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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内法不同,国际法没有强制的执行机制.国际法主要通过谋求合意与调解来运作,国际违法行为常被视为国际争端的起因.在处理国际违法行为方面,国际法不可能借助国内法那样的强制执行机制,而只能求助各种争端解决办法.尽管国际不法行为受害者诉诸非武力自助与对抗性措施仍是国际关系中的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但是通过外交渠道、谈判、和解、仲裁、司法和国际组织等和平方法或途径仍是纠正国际违法行为的主要手段,从而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成为现代国际法中对付国际不法行为的一种重要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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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争议的仲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有关知识产权的贸易与日俱增。因此,如何解决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已经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焦点。作为解决争端的方法之一,仲裁机制由于其独特的优势比其他方式更适合知识产权争端领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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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地点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其中对于仲裁裁决效力的影响就是比较突出的一方面,因为在目前的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和实践中,仲裁地点在确认仲裁裁决的国籍这一问题上起着重要的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即使在国内方面也涉及到仲裁裁决属于何地的裁决,从而进一步影响到对外国仲裁裁决和本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即对仲裁裁决的效力的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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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京莲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5):34-37
国际投资仲裁体制是在借鉴了国际商事仲裁体制的基础上达成的,是对国际商事仲裁体制的继受。当前,国际投资仲裁体制面临困境:秘密性、任命仲裁员规则、案件相互独立、一裁终局受到社会公众的挑战。国际投资仲裁体制改革的建议有:ICSID公布所有涉及仲裁案件的资料,允许社会大众参与案件的庭审程序,给予社会大众广泛的参与权;改变仲裁员的任命规则,建立常设国际投资仲裁庭,由ICSID决定仲裁员,国际投资仲裁员专职解决国际投资争议;建立一个上诉机构改变国际投资仲裁体制一裁终局的现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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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州学刊》2015,(3)
中菲南海争端的实质是南海部分岛礁的主权归属和海洋划界争议,国际仲裁法庭对此没有管辖权,也不得指示临时措施。不过,如果仲裁法庭将中菲南海争端解释为中菲南海管辖权之争,则其有可能对中菲南海争端行使管辖权,进而指示临时措施。但无论如何,仲裁法庭不得对中菲南海争端所涉岛礁的主权归属问题作出裁决,也不得作出对岛礁主权归属产生实质性影响的裁决,否则就是对中国国家主权的侵犯。从国际法的角度看,在中菲南海争端问题上,中国政府应当尽快形成关于菲律宾提交的国际仲裁申请的研究报告,积极与菲方进行谈判,争取达成和平解决争端的协议,按照国际法和相关国内法进行南海执法维权,完善国际司法机构实践发展年度报告制度,在适当的时候,在有利于维护中国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前提下,考虑接受国际司法机构对海洋争端的管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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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事变和平解决后,蒋介石国民党违背诺言,东北军内部意见分歧,国内局势紧张,内战阴云又起.为了巩固国内和平,实现全国抗战,中国共产党作出了不懈的努力.探讨这一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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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敏燕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0(2):38-41
法院设置的地方化与行政化是影响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的两大弊端,阻碍了市场经济规则的有序建立和司法独立,如何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保持司法独立与公正.众说纷纭,俄罗斯仲裁法院的设置恰好能够解决这一问题,俄罗斯仲裁法院在俄罗斯法院体系中的地位如何?其管辖与审级如何?有何特色?通过对其进行分析,以期对我国法院的设置以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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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中红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4(7)
ECT投资仲裁案件的当事方根据条约第26条将案件提交ICSID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仲裁中心)仲裁和国际商事仲裁时,两种仲裁机构对于“投资”的定义和范围有着不同的解释.总的说来,国际商事仲裁对ECT下的“投资”的解释更为宽泛,再加上其具有快捷性以及费用低廉的特点,因此,对于中小投资者来说,将纯商业性的争端提交国际商事仲裁相比提交ICSID仲裁更为适宜.相比之下,ICSID仲裁为ECT下的投资设定了一个更高的“门槛”,但是当一项ECT下的投资已构成ICSID下合格的投资时,ICSID仲裁所具有的裁决的终局性以及对投资保护的专门性等优势,又使得ICSID仲裁此时成为大型投资者更好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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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国际法不成体系,不同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权之间可能会发生冲突.从实践情况看,全球性和区域性的争端解决机制之间,以及普遍性和专门性争端解决机制之间,都有可能发生管辖权冲突.管辖权冲突的解决,需要综合运用事先预防和事后补救的不同措施.国际法规则创新和国内法规则在国际法领域延伸运用,能有效避免和解决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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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对各自仲裁规则的修改可以发现,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规则的修改实现了统一化和国际化,全面管理型机构仲裁的特征更加明显,仲裁员的选任制度更加趋于完善,新增了独特的争议焦点备忘录制度;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格的修改依旧保持双轨制,力求改革平稳,确立轻型机构管理运作模式,进一步强化中心的机构管理职能,赋予仲裁庭更多的自由裁量权,仲裁员的任用仍旧关注国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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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国际法主要是通过武力或武力威胁的方式来解决国际争端的,而现代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是通过谈判和磋商等六种政治方法以及通过国际仲裁和司法解决等两种法律方法来解决国际争端。现代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不仅是对传统的武力解决国际争端机制的否定,更是对传统国际法上的"诉诸战争权"的彻底否定。现代国际争端机制突出了"和平"的理念。它有利于维护世界持久和平,也有利于促进世界持久发展,从而为顺利架构出一个和谐的世界创造了重要条件。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国际经济贸易是推动世界持续发展以及构建和谐世界的强大动力,而现代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有效解决了国际经济贸易争端,成为构建和谐世界的重要基础。 相似文献
14.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第三人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从仲裁第三人的概念入手,指出在现今的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由于仲裁本身的因素带来的缺陷,建立仲裁第三人制度有其现实必然性。论述了仲裁第三人和仲裁协议第三方、司法第三人之间的不同以及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理论基础及立法实践;分析了适用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几种情形,提出了如何有效建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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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运动的商业化和全球化致使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体育争议。国际体育仲裁被普遍认为是一种最为简捷而又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基于中国的现实情况,在北京奥运会结束之后,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ICAS)应当考虑将北京奥运会临时仲裁庭转换为常设仲裁分院,这不仅对中国体育法制改革与完善大有裨益,亦是国际地域平衡理念的彰显。从中国目前的仲裁实践与人才储备两个方面考察,中国已经具备设立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北京常设分院的能力,但在司法上和立法上或许仍会遭遇许多法律障碍,这亟需理论上的澄清和对我国《体育法》、《仲裁法》等法律作出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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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院对仲裁裁决的监督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监督是必要的,但其监督范围不应过于宽泛,只能是程序问题,而不应当包括实体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法院对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应当适用统一的监督标准;应当删除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并对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进行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完善;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应当有条件地允许上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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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论者对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问题的研究基本局限于法学的视野,关注焦点在于如何以司法审查维护仲裁的公正与效率。本文则主要以经济学的视野,以新近国际上兴起的国际商事仲裁市场竞争观念为指引,从增强本国仲裁国际竞争力的角度对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问题作了全新研究。首先,对"国际商事仲裁市场"做了必要解构,分析了国际商事仲裁市场竞争的基本机制,论证了一国的仲裁司法审查实践是影响该国仲裁在国际商事仲裁市场上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之一;其次,以比较的方法研究了国际商事仲裁市场竞争机制下的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问题,论证了司法对仲裁的支持是许多国家增强本国仲裁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最后,论证了中国仲裁司法审查实践对增强中国仲裁国际竞争力的积极影响,并提出了人民法院进一步改进仲裁司法审查实践以强化对仲裁的支持的四项建议,包括以能动司法理念指导仲裁司法审查实践;公开宣示支持仲裁的司法政策;在现行立法框架下继续丰富支持仲裁的司法实践;推动中国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立法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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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商事仲裁的社会基础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在对国际商事仲裁产生的社会基础、国际商事仲裁的价值取向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它对国际社会的作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使之适应国际社会发展的需要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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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从其萌芽发展至今,历经自治、压制、渐趋开放三阶段.国际商事仲裁在这三个阶段的表征不同,实践迥异.自治型国际商事仲裁强调民间权利的自由表达;压制型国际商事仲裁展示国家权力的深层渗透;开放型国际商事仲裁力图在两者的角力中寻找一种平衡.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蓬勃发展需要一种新型理论的指导,开放型国际商事仲裁体系的构建可能成为国际商事仲裁今后的理论命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