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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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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西社会科学》2017,(3):188-195
同时适用于两大法系国家的自由心证制度的共性在于均尊重法官的裁判权威以及各国的诉讼结构。英美法系国家的严格约束型自由心证制度表现在法官的心证受到证据能力约束、陪审团的心证受到证据规则的限制;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对自由型自由心证制度的基础在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能决定证据的证明力。我国建设自由心证制度应当从建设更适宜自由心证制度发展的诉讼程序、完善制约机制、明确证明标准作为自由心证的尺度三个层面出发,同时注意控制高度盖然性标准的消极影响系数以防止因单一限制自由心证的程度而忽视个案正义。  相似文献   

2.
我国内地法学界对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司法证明方式和证据规则一直存在不同观点,对于其诉讼法律规定的自由心证制度,有的持"自由心证与法定证据制度混合论",有的则斥之为"伪心证论"。通过对民国司法档案中大量诉讼案例的梳理分析可以看出,自民国初年以来,从法定证据制度向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的演进,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已基本完成,法官依据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作出自由判断和认定事实的情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已经普遍存在。  相似文献   

3.
对于如何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构建有效的证据隔离机制,防止在案件事实认定中法官心证受被排除证据的影响以实现证据排除规则之实效这一问题,学术界提出将庭前法官与庭审法官分离、在庭前会议解决证据排除问题、实行严格的证据说理制度等建议,然而,这些建议或者在我国难以取得实效,或者本身能够发挥的作用就极其有限.因此,可将证据排除后的事实认定规则作为隔离裁判者与被排除证据的措施,即以原则性、指导性的事实认定规则防止法官将被排除证据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事实认定的规则不宜采取强制性规则的形式,在司法解释中增设原则性规则并辅以指导性案例更为妥当.  相似文献   

4.
案件裁判是法官依据证据认定事实并适用法律做出判决之过程.民事诉讼体系要求法官认定事实必须适用自由心证.然而,即便在自由心证原则下,事实认定结果依然会限于真伪不明的困境.为使法院避免无法裁判之尴尬,证明责任予以适用,即当自由心证用尽之时证明责任开始发挥作用.自由心证与证明责任之间存在着联系与对抗关系.就二者而言,法官认定事实应当树立以自由心证为主、证明责任为辅之原则,而事案解明义务可视为缓解二者冲突之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5.
自由心证:证据评价方式和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由心证是司法裁判人员认定证据和事实的一项原则,是现代司法证明的方式,它不仅符合诉讼认识的真理性,而且具有合理的可接受性。要使自由心证最大限度地接近、符合客观事实,防止心证恣意,要有健全的制度和司法人员较高的业务素质与能力作保障。我国应当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这一原则。  相似文献   

6.
论严格证明及其相关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维 《广东社会科学》2006,12(5):101-106
本文从严格证明的构成要件入手,论述了大陆法系国家关于严格证明的基本内涵,并从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直接审理、证据禁止以及自由心证的关系等多个角度阐释了严格证明程序在形成证据能力上的作用,提出了证据材料只有在通过严格证明或不被证据禁止的条件下才具有证据能力的观点。严格证明程序为证据最终获取证明力,通向心证之路奠定了客观基础。  相似文献   

7.
论刑事诉讼中的心证公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判决书中必须写明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认定事实和判断证据的心证过程已经成为各国立法与实践的通例,这对于昭示国家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向社会公众表明诉讼的公正性、公开性都显得尤为重要,我国也应当建立相应的心证公开制度。  相似文献   

8.
当今社会自由心证已经成为一项世界性的刑事诉讼制度,但在我国它至今仍被认为是主观唯心主义而拒绝。实际上这是一种基于对马克思主义辨证唯物主义哲学形而上学理解而产生的偏见。自由心证证据制度较好地解决了证明主体的主观能动性与证明过程的法律限制的矛盾,它既遵循了人类认识的一般规律,赋予法官在判断和运用证据的理性思维活动中的充分主观自由;又适应了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把刑事证明过程纳入规范、文明的程序之中。消除成见,以真正辨证唯物主义的科学态度来研究和借鉴自由心证是加速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科学化的必须。  相似文献   

9.
诉讼,以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为内容,而适用法律须以有一定的事实存在为前提,事实的存在须以证据证明之,在证据方法中,就事实证明而言,最为直接最为具体和详细者即为人的证据方法。人的证据方法不仅包括证人陈述(证人证言),还包括当事人陈述、专家证人意见陈述、职务证据等。诉讼中应强调行为证人当证陈述;专家证人应涵盖我国的鉴定结论制度,专家证人必须出庭接受询问,专家证人不出庭其所做出的鉴定结论没有证据能力。  相似文献   

10.
论自由心证的客观化——以刑事诉讼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学权 《学术论坛》2007,(4):123-127
过分强调心证的主观性,忽略甚至不讲心证的客观性,是自由心证制度的致命缺陷。为了克服这一缺陷,就必须实现自由心证的客观化。自由心证的客观化,随着自由心证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而不断地向前推进。但是,目前自由心证的客观化依然是不彻底的。只有把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结合的诉讼证明观引入自由心证,才能彻底地实现其客观化。  相似文献   

11.
证据新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蕴含了证据信息的物质载体是证据 ,这种载体有两类 ,即自然人或者物 ,通称人证、物证。人证是自己以言词方式表达证据信息的证据 ;物证是经由法定主体依法收集、固定、保全、检验、阐释而形成证据信息的证据。证据信息经法庭审查判明其与待证的案件事实相关联并有证明意义的部分即“案件信息” ,这是法官采信并据以认定事实的根据。法官采信的“案件信息”即证据事实 ,从形式上看即所谓“法律真实” ,从内容上看则是“实体真实” ,实际上它是法律真实与实体真实的和谐统一。  相似文献   

12.
刑事案件事实,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实体法规定的以构成要件为中心的框架内、与定罪量刑有关而为刑法所关注的事实。这些事实在得到有效证据的确证和正当程序规则的过滤后即成为法律适用的对象。尽管对案件事实的分析既不同于以证据为中心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也不同于以规范为中心的对案件事实的评价,但是,其与后两者的关系密切。分析案件事实的过程就是梳理证明方向进而通过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同时,对案件事实的分析也是以被合格证据认定的事实为素材,用法律思维,从规范视角整理、解析事实信息,为适用法律提供事实依据的过程。  相似文献   

13.
行为违法判断能够助力识别信息处理者之行为是否侵入个人信息权益的侵权责任保护范围,对于权益侵害要件认定具有工具性价值。为保障该工具性价值发挥,应建立权益侵害要件双阶层认定机制,以行为规范与信息自决保障的关系为标准,类型化个人信息保护行为规范,确定违法违规行为与信息自决贬损之间的关联状态;个案中,法院需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利益权衡,即权衡信息主体人格尊严或人格自由是否因信息自决受到妨碍而遭受信息处理不合比例侵害。个人信息侵权证据偏在会引发信息主体就行为违法所涉侵权事实的证明障碍,行为违法对于主客观构成要件认定具有双重作用,就该事实的证明构成裁判证明评价重心并可能导致证明评价障碍。对此,应在立法框定的证明责任分配方案下,根据案情在客观构成要件认定环节对高度可能的心证程度从低把握,减轻信息主体的证明负担。  相似文献   

14.
作为证据而言,测谎结果具有客观性、能证性和无限性;作为诉讼证据而言,测谎结果具有主观性、法律性和有限性。采用测谎结果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当事人合意或同意为前提,不得因一方当事人拒绝测谎而形成对其不利的心证。在民事诉讼中,必须坚持测谎结果的"有限采用规则",测谎结果只能作为间接证据帮助审查、判断其他证据,增强法官对事实认定的内心确信。在刑事侦查中,测谎结果可以作为"线索型"证据使用,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证据型"运用尚需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15.
雷励 《天府新论》1996,(3):64-66
间接证据的逻辑思考雷励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它包括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所谓直接证据是指能单一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它与案件事实之间只存在一种意义的联系,根据直接证据就能作出确定的结论,要么肯定案件事...  相似文献   

16.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裁判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证据裁判原则是目前为大多数国家所认可的一项刑事诉讼原则,是法治与理性对刑事裁判的必然要求。由于对作为证据裁判结果的事实以及作为证据裁判依据的证据理解和要求不同,各国形成了不同的证据裁判制度。而证据裁判原则在我国尚未得到应有的法律保障。为此,须对裁判事实的内涵和裁判证据的要求进行重新定位,并在观念和制度两个层面上进行相应改革,以完善我国证据裁判制度。  相似文献   

17.
“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是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事实认定的核心内容。案件事实的认定乃至司法裁判的作出都需要以正当性为基础,然而,“重大风险”是特殊的“事实”,其本质是基于环境风险的法律评价,属于较高层次的事实认定范畴,并且具有未来面向。环境风险的不确定性、事实认定者专门知识的缺乏以及因果关系的证明困难给“重大风险”的认定造成了严重的认知障碍,法官很难据此形成对事实的正当信念。在认识论功能受限的情况下,应当探索“重大风险”认定的价值论进路,以应对科学的不确定性,为专门性证据的审查划定界限,并且根据公益诉讼的特殊价值导向重构因果关系的认定机制,补强“重大风险”事实认定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18.
法官在对证据进行评判、对事实进行认定的时候,应首先依据法律对证据制度的规定,严格按照正当的法律程序;在法律没有相应的规定或者相关规定比较模糊的时候,法官需要用自由心证作为补充,依靠理性和良心形成内心确认。根据案件的不同特点,对那些案情简单,标的额较小的案件规定为一审终审,将更多的司法资源用来审理标的额比较大的、疑难的案件,可以采取世界其他国家通行的做法,即三审终审制。  相似文献   

19.
中国传统法律事实认定中强调"理无可疑"的方式与近代西方以来所流行的自由心证方式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相似性。但是中国传统法官在法律事实认定过程中所深具的"平民式思维"和伦理政治思维趋向,反映了中国传统社会强烈的实用主义的诉讼品格,从而导致中西之间法律事实认定方式存在着本质的差异,也是中国传统社会诉讼制度始终无法走上形式理性的内在根源之一。  相似文献   

20.
心证是事实发现者对案件事实的最终认定,其作为案件处理的基础,要求事实发现者的心证不具有私人性,而是公共性的;他人有对法官心证结果进行评价的权利,而评价的目的即在于审视事实发现者的心证是否合理。事实发现者的心证结果不具有当然的合理性。心证合理性的判断应从心证结果的可重复性和心证形成的正当性两方面来衡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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