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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没有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而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违背法律规定的职责要求,不正当行使职权或超越职权而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在犯罪客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相似文献   

2.
食品监管渎职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罪名.罪名争议和法条竞合是该罪的两个热门话题.“食品监管渎职罪”这一罪名是科学的,它符合文理解释的要求,解决了司法实践的纷争,遵循了罪名从简的原则,体现了立法技术的进步.食品监管渎职罪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与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与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之间的竞合关系,应按照法理予以认定.  相似文献   

3.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关于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归属于《渎职罪》的范畴。从我国《刑法》分则第八章《渎职罪》的规定上来看,它有两个鲜明的特点:1、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都是从事一定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2、玩忽职守罪的行为之实施,都与行为人的职务有密切联系。具体表现在滥用职务上的权力,为本人或他人谋利益,或者是不负责任,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玩忽职守…  相似文献   

4.
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或者徇私枉法 ,徇情枉法 ,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亵渎国家和人民给予的神圣职权 ,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些行为违背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要求 ,是腐败现象的重要表现。依法惩治这类犯罪 ,对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感 ,加强勤政廉政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也是当前贯彻中央关于讲政治、讲学习、讲正气的客观要求和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重要任务之一。1 .审理渎职案件必须把握渎职犯罪的法律特征渎职罪的基本特征是 :⑴渎职犯罪侵…  相似文献   

5.
渎职侵权犯罪实证研究——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渎职侵权犯罪规定在我国<刑法>分则第九章,共计23个条文,42个罪名.  相似文献   

6.
渎职罪客观行为依存于特定的公职行为.公务职责是渎职罪犯罪构成体系的核心概念,其来源使渎职行为在法律上具有双重违法性,其责任判断的法律依据延及刑法之外的相关规范.同时,渎职行为的公职依附性使其区别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行为,发案实际的现实复杂性使得难以用作为或不作为等理论概念来形式地划分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这两种基本渎职行为.根据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各自的典型特征,可以以行为主体对违背职责的行为是否有意为之来界定二者.  相似文献   

7.
滥用职权罪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及立法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滥用职权罪是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一种危害十分严重的渎职罪。由于该法条规定的过于简略,该罪在理论和实践中引起较多争议。本文提出了滥用职权罪的概念及认定问题,重点分析了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和特定主体的滥用职权罪的区别,讨论了滥用职权罪处罚中的几个难点问题,最后提出了完善滥用职权罪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8.
玩忽职守罪客观构成要件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从犯罪客体的概念出发,结合玩忽职守罪的特点,论述了其客体是公务职责的谨慎性、勤勉性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并对玩忽职守罪的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从行为和重大损失的后果两个方面,进行了归纳。  相似文献   

9.
渎职罪主体是渎职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者,在渎职罪的认定和处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因此,笔者在此探讨渎职罪主体的有关问题,并就教于同仁.为了便于研究,笔者将刑法规定的渎职罪的主体分为标准型和准用型两种,标准型的渎职罪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准用型的渎职罪主体是指"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准用型的渎职罪主体是标准型的渎职罪主体向外扩展的结果,从理论上说,这是渎职罪主体认定中的身份说向职责说或者公务说转变的结果.  相似文献   

10.
《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的第11条第1款所规定的“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罪”,不是经济犯罪,而是不作为犯罪,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或拒不说明其来源,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此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威信。从证据方面看,因我国刑事诉讼法实行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不负有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1.
新刑法把玩忽职守罪的主体从 1979年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缩小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笔者认为 ,这种修改不符合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形势。本文试从玩忽职守罪主体现存的问题、主体修改的必要性方面进行分析 ,并提出了自己的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12.
对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竞合的处理方式,立法和司法解释并没有进行规定.对该问题学界主流意见是:当诈骗的对象是财物时,如果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警察,就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如果诈骗财物的数额特别巨大,从一重罪处断,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然而,这种处理方式不符合法理的基本原则.从罪刑法定原则、刑法总则和分则的关系以及法条竞合的角度对该问题进行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当行为人的行为既满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又满足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时,就应当依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这样更加合理.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由于对自己的工作漫不经心,疏忽大意,不尽职责,致使公民的人身和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有此种罪行者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然而,现实生活中,许多玩忽职守者却得不到应有的惩处,致使玩忽职守行为依然屡见不鲜,甚至泛滥成灾。那么,造成此种现象的原因是什么呢?笔者就此谈几点浅见:  相似文献   

14.
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相关刑法理论,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必须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其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均应以本罪共犯论处。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的对向行为不应以独立罪名论处,应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共犯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5.
魏颖华 《河南社会科学》2011,(3):128-132,218
渎职罪主体的本质特征在于"从事公务",即从事的工作性质是行使国家公权、执行国家公务。这一特征也是渎职罪的前提条件,即要有"职"可"渎"。公务职责是分析、判断渎职罪主体资格的逻辑起点。对渎职罪主体资格的判断应当是动态的、具体的,仅仅具有公职身份尚不足以认定,还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涉案公务职责、是否利用涉案渎职罪所对应之公职实施犯罪,以确定其所具有的公职与涉案公职是否具有对应性。  相似文献   

16.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包括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是持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井拒不说明其来源的行为,主体是包括公务员在内的所有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包括直接故意和问接故意。  相似文献   

17.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一是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界限主要在犯罪客体、形态、故意方面不同 ;二是与窝藏、包庇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窝藏、转移赃物罪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界限主要在犯罪对象、行为、故意方面不同 ;三是与徇私枉法罪 ,枉法裁判罪 ,私放在押人员罪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徇私舞弊不移送刑事案件罪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界限主要在犯罪主体、行为、目的方面不同 ;四是与妨害作证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打击报复证人罪 ,伪证罪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界限主要在犯罪主体、行为、主观方面不同  相似文献   

18.
赵星  胡宗金 《江汉论坛》2015,(2):137-141
过失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历来存在主观说与客观说之争。主观说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认定注意义务的有无,这容易导致在主观上谨慎,具备较高知识的人比在主观上马虎大意,认识水平低的人更容易入罪,这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先进、保护了落后;客观说有其合理性,但是,它在保护了先进的同时,仍然还是"鼓励"了落后。在确定注意义务的认识标准时,应当以角色分工理论为标准加以确定,一方面打击落后,另一方面保护先进。同时,借助角色分工理论,传统理论中"平均人"、"一般人"这样的抽象概念可以被客观、明确地加以厘定。  相似文献   

19.
我国当代社会大量出现的牟取暴利行为表明依靠政府行政管制和民事责任制约明显不够,其社会危害性已达到犯罪程度,只有通过在刑法中设立"牟取暴利罪"来打击这些非法得利者,才能从根本上遏制为暴利不惜破坏经济秩序的恶劣行径。从构成要件来看,该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用不正当的手段,在短时间内牟取巨额利润的行为。该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两类;其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  相似文献   

20.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基于职权而实施的行为与其作为普通公民所实施的个人行为有着本质的不同,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也不同.时于这一职务行为,即使给刑法所保护社会关系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如果符合实体、主体、主观、客观等一系列要件的要求,则属于排除犯罪性的行为,不得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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