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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随着生成式AI应用在多个领域的兴起,在为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注入活力的同时,也存在侵害用户权益、损害公共利益的可能。为消弭技术可能带来的多维度风险,监管需求与日俱增。生成式AI模型与AI系统既存在区别又彼此联系,共同在特定场景下发挥作用,构成对生成式AI规制的逻辑起点。以《AI法案》为代表的欧盟立法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却也在如风险分级、生成内容审核等多方面存在问题,需要持续完善。生成式AI非普通产品,考虑其动态性与场景化的特征,应当采取具有针对性的规制措施。我国立法可适当吸取有益经验,在价值链主体合作机制构建与平台生成内容审核方面予以创新,提高生成式AI规制的有效性。  相似文献   

2.
以ChatGPT4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具有高度类人性和广泛适用性,有利于生产方式和众多领域的转型升级。然而,这种所谓强人工智能时代的标志性产物,伴随着技术固有的风险性问题,引发伦理以及法律层面的失范性问题。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失范性主要表现为:一是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引发的风险问题,伦理与法律尚无回应;二是现有的伦理体系和法律制度的“规范性”不足。为此,文章借鉴凯尔森的规范性理论,采用“旧论新用”的方法:一是利用伦理规范化,增强其约束性、可执行力,整理其内部层级关系,形成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伦理治理体系;二是运用法律规范化,强化其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数理化逻辑运行的模型规范。最后,基于伦理与法律协同构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规范性体系。  相似文献   

3.
自“共享价值创造”提出以来,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进入了基于价值共创与共享主导的新理论范式阶段,企业社会责任实践被认为找到了一条融合企业经济属性与社会属性的可持续性企业社会责任实践之路。然而,在现实的商业实践层面,企业社会责任缺失与异化现象仍然层出不穷,学界对共享价值创造这一理论范式产生较大范围的争议与质疑,如何超越基于共享价值创造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范式成为学界研究的焦点。从价值来源看,共享价值的具体维度呈现出万花筒特征,包括经济价值共享论、社会价值共享论、综合价值共享论以及数字情境下的数字场景价值、平台赋能价值共享论等,指向不同理论情境以及利益相关方群体。共享价值创造模式的系统性解构包括企业与社会关系视角、组织价值创造视角、商业模式视角和商业生态圈视角等四种视角,涵盖聚焦社会问题的共享价值创造、聚焦组织战略竞争的共享价值创造、聚焦可持续性商业模式设计的共享价值创造以及聚焦商业生态圈的赋能型共享价值创造。共享价值创造的衡量方法包括传统企业社会责任绩效法、基于项目管理的项目周期评估法以及基于价值创造细分类型的分解法等。目前,共享价值创造理论依然面临概念内涵、主体范畴、底层理论逻辑以及测量评估的...  相似文献   

4.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AI的崛起是人工智能领域的一次重大变革,也可能成为由专用性人工智能转向通用性人工智能的关键转折点。生成式AI的爆发由算法、算力和数据的进步共同推动,其中算法层面的突破最为关键。生成式AI在消费端的应用场景主要有内容生产、便捷交互、简化操作,这些应用将会同时对消费者的消费品数量、质量、多样性,以及拥有的闲暇等因素产生显著影响。生成式AI对产业端的影响主要体现为加速自动化、通过“组合式创新”促进技术进步、实现对新要素尤其是新数据要素的创造,靠近生产领域的代表性应用有工业设计、药物研发、材料科学、合成数据等。生成式AI带来的问题主要有失业问题、收入分配和不平等问题、竞争和垄断问题、知识产权问题、安全和隐私问题、道德和伦理问题、能源和环保问题。为此,应从产业政策、就业和保障政策、法律法规建设等方面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  相似文献   

5.
以人工智能深度伪造技术为代表的生成式AI的创造力和技术想象力正在以“数字化身体”为焦点,重塑数字生活世界。一方面,数字化身体以一种数据信息流的方式在虚拟世界中进行传播和应用,塑造了高度流动性的场景。另一方面,在全景展示社会中,数字化身体不断建构符号化、流程化和同质化的主体暴露美学,为人工智能深度伪造的技术叙事和场景叙事提供了可供性。基于数字化身体景观的涌现,人工智能深度伪造技术强大的“数字世界再造”导致生物识别数据隐私泄露和自主性丧失、社会信任危机与群体分化、政治舆论变异和社会民主破坏、后真相与本体性安全丧失等伦理风险。进而,在超真实的数字化世界中,现实世界被虚拟世界遮蔽而引发人的认知、伦理和生存的虚无化,从而走向真相与假相的内爆、真相衰退与认知无能、图像制造的道德悖论以及主体性剩余的虚无困境。面对人工智能技术内在的虚无主义力量,关键不在于确定性世界和确定性观念的建立,更重要的是以一种生存论哲学视角去看待人工智能技术,即人工智能技术就是人的本质存在,其带来的种种问题并不是技术对人的单向度地反噬和异化,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和人的自我建构不断扬弃的历史过程。  相似文献   

6.
数字时代人工智能逐步深入人类生活,在改造和重塑各行业、为社会发展赋能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容小觑的法律和伦理风险。尤其是在Chat 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面世后,人工智能立法规制的必要性大大增加。欧盟和美国率先针对人工智能发布立法规制,这为我国人工智能综合立法中基础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先行经验,如解决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和知识产权争议等相关问题。除此之外,分析美欧人工智能相关立法也为中国应对AI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全过程体制监管以及建立人工智能相关治理机构等具体程序性问题提供了参考。目前,我国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出台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深圳、上海等地也相继出台了地方性立法,但还未形成国家层面的人工智能综合立法。综合立法可以解决我国人工智能法律规范数量少、层级低、缺乏顶层设计等问题,更好地进行人工智能管理和促进其发展。此外,树立良性道德伦理规范有利于为后续立法进程打好基础,加快数据、算法等基础立法进程也有助于促进人工智能的综合立法进程。  相似文献   

7.
数字技术赋能城市基层社会治理,已然成为新时代一种不可阻挡的发展潮流。结合数字治理理论和赋能理论,通过对福州市鼓楼区“一线处置”社会治理改革的实践考察,描述城市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数字技术赋能的一些实际情境、动态过程和多元网络,尝试搭建数字技术与城市基层社会治理之间“赋能关系”的分析框架,挖掘其生成逻辑与运作理路。研究发现,数字技术赋能包括技术赋能、结构赋能、情感赋能三个维度,围绕资源整合、治理闭环、规则约束、权能平衡、协同共生、动力激活、情感扩散等内容,为打造高质量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动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提供新思路和新方法。  相似文献   

8.
数字经济时代,深入阐释城乡融合发展的内在机制在某种程度上就是理解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的原生逻辑。数字经济赋能城乡融合质量提升的外部逻辑从宏观层面勾勒了数字经济赋能的大背景,而内部逻辑从微观视角对数字经济赋能的运行轨迹进行了洞察。根植于中国式的城乡融合实践,数字经济是通过产业融合、要素融合、服务融合、文化融合、生态融合等五大传导机制,全面赋能城乡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融合。应从“数字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数字城乡治理联动一体化”“数字城乡包容性政策一体化”“数字城乡金融发展一体化”“数字城乡下沉平台一体化”等方面进一步优化数字经济赋能城乡融合质量提升的路径。  相似文献   

9.
随着智能技术快速的升级迭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求为智能治理提供了广阔的实践平台,智能治理成为智能时代政府治理效能提升的关键。从智能治理的内涵出发,搭建智能治理的生成逻辑和分析框架,以“渗透-传导-扩散-集成”为逻辑主线,阐释智能技术与治理体系互嵌并生成智能治理的过程。研究发现,智能技术在治理理念层面的渗透,催生了政府整体性和协同化治理理念。在智能技术传导的过程中,治理要素呈现出治理空间由实体办公到场景仿真以及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政务服务场景等方面的突出转变。治理体系从低级向高级演进的过程既表现在自上而下的建章立制,又体现在自下而上的用户参与。治理效能则是衡量治理主体、治理过程和治理效果的综合评价,治理效能的升级为主动治理和精准决策提供可能。南京“数字城管”体系的智能化也充分证实了智能治理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在解答何为“智能”的同时还重点关注了何以“智能”。随着智能技术与治理实践层面的结合与日俱增,治理主体智能、治理过程智用和治理效果智治的有机统一才能实现智能治理效能的有效生成,因此,需要形成“重塑治理流程以赋权-技术驱动以赋能-多元协同以赋智”的治理格局,最终实现智能治理效能的不断提升。  相似文献   

10.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发展马克思主义作出了原创性贡献。学界主要从宏观和微观视角对这一思想的原创性贡献进行了研究。从宏观视角来看,主要有“N+论”、“新境界”论、“整体性视角”论、“三大规律”论、“立场观点方法”论、“层面”论、“全方位”论等几种观点和看法。从微观视角看,主要研究了这一思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各方面内容的原创性贡献。学界研究在取得可喜成果的同时,尚存需要完善和拓展的空间,应从深化研究内容、拓展研究角度、揭示内在逻辑、紧密结合原典等方面着力开展研究。  相似文献   

11.
数字技术的快速迭代和创新应用推动了城市基层治理变革,数字技术如何作用于城市基层治理成为新的学术增长点。基于技术嵌入理论视角建构结构嵌合-关系重塑的分析框架以揭示数字技术赋能城市基层治理的底层逻辑,并结合S市Z街镇一网统管的治理实践进一步剖析数字技术赋能城市基层治理的内在机理。研究发现:数字技术通过结构嵌合重塑权力运行机制、柔化条块分割边界缓解城市基层治理的结构性困境;通过关系重塑链接政社边界及联通部门界限促进基层协同共生网络的形成。此外,综合S市一网统管赋能基层治理的调研材料发现,数字技术在赋能城市基层治理过程中还存在数字悬浮政民互动实效不足等现实困境。  相似文献   

12.
从名词视角出发,借助物性结构理论框架,考察“V满”类主宾互易句互易的内在语义基础,并发现互易的A式B式动词充当前后“器”“物”名词的物性角色分布各有特点。此外,A式存现句话题名词的空间构成属性凸显,在场景和空间描述语篇中表现为“整体—部分”的切镜头视角;B式中话题名词的强势搭配使充当其行为角色的动词,投射在一般动结式语义上通常表现出使成性、动态性及时间上的特指性,呈现“部分—整体”的慢镜头视角。  相似文献   

13.
技术对人类的认知范式起着重要的影响。从数据可视化到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互动在不同维度上挑战甚至重塑着人类的认知能力及框架。数据可视化本质上是一种视觉认知范式,它强化了人类认识论领域中的视觉中心主义传统,由此导致以视觉为中心的数字技术权力谱系的建立。随着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出现,人类的认知发生了由视觉向言说的转变。其一方面通过语言处理技术和算法模型,突破并重塑了人类的认知结构;另一方面则建立起一种以数据言说为核心的普遍性知识体系,消解了人类对经验知识背后的特殊目的乃至意义的追问。生成式人工智能带给人类认知的挑战,应从它凭借普遍理性原则造成的认知中心化趋势,以及借由对话训练方式所激发出的主体创造性两个层面加以考察。  相似文献   

14.
从非营利组织的视角出发,考察中国当代大陆佛教慈善事业的管理机制,发现过分借鉴非营利组织治理结构的科层化运作模式,佛教慈善事业因此存在着合法化危机。这一危机具体表现为非营利组织治理结构对佛教僧团的“祛魅”和“赋魅”,以理性和现代性取代了佛教慈善事业的精神属性。台湾佛教慈善界的“卡里斯玛”支配模式与非营利组织治理结构的结合,是化解佛教慈善事业合法化危机的出路。  相似文献   

15.
生成式人工智能以其算力、算据、算法的优势全面赋能文创产业,推动内容层智能生成、变现层抓需增益、延伸层沉浸交互和支撑层私人定制。与此同时,技术固有的缺陷和其过度赋能文创产业也将带来技术伦理失范、生产者自我罢黜、消费者认知机械、文创产品鱼龙混杂和意识形态入侵等现实困境。数智经济发展方兴未艾,面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赋能文创产业的各种可能性,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乘智而上,向善而行”的数智文创发展路径,是有效规避数智文创“负能”困局和发挥技术赋能最大潜力的发展出路。  相似文献   

16.
生成式人工智能是一项变革性技术,具有高度颠覆性,将改变当前用户生活、工作和交流的方式,也引发出一些竞争法律问题。除了传统反垄断法律问题在生成式人工智能领域的体现外,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链的竞争法律问题表现为垄断结构的扼杀式收购等行业并购和网络平台效应,训练数据的数据垄断、剥削性滥用,算法研发的生态系统封锁、竞业条款构成排他性行为,算力提供的算力封锁、歧视性待遇、自我优待,应用服务的搭售、捆绑销售、独家售卖、拒绝交易等排他性行为。传统竞争法监管框架都适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新业态,同时密切关注并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新业态的反竞争行为保持警惕。我国现有竞争法律规则体系仍然适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新技术新业态领域,针对新的竞争法问题,建议出台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和产业的充分竞争、创新发展政策,制定出台专门的《人工智能的反垄断指南》,竞争执法部门分场景、分环节重点关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潜在反竞争行为,司法机关适时总结典型司法案例,出台司法解释进行指导。  相似文献   

17.
医疗AI已逐步投入临床应用,广泛而深刻地影响着医疗决策的过程和结果,但患者往往处于一种无意识的“被支配”状态,其知情同意权可能受到损害,这需要法律及时予以回应,明确规定医疗AI临床应用中医生的告知义务。经由医生、医疗AI和患者3个维度的考察分析可以判断,医疗AI临床应用中医生告知义务的触发应当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医生未能实现“有意义的参与”,即医生或者不具备相应的监督能力,或者未采取适当的监督行为;第二,医疗AI的辅助决策将对患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这需要进行基于场景的程度判断。为形成更加具象的适用标准,医生告知义务的触发可以且应当与医疗AI的管理属性和管理类别相衔接: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和按照第一类医疗器械管理的AI产品,不会触发医生的告知义务;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的AI产品,原则上不会触发医生的告知义务,但行政及司法机关应当保留必要的裁量空间;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的AI产品,将确定地触发医生的告知义务。  相似文献   

18.
党建引领激活乡村治理活力已成为新时代国家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议题。基于活力论视角,以全国第六届基层党建创新典型案例为研究对象,回答何种具体的运作机制能使党建引领激活乡村治理活力的问题。研究发现,党建引领激活乡村治理活力主要表现在多元主体合作与治理效能提升两个层面,相应的运作机制包括以搭建空间平台来激活乡村治理主体活力的场域再造机制、以打通边界障碍来激活乡村治理资源活力的资本整合机制以及以强化社区参与来激活乡村治理内生活力的惯习重塑机制,三大机制相互作用,共同形成对于党建引领激活乡村治理活力运作机制的立体认知。同时,机制的运行也需要具备一系列条件要素,包括外部层面的问题倒逼与政治推动,内部层面的主体协同与资源整合以及工具层面的技术赋能与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19.
作为基层法治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关键抓手,村(居)法律顾问制度遭遇诸多挑战。在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实践中,除了制度建设之外,还应该关注村(居)法律顾问这一关键行动者。在广东省G市,村(居)法律顾问制度运行成效不彰的原因在于村(居)法律顾问陷入了“角色混乱”,体现在“角色冲突”“角色妥协”与“角色失范”三个层面。“角色混乱”困境从根本上源于村(居)法律顾问制度逻辑的内在紧张性、国家“送法下乡”与基层“迎法下乡”的张力以及担任村(居)法律顾问的律师个体因素。因此,要使村(居)法律顾问制度运行有效,必须重视制度与行动者之间的互嵌,在优化制度设计的基础上简化村(居)法律顾问的“角色”并增强村(居)民的法治获得感和认同度。  相似文献   

20.
数字乡村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途径,是建设数字中国的关键内容。立足国家大力建设数字乡村的时代背景,从治理现代化视角出发,深入剖析数字乡村治理的有限性。研究发现,数字乡村治理现代化体现为底层维护、技术赋能、服务共享和伦理保障的运作逻辑,推动乡村治理达到全局性、整体性和系统性的现代化样态。但由于数字技术运用边界的模糊,难以平衡简约治理与复杂治理的矛盾、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张力、技术安排与制度安排的困境、权力意志与民本意志的冲突,致使数字乡村治理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为有效发挥数字技术在乡村治理中的优势价值,未来需要契合乡村空间场域、合理划分技术类型、重塑组织制度结构以及回应村民切实需求,从而更好地保障数字乡村的治理适应性、匹配度、有效性以及价值性,最终实现数字乡村的治理现代化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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