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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7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控制股东是对公司具有控制权的股东。第三人是指除控制股东以外的其他中小股东和债权人。控制股东极易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和第三人权益。为防止控制股东控制权之滥用,须对控制股东课以法律义务。控制股东对第三人的注意义务即为其处理公司事务时应尽善良管理人之谨慎义务。  相似文献   

2.
实际控制权是游离于公司权力法律配置之外客观存在的特殊经济现象。由于实际控制权涉及多维的法律关系以及复杂的运行机制,现行公司法的相关文本未能基于实际控制人控制权配置的动因、对公司法定权力控制形态的影响以及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的法律后果做清晰明确的厘清与规范。在未来公司法修改中,应在建构广义实际控制人概念、义务与责任内在统一的整体框架下,明确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的诚信义务以及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的责任实现机制,合理创设对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一体化规制的逻辑自洽的规范结构,以体现并提升公司法规定的体系效益。  相似文献   

3.
控股股东相对于其他小股东来讲其优势地位明显,易滥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逐渐开始将忠实义务的承担主体从董事、经理扩展到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忠实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不得为欺诈行为;不得排挤、压榨小股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不得篡夺公司机会;限制关联交易;不得恶意转让控制权等。  相似文献   

4.
确立、强化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防止控制权之滥用是《公司法》上的课题。它关乎到广大中小股东及公司利益的维护和大众对资本市场信心的维系。随着股改的深入,中国股市开始走向规范。“依法治市”、控股股东诚信义务法律化、加强市场监管与惩戒等已成为当今公司治理法律的基础和基本原则。藉此治愈中国资本市场多年的积弊,使中国股市得以健康地发展。  相似文献   

5.
资本多数决导源于股东平等原则,却又因内在的缺陷导致其易被大股东滥用,从而妨碍股东实质平等的实现。大股东控制权依资本多数决而合法产生,但其权利的行使必须在合理的限度内,否则就是滥用了控制权,客观上会造成资本多数决发生异化。应该通过对控制股东苛以诚信义务这个概括性的条款来防范大股东现实中可能发生的纷繁复杂的滥权行为,使多数决回归到其原有的价值诉求。  相似文献   

6.
论公司收购中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公司收购过程中,不论是收购方还是目标公司内部都存在控股股东和广大中小股东不同的利益诉求.相对于小股东来讲,大股东滥用其优势地位损害公司其他利益主体利益的机率较高.因此建立控股股东诚信义务规则与平衡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权益之间是息息相关的.控股股东诚信义务原则的确立,是对传统公司法理论中的资本多数原则、表决权自由行使原则和有限责任理论的扬弃和修正.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主要包括控股股东的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其基本要求是,当控股股东自身的利益和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控股股东应将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放在首位,不得实施对公司其他利益主体利益有害的行为.  相似文献   

7.
我国上市公司中股权结构的特性及相关公司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使得上市公司中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越来越严重.而我国现行《公司法》又缺乏保护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派生诉讼制度.因此,在我国《公司法》中应尽快建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来完善我国《公司法》中的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机制,进而完善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  相似文献   

8.
公司控制权是对公司资源进行排他性运用的权利,股东通过股权与公司控制权不断分离与结合的往返运动达成其利益的最大化。防范公司控制权滥用和保障公司控制权独立性是我国法律规制的重点。法律规制应与公司自治的基本理念相适应,以表决权的制度构造为主要内容来实现。  相似文献   

9.
立法者在界定股东权利时,既可以直接规定股东权利,也可以规定相对人的义务,以间接表达股东权利的内涵。为了确保股东权利的实现,公司法应当确立公司对股东的一般保护义务。董事义务是公司保护义务的延续,它是源于信托和委任观念的成文法义务,而不拘泥于信托和委任的传统规则。公司保护义务和董事义务奠定了股东权利实现的基础,却难以满足股权集中型公司中股东权利保护的现实需求,应当通过扩大解释董事义务或创设禁止权利滥用的规则,确立控股股东的特别义务和责任。  相似文献   

10.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控股股东侵权行为及法律规范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公司治理结构问题成为各国普遍关注的重大课题。在经济转轨时期,我国上市公司治理问题有其特殊性,基本的公司治理缺陷表现为控股股东的“一股独大”问题,形式上为控股股东对其他股东和公司的侵权行为(即权利滥用)。从制度根源分析,股权结构的不合理导致控股股东的人格缺失和行为异化。从法律规范角度看,首先要强化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尤其是注意义务。其次,对控股股东的投票表决权进行适当的约束,防止控股股东的权利滥用行为,可采用的投票表决机制有:完善股东投票代理制度,建立累积投票制度、类别股东表决制度和表决权排除(回避)制度等。最后,建立民事责任赔偿机制和加强对控股股东的监管也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11.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关于控制股东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的性质都做了相应的规定,认为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关于控制股东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学界存在着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观点。笔者认为,控制股东对债权人和其他中小股东的损害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2.
公司应以股东名册为准来确定股东和对抗善意的受让人,出资转让合同可在善意受让人与让与人之间产生对抗力。受让人之外的善意第三人应以工商登记为准来确定其股东身份。鉴于工商登记是属于私法领域的程序性的商事法律行为,恶意第三人或者受让人的股东身份确认则不应严格拘于工商登记和股东名册。分红记录、公司内部章程和出资协议对于股东身份的认定也具有一定的效力。实质意义上的股东、公司及恶意受让人都不能以没有工商登记为由否认其实际的股东身份。  相似文献   

13.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对公司的受信义务为现代公司法理论和各国实践所通认,但在现
代公司财产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相分离、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背景下,股东对公司只承担有限的受信义务。在封闭公
司中,少数股股东的投资、运作大多以信任为前提,多数股股东在对公司财产及少数股股东利益造成不当侵害时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不过多数股股东的这种受信义务应有合理的限制;同时,少数股股东在其能对公司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时也对公司负有一定的受信义务。在对股东的受信义务进行法律规制时,过于苛刻和过于宽松都不利于公司的经营
运作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因此法律规制要做到各方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14.
现代公司治理中,掌握经营权的董事可能借由其经营权追求自身利益枉顾公司利益,进而伤害股东权益。在董事与公司的自我交易中,为了规范董事滥用职权,维护公司特别是股东合法权益,在比较法的视野下,通过对比分析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规范董事自我交易的法律理论与司法实践,提出了按照利益回避原则建立股东会或董事会事前审查决议制度,加强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的双重约束,强化董事自我交易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5.
公司收购中控股股东权利滥用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将反收购的决定权赋予了股东大会。但我国股权结构的特殊性决定了控股股东完全可以操纵股东大会,损害中小股东及收购方的利益。为了防止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收购中滥用权利,维护私利,治本之计在于国有股的减持和机构投资者的培育,当务之急是在《公司法》的修订中增加控股股东信义义务和表决权排除制度的规定。  相似文献   

16.
勤勉义务是信义义务的核心内容之一,它是公司高管对公司应履行的义务,高管不履行勤勉义务将导致民事责任的产生。对于勤勉义务履行的认定,我国一方面可以在立法中授权当事人通过约定的方式明确履行的认定标准,另一方面就是通过立法细化确立认定标准。严格要求未履行勤勉义务的公司高管承担责任可能带来负面影响,为此,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建立公司补偿和责任保险等保障机制,减少高管因其违反勤勉义务履行所遭受的损失。  相似文献   

17.
按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持股数达到法定比例(股份有限公司还须达到一定持股期限)的股东既不必证明召集股东大会的合理性,也不必接受任何机关的监管,只须在董事会、监事会拒绝后即可径行召集股东大会。这样的规定显然太过宽松,可能导致召集权的滥用。此问题有两条解决路径:从解释论的角度,应肯定召集股东对召集理由的说明义务,并可依据《公司法》第20条或《民法通则》第106条追究滥用召集权的股东的责任;从立法论的角度,应赋予法院对召集请求进行审核以及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权力,并赋予董事会和股东对召集行为表示异议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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