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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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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调查取证权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赋予辩护律师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延伸和补充。现行《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关于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有许多不足。针对此现状,应增强和扩大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完善辩护律师在起诉、审判阶段的申请查证权,建立调查令制度,完善证人作证制度。  相似文献   

2.
律师刑事诉讼调查取证权,是指在国家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为了保障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地位和作用,而由国家以法律(一般是程序性法律)形式赋予律师的一项的权利,其内容主要是,办案律师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了解情况,而被调查者则有义务予以协助,否则可能构成违法,并导致  相似文献   

3.
万毅 《学术研究》2005,(6):86-90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配置受侦查程序模式制约。英美对抗式侦查模式强调程序的对抗性,因而赋予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以调查取证权;而大陆职权式侦查模式强调程序运作的单向性和职权性,因而排斥律师调查取证权,但同时也赋予侦查机关以客观公正义务和证据保全请求权。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应当在维持职权式侦查模式的同时强化侦查机关的客观公正义务并赋予律师以证据保全请求权。  相似文献   

4.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中辩护律师权利作了重大修改,赋予了辩护律师准阅卷权、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提出意见权等一系列权利。与美英德法日等国家侦查阶段的律师权利相比,我国对辩护律师权利保护方面立法较晚并有所限制。为充分保障律师权利在实现人权保障、无罪推定以及公正执法等方面的价值,当前公安机关亟需转变讯问思维,强化证据意识,创新侦查程序中律师权利的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5.
虽然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某些具有特定身份的证人免于强制出庭的义务,但我国并未因此而建立起证人拒证权制度。本文拟从“亲亲相隐”这一儒家传统礼法制度展开,认为无论是基于天理伦常的亲属拒证权,还是基于社会分工和职业伦理的职业拒证权,抑或为了保护国家秘密及公务秘密的公务拒证权,以及为了保护人权的不强迫自证其罪拒证权,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均具相应的伦理基础和现实意义。进而,本文从证人拒证权的主体、拒证权行使程序及拒证权之例外情形诸方面,尝试对证人拒证权进行制度建构,认为近亲属、享有保密义务的专业人士、持有公务机密的公职人员或曾经担任公职的人员及可能因为作证而受到刑事追诉或处罚者,可以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拒绝以任何方式作证;但是,在证人自愿放弃拒证权,以及在某些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中,或因证人兼具被害人或共犯等其他身份时,亦须对证人拒证权进行必要限制。  相似文献   

6.
刑事被害人与被告人同为刑事诉讼主体,应当具备对等的律师帮助权。从立法现状来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主体性缺失的状态,并不享有充分的律师帮助权,具体存在着法律援助的限制、阅卷权与调查取证权的不足以及在场权的缺失。作为诉讼主体的重要权利,律师帮助权的完善是被害人主体性回归的重要因素。以此为目的,律师帮助权视野下的权利重构需要扩大法律援助权、强化阅卷权与调查取证权以及赋予相应的在场权。  相似文献   

7.
论证人特权     
陈娟 《理论界》2007,(7):65-66
证人特权是指在特定范围内,具有作证义务的人,基于特定身份、特定原因,依法享有的拒绝作证的权利。其内涵与证人能力、证人作证豁免权有显著的差异。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国家大多对证人特权有法律规定,只是详略不同,其内容包括不强行自证其罪的特权,基于配偶亲属关系而享有的特权,基于职业秘密而享有的特权,基于公务秘密而享有的特权。我国应基于证人特权的合理性与传统的社会伦理道德要求,顺应国际司法的潮流,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体系,对证人特权做出详细的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8.
我国目前的证人制度包括民事诉讼证人制度、刑事诉讼证人制度和行政诉讼证人制度,依照规定,证人作证是一项法定义务.然而,证人制度在审判实践中实施效果不理想,普遍存在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或作伪证的现象.从法理角度而言,完善我国证人制度,应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与情的关系和证人宣誓与作证效果的关系.  相似文献   

9.
律师作证豁免在性质论上并非单纯的权利或义务;其产生根源与抗辩权有关;立法确认律师作证豁免源自法之激励功效;利益紧张源于作为社会个体的律师之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冲突,而非作证豁免与真实义务的矛盾;限制问题可从内容、时限与方式诸方面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0.
徐嬿 《社会科学》2002,(6):49-52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由于司法制度和审判方式的不同,对于证人范围的划分也存在着区别,但是两大法系关于证人的权利与义务均有全面系统的规定.特别是授予证人在某些情况下有权拒绝作证的权利.而在我国三大诉讼中,有关证人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目前非常有限,至于拒绝作证的问题更是法律上的空白.本文通过对两大法系拒证权的比较,分析并探索这一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1.
侦查是刑事诉讼的重要阶段,侦查公正对刑事司法公正有重要意义.我国刑事诉讼法从立法上对侦查公正予以保障,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享有的权利,如知情权、辩护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权等.但还需进一步完善加强律师协助权;消除刑讯逼供、超期羁押、违法搜查等不公正的现象.为保证侦查公正,建议赋予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辩护权、律师有讯问在场权;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司法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12.
《行政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有参照规章的司法审查权。最高人民法院第5号指导案例的裁判要点中"不予适用",标志着参照规章中的"个案拒绝适用说"转向"普遍拒绝适用说",即法院有权间接宣布行政规章无效,或者说,第5号指导案例扩大了法院在参照规章中的审查权。在由《立法法》确立的法律效力等级体系中,"不予适用"的适用需要以判断上下位之间是否"相抵触"为前提。判断"相抵触"的标准是:(1)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中,下位法限缩、取消上位法已经确认的权利或者扩大、增加上位法没有设置的义务的;(2)在职权和职责关系中,下位法扩大、增加上位法没有授予的职权或者限缩、取消上位法已经设置的职责的。  相似文献   

13.
郝丽洁 《阴山学刊》2004,17(5):101-104
证人证言在刑事诉讼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法律规定是否完善,直接关系到实体公正的实现,关系到社会正常秩序的维护。而证人的依法作证义务具有特殊性,其人权保障要求也具有特殊性和正当性。因此规定证人的出庭作证义务、受保护权和受补偿权等权利义务。  相似文献   

14.
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对于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做了全面的修改、完善.但由于立法技术上逻辑性、明晰性的欠缺,导致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具体界域不清、语焉不详.特别是对于辩护律师收集证据权中的自行收集辩方证据的权利;自行收集、审核控方证据的权利;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权利行使的界域、程序保障的有无及行使范围、程序等问题亟待研究、廓清.进而针对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调查取证中的难点、疑点问题,从律师执业规范建构的角度,加强执业规范的引导、保护与惩戒.  相似文献   

15.
调查取证权是辩护律师的固有权利,其权利的性质决定该项权利的制度设计及其辩护效果。根据权利-义务、权利-救济理论,辩护律师的自行调查行为虽没有立法的限制,但其实施完全取决于证人等被调查者的同意,本质上只是一种自然状态下的行为,尚未从行为状态上升为一种法律权利。申请调查取证权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权利,且该项权利的实施受到法治国家立法的周到保护,其权利体系包括义务主体、救济机制、权利内容、行使阶段等多方面。  相似文献   

16.
构建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律师调查取证权是律师权利的核心内容,是律师辩护职能实质化的权利。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强弱直接关系控辩双方的力量对比,势必影响国家追诉犯罪权力和公民人权保障的平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并未清晰回应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是否享有调查取证权的强烈争议。  相似文献   

17.
论辩护律师的人权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法律在刑事辩护制度方面存在着一系列缺陷,致使律师在刑事辩护中面临着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和较高的执业风险,律师自身的人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刑事辩护率呈下降趋势。因此,必须尽快完善刑事辩护的制度建设,可以借鉴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的有关规定提高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明确赋予辩护律师应有的诉讼权利,切实保障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人权和执业安全。  相似文献   

18.
论公民拒证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拒证权,简而言之就是公民抑或证人拒绝作证的权利.这个概念的字面含义并不复杂,复杂的是,这项权利在立法和司法中须分清主体是谁、什么是诉讼意义上的证人、证人的范围、作证的法律特征、谁有权拒证以及谁应当依法作证等诸多问题.  相似文献   

19.
<正>1996年我国新刑诉法确立了具有对抗式机制的审判方式,但没有建立与此相配套的健全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对于律师刑事证据开示权(即控方向辩护律师开示证据的义务)的规定尤为不足,这已直接妨碍了控辩对抗和法庭审理的实质化,也严重影响了刑事诉讼对于正义和效率的追求。  相似文献   

20.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自身不具备充分的调查取证能力。在当事人希望通过律师的“特权”实现自己的调查取证权时,却发现律师与其权利相差无几。实践中被誉为“积极探索律师调查取证新途径”的律师调查令因为制度本身存在着法理上的硬伤,所以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律师调查取证难问题。应当重新定位律师的性质,认可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准司法性”,修改民事诉讼法,取消法院的调查取证权,将其权力直接转移给律师,从立法上赋予律师“强制调查取证权”,由律师帮助当事人完成举证责任,而法官则在举证过程中保持完全中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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