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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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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权威机构的法律释义可知, 自主性立法是一种对不涉及需要由中央统一立法的事项进行立 法的地方性法规类型。 由此出发, 自主性立法中的立法事实的查明和论证可分为两类, 即对于与 “不需要由 中央统一立法的事务” 和 “城乡建设与管理、 环境保护、 历史文化保护” 三大事项相关的 “制度事实” 的 查明和论证以及对于与 “具有地方特色的事务” 和 “不具有地方特色的事务” 相关的 “自然-社会事实” 的查明和论证。 其中, 对于 “制度事实” 的查明和论证要求地方立法机关高度关注中央文件、 正式立法、 法律询问答复、 立法草案、 立法规划等官方资料, 对于 “自然-社会事实” 的查明和论证要求地方立法机关 在充分理解自主性立法中的 “地方特色” 基础上, 对于自然事实、 民间规范类事实和意见反馈类事实进行 有效搜集、 鉴别和认定。 在立法精细化和科学立法的意义上, 自主性立法质量的有效提升在很大程度上依赖 在立法的全过程中实现对于立法事实信息的持续获取和不断更新, 充分吸收和运用人工智能、 大数据的技术优 势来减少搜集、 分析事实信息方面的工作成本, 并不断激发和挖掘现有立法参与形式的运行潜力。  相似文献   

2.
商业秘密是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和管理性的商业信息,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涉及商业秘密纠纷中,纳入司法鉴定的范围是技术信息中的秘密性,鉴定中应当正确界定"公众"的概念、"知悉"的含义和"普遍知悉"的相对性。在商业秘密司法鉴定实践中,鉴定机构的资质问题,鉴定程序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问题和公开出版物与秘密性的相互关系问题是特别需要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商业秘密作为无形财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以使权利人获得竞争优势。因此,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管理非常必要。商业秘密可以通过权利人自身加强管理和完善制度进行保护,更需要通过加强国家立法进行保护。当前对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许多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内容之一。而我国对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主要是通过相关法律规范进行的,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效地预防和制裁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我国有必要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  相似文献   

4.
论商业秘密法与公共利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商业秘密法与公共利益存在密切的关系 ,这是因为商业秘密法具有重要的公共利益目标。商业秘密法需要确保公共利益 ,这在长期的商业秘密司法和立法实践中已经被不断地得到确认 .总体上 ,商业秘密法中的公共利益表现为确保维护商业道德和倡导诚实经营、鼓励研究与革新等。商业秘密法通过对公共利益的确保 ,在保护商业秘密权人权利的基础之上更好地实现了其立法宗旨。  相似文献   

5.
美国法院查明外国法之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以当代美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为基础,较为系统地探讨了美国法院查明外国法的若干问题。文章从外国法的性质在美国已从"事实"转变为"法律"的基本命题入手,着重研究了美国法院查明外国法的途径、程序及适用外国法错误的救济方式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文章做出总结,同时对我国国际私法教材的相关内容进行评论并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6.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出于发现案件真实的需要,当事人往往需要就自己秘密保有的技术或经营信息进行举证,导致其商业秘密被他人知晓,从而使商业秘密面临被侵害的危险。调整发现案件真实与保护商业秘密之间的冲突是立法者必须考虑的问题。日本法律在其保护知识产权的不断努力中,逐渐形成了由各相关法律配套组成的知识产权诉讼的秘密保护制度。我国的知识产权诉讼的秘密保护还相当不完备。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迫切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诉讼秘密保护的研究和立法。  相似文献   

7.
关于人才流动中侵犯商业秘密问题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商业秘密的概念和特征入手,分析了目前我国人才流动中出现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给权利人和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危害,并从加强立法、完善法规、加大惩罚力度、建立企业内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对单位职工进行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制教育等方面,对人才流动中有关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8.
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由于婚姻家庭中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大多具有一定的隐秘性,当事人很难像一般财产纠纷那样较容易地保留或获取与案件相关的证据,使得对婚姻家庭案件的某些事实和法律效界的认定显得比较复杂。借助诉讼法理论学科中推定的概念,并运用其原理,就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的若干事实与法律问题的推定展开研究,其中既包括法律效界的推定,也包括事实与法律定性方法之推定。与普通民事诉讼相比,推定在婚姻家庭民事诉讼中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相似文献   

9.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特殊形态的信息,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对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许多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内容之一.而我国对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主要是通过相关法律规范进行的,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效地预防和制裁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笔者在分析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不足的基础上对如何完善商业秘密之法律保护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0.
外国法查明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得到体现,并且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创新,同时外国法查明制度可能在该法运行的过程中遇到一系列的挑战。通过分析中国国际私法规范中的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利弊得失,从法律适用的视角评论了外国法查明制度的相关规范。在此基础上对中国的外国法查明制度进行了反思后发现,在外国法查明的对象、制度内涵、司法实践、学理探索等方面仍然存在问题,为该制度的改进和发展进行合理定位。  相似文献   

11.
法律事实是依据法律规范能够引起特定法律后果的事件和行为 ,但作为规范的法律事实与判决中的法律事实是两个极为不同的概念。作为规范的法律事实是指社会生活中有关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和交往规则 ,是一种社会事实或制度事实 ;判决中的法律事实则是依据程序和证据规则认定的生活或自然事实 ,具有二重性。一方面裁判事实必须与客观事实相竞合 ,否则裁判事实作为一种事实判断就是一个伪命题 ;另一方面裁判事实必须符合规范事实 ,否则裁判事实即使符合客观事实 ,但在法律上它也只是一个无意义的命题 ,不能作为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依据  相似文献   

12.
"法律真实"概念的提出,打破了"客观真实"作为三大诉讼中惟一证明标准的不合理状态.但"法律真实"能否取代"客观真实"作为一般的证明标准,尚有存疑. "客观真实"并非指"自在之物"即案件当时情况的本体性重现,而是司法人员对已经发生的案件实际情况的正确认识.坚持"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是以事实为根据的司法原则的必然要求.作为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原则上应是客观标准.在证明标准的选择上,应坚持真理论与价值论的统一.  相似文献   

13.
"事实"是一个重要的框架性概念。凡能够使得某陈述为真的任何东西都是事实。对事实的表达离不开陈述,但事实并不是陈述;事实也不是事物自身。原初事实是独立于人类制度而存在的事实;制度性事实的核心要素是集体意向性。集体意向性并不能为其所指向的对象增添任何物理的、化学的或生物的特征,它唯一增添的是地位功能,而这种地位功能又必须要有原初事实作为其载体。虽然任何事实都是客观的,但原初事实与制度性事实的客观性却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14.
"媒体审判"是指因媒体报道和评论案件审判,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从而影响审判结果的现象。媒体报道案件审判是确保新闻自由权的正当行为,具有监督司法审判、确保司法公正的作用;但是媒体如果对案件过度炒作,超越了合理的界限,就会误导舆论,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因此,既要充分保证新闻自由,保证新闻监督作用的发挥,又要采取一些技术上的措施,防止审判结果不公正情况的发生。  相似文献   

15.
应进一步加大审判独立的程度.审判独立是实现审判公正和效率价值的手段.一方面,它对诉讼法程序公正的诸项标准具有保障作用;另一方面,它又是缩减诉讼成本、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途径.而当下我国审判不独立是相当严重的,它导致审判公正和效率的双重弱化.  相似文献   

16.
网络反腐对于反腐倡廉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但从现有的反腐现状看,网络反腐的焦点与司法机关认定的事实具有一定的出入。房姐无“房”的司法判决使网民产生许多疑问,而媒介“事实”与司法事实之间的鸿沟是如何产生的?如何理性对待媒介“事实”与司法事实的张力?这些皆涉及对媒介“事实”与司法事实的认知问题。  相似文献   

17.
在我国实行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司法活动逐步对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开放。一方面,新闻媒体增强对司法活动的关注和报道是一种可喜趋向,体现了大众传媒和公众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并进而体现了公民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可以起到促进司法改革、减少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大量的新闻报道及公众舆论,可能对司法机关的工作产生负面影响。舆论的导向和社会的压力可能影响司法人员独立地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断,社会舆论的过于关注可能妨碍司法权的独立行使。有鉴于此,文章试图从媒体与司法关系的历史发展角度,分析、探讨两者的互动关系。  相似文献   

18.
鉴于服务贸易补贴的广泛性,及其对服务贸易可能产生的扭曲作用,建立和完善服务贸易补贴的多边纪律无疑是十分重要的。世贸组织成立后,其关于服务贸易补贴议题的讨论,主要是朝成员信息交换、多边谈判、贸易政策审议三个方向发展。信息交换方面,由于服务贸易补贴定义尚不确定,成员方对信息交换的范围持不同意见,导致这种交换事实上比较失败。而以贸易政策审议为基础所收集的补贴信息,具有片面性和局限性。至于服务贸易补贴谈判方面,迄今尚未取得重要进展,成员方在一些基本问题,尤其是何谓“服务贸易补贴”及“扭曲贸易的服务贸易补贴”,尚未达成一致看法。鉴于货物贸易补贴规范存在已久,未来的服务贸易补贴纪律,可在货物贸易补贴规范的基础上建构,但考虑到两者的差异,需做一定调整。具体而言,采纳《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关于补贴的定义和基本分类,摈弃法律上的出口补贴和事实上的出口补贴之划分。受服务贸易补贴影响的成员方,可以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相关的规则和程序可直接借鉴《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但是,出于政策目标和技术原因,反补贴措施目前还不宜引入服务贸易。考虑到出口补贴对发展中国家发展服务贸易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一般发展中国家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维持出口补贴,而最不发达国家在授予出口补贴方面则不受任何限制。此外,发展中国家为缩小数字鸿沟、减轻对服务出口的过度依赖等而提供的补贴,可免受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  相似文献   

19.
法院裁判对后诉案件具有预决效力,进而使得当事人免于举证的理论基础——既判力,在我国尚未完全确立,且从既判力的角度审视,我国现行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做法都存在诸多不当,故法院裁判预决的事实作为民事诉讼免证事实存在正当性方面的欠缺。  相似文献   

20.
人工智能产品相较于普通产品最大区别在于其自主性,一方面体现在人工智能产品运作方式更具复杂性,它们能够自主决策与自主行为,处于"感知-分析-行动"模式,其运行过程为"黑箱"操作,难以为人类所探究;另一方面体现在产品侵权的致害主体更具多元性,除了作为传统产品侵权主体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外,还包括研发者,甚至人工智能产品本身。基于此,当前产品缺陷的司法认定存在困境。一是现有判断标准在人工智能产品视域下缺乏适应性,由于《产品质量法》中"不合理标准"的抽象性、复杂性与《人工智能标准化白皮书(2018版)》中"技术标准"的应急性、不确定性,现有标准的使用难以解决人工智能产品缺陷的司法认定问题;二是我国现有立法未将产品缺陷进行类型化认定,而仅对产品进行笼统的缺陷判断,在人工智能这一多元责任主体与多样未知风险的领域,该种产品缺陷的司法认定模式在适用时更为捉襟见肘。为将人工智能产品缺陷的司法实践规范化,在产品责任框架下应将缺陷划分为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警示缺陷及跟踪观察缺陷,这不仅有利于契合人工智能产品的归责原则,也与产品侵权责任各要素相对应。人工智能产品缺陷司法认定标准应与有关主体应履行的义务相结合。具体而言,人工智能产品设计缺陷的责任主体为设计研发者,其应当履行安全保障、性能平衡、全面测试等义务,该缺陷采用"风险-效用"的司法认定规则。制造缺陷的责任主体为制造者,其应当履行配合设计预期效果与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制造的义务,该缺陷采用"对预期设计偏离"的司法认定标准。警示缺陷的责任主体为制造者、销售者,警示义务应当达到警示内容的充分性、警示时间的更迭性与警示语言的简明醒目性等要求,该缺陷采用"合理充分"的司法认定标准。跟踪观察缺陷的责任主体为设计研发者、制造者与销售者,跟踪观察不仅要求畅通产品的反馈渠道,也要积极定期对产品进行监察,更要及时对问题产品作出反应,该缺陷采用"个案认定,综合判断"的司法认定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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