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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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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股权质押的设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股权质押的设立是股权质押制度的关键内容。在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基础上,结合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分析了可质押的股权范围,探讨了股权质押的设立条件,特别就股权质押的设定和股权质押合同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学理分析,并提出了较新观点。  相似文献   

2.
质押背书是票据质押的对抗要件还是生效要件,以及基于质押合同和交付可否设立票据质权,这是票据质押的核心争议问题。解决质押背书的问题在于如何准确理解《担保法意见》第98条的意义。“质押”字样是否记载决定了背书的性质是质押背书还是转让背书,而非决定质权是否成立和生效。背书和质押背书都可以设定质权,只是效力上有所差异,但基于质押合同和交付却不能实现票据质权的设定。  相似文献   

3.
中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现象非常普遍,控股股东会利用控制权影响上市公司作出有利于自身利益的决策,股份回购政策具有市值管理、提高经营绩效指标和替代现金股利的作用,较好地契合了控股股东的需求.控股股东质押股权的比例越高,上市公司是否越倾向于进行股份回购?基于2018年A股上市公司的截面数据,发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比例与公司累计股份回购比例显著正相关,企业账面市值比、现金分红比例和总资产收益率在上述关系中起到中介效应,相比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更倾向于通过股份回购缓解控股股东的股权质押危机.  相似文献   

4.
通过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探讨了我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合同生效要讲,提出了记名证券债权质押除法律规定的一般质押生效要件外,还应进行背书.  相似文献   

5.
传统票据质押分为票据法上的票据质押与物权法上的票据质押,前者的设立方式是质押背书,后者的设立方式是"交付"票据,书面质押合同并非设立物权法上的票据质押的必备要件。票据法上的电子票据质押的设立方式是登记与质押背书。物权法上的电子票据质押的设立方式是质押登记。质押背书并非电子票据质押的一个必备要件,但它是区分票据法上的电子票据质押还是物权法上的电子票据质押的标志。  相似文献   

6.
在担保制度中,一般债权质押担保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第三债务人(入质债权出质人的债务人)权利与义务与一般债权质押设立存在重要的关系.笔者认为,一般债权质押的设立条件应采用质押合同和通知第三债务人,这体现了民法的平等、公平、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也体现了效率与公平的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7.
不动产收益权质押作为一种新型金融业务 ,体现着新型的法律关系。它具有权利标的的特殊性、主体的特定性、质权实现方式的独特性等特征。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设定须由政府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 ,当事人须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并办理登记。它对质权人和出质人具有不同的效力。对不动产收益权质押而言 ,《担保法》存在不合时宜、不完善、系统性与科学性欠缺等问题 ,应尽快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8.
张红薇 《南都学坛》2001,21(1):86-89
质押是债的担保形式之一。质权的法律特征是物权性、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优先受偿性、移转质物的占有性及客体的特定性。司法实践中认定质押担保效力时,应结合质权的特征并注意质押合同成立与生效、出质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及流质契约效力认定三个方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已经成为我国资本市场上一种非常常见的现象。所谓的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是指控股股东将自身所持有的股份作为质押标的物,抵押给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后获得信贷资金的一种债务融资方式。这种融资方式在便利性、快捷性方面比其他融资方式更具优势,能够快速地帮助控股股东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但也使得企业面临着控制权转移风险。正因如此,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股权质押行为引起了学术界与实务界的普遍关注。虽然,现有研究探讨了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对企业审计费用的影响,但鲜有学者深入家族企业层面来探讨两者之间的关系。为此,文章以2008—2017年我国A股上市家族企业作为研究对象,深入考察了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对审计费用的影响,并分析了CEO不同来源产生的调节效应。在此基础上,我们进行了研究设计,并构建了相关的研究模型,通过描述性统计分析、相关性分析、多元回归分析和机制分析验证了文章提出的相关机制及假设。研究发现,家族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与审计师收取的审计费用显著正相关;同时,与家族CEO相比,非家族CEO会明显地削弱家族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与审计费用之间的正相关关系。进一步...  相似文献   

10.
动态质押的客体和交付符合物权法的强制要求,较普通动产质押并无不同,应从特定性和交付层面分析质权是否成立。尽管动态质押是担保物权,但质权对出质人的保护侧重于变价后阶段,而非变价前阶段。由于不可分的特性,加之对质押物的抽象约定,动态质押也会产生事后担保过度问题,导致质权人的合法担保权利和债务人的正常经营权利发生冲突。通过简单和补充的合同解释可以解决这一权利冲突,核心是基于交易习惯肯定债务人的法定交还请求权。实质结果是正常的经营权利优先于超额的担保权利,在此过程中质权人不存在损失,债务人因此不需要支付补偿,最终解决了权利冲突。动态质押能够在既有规范体系下得到解释,以实践交易模式为对象的规定会产生限缩金融创新空间的后果,民法典物权编并无必要对动态质押进行明文化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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