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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琳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3(1):15-17
"拼车"是一种新兴的出行方式,目前并无专门立法针对其予以规范。因此明确"拼车"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所涉及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就十分有必要。文章通过对拼车类型的列举、拼车行为性质以及相关主体间法律关系的分析,明确了"拼车"行为的基本概念及基本法律关系。拼车行为分为无偿和有偿两种,相关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在此基础上有具体的区别,例如好意同乘、合同关系和合伙关系等等。 相似文献
2.
马宁 《天津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5):73-76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家庭汽车保有量逐年增加,私家车已十分普及,但同时也带来了全国各大中城市交通拥堵问题的加重。私家车非营利性有偿拼车可以很好地缓解交通压力,节约出行成本,还能实现节能减排。借鉴国外私家车拼车支行经验,查找我国私家车拼车无法成行的问题,提出确认"私车有偿拼车"合法性的相关建议,是值得探讨的课题。 相似文献
3.
为改善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法律环境,在立法上似可借鉴国外法律,承认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多被认为是创业投资的最佳组织模式.然适用于创业投资企业的有限合伙,与普通民商事主体的有限合伙在制度、规范、要求上差异很大,其本位取向不尽相同. 相似文献
4.
合伙的法律人格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哲 《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9(3):17-22
合伙的法律人格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我国民事主体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有关这个问题在我国却存在较大争议。从合伙的产生及历史发展趋势来看,我们应当确立合伙的独立民事主体地位,以完善我国的民事主体制度,使其成为真正的"第三类民事主体",以充分发挥合伙自身的优势,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相似文献
5.
对于工程建设活动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体系的研究,可以在经济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部门法的视角下进行。提出了我国工程建设法的调整对象应当主要包括工程建设主体管理关系、工程建设市场监管关系、工程建设宏观调控关系、工程建设涉外管理关系等内容;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结构应当归纳为工程建设主体法律制度、工程建设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工程建设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和工程建设涉外管理法律制度。分析了工程建设法即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与工程建设法学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6.
我国生态补偿政策法律制度的特征、体系与评价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定义了生态补偿政策法律制度和体系的概念,分析了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律制度的进程和主要内容,并对各专门法律和法规中有关自然资源保护和有偿使用制度的生态补偿含义进行评价,系统梳理了现行政策法律制度中涉及生态补偿的各项规范,对有关生态补偿政策法律制度进程和体系之间的协调性进行评价,最后提出了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7.
创业投资基金是金融创新的产物 ,在法律、经济和管理领域引起了巨大变革 ,但由于在法律上对其性质、形式、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退出机制的问题尚不清楚 ,使之无法进行规范运作。笔者分析了有限合伙型创业基金的法律性质、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退出机制中的法律问题 ,认为我国应当为创业投资基金单独立法 ,并提出了初步的立法框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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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有限合伙创业投资组织形式是在公司制形式、合伙企业形式和资金信托管理公司等创业投资组织形式的基础上 ,在一些地方立法中 ,出现的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一种新的创业投资形式。它是一种把资金投向蕴藏着较大失败危险的技术创新领域 ,以期成功后取得高资本收益的一种商业投资行为。它是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 ,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 ,有限合伙的管理机构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负责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 ,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对外代表等。如何规范这一投资形式的法律环境 ,在立法上可借鉴国外法律 ,制订一部全国适用的创业投资或风险投资形式的《创业投资法》 ,将有限合伙创业投资形式放置在《创业投资法》中 ,从创业投资的组织形式、法定要件、分配机制和税收政策着手 ,专门为鼓励创业投资发展量身定作 ,以完善我国创业投资的法律环境。 相似文献
10.
钟尉华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6,(1)
城镇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是依照法定程序,房屋出卖人应当将房屋出售给房屋承买人,房屋承买人应当接受房屋并支付价款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由城镇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所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房屋买卖关系,也就是房屋买卖的一种财产关系。它是一种民事双方法律行为,是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必须双方协商一致的双方法律行为。因城镇私有房屋买卖合同这一民事双方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合同之债,则是债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债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相似文献
11.
完善我国矿产资源开发法律调整机制的若干建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前我国调整矿产资源开发的法律体系比较分散,没有形成一个内部整体和谐的调整机制。实践中主要存在矿业权流转制度激励不足、矿业权有偿取得率低、管理监督体制缺失三大问题。本文主张在持续发展与高效利用的前提下,引进国外先进立法,从法律角度稳定开采方与许可方的法律关系,对双方形成有效的制度激励。 相似文献
12.
马茹萍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8(4):144-148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核心问题就是土地使用权的租金问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国有土地租赁作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其中两种方式,其租金基于法律规定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内容。这两种不同形式的土地使用权租金制度,对我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我国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不同的影响和作用。因此,应当建立国有土地租赁制度,逐步减少国有土地有偿出让。 相似文献
13.
葛卫民 《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5(6):79-81
司法改革应当将运行机制改革与监督机制改革相并行,使司法运行良性化、理性化;应当坚持改革的合法性与适时修改法律相统一的原则,把改革行为限制在现有的法律制度的框架内,排除任何违背法律规定的改革措施,同时注意适时修改法律;应当是立足中国国情与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相结合。 相似文献
14.
蔡永彤 《河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4(4):90-93
目前我国调整矿产资源开发的法律体系比较分散,没有形成一个内部整体和谐的调整机制.实践中主要存在矿业权流转制度激励不足、矿业权有偿取得率低、管理监督体制缺失三大问题.主张在持续发展与高效利用的前提下,引进国外先进立法,从法律角度稳定开采方与许可方的法律关系,对双方形成有效的制度激励. 相似文献
15.
杜云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8(5):109-111
我国合伙企业虽已取得破产能力,但有关合伙企业破产的诸多基本问题尚未有立法上的明确规定.结合相关立法、现代破产法理念及国外的有关制度规定,笔者就合伙企业破产的破产申请、破产原因及破产财产等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6.
何佩佩 《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23(6):64-68
随着2007年新《合伙企业法》的修订实施,有限合伙制度在我国得以建立。其特殊的制度安排,使之在破解我国MBO融资瓶颈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然该研究领域在我国仍属空白。基于我国现状,从法律角度对利用有限合伙制度进行MBO融资的方案进行设计。 相似文献
17.
赵承寿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4):78-83
法律事实是依据法律规范能够引起特定法律后果的事件和行为 ,但作为规范的法律事实与判决中的法律事实是两个极为不同的概念。作为规范的法律事实是指社会生活中有关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和交往规则 ,是一种社会事实或制度事实 ;判决中的法律事实则是依据程序和证据规则认定的生活或自然事实 ,具有二重性。一方面裁判事实必须与客观事实相竞合 ,否则裁判事实作为一种事实判断就是一个伪命题 ;另一方面裁判事实必须符合规范事实 ,否则裁判事实即使符合客观事实 ,但在法律上它也只是一个无意义的命题 ,不能作为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依据 相似文献
18.
于新循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6(5):110-114
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商人的界定和法律确认是建立商事秩序的主体性基础.现代商合伙具有明显区别于民事合伙以及商个人、商法人的本质差异性,但有关认识却依然含混,影响到市场经济秩序的有效建立与完善,确实有待厘清.基于现代商合伙的理论基础,通过对我国立法特别是新<合伙企业法>的针对性分析、比较、评价,可有效揭示其法律蕴涵,并为法律实践提供准确的法律判断. 相似文献
19.
夏沁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2(4):52-59
新一轮宅基地有偿使用探索正处于改革的深水区,亟需规范层面的支撑。但《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等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性的规定并未发生变化。试点地区通过有偿费用的形式,突破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性。主要包括以区位优势推动集中利用、改变用途与商业经营相结合、增减挂钩与统一交易三种有偿模式。宅基地“三权分置”的背景下,统一规范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对于推进试点的有偿使用是必要且可行的。从现行法律规范来看,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统一规范的基础权利存在缺失。为此,物权法可创设一项宅基地经营权,从区分物权属性与债权属性的使用权展开立法,从而实现宅基地使用权无偿分配与宅基地经营权有偿使用的统一规范。 相似文献
20.
禁止“拼车”绝非善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社区》2007,(18)
这几年,在全国许多大中城市,拼车出行已经是普遍现象。但是,今年以来,为打击"私家车搭客赚钱","拼车上下班"被一些地方的政府有关部门列为"非法营运"而严加惩罚。媒体上广为传播的是":一名司机被执法人员告知自己因非法营运将被处以3万至10万元的罚款,竟伏在驾驶盘上抽泣起来。"对此,公众疑惑不解地提出了质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