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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从案由制定时的确立标准以及它在实务中的运用看,案由与民事诉讼标的存在着若干关联。通过对案由意义的检讨,可以发现我国现行案由并不等同于诉讼标的,也就无法具备类似于诉讼标的之功能。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对案由确定的标准——法律关系的认知发生了偏差。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法律关系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这种分类法在不同的诉的形态中有划分审理的对象——诉讼标的之作用。诉讼标的可以用于确定是否重复起诉、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故有必要以诉讼标的理论为依据,调整案由制度。  相似文献   

2.
终审裁判文书买卖合同,有违既判力主观范围效力原理,欲使终审裁判文书既判力主观范围以外的主体成为执行程序中的适格当事人,并且其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种漫无边际扩张既判力主观范围的企图,为法不许。裁判文书买卖合同与诉讼担当、诉讼信托皆有本质区别,既不能将之归入任意的诉讼担当制度,也不能归入诉讼信托范畴,且诉讼信托,亦为法所不许。裁判文书买卖合同对象之强制执行请求权,它不具有金融资产本身所应具有的很强的流通性、人为的可分性、名义价值不变性等特性,不属于金融资产转让合同。债权凭证转让合同的标的,一改裁判文书买卖合同标的之人身性、公法性而具有流动性、财产性,属于合法的资产交易对象,债权凭证转让合同应当合法、有效。  相似文献   

3.
大陆法系关于民事扩张既判力客观范围的理论主要有五种:一是赋予审判理由以既判力。这种理论直接扩张了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但混淆了判决主文和审判理由之间的基本区别,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二是赋予审判理由以争点效。这种理论不能有效防止当事人重复诉讼,且会增加当事人诉累,违背辩论主义的基本精神。三是依据诚信原则赋予审判理由以拘束力。这种理论的不足之处类似于争点效理论,另外还面临适用条件不明确的问题。四是通过扩张请求权来扩张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此种理论从动态的视角来看待请求,很难与传统的既判力客观范围理论兼容。五是通过引入默示的中间确认之诉来扩张既判力的客观范围。这种理论存在着产生前后矛盾判决的极大风险。比较分析上述五种理论,我国可以通过扩张判决主文内容、将与判决结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事实纳入判决主文的方式来解决民事既判力客观范围扩张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民事合同效力先决案件的圆满解决需要探求其特定的诉讼形态。合同效力作为实体性先决问题具有“偏本土性”,其在我国民事程序中有着独特的角色承担。合同效力先决案件的传统处置,是根据合同效力之程序角色对应采取不同方式。当前,既判力客观范围的肆意扩张与诉之合并形态的疏漏,是传统处置模式积弊丛生的主要根源。对此,将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拉回至“诉讼标的—既判力”的认同之下,在对合同效力作“诉讼标的化”改造的同时,进一步根据实体法权利体系明确完整的诉之合并形态,是一条较为可取的模式重构之路。由此呈现的合同效力先决案件之合理诉讼形态,即是一个确认之诉与两个真正的预备合并之诉的搭配组合。这一诉讼形态本质上乃诉的合并制度的功能发挥,是对现有诉讼制度的“挖潜”。  相似文献   

5.
判决的既判力又被称为实质的确定力,以什么时点上确定的作为诉讼标的之权利和法律关系对后诉产生影响是认定这种"确定力"的范围和作用的关键,所以,基准时的概念被引入并且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同时,因不同的诉讼标的理论既判力的遮断效的范围不同,因此在区分遮断效与失权效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了新旧诉讼标的理论下基准时之失权效的既判力效果和确定判决效果两种性质。  相似文献   

6.
判决的既判力又被称为实质的确定力,以什么时点上确定的作为诉讼标的之权利和法律关系对后诉产生影响是认定这种“确定力”的范围和作用的关键,所以,基准时的概念被引入并且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同时,因不同的诉讼标的理论既判力的遮断效的范围不同,因此在区分遮断效与失权效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了新旧诉讼标的理论下基准时之失权效的既判力效果和确定判决效果两种性质。  相似文献   

7.
判决的既判力又被称为实质的确定力,以什么时点上确定的作为诉讼标的之权利和法律关系对后诉产生影响是认定这种"确定力"的范围和作用的关键,所以,基准时的概念被引入并且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同时,因不同的诉讼标的理论既判力的遮断效的范围不同,因此在区分遮断效与失权效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了新旧诉讼标的理论下基准时之失权效的既判力效果和确定判决效果两种性质。  相似文献   

8.
诉讼标的理论作为民事诉讼法学的基础理论,贯穿于民事诉讼的整个进程,它决定了法院和双方当事人诉讼活动的对象、诉讼标的的单复数、诉的变更与合并以及既判力的遮断范围.大陆法系的各国学者围绕诉讼标的这一概念进行了旷日持久的争论与研究,主要分为:旧实体法学说、诉讼法学说和新实体法学说.这三个学说各有利弊,至今在各大陆法系国家中没有达成一致认为.  相似文献   

9.
请求权竞合时诉讼标的识别标准新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诉讼标的理论是民事诉讼法学的基础性理论之一,它具有两项根本性的价值:第一,确定法院审理的范围和双方当事人攻击、防御的对象、领域;第二,为既判力的产生确定范围.要充分实现这两项价值就必须明确界定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并妥当地化解实体请求权的竞合给诉讼标的识别标准的界定所带来的危机,而这恰恰也是诉讼法学界有关诉讼标的理论的旷日持久的学术争论所要解决的一个核心性难题.要解决这一难题,必须以实体请求权的本质和民事诉讼的目的为出发点,将诉讼标的界定为特定自然事实主张之上的诉的声明的全部内容,以诉的声明作为诉讼标的的核心性识别标准,必要时辅以原告之自然事实主张.  相似文献   

10.
近日,著名主持人柴静拍摄的《穹顶之下》引起了社会重大反响,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中环境保护问题继续成为热议焦点。而新《民事诉讼法》在修订中加入了公益诉讼条款,随着全社会对环保问题愈加重视,日后通过司法手段保护环境的案件必将不断增多。虽然目前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还处于起步阶段,但既判力问题是环境公益诉讼无法回避的问题,而传统既判力理论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应该将环境公益诉讼与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理论相结合,明确在何种情况之下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判决既判力主观范围进行适当扩张,使其他的主体不再就该环境公益提起诉讼,这样的设置可以有效防止重复诉讼的发生,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权威。  相似文献   

11.
与普通裁判相比,司法确认裁定的既判力范围具有诸多特殊性,但立法对该问题的规定确尚未明晰。司法确认裁定的既判力在主观范围层面,应对当事人、法院和调解组织等相关主体均产生拘束力;在客观范围层面,裁定的主文和理由均应具有既判力效力;在时间范围层面,既判力基准时应为裁定作出时,既判力确定时应为裁定送达时;在效力范围层面,应包括再诉禁止效力和遮断效力,但不包括预决效力。基于以上认识,立法应对司法确认裁定既判力损害的主体设置相应的程序保障措施。  相似文献   

12.
论民事判决既判力的本质与根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既判力制度在我国尚未完全确立。本文着重对民事既判力的本质和根据作一些粗浅的研究 ,以便为今后研究既判力的主、客观范围 ,作用、时界等问题打下基础。既判力是现代诉讼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 ,对它的研究不仅有助于司法权威的维护和诉讼效益的提高 ,同时对维护私法秩序的稳定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3.
股东代表诉讼有利于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强化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督机制。新修订的《公司法》引入了这一制度。但我们认为在前置程序、被告的主体范围、原告的补偿以及判决的既判力等几个关键问题上尚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4.
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法释[2011]2号)彻底否定了民事判决确认债权之受让人的再审申请主体资格。但其据"当事人恒定主义"与"诉讼承继主义"两种立法体例所作的基础性论证不能成立,其所谓"从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及维护诉讼顺利进行的立场出发"提出的理由亦不成立。因为,再审申请主体资格之有无的原理性判断标准是某一民事主体是否属于该生效判决之既判力的主观范围,而据既判力之主观范围扩张理论,受让人属既判力标准时后之利益继受主体,应为既判力之主观范围所扩及,从而取得再审申请主体资格。  相似文献   

15.
民事判决的既判力问题,不仅涉及判决自身的生效强度与范围,而且关系到法律的威严、审判机关的地位、统治阶级对诉讼的重视程度等方方面面。因此,剖析既判力的本质,确定其效力范围,对于丰富我国民事诉论法学研究、完善民事诉讼立法、指导民事诉讼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6.
行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在审判与学理上都颇为困难,主要集中在4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上,即:如何选择诉讼程序,法庭对于另一种性质的争议如何审查,是否建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以及各诉讼判决的既判力问题。通过案例分析并结合学理研究认为,当下应给予法官释明权,尊重诉讼法制空间并建立适宜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谨慎对待各诉的既判力,以此化解行...  相似文献   

17.
[提要]我国诉讼调解制度具有某些特殊的程序设置,也适用若干特别原则;但这些程序设置仅为诉讼调解制度活性的表现,上述原则也只是革命时期传统司法政策的延伸,均非调解与诉讼和解的实质差异点。据此以诉讼上和解效力的理论框架作为参考系,我国诉讼调解有既判力,但其与判决既判力不同,其根源在于我国将调解与判决完全等同。诉讼前调解类似于民事和解合同,不发生既判力,其瑕疵的救济适用实体法规定。诉讼中调解的效力瑕疵的救济渠道未能顾及调解及其效力的特殊性,宜予补救。救济制度对于我国调解效力的判定与相关观点的评价又会回溯地产生影响。  相似文献   

18.
关于法院调解的既判力,各国家和地区立法不尽一致.法国和日本的立法肯定了法院调解的既判力,而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则作了否定的规定.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法院调解既判力的规定不明确.在学理上,对于法院调解的既判力有肯定说、否定说、限制说、部分既判力说和既判力限缩说五种不同的学说,其中部分既判力说是相对合理的观点,法院调解具有终结诉讼的效力,但不能产生预决效力.  相似文献   

19.
民事既判力效力包括本案效力和扩张性效力.本案效力具有终结诉讼的重要功能,其通过及时终结诉讼程序,维护司法裁判稳定的方式增强司法公信力.扩张性效力的突出功能在于协调诉讼机制内外关系,避免矛盾裁判和矛盾纠纷处理结果的产生,进而提升司法机制的公信力.民事既判力效力程序保障机制对于司法公信力亦有影响.充分的既判力生成程序和健全的既判力援引程序有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而既判力的击破程序与司法公信力则存在辩证关系,需要将该程序的启动控制在适度的范围.  相似文献   

20.
我国理论和立法认为 ,必要共同诉讼中的适格当事人为全体权利人或义务人 ,当有人未参加诉讼时 ,法官会基于“必须合并审理”的要求追加当事人 ,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处分权原则 ,而且与既判力理论和程序价值论相违背。因此 ,作者主张借鉴国外民事诉讼中将必要共同诉讼分为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与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的做法 ,将全体权利人或全体义务人参加诉讼当事人才为适格的情形限定在最有必要的案件中 ,对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进行改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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