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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主张区分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进而认为前者存在未遂而后者不存在未遂的观点,因与客观未遂论相冲突而不具有合理性。应该说,只要行为人主观上以侵害加重犯的保护法益为目标,客观上也对加重犯的保护法益形成了具体、现实、紧迫的危险,就应肯定加重犯未遂的成立。只要承认故意的结果加重犯概念,就难以否认结果加重犯未遂的成立;发生了加重结果而基本犯未遂的,成立结果加重犯未遂;“杀害被绑架人”以及“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等结合犯,有成立加重犯未遂的余地;行为人主观上以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为盗窃、诈骗目标,客观上也已经对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造成具体、现实、紧迫的危险的,成立数额加重犯未遂,适用加重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犯从轻减轻处罚规定;数人企图轮奸而未得逞的,不成立“二人以上轮奸”未遂;应区分情节“严重”与“情节”严重,不能完全排除情节加重犯成立未遂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2.
结果加重犯比较研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本文分三部分:第一部分评析了结果加重犯的广义说和狭义说的概念,提出了折衷说的定义。第二部分提出了结果加重犯的构成要件:(一)须有基本的犯罪构成,(二)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三)刑法规定了比基本犯罪较重的刑罚;比较详细地论述了围绕三个要件的不同观点的争论和不同的立法例。第三部分论述了结果加重犯的未遂,评析了西方学者对此问题的三种不同见解,主张重结果没有发生,不构成结果加重犯;重结果发生了,不问基本犯罪行为是既遂或未遂,均构成结果加重犯既遂,不发生未遂问题。  相似文献   

3.
结果加重犯比较研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本文分三部分:第一部分评析了结果加重犯的广义说和狭义说的概念,提出了折衷说的定义。第二部分提出了结果加重犯的构成要件:(一)须有基本的犯罪构成,(二)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三)刑法规定了比基本犯罪较重的刑罚;比较详细地论述了围绕三个要件的不同观点的争论和不同的立法例。第三部分论述了结果加重犯的未遂,评析了西方学者对此问题的三种不同见解,主张重结果没有发生,不构成结果加重犯;重结果发生了,不问基本犯罪行为是既遂或未遂,均构成结果加重犯既遂,不发生未遂问题。  相似文献   

4.
关于贪污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笔者赞成肯定说,认为贪污罪属于结果犯,因而存在犯罪未遂,刑法总则规定的构成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的一般原则,同样适用于贪污罪;关于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存在失控说、控制说与占有说,笔者则主张非法占有说,认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是贪污罪的核心内容,因此可以直接将是否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作为区分贪污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贪污罪的既遂与未遂形态具有不同的构成特征。  相似文献   

5.
本文在对加重构成犯基本概念及问题界定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国内外研究学者对加重构成犯未遂形态所提出的观点,分析加重构成犯的犯罪形态,最终得出加重构成犯存在未遂形态的结论,并通过具体案例分析,进一步讨论情节加重犯与结果加重犯的认定条件。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规范中的违法收入、应得违法收入、可得违法收入与数额犯中的数额没有实质性差异。数额犯中的数额在不同场合有不同的功能,但本质上属于构成要件要素中的结果。按照数额犯结果危险程度划分,取得型数额犯的既遂、未遂、预备形态分别对应已得违法收入、应得违法收入、可得违法收入。在犯罪形态上,将应得违法收入越位评价为既遂形态,会扩大数额基本犯与数额加重犯的处罚范围。对应得违法收入的解释,应以结果危险为标准,在不同类型的危险犯与结果犯中,贯彻层级解释思路。  相似文献   

7.
我国普通型盗窃罪的保护法益是不限数额的财物的所有权与占有。盗窃既遂不等于成立盗窃罪。行为人盗窃数额非较大的财物未遂的,不应处罚,这既符合立法者原意,又获得刑法评价的公平性。行为人盗窃数额非较大的财物既遂,符合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未遂的构造时,才能认定为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既遂。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未遂的构造重点表现为:行为人必须认识数额较大的财物、对数额较大的财物有现实的盗窃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没有既遂,但数额较大的财物有被盗窃的客观危险。  相似文献   

8.
事后抢劫亦称准抢劫,在理论界上对事后抢劫有无既、未遂的争论很大,司法实践上也是十分混乱。从抢劫罪既遂标准、事后抢劫与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来分析,事后抢劫只有罪与非罪区别,没有未遂与既遂的区别。事后抢劫应属于举动犯,不要求出现一定的侵害后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行为,转化未事后抢劫,就构成了既遂,事后抢劫无未遂。  相似文献   

9.
林燕 《南都学坛》2007,27(6):90-94
关于犯罪既遂标准存在"目的说"、"结果说"、"法益损害说"、"构成要件说"等观点,前三种观点都存在着明显缺陷,无法将其贯彻于我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所有直接故意犯罪之中。"构成要件说"总体观点是合理的,但也存在问题。"构成要件要素充分说",将"行为对犯罪客体(法益)的侵害程度"的价值判断和"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行为与结果"的事实判断相结合,是区分犯罪既遂形态与未遂形态的标准。  相似文献   

10.
关于盗窃罪既未遂标准,理论界存在接触说、藏匿说、控制说、转移说、失控说和取得说等学说,然而这些学说均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盗窃罪作为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故意犯罪,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基本原则,应当以非法占有目的的实现与否作为盗窃罪既遂未遂的区分标准,即当行为人明知是他人数额较大或巨大的财物而加以盗窃,并且在行为展开后其非法占有目的得到完全实现时,构成盗窃罪的既遂;当行为人明知是他人数额较大或巨大的财物而加以盗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现或未能全面实现其非法占有目的时,构成盗窃罪的未遂。  相似文献   

11.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之立法缺陷及司法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第263条将"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作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予以规定,这必然影响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因此,在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在司法实践中应当限制适用"冒充军警人员抢劫"这一规定。  相似文献   

12.
如何正确理解与界定抢劫罪8种加重处罚情节,是理论和实务界争论的热点问题。笔者认为,要正确界定抢劫罪的8种加重情节,关键是要对这些法定情节进行实质把握,而不能仅从形式上理解,也就是说离不开对刑法为什么将这8种情节作为特殊保护对象问题的追问,即刑法为什么要将这8种情节作为加重处罚的条件。舍此,将很难对这些情节作出正确的界定。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种情形在理论上称为"事后抢劫"或者"转化型抢劫罪"。因为这种类型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所以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由于事后抢劫的特殊性,使得其在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形态,以及共同犯罪等方面都有值得注意的方面。  相似文献   

14.
根据危害行为的属性,犯罪可以划分为行为性犯罪和事态犯罪两类。行为性犯罪包括作为犯和不作为犯。事态犯罪以持有事态作为构罪本质,形成持有型犯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特定人员为规制对象,以特定人员对巨额"不明"财产的控制与支配现状定罪。从法理依据和表现形态上都应该归属于以持有为行为方式的事态犯罪;同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客观上,以行为人控制支配着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的不明巨额财产的现状作为定罪根据。而定罪后查明了财产真实来源的,应依不同情况做出不同处理:不构成犯罪的,无罪释放,不启动国家赔偿程序;构成其他犯罪的,另判其他罪名,已执行的刑罚作相应折抵。  相似文献   

15.
抢劫罪作为一种多发且情形复杂的犯罪,在司法工作中有许多问题需要明确。对抢劫罪客观方面的认定、如何理解与认定"入户抢劫"、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进行了明确论述。  相似文献   

16.
司法统计数据表明,缓刑适用的主要罪名集中在交通肇事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等四个罪名;缓刑适用的主要情节集中在未成年人、积极赔偿或退赃、未完成形态、从犯、积极缴纳罚金、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几个方面。刑事司法实践单独将某个法定或者酌定量刑情节作为缓刑适用标准是不妥当的。缓刑适用应当坚持以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为核心的综合评价原则,对交通肇事罪和暴力性犯罪应当慎重适用缓刑,区分财产性犯罪与暴力性犯罪的缓刑适用标准;并建立缓刑的量刑前调查制度,允许展开是否适用缓刑的量刑辩论。  相似文献   

17.
对行为人先实施暴力行为后临时起意取财的行为该如何定性?理论上主要存在着"盗窃罪"与"抢劫罪"两种观点。最高院主张被害人尚未失去知觉时定为抢劫罪,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死亡后定为盗窃罪。因为行为人先前暴力行为与后面取财行为具有关联性,所以应把二者结合在一起作为整体来评价。先前暴力行为与后面取财行为足以填充抢劫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由手段行为(先前暴力行为的再利用)与目的行为(取财行为)构成完整的抢劫罪的实行行为。行为性质与被害人的状态无关,被害人的状态都是行为人先前暴力行为所直接导致的结果,不能因为被害人状态不同而做出不同的定性,而应将先实施暴力后临时起意取财行为统一定性为抢劫罪。  相似文献   

18.
理论上关于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性质主要有"转化犯说""牵连犯说""想象竞合犯说""结果加重犯说"四种观点.应当说以结果加重犯来认识其性质比较合理,但同时应当重视刑讯逼供行为与故意伤害行为、暴行行为的界限,与酷刑行为之间的协调,对伤残、死亡的罪过形态应进行多层次的分析.因而将刑讯逼供条款应按结果加重犯范式设计,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伤残"的含义,以及将"暴力或者精神折磨"作为刑讯逼供行为的客观特征之一,以加强时基本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保护.  相似文献   

19.
针对虚拟财产进行犯罪的行为越来越多,从而给立法和司法带来了诸多问题,学术界观点不一,在认识上也往往有很大误差。针对虚拟财产进行抢劫的行为,由于存在着虚拟抢劫犯罪行为和现实抢劫犯罪行为,因而二者的定性也应有所不同。因为二者在犯罪客体、行为客观方面、社会危害性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差异,针对于此,就应该采取不同的刑罚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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