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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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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额动产抵押融资是目前各商业银行广泛采用的担保模式,但相关配套登记规则的缺失已经成为这一模式进一步发展的障碍.依体系解释,最高额动产抵押的公示方法为登记,而且登记是最高额动产抵押权设立的对抗要件.最高额动产抵押权担保的是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不以基于一定的基础关系所发生者为限,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现在和将来一切债权均可作为担保债权.最高额动产抵押设立登记中无须登记"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但必须登记"最高债权限额",可以登记"债权确定期间".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时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被担保的具体债权的发生、变更等无需办理登记.最高额动产抵押权确定之时应当办理确定登记,但是否办理确定登记并不影响确定的效力.  相似文献   

2.
动产抵押公示方式选择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动产抵押担保是对传统抵押只能设定在不动产上理论的突破 ,其固有的缺陷在于因不移转占有而欠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在法律技术上应采用“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 ;登记对抗的效力在于动产抵押担保 ,非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已经登记 ,即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登记效力的时间限制上 ,其期间既非时效期间 ,也非除斥期间 ,而是对抗期间 ;在登记的空间效力上 ,应实行“地方统一登记 ,全国微机联网 ,效力及于全国”;登记具有对抗力 ,而不具公信力  相似文献   

3.
简介物权公示的基本含义和方式,指出不动产的公示方式一般为登记,动产的公示方式一般为交付、占有。分析物权公示的效力,即决定物权变动效力、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相似文献   

4.
物权变动时须履行一定的公示方法,即不动产的登记,动产的占有或交付。物权变动之所以需要公示,这是因为公示产生的公信力能维护交易安全。公示的效力主要有三种主张即登记要件主义、登记对抗主义和混合主义。我国在公示制度方面存在缺陷,针对这些缺陷提出完善的方法。  相似文献   

5.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动产抵押制度,并采公示(登记)对抗主义。动产抵押制度突破了传统民法对典型担保的设计,因而在理论上产生了许多难以克服的障碍,公示对抗主义则直接导致同一物上物权的冲突与对抗,因此造成物权法中出现了结构性矛盾。将动产抵押制度纳入到物权法典中仍值得商榷,在今后的民法典编纂中应结合相关制度(如让与担保制度)的考察对该制度之取舍进行慎重考虑。  相似文献   

6.
动产抵押担保是对传统抵押只能在不动产上理论的突破,其固有的缺陷在于因不移转占有而欠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在法律技术上应采用“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登记对抗的效力在于动产抵押担保,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已经登记,即可对抗善意第三人;在登记效力的时间限制上,其期间既非时效期间,也非除斥期间,而是对抗期间;在登记的空间效力上,应实行“地方统一登记,全国微机联网,效力及于全国”;登记具有对抗力,而不具公信力。  相似文献   

7.
公示制度是物权变动的核心制度之一。发达国家在物权变动公示制度方面有很值得我们借鉴的公示方法和公示法律效力模式。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和动产交付制度应据此完善,我国应确立债权形式主义公示制度。  相似文献   

8.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的竞合时有发生,关于担保物竞合的法律效力,目前我国法律没有统一规定。确定担保物权竞合的效力需要一定的价值尺度,如法定利益优先、完全担保权人利益优先、公示优先等,根据统一的价值尺度设定担保物权竞合效力的模式;担保物权竞合时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实现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9.
交付是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的要件,登记只是取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效力的条件.在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中,只有登记并不产生物权变动,因登记而取得对善意第三人的对抗效力是建立在已经因交付取得物权的基础之上的,没有物权基础的登记并不产生对抗效力.《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第4项并非确立了“交付优先于登记”规则,而是对物权优先于债权一般法理的重申,登记而未受领交付特殊动产者只享有债权,不得对抗未登记的物权.  相似文献   

10.
抵押权属于物权,抵押权的创设属于物权变动。而物权是对世权,物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因而物权变动不仅涉及权利人个人利益,而且,对于不特定的义务人也会发生权利义务变动的后果。因此,现代各国立法从直接保护变动物权的当事人、间接保护处于交易过程中的第三人的利益出发,强调物权变动必须采取一定的公示方式。一般来说,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采取登记的公示方式,动产物权的变动采取交付的公示方式。  相似文献   

11.
对民事活动产生重要影响的房屋权属登记在性质上属于行政确认而非行政许可 ,是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和方式 ,既体现着行政职能 ,又影响着公众的知情权和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承担登记职责的行政机关应依照法定程序严格履行职责 ,防范瑕疵登记现象 ,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核准登记不当造成利害关系人损失的 ,登记机关应负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2.
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登记,是为了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已被信托的事实的信息披露问题而建立的信托管理制度,具有确权、公示公信、便于管理等功能。信托法第10条是关于信托登记制度的原则性规定,但缺乏应有的可操作性。文章从信托登记制度的主体(登记义务人、申请人、登记机关)、登记的内容以及登记的效力模式等方面,比较全面地探讨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登记制度,建议制定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登记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汲取域外信托法律制度的精华,树立全新的信托文化理念,在全面考量各方利益基础之上,构建合理且具操作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13.
论不动产登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不动产登记立法模式的不完善,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立法中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建议在物权立法中应当统一登记机关、统一登记的效力、登记前引入公证程序及设立预告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14.
民用航空器物权登记制度是便利民用航空领域财产交易的基本保障,对于普遍倚重融资支持的航空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依据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法》建立起来的中国民用航空器物权登记制度,为中国企业引进民用航空器的融资交易提供了国内法上的保证。但该制度在10几年的运行中也逐渐暴露出几个突出问题,如难以涵盖当今航空领域的财产交易实践,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难以衔接等。为民航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中国必须对现有的民用航空器物权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其中,最紧迫的两个举措是:扩充可登记航空器物权的范围和扩充物权客体的范围。  相似文献   

15.
合同登记是国家对合同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种行政管理活动 ;体现了国家对当事人合同自由的干预 ;合同登记虽与物权相关 ,但其本质仍是债权 ,体现了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16.
建立新型户籍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在目前已具备现实基础,也是发展新型城镇化之必需。安徽省铜陵市以建立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为切入点,从教育、医疗、社保、就业及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等方面推进相关配套政策。从铜陵市户籍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可以总结出基层政府的"递进式"行为思路,即转变户口性质—对接城乡政策—界定公私资产—调整分配关系—畅通流动渠道—推进城乡一体。  相似文献   

17.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权利限制功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般认为,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公示方法,其功能主要在于公示。但是,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一种带有行政色彩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其公示功能的背后,还有权利限制功能。它通过私法和公法两个途径加以实现。其私法途径包括通过对物权变动的不同影响体现其功能;登记协助不动产他物权实现对所有权的限制。其公法途径一是产籍管理,二是通过登记对不动产的流转进行审查监督。  相似文献   

18.
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在现代法制下具有以下功能:界定不动产的归属,明晰不动产的产权关系;降低权利人对不动产的保护成本,维护不动产的静态安全;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不动产的动态安全;节省交易成本,提高交易的效率。其中保障交易安全是其最主要的功能,同时也是现代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设立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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