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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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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西社会科学》2016,(5):173-179
名誉和商誉在主体、评价内容、财产属性等方面均不相同,法人名誉权与商业诽谤制度在保护客体、法律属性、法律功能、侵权主体、侵权方式等方面也不相同。侵犯法人名誉权案件往往涉及公共利益,而商业诽谤案件不涉及公共利益,很多国家都在法律制度上将二者予以区别对待。我国在学术理论和法律制度上未对二者进行很好的区分,应当从区别适用归责原则、区别适用公共利益抗辩、区别适用真实性抗辩、承担不同赔偿责任四个方面对法人名誉权制度与商业诽谤制度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2.
与自然人相比,法人名誉权与言论自由、舆论监督等法益关系更为紧密。明晰法人名誉权侵权责任的认定不仅涉及法人名誉的保护,亦有利于维护其他法益。鉴于我国法人名誉权法律制度规定简略,以司法实践为视角分析我国法人名誉权保护现状及不足则尤为必要。现行法将法人名誉权保护诉诸于侵权责任法。司法实践中,法人名誉权侵权责任构成、抗辩事由、责任承担是廓清其与其他法益边界的主要工具。对法人名誉权保护不足之处主要体现为对法人名誉的非财产利益损害缺乏关注。扩展法人名誉权损害的非财产损害赔偿救济方式,能实现侵权法在保护法人名誉利益方面的补偿及预防功能,从而周延保护法人名誉权。  相似文献   

3.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请求赔偿。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民法理论将上述侵害归类于精神侵害,所谓要求赔偿是指物质赔偿。但公民和法人遭受精神侵害,有时伴有直接物质损失存在,有时并没有直接物质损失发生。条文没有明确指出精神侵害达于何种程度,或者在什么情形下,  相似文献   

4.
陈军 《江西社会科学》2000,(Z1):165-169
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根据有关隐私权类推适用名誉权的司法解释,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隐私侵权救济手段有四种……  相似文献   

5.
许振安 《中州学刊》2006,(5):110-112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对公司法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补充和修正,作为一项司法救济措施,其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作出较为具体的规定,包括明确该制度的适用要件、适用情形、管辖与举证责任、责任承担等内容,以使我国在公司法人格否认方面司法经验尚不丰富的各地方法院有章可循,真正遏制我国不断出现的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现象,促进我国公司制度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6.
目前我国精神损害民事责任承当是以非财产责任方式为主财产责任方式为辅的主从模式,该模式落后于国际先进立法,不利于人格权的保护,应将其重塑为并重适用型.而且,在侵权法制定中"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三种民事责任形式的关系应当重新厘定,应合并为"以赔礼道歉等形式消除影响"一种民事责任形式.  相似文献   

7.
法人应否享有人格权应取决于裁判利益冲突的实用考量。相较于财产权,法人人格权在人格利益的保护上更具优势,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本质区别在于其与特定主体的不可分离。法律承认法人人格权具有正当性。现阶段立法仅应承认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法人具体人格权,不宜赋予法人以一般人格权,但应以非财产损害赔偿救济法人人格权。  相似文献   

8.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国家负有保障民族地区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责任。受教育权目前还不是民事权利,但平等地位的第三人侵害民族地区公民受教育权构成违反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的民事侵权,受害人有权获得民法救济,具体的救济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更换监护人等。  相似文献   

9.
刘艳阳 《理论界》2013,(2):64-66
与纯粹道德领域的赔礼道歉不同,作为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赔礼道歉,更关注道歉的外在表示行为,对于责任人内心悔意的要求较低。将赔礼道歉上升到法律领域,具有正当性,并不必然违反良心自由的宪法价值。赔礼道歉适用于侵权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能够通过间接强制执行来保证其实施。  相似文献   

10.
立法和司法解释通过强化环境侵权责任以救济受害人、制裁和遏制环境侵权行为的效果比较明显。以自然人侵权为模型构建的侵权责任制度不能完全适合对法人侵权行为的规范。在研究如何强化环境侵权责任时,不能仅仅从侵权构成要件上作抽象思考,须一并考虑到更为复杂的法律解释与适用。在现有的制度构架下,通过法律解释特别是对连带责任、雇员责任、企业控股股东的"直索责任"等的扩张解释,以及严格适用与综合适用各种侵权责任方式,正确处理环境侵权责任与相关行政法律责任及刑事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能够实现环境侵权责任的强化,达到救济受害人、制裁和遏制环境侵权行为的法律效果,实现环境友好、生态文明的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11.
违约救济方式适用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胡哲锋 《兰州学刊》2004,(5):156-159
在合同法律关系中 ,因对方违约而受损的一方应当怎样获得救济 ,历来是合同法的基本问题之一。作为违约救济的两种主要方式 ,损害赔偿和实际履行各体现了不同的功能。两大法系由于历史传统等方面的差异 ,在对这两种救济方式的适用选择上有不同的侧重和价值取向。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两大法系在对损害赔偿和实际履行两种救济方式的适用选择上呈现出相似的发展态势。这些发展变化对于我们深入检讨进而完善我国的合同立法具有十分重要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12.
随着自媒体日益成为重要的网络应用和信息获取渠道,自媒体上面的名誉权侵权行为也呈爆发之势。自媒体的特点导致自净规则对于自媒体上名誉权侵权行为能够产生较好的规制作用。因此,自净规则能够补充司法手段救济名誉权的不足,并扩展自媒体名誉权纠纷的解纷方式。但是私力救济的性质使自净规则在救济名誉权以及规范自媒体的言论上有诸多不足。只有以司法手段为后盾,自净规则与司法手段相互配合,才能在自媒体领域保护名誉权方面确有成效。  相似文献   

13.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这说明,名誉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不但公民享有,法人也享有,都受法律保护。 (一) 名誉权是以人的名誉所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属于人身权的范畴。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有其不同的特点。  相似文献   

14.
侵权责任方式是实现侵权责任的重要手段,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多元化责任方式可作不同划分,基于其功能不同可类型化为预防性、恢复性与赔偿性责任方式。考虑到环境侵权的潜伏性、累积性、长期性等特质,需要可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责任方式,方能为环境侵权提供圆满救济。立法上将环境污染责任与生态破坏侵权分置规定,但在责任方式上均共同适用预防性、恢复性和赔偿性等类型。  相似文献   

15.
既判力相对性原则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案外第三人救济上部分功能重叠,在既判力相对性原则下,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于既判力相对性原则扩张情形下的第三人救济。结合立法背景、体例安排和制度规定,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兼具救济第三人和防治虚假诉讼的功能,应当定位为有别于再审程序的特殊救济程序。在适用层面,主体范围上应放宽至一般案外第三人;竞合问题的处理上,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竞合时应当适用执行异议,与再审程序竞合时应当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随着既判力相对性原则的逐步建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价值功能将回归至没有受到程序保障案外第三人的权益救济,进而实现既判力扩张情形下既判力相对性原则的重置。  相似文献   

16.
自动化3级以上的智能汽车所造成的交通事故责任构成复杂,难以在现有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及交强险框架内进行归责与救济,因此应以责任的构成为基础构建保险方案。就智能汽车的产品责任风险应当强制投保与承保,其外部基础是智能汽车领域的信息不对称,内部基础是无过错责任与强制保险的内在一致性,优势在于救济的高效率。智能汽车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具体的制度构建应以救济受害人为中心兼顾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平衡,可分阶段采取不同的保险人选择方式,明确其责任范围、限额与免责事由;投保人的确定可以兼采多元与一元投保主体模式,并划分投保人的事前与事中义务;为达到充分救济受害人之目的,应拓宽第三人的范围并明确赋予其直接请求权。  相似文献   

17.
目前,网上银行业务面临的法律问题日益突出,这些问题主要是:未经授权交易的法律责任问题;网上支付的法律问题;归责原则问题;不可抗力及第三方责任问题.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本文认为,对于银行与个人客户和法人客户的责任分担,应当分别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不可抗力范围应当限定在合同法规定的范围内,因第三方责任造成违约的,银行应当先行赔偿,再向该第三方索赔.  相似文献   

18.
关于侵权责任法中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争论集中在物权请求权(或绝对权请求权)是否应当与侵权责任分离.一方面,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一项效力,从义务人的角度看,它并非仅是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因而物权请求权具有独立的必要;另一方面,为了给侵权责任法保护法益提供防御性保护及多元化救济,诸如排除妨害、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防御性责任应当规定在侵权责任法中.  相似文献   

19.
论宪法上的人格尊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格尊严是一项独立的基本权利,它不同于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也不属于人身自由的范畴。我国宪法上的"人格尊严"与国际人权宪章和外国宪法所规定的"人的尊严"实属同一概念,但其地位和内容不同。宪法上的人格尊严与一般法律上的人格尊严具有不同的功能和救济方式,但二者也有联系,宪法上的人格尊严是一般法律上的人格尊严的立法依据和违宪审查依据以及解释依据。"合宪解释"是当下中国宪法上的人格尊严在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最好方式。  相似文献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62条第1款与法人本质理论无关,其性质为法人责任归属规则,作用在于将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产生的民事责任归属于法人。该款必须结合具体的请求权基础规范才能适用,其适用范围不限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适用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和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但在《民法典》的规范体系下,该款仅在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上具有独立价值。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行为对第三人引起的缔约过失或侵权赔偿责任,也有可能适用《民法典》第62条第1款归属于法人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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