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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社会转型期,存在公共利益泛化和弱化两种错误倾向.以公共利益为视角,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70多年的立法大致经历了公共利益统合一元立法、利益多元化立法、公共利益独立化立法三个阶段,立法本位实现了从国家利益到个人利益再到公共利益的转变.科学公共利益观应当是一种和谐包容利益观,要求客观看待社会利益多元化,科学处理各种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既要充分肯定个人利益之合理诉求,也不能无限夸大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共利益.保护公共利益是我国未来立法的重要导向之一,为此要厘清公共利益内涵外延、规范公共利益立法表述,创新公共利益立法模式,尤其是要通过类型化立法方法和民主程序科学界定公共利益范围,明确行政实现公共利益的比例原则,进一步完善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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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法律化及其在土地征收制度中的践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财产权社会化的核心是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问题以及公共利益的法律化问题.为此,学界提出了公共利益实体化和公共利益程序化两种分析路径.前者以不确定性分析理论为基础,形成了一般意义上公共利益之涵摄,后者虽然没有深究"公共利益"之实体内涵,却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公共利益法律化的实施路径.在土地征收实践中,正当的公共利益是土地征收的前提.公共利益在征收制度中的法律化,其重点并非界定公共利益之范围,而是合理解决"谁来界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如何体现"等现实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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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界定的主体是谁,国内已有的研究结论不一,其主要观点可以归纳为立法机关主体论、司法机关主体论及综合主体论,但无论何种观点都存在一定的缺陷.为此,有必要重视公民的作用,将其定位于公共利益的界定主体.公民作为公共利益的界定主体,非主观臆断,实乃有坚实的哲学、政治学及法学理论基础.公民作为公共利益的界定主体,对于公共利益的普遍接受、实质法治的实现及政府裁量权的控制与政府责任的追究,皆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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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权力与公共责任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权力的授予必然伴随着责任的规定 ,权力无法脱离责任而单独存在。作为公共权力的载体 ,公共部门亦必须承担与公共权力相应的公共责任 ,以保证公共权力的公共性。公共责任的构建要求掌握公共权力的公共部门必须建立起维护公共利益的价值取向和信念 (主观责任 ) ,积极地承担起维护公共利益的义务 (客观责任 ) ,否则 ,将承受消极的后果 (消极责任 )。“公属”和“私掌”之间的矛盾 ,决定了公共权力既有“行善”又有“作恶”的可能 ,公共权力在运行过程中极有可能偏离其公共性 ,转而去追求行使主体自身的特殊利益。因此 ,必须对公共权力进行限制与约束 ,这样才能确保公共责任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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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利益的界定——兼评《物权法(草案)》第49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物权法是否应明确界定公共利益,这在学界及整个社会都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对此,笔者认为既要反对否定论又要看到精确界定公共利益概念所面临的困难,应该对公共利益作相对合理的界定,同时在立法中应规定公共利益的认定程序和私权的救济措施,使公共利益和私人权益和谐共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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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具有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一方面,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具有同一性,两者相互转化,互为条件;另一方面,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又具有对立性,它们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矛盾。为了解决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应该科学地界定公共利益;建立健全公开的公民有序参与协商机制;建立健全公平、合理、有效的利益补偿机制;促进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有效整合和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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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倾销公共利益审查的程序性缺陷及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反倾销立法新近的修改确立了公共利益审查原则,但是,没有明确规定公共利益审查的具体程序。在利益日益分化的时代,实体上的多元利益目标很难达成共识。因此,利益代表表达意见的充分性就是确保立法和法律适用的可合理接受性的重要基础。反倾销公共利益审查的程序完善也就具有特殊的意义。本文通过对我国有关的立法规定以及2001年到2005年公共利益审查实践的梳理,认为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做法在公共利益审查的程序上存在诸多缺失,应当明确利害关系方范围及其程序性权利,突出审查程序的独立性和明确其适用范围,以正确理解和适用反倾销的公共利益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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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作为一种为公民和社会共同利益服务的组织,在公共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如何通过合理制定公共政策、有效开展公共管理,为国民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共利益,是政府改革和职能转变面临的重大课题.要在正确认识"公共利益"这个概念的基础上,有效探索实现公共利益的正确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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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领域·公共利益·公共性 总被引:21,自引:0,他引:21
公共领域的存在必要性缘于以下事实:我们必须在公共领域中发现和创造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根本特点是其间接或直接的可分享性。我们的自我是普遍自我和特殊自我的统一体,这一点可以说明为什么公共领域和公共利益能够存在,以及公共领域的公共性为什么不是一个自然事实,而是我们要努力实现的目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