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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在社会生活中较常见,但我国立法未作规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也规定不够详尽.通过蒲某诉何某返还婚约财产一案的分析可见,婚约财产是一种特殊的赠与,即目的赠与;对于婚约财产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应当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配,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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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已婚子女购房,于子女离婚时要求返还的,理论和实践中有借名买房、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双方赠与三种进路。第一种进路因欠缺借名买房合意而不成立,或因背俗、恶意串通而无效;第二种进路有悖于程序法的证明责任分配体系,且偏离了实体法上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功能;第三种进路完全忽视父母的利益,亦未发挥民法典的内外部体系效应,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予以采纳。通过《民法典》合同编与总则编规则的类型化适用,可以消解夫妻双方赠与进路的不足。若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父母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请求返还。若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子女之配偶存在忘恩行为时,父母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请求返还;不存在忘恩行为时,父母对子女之配偶的赠与可视为附默示解除条件的赠与。该解除条件不存在无效事由,且仅在因子女之配偶对婚姻关系消灭具有可归责性时方能成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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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担为赠与合同的附款,负担无效并不一概导致赠与合同无效,宜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负担与对待给付既有相似处,也有差异性,但从整体上看,宜将附负担赠与定性为无偿合同与单务合同.负担与解除条件存在巨大差异.由于赠与人有先为给付的义务,赠与人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唯有当附负担赠与合同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时,该第三人才能成为请求受赠人履行负担的主体.只有当赠与人已为赠与,受赠人因可归责于己的事由而不履行时,赠与人才能行使《合同法》第192条所定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当赠与物有瑕疵时,赠与人应依《合同法》第153~158条有关买卖不完全给付责任的规定承担责任,而非依《合同法》第174条准用买卖的规定来承担责任.此际,赠与人的责任固然限于“附义务的限度内”,但仍存在例外,即当赠与物瑕疵造成受赠人固有利益损失时,赠与人的赔偿责任并无上限.当负担有瑕疵时,应类推适用买卖合同中有关标的物瑕疵的规定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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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简称《婚姻法解释(三)》)中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部分规定体现了现代婚姻家庭法平等、自由、公平、安全与效率价值取向。但其婚姻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定事由范围较窄;双方父母赠与夫妻的不动产由夫妻双方按份共有;养老金期待利益及夫妻一方的工作单位为该个人补充缴付相应部分的养老金未纳入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范围;未区分个人婚前财产婚后所生孳息是否包含夫妻一方或双方劳动而一律规定为个人所有;未优先保护婚姻家庭的住房权而否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家庭共同生活居住用房行为效力等,不符合现代婚姻家庭法的价值取向,应当予以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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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存在适用《婚姻法》或《物权法》或《合同法》的冲突。解析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十九条可知,夫妻财产约定是所有权归属的约定,对夫妻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我国夫妻财产约定不适用《合同法》是基于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低于《合同法》及夫妻财产约定有别于赠与合同。我国夫妻财产约定不适用《物权法》是基于《婚姻法》与《物权法》法律效力处于同一位阶,各有其规范内容及夫妻财产约定理论界定为身份行为,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的立法精神,是《物权法》第九条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解决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适用冲突,必须明确夫妻财产约定的生效时间、公示程序及变更与撤销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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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是纯粹的形成权。通过随意变更撤销权性质来解决债权人撤销权法律效果不明的问题的做法并不可采。对被撤销的法律关系,宜采相对无效说,财产返还请求权应归债务人所有。若债务人怠于行使财产返还请求权,法律直接赋予债权人请求权,请求法院根据撤销之诉的判决强制返还。撤销的后果应遵循入库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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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与赠与人的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合同法》赋予赠与人以任意撤销权,但对此规定极为简单。赠与人任意撤销权是立法者为 均衡赠与人与受赠人利益、保护赠与人而设,其行使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滥用造成受赠人利益损失的, 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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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女士爷爷去世前留有遗嘱,将他遗留的房屋赠与周女士,产权变更登记后的产权证上也只有周女士一人的名字.周女士不知这套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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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夫妇赠款给儿子儿媳买房,并在赠与合同中约定父母有居住权直至过世。几年后儿子离婚,私下协议房子给女方。经法院判决,房子按夫妻约定处理。老两口无处可住,起诉儿子和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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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红丽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8(4):99-105
理论上对赠与人撤销权制度的认识存在着极大的分歧.赠与人的撤销权为民法撤销权体系中的特例之一,它实际上应被称为"撤回权",并具有后悔权的意义,在性质上更类似于解除权.赠与人的任意撤回权与赠与合同的诺成性攸关,是旨在弥补赠与被立法确认为诺成合同后对赠与人要求过苛的弊端而设计的救济性手段.任意撤回权的行使虽为法定,但赠与人亦应赔偿受赠人因此所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且其责任基础不是一般所认为的缔约过失责任而应是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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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我国无效行政行为制度的几个具体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增设了行政诉讼中的确认无效判决,但不能据此认为我国已经建立了统一的无效行政行为制度.目前,中国统一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已经开始启动,行政诉讼法的全面修正也正在提上议事日程.确立无效行政行为的确认标准和种类,明确无效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建立独立的确认无效诉讼制度应当分别成为未来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诉讼法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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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力资本在家庭财产积累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是否将人力资本纳入夫妻公共财产范围在离婚时进行分割,直接关系到对人力资本增加做出贡献的一方能否得到充分补偿,关系到夫妻财产分割的公平性以及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离婚财产分割原则的实现.从人力资本的本质进行分析,人力资本具有财产属性,人力资本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加以分割.我国法律应当将此确立为原则并对分割方法作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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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协议的生效需符合合同的一般有效要件并要具备其特殊生效条件。当事人在结婚前签订的婚姻财产协议,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生效。夫妻财产协议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公示后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签订了夫妻财产协议的当事人的婚姻在嗣后无效或被撤销时其夫妻财产协议也归于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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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夫妻间签订的忠诚协议引发了很多纠纷,学术界和司法界都对此予以充分的关注。对于此类因夫妻忠诚协议而引发的纠纷,各地法院判决的迥异有悖我国的法治原则。为了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的继续发生,统一夫妻忠诚协议中财产关系协议的性质及效力判断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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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务中,对于父母将未成年子女不动产出卖之行为效力的认定问题,法官基于对"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之规定的理解不同,有不同的判决.对于"为维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判断,应检讨实务中适用之标准,对该规定进行目的性限缩解释,明确将其限于为维护未成年子女人格健全发展所需,以符合必要性原则.父母非为维护未成年子女利益而将其不动产出卖之行为应定性为有权代理,并将《民法典》第35条第1款有关"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之规定的性质识别为"效力性强制规范",违反效力性规定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以实现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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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立法界和学术界多认为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夫妻共同财产只能由夫妻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权.其实共同共有同样是有份额的,夫妻双方应当均等行使占有使用权.当一方独占共同财产时,另一方可以采用两种救济方式:一是民法上的救济方式--恢复占有使用权;二是婚姻法上的救济方式--采用非常财产制,进行婚内财产分割.但是这两种救济方式目前在我国都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通过解释<物权法>第97紊进行婚内财产分割.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