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德国、法国和日本的民事诉讼权利救济与实体权利的保护、法院权力的制约紧密联系。同时,上述国家更从宪法层次配置诉讼权利的救济,明确规定了可救济的当事人诉讼权利范围和救济措施,也从程序管理或司法行政措施的角度排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救济。德国、法国和日本的民事诉讼法都采取了“金字塔式”的诉讼权利救济模式,相比之下,德国和日本的救济模式更加接近,救济范围比法国更广,对法院职权控制比法国更严。  相似文献   

2.
在法治原则下 ,救济与权利是相附随的 ,任何权利在受到侵犯时都必须有救济。教育权利的实现也需要救济机制。教育权利救济是教育权利实现的程序化机制 ,教育权利救济机制的框架是以宪法救济为根本 ,诉讼救济为主导 ,诉讼外救济为补充的整体。  相似文献   

3.
胡锦光在《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上发表文章认为,法定化的权利分为宪法权利和法律权利,相应的法律上的救济分为宪法救济和法律救济。宪法救济是与法律救济相对应的概念。我国已建立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等普通法律诉讼制度,以及公民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救济公民的法律权利。但关于宪法救济却只有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相似文献   

4.
中国宪法第41条中的“控告权”不等同于、但包含了“行政诉权”的内涵。宪法中的行政诉权具有两种属性:一是作为公权利的“监督权”,二是作为私权利的侵权后的“救济权”。前者是政治性权利,也是实体性权利,后者是非政治性权利,是典型的程序性权利。这意味着人们长期把行政诉权仅仅作为一种救济权或程序性权利有失偏颇。为了规范行政诉权行使的秩序,行政诉讼法对宪法中的行政诉权在内容上进行了缩限,并在权利的外在形式上体现出程序性特征,但这不意味着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诉权所继受的权力属性有所改变。  相似文献   

5.
一般而言弱势群体权利保障能力不足,缺乏足够的话语权,难以影响权利初始分配,享有的权利容易受到侵犯,欠缺必要的救济手段,从公法层面加强救济,符合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当前公法救济体系还存在诸多不足,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如缺乏专门法律落实宪法相关条文,无行政救济实体法救济程序繁琐,刑事立法未充分考虑救济的复杂性,公法救济模式相互独立缺乏衔接等。构建完善的公法救济体系,应着重从以下方面逐步优化:制定专门救济法律以实践宪法规定,完善行政立法简化行政救济程序,厘清救济的特殊性强化刑法救济,加快融合形成整全的公法救济体系等。唯有如此,才能共同铸造权利保护之网,改善弱势群体权利救济不足的现状。  相似文献   

6.
行政公务员是宪法赋予政府所拥有行政权的显性直接行使者,在整个权力或权利运作过程中,他们是双重或多重身份实体,并以其身份权为核心和逻辑起点被赋予其他各项相应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公务员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行使行政权、执行公务的法律依据和保证,而只有相应的救济才能保证权利的实现及权力的效用。因此,"一体两权",权利与救济是两对动态的范式,是权利和权力内、外在属性和机理的外现和要求,并最终决定和制约其相应的机制形成和运作,而权利的内外构造的完整与圆满及良性均衡互动是其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7.
新中国形成了政法治理的传统。在社会转型时期,政法模式下的救济机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理想化的权利救济机制尚不健全之时,政法救济机制有效弥补了权利救济的漏洞,并且是一个可供依赖的过渡路径。政法救济机制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政治权威为公力救济提供权力支撑、政法治理矫正程序主义的救济弊端、政法综治优化救济机制结构。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对它的改造和完善是一项必不可少的任务。应当提高信访、泛行政调解、首长公开电话等一些行之有效的救济方式的制度化水平;同时从转变执法方式和坚守程序正义底线两个方面强化政法治理的权利伦理品位。  相似文献   

8.
公民环境权的权利性质及救济途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民环境权是在生态危机的情况下产生的一种新型权利,它应该是一项公法意义上的权利,是一项宪法权利。要对公民环境权这一宪法基本权利进行有效的救济,只有承认宪法在司法领域的直接效力。  相似文献   

9.
"有权利必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只能是光鲜的一纸具文.在现实中,刑事诉讼法规定有侦查机关揭露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强大公权力,而缺乏有效的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尤其是没有建立起对侦查权力违法行为的制裁机制,这使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遭到侵害时,往往是救济无门,造成了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权利和侦查权力的失衡状态.在理论研究上,也仅仅停留在权利应该救济,至于为何要救济、谁来救济、目前的现状等尚付阙如."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就必须建立和完善权利救济理论.  相似文献   

10.
没有救济的权利,公民权只能是光鲜的一纸具文.在刑事诉讼法中既规定有侦查机关调查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的权力装置,也有防止国家刑事侦查权被滥用,防止公民权利被侵害的装置.在现实中,由于对前者的规定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没有建立起侦查权力违法的制裁机制,而后者的权利规定中,不少又只具有原则性、概括性或宣誓意义,当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受到损害时,往往是救济无门,造成了在侦查阶段权利和权力的失衡状态.要扭转这一状况,必须完善侦查权利救济权的立法机制,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救济权.要建构司法中心主义下的侦查权利救济制度和人身保护令制度,确立特殊救济措施--人身保护令制度.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