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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级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由,借助公权力干涉公民私人权利的现象屡有发生,其根源在于人们对"公共利益"一词的认识存在分歧,而目前"公共利益"概念的界定在我国概念法学体系中尚难以实现,因此,从行政程序的正义角度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是破解"公共利益"范围界定困局的可行办法.其具体设计包括:以有限性和参与性为原则的行政公开;专谩在行政程序法其中的行政听证制度;在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确立的行政损失补偿标准基础上增设的正当补偿或公正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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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政策的公共利益取向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作者从分析公共政策的本质出发,提出必须坚持公共政策的公共利益取向。同时对何谓公共利益进行了简单阐述,并分析了政府利益对公共利益的影响。最后认为要有效地保证公共政策的公共利益取向,必须建立有效政府,正确处理各种利益间的关系,强化组织建设并制定相应的法规制度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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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与公众参与是政府制定公共政策必须考虑的两个因素。文章对我国公共政策制定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如何在政府公共政策制定中体现公工利益与公众参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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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利益的多元化和多元格局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各级政府决策所面临的新情况。政府政策就是在解决利益予盾和冲突的过程中,不断产生并发挥其应有功能。而公共政策必须采取公共利益取向才能对社会稳定与发展产生积极作用。 一、政府利益及利益团体对公共利益的影响 所谓利益,是指人们对于能够满足自己需要的处于稀缺状态的客观对象的占有程度。一般可分为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和文化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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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寻程序的正义--谷口安平程序正义理论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代的程序价值理论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程序工具主义理论,另一类是程序本位主义理论.谷口安平是倡导程序本位主义理论的法学家之一.本文通过分析他的代表作<程序的正义>,揭示了他提出的两个主要命题"诉讼是实体之母,诉讼法是实体法之母"、"权利先于实体法,判决创制了权利",并着重探讨了程序正义的价值.在我国,很长一段时间内人们对实体的关注远超过对程序的关注,无论在观念上还是在实践上,程序价值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没有取得其应有的地位.因而,探讨谷口安平的程序正义理论,对于唤起人们对程序问题的关注,深化和发展我国诉讼法理论,推动诉讼文明的进步都会发挥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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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学术界关于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究竟谁应为优先者之争似乎已经陷入了二律背反。一方面 ,主张实体正义优先的学者不得不面对众多深具远见的学者对“看得见的正义”的迫切呼吁以及现实中恣意的“人治”给司法公正性带来严重损害的尴尬 ;另一方面 ,主张程序正义优先的学者也难以回避由于我国刑事立法宁粗勿细、宁疏勿密的原则给法律适用带来的难题。在刑事法律中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博弈中 ,如何能够使得两者不会由于陷入“纳什均衡”而导致法律功利目标的削弱 ,就成为我国能否真正走向法治化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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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诉讼中的程序正义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赵德铸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5,17(7):60-62
在司法审判中,一直以来中国往往注重实体权利的实现,强调个别正义。即使是一向注重法治的西方国家,传统关注的也是实体正义。不过这种局面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有了根本性的改观,更多的人们认识到了程序正义的价值。程序正义不仅有助于实体公正的实现,也是法治进程的推动力。程序正义成了西方国家诉讼的基本价值取向,但在中国这一问题仍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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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了三种程序正义观念,即"完善的程序正义"、"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和"纯粹的程序正义",他一再重申,他的正义原则的确是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事实上,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一种程序正义,但不是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而是一种"不完善的程序正义".这种论证基于两个理由:第一,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包含了一种先在的承诺,即对自由和平等的承诺;第二,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带有实质性的内容,而这些内容相对于现实社会是有局限性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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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程序正义的最低标准应当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实现程序正义的主体构造,这方面的标准有法官中立原则和当事人平等原则;二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动态过程,这方面的标准主要有程序参与原则、程序公开原则及时终结原则;三是实现程序正义的逻辑要求,这方面的标准主要有裁判附理由原则和形式正义原则。程序正义有助于法庭做出公正的判决,可以使参与到诉讼中来的主体的权益不因司法程序的发动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害,有助于当事人从心理上真诚接受和承认法院所作裁判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有助于社会公众对司法机构和司法程序乃至国家法律制度的权威性产生普遍的信服和尊重,有助于政治文明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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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新释:内涵与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程序正义理论对于结果公正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在英美法系国家,程序优于实体的观念一直在指导着司法实践,也得到了民众的普遍认同。程序正义的具体内涵是什么?这样的问题没有标准答案.但基本精神都应当一致:程序正义应当是属于法律程序本身的内在优秀品质,这种优秀品质应当确实存在并独立而非依附于程序的工具性之中。中国受到古代法制传统的影响,程序正义不受重视,法官更为了追求实体裁判的公正而漠视程序正义。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对程序正义的尊重和执行应当内化为法律人乃至所有国人的自觉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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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治文明与程序正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政治文明作为一种文明的状态 ,是以人的尊严获得国家权力的尊重为核心。它以国家权力的正当性为基本内容 ,通过程序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 ,是政治文明形成的主要途径。因此 ,政治文明形成的制度性要素是程序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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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人的道德、知识、判断能力上无可避免的缺陷,即便良序社会中的政治过程也至多只能是非完善程序正义。如此出现的问题是:在何种范围内,公民有服从非正义法律的义务?为回答此问题,罗尔斯提出准纯粹程序正义。作为非完善程序正义之下的次一级分类,准纯粹程序正义具有两个基本特点:关涉结果的判断标准独立且先于程序;此程序可能会产生非正义,但具有权威性的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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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是法所追求的终极目标之一,法的实体正义与法的程序正义交织贯穿于这一追求的始终,本文从一个实际案例入手,讨论两者的关系,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更好的将它们统一起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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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有必要结合现代科技的发展重构民事案件的诉讼模式,由此提出利用网络审理民事案件构想,其核心内容是由程序法官负责组织流转程序,由实体法官通过网络在异地负责案件的审理及裁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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