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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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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体慈善捐赠行为立法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个体慈善捐赠行为中的当事人有劝募人、捐赠人、受赠人、转赠人和受益人。现实生活中依捐赠人参与慈善的方式,有个人慈善募捐、个体向他人直接捐赠和个人设立基金会三种类型,目前在捐赠程序、捐赠当事人法律地位、捐赠财产归属等方面仍存在法律制度障碍,建议修订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明确个体慈善捐赠组织的合法地位,加强个人慈善捐赠人权益的国家保证,制定受益人的选任标准,规定个人慈善组织的监督和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2.
目前,我国有关慈善捐赠的法律法规不尽完善,尤其是有关慈善捐赠余额所有权规范的缺失,使得捐赠余额所有权归属成为焦点问题。慈善捐赠过程中涉及到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三方当事人的复杂法律关系,而慈善捐赠的法律性质是确定捐赠余额所有权归属的前提,基于慈善捐赠的法律性质,可将慈善捐赠定性为利他捐赠合同,并以此确定捐赠余额所有权的归属原则:约定优先原则与近似原则。  相似文献   

3.
美国是当今世界公认的慈善事业最为发达的国家,慈善税制也一直被认为是推动其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手段。美国联邦层面与个人慈善捐赠相关的税制安排包括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遗产税和赠与税。个人慈善捐赠的税制安排具有四个特点:完整的征税体系;通过不同的税前扣除比例引导捐赠取向;激励富人捐赠的高额累进税率;自主申报并允许自由选择扣除方法。为了解决我国现行个人慈善捐赠税前扣除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在设置不同的扣除比例引导慈善捐赠、制定不同的扣除方法供捐赠者选择、适时建立遗产税制度并制定遗产捐赠的优惠政策等方面进行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4.
单方承诺之慈善捐赠因缺乏特定的受赠人,捐赠人不履行捐赠承诺的可能性增大,且在其不履行捐赠承诺时,依现存法律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慈善宣言信托与单方承诺之慈善捐赠具有极大相似性,可用来解决单方承诺之慈善捐赠的法律规制困境。同时,随着慈善宣言信托设立灵活、经济便利、缓解信任危机、丰富慈善机制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其在中国实践和理论界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慈善宣言信托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尚处于缺席状态,为此需打破在中国认可慈善宣言信托的理论障碍,探索慈善宣言信托与单方承诺之慈善捐赠结合的合理性,从信托主体的确定、信托的设立和生效、信托财产范围的确定、信托财产独立性的保障、信托的变更终止和信托的监督管理等方面构建中国慈善宣言信托制度。  相似文献   

5.
单方承诺之慈善捐赠因缺乏特定的受赠人,捐赠人不履行捐赠承诺的可能性增大,且在其不履行捐赠承诺时,依现存法律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慈善宣言信托与单方承诺之慈善捐赠具有极大相似性,可用来解决单方承诺之慈善捐赠的法律规制困境。同时,随着慈善宣言信托设立灵活、经济便利、缓解信任危机、丰富慈善机制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其在中国实践和理论界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慈善宣言信托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尚处于缺席状态,为此需打破在中国认可慈善宣言信托的理论障碍,探索慈善宣言信托与单方承诺之慈善捐赠结合的合理性,从信托主体的确定、信托的设立和生效、信托财产范围的确定、信托财产独立性的保障、信托的变更终止和信托的监督管理等方面构建中国慈善宣言信托制度。  相似文献   

6.
以社会资本理论为出发点,研究分析了个人慈善捐赠的社会资本价值。站在微观的角度,个人慈善捐赠能够提高自身内部的社会资本,个人捐赠者更可能处于社会网络的核心位置,得到更多的信任度和义务认同度,提高在所镶嵌的社会网络获取资源的能力。站在宏观的角度,个人慈善捐赠能够提高外部社会资本的丰度,丰富社会资源,促进社会发展。  相似文献   

7.
网络捐赠具有参与主体广泛性、捐赠平台及时多样性和捐赠方式便捷性等特点,目前,网络捐赠缺乏应有的法律依据,缺乏制约监管机制,所以至今没有真正实现合法化;另外,如何防范可能发生的针对网络捐赠的技术攻击活动也是值得重视的问题。为此,应为网络捐赠行为加强立法监督机制,为个人发起的网捐设立行政许可制,为网络捐赠提供安全健康的环境保护,以有效地推动作为公益慈善新兴力量的网络捐赠走上合法、安全、高效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相似文献   

8.
保证慈善捐赠意图的实现是促进慈善捐赠的有效途径.通过对美国慈善捐赠意图实现的法律保障演进历史发现,美国慈善捐赠立法体现出实现捐赠意图的法律规则日益丰富、法律规则内容从彼此隔离到相互融合、相关权利从相互冲突到逐步平衡等趋势.我国应该借鉴美国的经验,本着程序性保障与实体性保障并重、强化立法的相互融合、强调慈善捐赠意图实现中相关权益的动态平衡等思路完善慈善立法,以保障我国慈善捐赠人捐赠意图的实现,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相似文献   

9.
诉讼风险是增加还是减少企业慈善捐赠,这是一对竞争性的假设。利用A股主板上市公司2006—2012年的数据,以被诉次数和涉案金额衡量诉讼风险,可实证检验上述竞争性假设。结果发现,企业诉讼风险显著负向影响慈善捐赠,但这种关系因企业经营状态的不同而存在显著差异。在ST样本中,企业诉讼风险越高,捐赠可能性和捐赠水平都越高;而在非ST样本中,情况则正好相反。进一步研究发现,企业被ST的原因不同,其慈善行为也存在差异;通过慈善捐赠后,企业融资能力得到明显改善。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慈善捐赠是企业在高诉讼风险环境下的自我救赎行为。这一结论不仅有助于更好地理解企业慈善捐赠的动机,还为政府管理部门的市场监管行为提供了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10.
目前,我国公司慈善捐赠需要规范的主要问题,包括主观意愿的归属、积极性的合理引导、捐赠行为的规范调整、潜在恶意违法行为的界定,以及存续机制的完善等。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公司慈善捐赠的专门立法,相应的法律规制一般以普通慈善捐赠行为为基础,同时根据公司法人的特殊性质加以规范,且这些制度规范并不是仅仅围绕公司慈善捐赠而展开,还要考虑该主题能否被适用,或者可能涉及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公司慈善捐赠的法律制度尚处于构建阶段,在行为定位、公司决策、捐赠落实等诸多具体环节,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异议。公司慈善捐赠的最佳定位应当是利益行为,而预判心理和效力的不确定性使之趋向于一种隐性投资,或者作为单独的投资手段。完善我国公司慈善捐赠的法律规制,可通过硬性标准使公司在合理范围之内选择捐赠数额;设定利害关系人的通知程序,受赠公益组织的审慎义务,以及媒体的监督评价权;通过社会推广、信息反馈、优惠政策、环境改良等方式使公司真正理解慈善事业的价值和意义,从而长期、理性地自发参与;此外,还应加强对受赠人这一中间环节的监督管理。  相似文献   

11.
法律行为解释是将法律行为的意思明确化的活动,是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的活动。确定法律行为解释的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在许多国家直接决定着有关法律行为解释的问题能否上诉、上诉审法院的管辖及上诉审法院的裁判结果。只有在司法过程中才能理解法律行为的性质,法律行为解释发生在法律适用的小前提形成的阶段,而形成小前提的阶段是一个法律适用过程。法律行为的解释在性质上属于法律问题,而不是事实问题。  相似文献   

12.
法律方法及其运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法律方法近几年来逐渐在我国法学界和实务界引起重视,究其原因,是其对法治所具有的积极推动意义。法官只有借助于各种法律技术和法律解释方法,才能把成文法和司法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疏通由法律规则到个案判决的转换过程。综合来看,可以将法律(解释)方法分为四类: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法律漏洞补充方法、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利益衡量。面对模糊不清的法律,一般来说,应按照文义解释、论理解释、比较法解释和社会学解释的先后排序,考虑各种狭义解释方法的运用;对于存在空缺结构的法律,需要运用法律漏洞补充方法;对于不确定的概念,则要进行价值补充;在以上各种方法的运用中,可以综合进行利益衡量。在我国当前国情下,重视法律方法的运用对于法官判案有着极其重要的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13.
法律权利,或为“允许”规范的直接意义,或为“命令”或“禁止”规范的间接意义。“允许”规范所规定的法律权利一般被称为“强允许”或“积极允许”;与之相对的是“弱允许”或“消极允许”。“弱允许”不具有法律意义,属法律不作评价或不干涉的自由或权利;具有法律权利意义的“强允许”只有与相关的禁止或命令规定相结合才能使法律权利名符其实。“乞讨权”有“弱允许”和“强允许”两种存在形态,前者不是法律权利。  相似文献   

14.
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构成的观点有了新发展,但仍然存在需要商榷的地方。笔者认为法律后果中应包含奖励,能区分为肯定性的后果和否定性的后果,调整性规则并不一定非要与保护性规则结合起来之后,才能完整地发挥法律的职能。一项法律规范的内容不能表现在不同的法律文件中,制裁也不是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要素。  相似文献   

15.
郑晓剑 《南都学坛》2011,31(5):78-87
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在本质上是民法理性主义和民事权利能力制度的实证贯彻,而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类型化则是实现自然人的人格自由的法律保障。类型化的行为能力制度的直接目的是确定各类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在法律上的不同效果,其根本目的则旨在保障意思能力欠缺者的合法权益,并兼顾交易安全。其中,类型化的基础是自然人的意思能力,类型化的标准则是以年龄标准为主线,同时辅之以精神健康标准,类型化的具体种类包括以德国法为代表的三级制与以日本法为代表的两级制。三级制与两级制模式的区别主要集中于关于无行为能力制度的立法取舍和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行为的效力规定上。其中,三级制模式关于无行为能力制度的立法规定存在重大改进之必要,而两级制模式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行为的效力规定也存在理论逻辑上的混乱。我国现行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在类型化制度的具体构造和各类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规定方面,都存在诸多的完善空间。  相似文献   

16.
操纵市场行为的几个基本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操纵市场行为的定义、法律性质与分类等基本问题是充分监管、有力处罚和有效预防操纵市场行为的基础性问题。操纵市场行为应当定义为以欺诈致使他人从事证券交易为目的,制造虚假的证券交易或者其他虚假现象的行为。操纵市场行为的法律性质不是垄断、恶意投机,而是证券欺诈。操纵市场行为可分为交易型和非交易型两大类,合同型和行动型操纵市场行为不应成为独立的种类。  相似文献   

17.
政府公共警告的公法阐释及其可诉性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政府公共警告在法律属性上具有复合性。就政府公共警告的整体性概念而言,有的政府公共警告行为可能是具体行政行为,有的可能是行政事实行为,还有的可能是准行政行为。就特定消费安全风险警示而言,其性质亦可能会因警示信息受众对象之对立性差别(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而呈现不同态样。政府公共警告具有可诉性。管控政府公共警告行为必须不断完善司法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18.
法律翻译是法律运行机制下的语言转换,面临法律与语言体系的双重制约。对等则是法律翻译的重中之重,这就意味着翻译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源语与目标语之间的意义分歧。法律是一种符号,而构成该符号的法律语言发挥着特定的功能。这个特定功能是指通过探寻法律符号意义的过程,理解法律对社会产生的影响和效果。基于符号学语义三角提出的翻译语义三角可以为法律翻译中的精确对等提供理论基础。然而现实中法律翻译往往受到话语环境和话语使用群体的制约,通过具体的实证研究,可以得出两个结论:在同一法律体系内,可以通过翻译语义三角实现法律翻译精确对等;借助从社会符号学视角出发的语义参考方案、法定意义与社会意义的区分、语言元功能等策略,可以理解法律翻译的复杂性。  相似文献   

19.
长期以来,学术界对行政合同法律性质的认识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归纳起来其分歧的焦点在于:行政合同是行政行为,还是行政管理形式?行政合同是单方行政行为,还是双方行为?行政合同是权力行政行为,还是非权力行政行为?行政合同是强权力行为,还是弱权力行为?行政合同是私法契约,还是公法契约?行政合同本身较为复杂,如果时其只在某一层面或者某个角度进行观察与分析,很难全面认识和把握其本质。为了全面、深入地揭示行政合同的法律性质,应当从不同的角度时之加以解析。基于此,行政合同的法律性质大致可以界定为: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时人之间的双方行为,是行政主体的特殊行政行为、弱权力行政行为、弱强制性行政行为和弹性行政方式。  相似文献   

20.
新兴权利是指那些具有一定法理正当性或现实共识基础但缺乏直接明确法律依据的新兴利益形态及其诉求。基于类型化思维,新兴利益诉求向新兴权利转化的司法过程可分为“权利确认”“权利定型”“权利论证”等三个存在逻辑递进关系的环节。新兴权利司法困境的应对与法律方法的运用存在密切关联,法律方法运用不当会对新兴权利类案件的裁判实践造成诸多消极影响。完善法律发现、利益衡量、法律解释、法律修辞与法律论证等法律方法的运用,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司法在促进新兴权利法治化进程中的价值和功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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