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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诉讼法》修改与再审程序的变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使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申请再审在申请事由上得到细化,在审判主体上得到明确化,在审查期限上得到规范化,并因而使民事诉讼中的再审初步具备了作为"再审之诉"的特征.但是,修正案也遗留了一些问题,比如未限制再审次数,再审案件审理主体设计逻辑不清,未明确规定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等.这些缺陷,皆因缺乏长远规划、缺乏对于相关背景的整体性观照所致. 相似文献
2.
我国现存的民事再审事由存在着一定的漏洞和缺失,这不利于我国的司法公正,因此,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立法,以完善我国的再审事由。 相似文献
3.
4.
刘旭东 《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65-67
申请再审制度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从管辖制度、申请再审的事由、再审案件的审查与管辖、申请期限等方面完善了申请再审制度,为保障当事人的实体利益提供了更完善的程序救济。 相似文献
5.
当前的法院调解书再审司法监督主体缺失,事由简略,既不符合法院调解书性质的内在需求,也难以满足法院调解复兴的客观需要,有必要依据"查明事实,分清事非"的标准,遵循合法原则,对其加以相应的完善,进而为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提供坚实的基础。 相似文献
6.
翟健锋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0(1):44-48
文章通过梳理德、法、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关于民事再审理由的一般法理,评析《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改善我国民事再审理由所起的作用,提出完善我国民事再审理由应从三个方面着手:根据启动再审的不同主体,设置相应的再审理由;再审理由的适用条件需进一步明确、具体;为强化上诉审,发挥再审的特殊救济功能,法律应明确规定“程序的顺位性原则”。 相似文献
7.
郑金玉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1(3)
因法官认识局限而导致的裁判错误或其他不当诉讼行为,在性质上不同于枉法裁判.针对此类行为,应在划清诉讼责任范围的基础上强化审判主体程序内的诉讼责任,尽量避免在程序外追究法官个人责任,这对减轻裁判压力和规范诉讼行为具有明显的现实意义.<民事诉讼法>细化了再审事由,具备划分诉讼责任范围的功能.在实体再审事由中,事实性事由强调了法院的裁判责任:裁判者应对其选择事实认定方案的恰当性负责,但原则上不承担查明事实的责任;诉讼请求性事由强调了法院被动裁判原则,诉讼请求实体内容的恰当性不属于法院负责的事项,但裁判者仍需主动地探明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的程序要件,以保证审判权运行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8.
由于受原苏联和日本再审程序立法模式影响,我国原有的再审制度中没有法定的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立法上的缺失,不仅导致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的神秘和灰色,而且造成实践中的审查程序不能统一和规范,直接威胁到司法权威的树立.尽管新<民事诉讼法>对再审事由审查阶段作了程序化的改造,但立法中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由于再审事由审查程序是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最终能否被再审的关键环节,因此,构建一个符合当事人程序保障要求的申请再审事由审查程序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9.
方恒才 《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8(2):30-32
由于民事再审程序的提起会导致原审裁判重新受到审查,使得案件重新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这一程序包含着丰富的诉讼法律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对再审的要求越来越高,而现行再审制度显然不能适应这种需要。在系统分析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不足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提出如下建议改“有错必纠”为“依法纠错”的指导思想;废除法院自行决定再审的规定;限制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范围;规范民事再审案件的范围;建立第三人异议之诉等,以重塑我国的民事再审制度。 相似文献
10.
论民事再审与既判力的平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再审程序作为一种特殊救济程序,在追求实体公正和司法本质上起着重要作用。它有着纠错、救济、保障和监督等多项功能。而我国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完善则严重影响生效裁判的既判力。既判力和再审的发动是一对与生俱来的矛盾,承认并采取正确的制度来平衡两者的冲突,进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是我们追求的目标。 相似文献
11.
曲昇霞 《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11(4):79-83
通常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发端于罗马法,是民法领域的帝王条款,负载法律的灵活性,并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依据。回溯历史,罗马法中诉讼法与实体法合体的本质以及罗马民事诉讼中反映出的具体诚实信用规则表明,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并非来自民法领域的扩张,而是同样肇始于罗马法,并随着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深入得以发现,在后世诸多国家的诉讼立法与司法中得以传承和发展。 相似文献
12.
陶一鸣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9):51-55
再审程序的特殊之处在于再审审理针对的是具有确定效力的终局裁判。但是它必须遵循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律,以诉权为程序建构的基础。再审程序的正当性在于它是使既判力和程序安定价值的有限化,而不是要否定既判力和程序安定。 相似文献
13.
荣晓红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9(4):33-38
我国学术界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提起主体和再审程序中举证时限问题的论争很多。当事人申请再审诉权、申诉权的特性及其与检察院、法院审判监督权的对立统一关系说明,有必要保留检察院、法院提起民事再审程序的权力。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中当事人举证时限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至此,我国民事再审程序需要重构。 相似文献
14.
弱势群体的民事诉讼法保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弱势群体为在民事诉讼中由于诉讼行为能力的固有型或演变型的差距与不对等而造成对诉讼的不充分应对并因此引发生存和发展困难的涉讼群体。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问题在民事诉讼法的视野内应被给予更多的关注。弱势群体的民事诉讼法保护应体现在对程序正义的底线坚持和对实体正义的最可能的追求上 ,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须通过严格规则控权下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方案来实现。 相似文献
15.
民法性质民法实践之间对应关系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1
王斌林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6(6):82-87
民法性质与民法实践之间有着多方面的相互反映关系,民法的性质在民法的实践中势必得到全面的展示,而民法的实践带有深刻的民法性质的烙印。民法的生活性与民法的开放实践、民法的自治性与民法的灵活实践、民法的自然性与民法的自主实践、民法的原始性与民法的情感实践、民法的整体性与民法的综合实践之间都有着多方面、多层次的相互对应关系。 相似文献
16.
辛国清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8(12):97-100
高等教育改革的重点在于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而民事诉讼法教学的现状已不能满足高教改革的需要,缺陷非常明显。展望未来,民事诉讼法教学应立足于向学生传授交叉学科的知识、鼓励学生创造性地参与教学、加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及丰富教学手段等多个方面,力求加大民事诉讼法教学改革力度,实现既定的教学目标。 相似文献
17.
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精神,促使中国的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以日本的立法为借鉴,从偏重调解的文化成因开始考察,分析现行法院调解制度的弊端,力求法院调解制度能够在既将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获得重生. 相似文献
18.
宋雪梅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9(4):29-33
我国再审程序蕴涵了两种深层冲突,一种是“有错必纠”原则和生效裁判稳定性之间的紧张关系;另一种是审判监督权和当事人的诉权和处分权之间的冲突。本文从再审程序与民事诉讼价值取向入手,对包括再审的主体、再审的法定事由、再审的提起期限等民事再审程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