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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当代法解释学原理与罪刑法定主义存在尖锐矛盾,根本在于学理对两个“法律”概念---“法律文本”与“法律意义”的混淆。前者是立法者制定的符号,属于客观范畴;后者是解释者对前者阐发的规范观念,属于主观范畴。法律解释正是使前者向后者转化的过程。罪刑法定之“法”,是指法律文本,而非法律意义。据此,法律解释与罪刑法定的矛盾可得到消解:其一,即便是事后创造性的法律解释,因未变更法律文本,仍符合禁止司法造法和禁止事后法原则;其二,以解释填补法律漏洞,只是新、旧法律意义的更迭,与成文法原则不悖;其三,具有语义模糊性的法律文本,只要公众对其法律意义可达成理性共识,仍符合明确性原则;其四,凡在语义向度上能与公众达成理性共识的扩张解释,均非禁止的类推。  相似文献   

2.
“网络诽谤解释”以实质解释论为立场,扩张了诽谤、寻衅滋事等罪的成立范围。特别是“网络诽谤解释”借助“累积犯”理论解释诽谤罪的“严重情节”,本质上创制了一种新型的刑事责任承担方式。而网络诽谤公诉情形的增加为公权力介入言论自由打开了缺口。形式解释论以法律条文为中心,禁止司法机关的入罪解释,但不排斥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坚持形式解释论可防止传统犯罪网络入罪的异化,平衡名誉权与言论自由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彰显罪刑法定原则的人权保障精神。  相似文献   

3.
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在实际适用的过程中屡屡被投保人滥用,成为投保人抗辩保险人合法利益的“万能事由”。在我国,该项制度的范畴仅指保险条款本身,其法理基础应是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规制原则。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需要重构,其基本思路是:说明对象为除“法定免责条款”之外的“权利义务条款”和“准权利义务条款”;说明方式原则上为“口头和书面”,“约定免责条款”例外;说明标准在“主动说明”时为“一般理性人理解”,而在“被动说明”时为“投保人理解”;法律后果则为“该条款不订入保险合同”。新《保险法》第17条仍需要修正,在说明对象上应排除“法定免责条款”,在说明方式上应增加对“被动说明”的法律规制,在法律后果上则应采用“不订入合同”规则。  相似文献   

4.
我国环境基本国策经历了“政治和政策范畴”到“宪法和法律范畴”的历史转型,应坚持法定主义,防止和祛除“领导人化”、“泛政策化”、“随意化”、“部门化”等弊端。已经“入法”的环境基本国策分别是“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其中后两者有待整合到前者上来,统称为环境基本国策并加以重新解读。“水土保持”的基本国策化之路已经走向政策终结,应充分发挥其他基本国策环境保护的规范功能。“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入法”有三大理由和意义,应摒弃传统“方针条款”理论,合理借鉴“制度性保障”和“宪法委托”理论,并将其效力拓展至所有国家公权力,从而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国家目标条款”,以强化国家环境义务之履行。  相似文献   

5.
法的形式合理性理论是西方法治文明的产物。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之间的“法逻辑的抽象形式主义和通过法来满足实质要求的需求之间无法避免的矛盾”,在刑法领域表现为罪刑法定与类推、法律职业逻辑与社会生活逻辑及犯罪形式概念与犯罪实质概念的矛盾。形式合理性与该理念具体实践之一的罪刑法定原则在西方曾遭遇来自不同学派的强烈挑战。我国新刑法实施迄今,人们一改罪刑法定原则确立之初的狂热,转为对该原则信念上的动摇,于是,立足于我国国情作出理性判断与选择是关系到我国刑事法治进程的重大课题。  相似文献   

6.
修订后的<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就是理论界所称的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为公民自由与国家刑罚权之间划出了一条明确的界限,它有利于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刑法中的直接体现"[1].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典化获得了刑事理论界和实务的普遍赞誉,它标志着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正在逐步走向成熟与完善.罪刑法定原则作为一项刑事立法原则,也是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原则,对刑事司法活动起着指导作用.而刑法解释是"对刑法的含义给予更准确、更明了的提示和说明."[2]刑法司法解释作为对刑法规定的一种阐述运动,在司法活动中起着普遍性的刑法规范运用于具体案件的沟通作用.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司法人员必须忠实了法律,严格依法办事,不得任意解释刑法;另一方面,司法人员在处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又不可避免的掺入个人的法律意识.立法上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与实践中刑法司法解释的盛行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使刑法理论界不得不冷静下来重新审视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并探究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司法解释之间的关系,以期从二者的冲突中寻求能够协调二者关系的最佳途径.  相似文献   

7.
由圣至仁     
公益慈善的人文传统源远流长,“轴心时代”的中西哲学分别孕育了一对相应的公益慈善类型:源自拉丁语和希腊语的charity和philanthropy标识着“爱上帝”与“爱人类”;孔子则明辨了“圣”——“博施于民而能济众”与“仁”——“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虽然侧重点不同,但中西先哲的共通之处在于揭示了公益慈善的两种范式:一是基于个体道德性的奉献之“圣道”;一是基于交互主体性的共善之“仁道”。启蒙哲学家通过对“爱人类”的重新发现和阐释引领了从前者到后者的转变;中国现代公益慈善理念形成的关键在于由圣至仁的范式转型。  相似文献   

8.
在法学研究的跨学科趋势下,需要提倡一种实践主义法学研究范式。迈向实践的法学研究范式需要从研究策略、分析方法及分析框架等层面予以整体性理解。问题出发型研究策略强调问题中心、关注中国问题、注重理论关怀。该范式主张将整合了法律人类学、法律社会学双重意涵的延伸个案方法作为分析法律实践的基本方法。“事件—关系—过程”“行动者—结构”“国家—法律实践—社会”等分析框架使微观与宏大分析视角能够同时在场。侧重质性研究的实践主义法学范式与量化法学品格突显的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在方法主张及价值追求诸方面高度契合且互补,可以在中国法律实践研究中形成合力。  相似文献   

9.
“相关公众”作为商标法多项规定涉及的重要概念,其内涵诠释与范围界定是相关司法实践的必解之题。“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服务有关联的消费者,以及与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服务有密切联系的经营者。“相关公众”的本质为法律拟制主体,亦可看作商标法中的“理性人”。“相关公众”构成主体主要为消费者和经营者。个案裁判中,可通过构建“相关公众”分析模型,以特定时间、商品服务覆盖范围、商品服务性质特征为主要考量因素,对各要素进行量化分析,进而结合数学集合思想,确定商标法“相关公众”的具体范围。  相似文献   

10.
一般而言,康德的伦理学主张,只有出于义务的行动才具有道德价值。但是,针对行为者的道德动机,研究者们却发现在康德那里似乎存在着相互矛盾的解释。汉森就指出,康德所说的道德动机是一种“多因素决定论”,具体而言,其内在构成有两种可能性:一是“冲突论”,即理性通过约束感性欲望而促发行动;二是“一致论”,即在理性与感性欲望相互协调一致的状态下所产生的行动。在两种情况下,行动都可以说具有康德所要求的道德价值。但在前者那里,行为者的内心是压抑甚至痛苦的;在后者那里,行为者的内心却是轻松愉悦的。对此,究竟哪一种状态更具有道德价值?或者说更符合康德的义务论诉求?汉森认为康德的论述并没有提供清楚的回答。道德动机的“多因素决定论”在康德那里确实存在,而它主要体现于康德不同阶段的思考中。但在最终意义上,“道德平静”才是其道德心理学的核心特征,也正是借助这一理论,汉森所说的“冲突论”与“一致论”之争才能够得以较好地解决。  相似文献   

11.
论广告翻译中的主体间性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随着西方哲学关于主体性研究的发展,翻译领域的主体间性研究日益成为一个热点问题。广告翻译过程中,从译前准备阶段到原文本理解、研读阶段,再到原文本阐释、译文形成阶段,译者与翻译发起者、原文作者以及译文读者等各主体之间需要以“理性交往”为原则,进行平等的对话与交流,译者主体更要自觉地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最后各主体达成共识,实现合作、协调的关系。  相似文献   

12.
国际学界对康德“先天的”和“先天知识”的标准解释表明,“先天的”不是指人类天赋的知识或固定不变的结构,而是指理性天赋的、永恒不变的原则和规则。这一解释与康德本人的思想基本一致。邓晓芒先生将“先天的”解释为人类先天的固定不变的结构是不对的。因为在康德那里,知识的结构是按照先天原则和规则在时间中构造的结果。  相似文献   

13.
“使”字句的事件结构由表致使关系的和表描述结果的两个原子事件组成。前一个事件中的谓词“使”不但决定了该事件的致使性质 ,而且使得“使”字句的整个句式表示的是致使性质的事件结构。“使”字在事件结构中可以有颗粒度或粗或细两种描写方式 ,前者强调对“使”字语义的概括性 ,后者突出“使”字的词汇特征。实际书面语语料中出现的“使”字句可归纳为两种基本句法格式 ,但是这两种格式可以在语义上一致性处理为表致使的事件结构。“使得”句可以看做是“使”字句的变体形式 ,因此 ,“使”字句事件结构的描写方式也适用于“使得”句的情况。运用新戴维森分析法来描写“使”字句的事件结构 ,不仅能够准确、规范地刻画出“使”字语义内容及整个“使”字句的句式语义 ,而且丰富了传统逻辑描写自然语言的手段。  相似文献   

14.
禁止刑法司法解释溯及既往原则,是罪刑法定主义禁止事后法原则在刑法司法解释领域的自然延伸。该原则意味着刑法司法解释不仅具有独立的时间效力,而且在任何情况下,刑法司法解释都应坚持刑法溯及力问题所奉行的从旧兼从轻的立场。这既是罪刑法定主义的必然要求,也是刑法司法解释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从总体上看,我国现行刑法司法解释在溯及力的问题上基本采取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但仍存在一些具体问题,需要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5.
本文通过对刑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涉及到的四种情况进行深入分析,指出目前争论最激烈的“是否允许将(唯一有效的)法律解释适用于其出台以前的案件”问题的实质是法律的效力等级问题,而不是法律解释的溯及力问题。将刑法解释适用于其出台以前的案件,并不违反法律效力等级的规定,当然也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对于大量存在的司法解释立法化、法律解释内容扩张化使得法律解释事实上成为新的立法,因此“不教而诛”的问题,解决的途径是提高解释水平,包括从解释程序、解释方法等方面的改进,而不是禁止法律解释溯及既往。  相似文献   

16.
人体词语的语义能够跨越“人的肢体”语义范畴进入“抽象事物”、“思想感情”、“行为活动”、“空间方位”等语义范畴,源于存在主、客观两个方面的跨界基础:客观上的人物同类和主观上的求新。人物同类,使人和动物、植物、非生物间的跨界能够得以实现;主观求新,使语义从一个范畴跨界到另一个认知主体所想要表达的范畴时所使用的新鲜隐喻(包括新鲜转喻)的形式能够得到接受,新鲜隐喻约定俗成后成为规约隐喻进入语言体系。这一研究对探究词语语义演变具有一定价值,结合语义学相关理论以及认知规律,于网络流行词语发展迅速的今天,可引导建构高质量网络语言和规范现有网络流行语。  相似文献   

17.
作为儒家的学统,“六经之教”是理解儒家文论及其意义的内在视野,它深刻地影响了儒家文论话语的建构。首先,经典意识确立了儒家文论“宗经、征圣、明道”的最高原则,儒者因此致力于论证“道”、“圣”、“经”的同一与贯通,抽绎“六经”文本的文体品性和作文规则。其次,“立象尽意”、“知人论世”、“以易逆志”和“知言养气”实质性构成儒家经典释义学的基本框架,实现了对“六经”的价值转换,并在对“六经”的诠释中引领出有关文艺根本精神和文论构建思路的理解。最后,“六经之教”规范了儒家文论的价值取向,直接生发出的文论意义就是文艺成为“成人”的助缘、媒介和途径,其文化功能在于造就情欲与理性和谐统一的道德理性的个体生命。  相似文献   

18.


  摘要:  时至今日,罪刑法定原则已经从绝对转向相对、从理论原则转向司法原则。这一转变体现了有利于被告人的精神,进一步增加了该原则的出罪功能。与之相适应,罪刑法定派生原则的功能也应随之转变。首先,不应一概排斥习惯法;鉴于习惯法出罪去刑功能上的特性,还应当将习惯法纳入刑法渊源之列。其次,类推解释也不应一概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应当允许;同样,在扩张解释与限制解释上也应作有利于和不利于被告人之分,并区别对待。最后,在刑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上,不应一律赋予其溯及力,并且应当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刑法解释溯及既往。  相似文献   

19.
在当今世界全球化背景下,法律文化转型在知识理性主体和法律文化结构两个方面亟待重建,前者表现为公民民主观念、法治思想和人权意识的缺失,后者表现为法律制度文化不够健全和法律精神文化比较淡薄。在全球法律文化撞击下,现代法律秩序的变革使法律文化的解释理论既面临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与创新的矛盾,又面临着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资本主义文化的矛盾。正确把握全球化背景下当代中国的法律文化转型以及现代法律秩序的时代走向,必须协调处理好古今中外法律文化的互动关系。  相似文献   

20.
明确性原则——结合我国刑法文本的初步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明确性作为罪刑法定的一项派生原则,排斥并禁止弹性刑法,其根本目的在于实现罪刑法定之意旨,但不能将其绝对化与机械化。在中国语境下该原则不具有基于合宪性审查使弹性刑法条文无效的消极去除机能,但具有对模糊刑法文本与释法活动规真的积极指引功能。结合现行刑法文本分析,肯定弹性刑法之实然存在并在互动基础上建构明确性原则贯彻的进路与取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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