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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99 毫秒
1.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实践的不断进步,国家立法机关越来越注重通过立法的方式来实现对人权的保障。在我国犯罪轻缓化的大背景下,刑罚轻缓化已经成为当下及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司法机关就轻微犯罪的出罪机制问题仍在于轻微犯罪的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之间界分不清,导致了“入罪就量刑,出罪就免责”的现状。通过对轻微犯罪的定性对其分流处置,打破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投入司法资源不匹配的局面,将司法资源集中投入重罪的治理中,从而进一步保护法益、保障人权。  相似文献   

2.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是一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对本罪构成要件的解释不能脱离对其法益的理解。"组织行为"可以表现为暴力、胁迫、雇佣、引诱、拉拢等方式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活动"不仅包括一般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还包括犯罪行为;不仅包括应受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还包括不受处罚的纯客观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本罪与共犯的竞合问题应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及犯罪的数额大小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3.
秦汉行政法不仅规定了行政工作的职责和行政规范,对行政违法和失职的犯罪行为也有明确的规定,从犯罪形式上讲有赃罪、诈伪罪、擅为罪、稽缓罪、失职罪、失误罪等行为,从犯罪的内容上讲,涉及政治犯罪、职官犯罪、财政经济犯罪、司法审判犯罪、边防与军事犯罪、社会治安犯罪等行政工作内容的方方面面的行为。根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规定了谇、笞等教诫刑,赀、罚金、赔偿、赎等财产刑,夺爵、夺劳、负算、免职、废职等权力刑,黥、劓、斩左止、斩右止、腐、耐、髡等耻辱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迁等劳役刑,磔、腰斩、弃市、枭首等死刑,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交互为用,把行政惩罚与权力、责任和利益统一起来。依法规定了告劾、案验、鞫讯、判决、执行等行政惩罚的程序,对检举揭发的行政犯罪行为进行认真核实,判决做到过罚相当。秦汉行政惩罚机制对行政违法失职者起到了惩戒、预防、教育的作用,增强了官吏责任感,维护了公共利益,保障了人民权益,使社会经济和社会生活正常有序进行。  相似文献   

4.
2013年《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主的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有《刑法》第293条对寻衅滋事罪过于抽象的规定,增强了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和规范性。然而,在对以2018年《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主的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的文本进行深入解析的基础上,可以发现这些司法解释文本仍旧存在信息网络空间是否属于"公共场所""多次"的表述过于抽象、"凶器"缺乏明确界定等问题。因此,可以从明确信息网络空间一般不属于"公共场所"、不同类型的寻衅滋事行为一并计算,以及对"凶器"的定义和范围进行特别说明等层面,促进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实践中的科学规范适用。  相似文献   

5.
通过对构成串通投标罪的812个样本案例的分析可知,在我国,串通投标犯罪具有行为方式的复杂性、行为实施的隐蔽性、行为手段的腐败性和行为后果的严重性等突出特点.究其原因,主要有市场经营中经济利益驱动、招标投标制度不健全、刑法对串通投标犯罪惩治不力,以及社会管理型治理模式顾此失彼等.为有效预防与惩治串通投标犯罪,应适应正在转型的社会治理型治理模式,针对如此犯罪现象的特点及成因,将刑法相应规制纳入整个社会治理体系和法治体系中,进行串通投标犯罪现象的体系化治理.具体而言,应当在统合和创新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理念、政策、立法、司法和运行机制的基础上,及时完善现行《刑法》有关串通投标犯罪的立法规定,并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完善刑法治理所依赖的司法机制,以优化刑法的内部治理机制;通过推行标底公开制度、取消资格预审程序及完善招标方式、评标机制与监督机制,以强化其他措施的治理功能.  相似文献   

6.
通过对构成串通投标罪的812个样本案例的分析可知,在我国,串通投标犯罪具有行为方式的复杂性、行为实施的隐蔽性、行为手段的腐败性和行为后果的严重性等突出特点.究其原因,主要有市场经营中经济利益驱动、招标投标制度不健全、刑法对串通投标犯罪惩治不力,以及社会管理型治理模式顾此失彼等.为有效预防与惩治串通投标犯罪,应适应正在转型的社会治理型治理模式,针对如此犯罪现象的特点及成因,将刑法相应规制纳入整个社会治理体系和法治体系中,进行串通投标犯罪现象的体系化治理.具体而言,应当在统合和创新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理念、政策、立法、司法和运行机制的基础上,及时完善现行《刑法》有关串通投标犯罪的立法规定,并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完善刑法治理所依赖的司法机制,以优化刑法的内部治理机制;通过推行标底公开制度、取消资格预审程序及完善招标方式、评标机制与监督机制,以强化其他措施的治理功能.  相似文献   

7.
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是实践中发生频率最高的寻衅滋事罪类型,但该罪在适用过程中往往因缺乏明确的规范而广受争议。通过细化该罪所保护的法益,明确刑法条文中“随意”“情节恶劣”具有价值判断的词语,提高该罪的入罪门槛,并纠正司法实践中对寻衅滋事罪的曲解,否定该罪的补充性,减少实践中的客观归罪现象,对符合出罪要求的行为做出罪处理,降低该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相似文献   

8.
随着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现象越来越严重,现行粗疏的《刑法》规定并不能满足实践中的复杂变化。对《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负刑事责任的贩卖毒品应理解为贩卖毒品罪,以更好地惩治未成年人毒品犯罪行为。同时,针对未成年人吸毒现象严重的现状,通过简单的经济分析,认为不应当将吸毒行为单独规定为吸毒罪,而是适用《...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虐待儿童的行为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学界对于虐童行为的认定存在很多的争议,司法实践中也有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但是这并不符合刑法学理论犯罪的构成要件。从长远来看,笔者认为应当将虐童行为纳入我国刑法调整的范围,据此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0.
划定网络直播平台帮助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形态和刑事责任边界,应当转变一刀切、等同化的认知模式,采取类型化、个别化的处置模式.依据网络直播平台帮助犯罪行为的积极性、主动性程度,可以将其帮助犯罪的行为划分为对犯罪行为的单纯不作为帮助、对犯罪行为经责令改正后仍不作为帮助、对犯罪行为的作为帮助三种类型.在此基础上,才能进一步澄清网络直播平台帮助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形态与具体边界.虽然,在刑事责任形态上,网络直播平台单纯不作为帮助行为应当承担所帮助犯罪的共犯责任;经责令改正后仍不作为的帮助行为,应当承担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正犯责任;网络直播平台作为帮助行为,原则上应当承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正犯责任,例外的应承担所帮助犯罪的共犯责任.但是,在刑事责任追究上,如果网络直播平台的单纯不作为帮助行为成立中性业务行为的,经责令改正后仍不作为帮助行为在正常运营上缺乏义务履行可能性或者在技术上缺乏结果回避可能性的,以及作为帮助行为符合不追诉条件的,应当阻却对网络直播平台的刑法处罚.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未成年人已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发群体。这一现实要求我们必须认真对待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重新解读未成年人犯罪的“基因”,有效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发生。  相似文献   

12.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未成年人处在生理和心理发育的特殊时期,加上缺乏法律知识,法制观念淡薄,违法犯罪现象时有发生,已成为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但是,未成年人犯罪有着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独有特点,研究它,对限制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3.
极端案件的出现将收买被拐卖妇女犯罪法定刑配置是否过于轻缓的问题推至舆论顶点。《刑法修正案(九)》删除收买行为的出罪事由,表明打拐需从买方市场考量的态度。本罪行为并非能够简单地与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相等同。收买行为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伴随着历史文化与社会发展的共同影响。合理调整法定刑配置是有效回应立法不充分和社会舆论的手段,科学分析犯罪行为分类是合理调整法定刑配置的前提。结合责任理论的基本原理,将本罪行为划分为婚姻型收买行为和非婚姻型收买行为两个基本类型,并在婚姻型收买行为中细分出良性发展型和恶性破坏型两个子类型。基于行为类型分类和责任原理对本罪法定刑重新配置,从不同行为类型角度对法定刑配置分别进行匹配,建立合理的法定刑配置体系,推动拐卖妇女犯罪的有效治理,恰当回应舆论情绪。  相似文献   

14.
学界对犯罪记录作为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最大障碍并无疑问,但对其是否应当被消灭则存在较大争议。这是因为在事实论与规范论上混淆了犯罪记录与其衍生的“标签效应”。从事实论讲,犯罪记录是不能被消灭的;但从规范论讲,“标签效应”是可以被消解的。与其说是犯罪记录,毋宁说是其衍生的“标签效应”阻碍了涉罪未成年人再社会化的进程。去标签化与再社会化成为涉罪未成年人最有效的救赎路径:规范性路径以构建犯罪前科有条件消灭制度为主、设定未成年人期待隐私权保护为辅展开;非规范性路径由家庭治疗、学校教化以及社区矫正“三位一体”构成。两种路径相辅相成,互为补充,旨在去除“标签效应”以促进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未成年人已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发群体。这一现实要求我们必须认真对待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重新解读未成年人犯罪的"基因",有效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发生。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已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伤害、流氓斗殴、抢劫、黑恶势力团伙、吸毒贩毒、卖淫,几乎每一样都有他们参与。而且犯罪率居高不下。根据这一实际情况,政府也采取了大量的事前预防和事后治理的有力措施。但笔者认为,针对青少年犯罪的非理性因素的探讨,还很有必要。任何一个犯罪主体都是一个有一定认知能力并有意志、有情感的统一整体。他的心理意识要素会参与到犯罪行为中,对犯罪行为的形成发生作用。从青少年还是未成年人这一特定年龄特征着,其犯罪的主要因素是受本人的生理、心理的非理性因素调节、控制的。所…  相似文献   

17.
寻衅滋事罪是由我国1979年刑法规定的流氓罪演变而来,虽然对寻衅滋事的行为规制有法可依,且其后出台的司法解释也进一步明确了其构成要件的相关内容,但是仍然存在口袋化的倾向。在司法实践中,如此定量入罪控制的模式显然不能对定性带来实质性改观。寻衅滋事行为类型混杂,属于一种复杂的构成要件类型。对于大多数犯罪而言,构成要件使得其具有独立特性,因而与其他犯罪类型得以区别。然而,寻衅滋事罪在性质上仍然属于轻罪的范畴,对其不应采取"严打"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对"严打"政策反思之后,新时期党中央提出的具体刑事政策,也是"承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秉承。因此,在认定寻衅滋事的犯罪过程中,应当需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18.
酒后驾车行为犯罪化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对于酒后驾车不仅认定标准过于宽松,而且处罚标准也过于宽纵.在酒后驾车的严重现实危害面前,确有必要将本属于行政处罚范围的酒后驾车行为有选择性地予以犯罪化,其刑事政策上的根据在于治理酒后驾车的国际趋势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本土背景,其刑法法理上的根据在于风险社会理论和法律父爱主义.建议根据我国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将酒后驾车中的醉酒驾车行为以及5年之内因为饮酒驾车被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饮酒驾车的行为规定为酒后驾车罪,并设置两年以下的自由刑和相关资格刑.  相似文献   

19.
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行为对象,该罪的法益是公安司法机关对本犯的查办活动。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本犯行为人通过犯罪行为得到的财物及其收益,具有经济性、收益性、事后性和他得性。在发生法条竞合、想像竞合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成立或者可能成立其他犯罪。  相似文献   

20.
我国刑法第249条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规定,对我国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的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条文简单、笼统的规定与实践中出现的各种破坏民族关系的行为越来越不相适应。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犯罪客体与本罪在实践中出现的多种犯罪行为性质不符,并且由此导致本罪在刑法分则体系中定位不准确。同时,该罪与其他煽动型犯罪相比也存在着不符合煽动型犯罪的一般特征与缺少相对应的实行行为犯罪的问题。在极端民族主义与恐怖主义日益紧密结合的今天,刑法对本罪的简单规定也不利于国家对恐怖主义的严厉打击。因此,我国有必要对包括本罪在内的涉及民族关系犯罪进行立法上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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