标准。在劳动法律关系的判断上,应采取“默示契约说”。从在校大学生的主客观条件以及劳动法相关规定看,我国在校大学生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应属于劳动法保护对象。但对于具体从事勤工助学、打工、实习等实践活动的在校大学生是否具有“劳动者”身份以及他们与雇主之间究竟处于何种法律关系,则须依不同情况作具体判断。  相似文献   

18.
合同自由原则和合同有利于有效原则,无疑是贯穿私法领域的重要法律精神,对合同的尊重是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法律对私权利的干预必须慎重。以一个案例作为基础,引出并论证了不具有无船承运人资格的主体所签海运合同的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19.
民俗习惯在民事诉讼中类型化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从诉讼角度观察,民俗习惯可分为习惯法和事实上的习惯两类,前者为一般的法的渊源,规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后者则以客观实际存在为标准,其与经验法则相关。前者为"法官知法"和当事人举证的范畴,与法官的适用法律密切相关;后者为当事人接受,并被认同为客观状态有关,与法官的事实审查的客观化程度密切相关,如解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当事人的法律行为等。在双方当事人均无反对的情况下,应视为接受该民俗习惯的约束。在民俗习惯与民法中任意性规范冲突时,民俗习惯起到一种变更规范的作用。法官根据宪法和公序良俗的判断,对民俗习惯进行选择适用,从而对民俗习惯进行控制。民俗习惯不仅在诉讼中的事实认定方面起到作用,而且在裁判的价值判断上影响具体案件的审理。对二者错误的理解与适用,将成为导致案件可能构成再审的事由和二审改判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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