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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白玉 《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7,(2)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一经颁布就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讨论,其中关于登记瑕疵婚姻的规定引起了很大争议。笔者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对于解决登记瑕疵婚姻问题,并没有发挥有效的司法指导作用,将民事问题行政化或是将行政问题民事化的手段均较难彻底解决该问题,实务中仍然面临法条适用不明确、与行政诉讼时效结合难等困境。笔者力求通过探索同居关系相关法律的完善和事实婚姻的重构两种路径来解决我国的登记瑕疵婚姻问题,以期为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和婚姻法的回归做铺垫。 相似文献
2.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有关人身关系的规定有突破也有局限。有关婚姻登记瑕疵的处理不应驳回了事,而应明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问题。有关生育权纠纷的规定体现了保护妇女生育权的法律精神。亲子关系的确认与否定,应更好地贯彻儿童优先的原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问题的规定有利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权。 相似文献
3.
裴巧玲 《华北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56-59
尽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离婚时财产归属做了明确、详尽的规定,但依然在房产归属问题上存在可能引发的问题:婚后一方父母赠与房产的规定问题;婚前一方个人按揭买房的房产归属问题。因此,在分割房产时遵循公平原则,通过加强对弱势一方的财产救助和加重对过错方的财产处罚完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相似文献
4.
刘红芬 《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4):62-65
根据《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结合我国《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事实婚姻问题规定中存在的不够完善的地方及当前我国事实婚姻的现状,参考外国立法,提出关于事实婚姻的立法设想,以期为正在制定的我国民法典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相似文献
5.
幸颜静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1,23(5):11-17
生育权是作为基本人权的一部分而被提出和接受的。然而,生育权应有在私权领域存在的必要性。民事立法文本中生育权规范的缺失有其历史原因,并非立法对该权利的否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范生育权的初衷在于为司法界解决有关"生育权"的实际纠纷提供立法指导,但它同样也可以为"生育权私法化"的实现提供立法支持。 相似文献
6.
论婚姻合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朱军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8):55-57
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的合意,合意指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有身份行为的效力意思(婚意),即以确立夫妻关系为目的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合意是婚姻合法有效的要件之一,而且是重要的核心要件。合法有效的婚姻均是建立在男女双方确立夫妻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之上的。与此相反,不符合婚姻法定要件的婚姻即违法婚姻的一个重要事由是婚姻无合意。无合意婚姻即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婚姻,我国婚姻法对于无合意婚姻仅对其中的胁迫婚规定了可撤销,对其余没有规定,因而,应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将虚假婚或虚伪婚、错误婚、欺骗婚也列入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之中,使我国的婚姻法更加完善。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合法婚姻的严肃性,遏制违法婚姻。 相似文献
7.
黄黎玲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8(6):73-75
婚姻的有效与无效是建立在婚姻成立的基础上,由于我国婚姻法未能区分婚姻的成立要件与婚姻的有效要件,以致关于婚姻效力的立法存在着不少缺陷,尤其是关于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一些人把事实婚姻、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等理解为不存在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再行同他人结婚亦不构成重婚。实质上,这种说法混淆了婚姻的成立与婚姻的有效。为此,我们有必要对婚姻的效力制度进一步完善,严格区分无效婚姻和无婚,完善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相似文献
8.
夫妻财产关系特殊性探析——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黄晶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1,23(1):10-15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对夫妻财产关系有许多突破性规定,但部分条款的合理性需再探讨:应在遵守一般性财产法律规范的前提下,注重反映夫妻财产关系特点;在坚持夫妻财产共有制的原则下,尊重夫妻个人财产。 相似文献
9.
张剑芸 《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1(5):56-60
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关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规定存在不足,仅仅将胁迫规定为可申请撤销婚姻的唯一理由,其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导致司法审判实践适法的尴尬。扩大可撤销婚姻的适用范围是顺应国际立法潮流之举措。以民事行为效力理论为依据,从主体资格、表意真实及符合公益等多个角度加以分析,我国婚姻法所确定的可撤销婚姻应包括:属于主体不适格的未达法定婚龄婚,属于单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欺诈婚、胁迫婚和误解婚。 相似文献
10.
麻爱琴 《苏州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8(5):28-31
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共有19个条文,涉及的内容十分丰富,其重点内容包括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六个方面。深入探讨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个别问题,是为了寻找下次更接近完美的立法。目前显然最有必要的是,我们首先要弄清楚当前立法的本意是什么,利弊何在,是否实际上落空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以及背后理念的取舍。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尚无权威的理论依据,不过,结合一些相应的理论基础以及对于现实的思考,可以适当地加以总结。 相似文献
11.
我国事实婚姻在民事法律语境中是一种非法同居关系,但在刑事法律语境中,事实婚姻的婚姻效力却被目前的刑法解释学所确认.在法律规则和司法解释的具体展开上,刑法和婚姻法基于不同的立场从而有所不同,并最终导致在重婚罪的认定上产生冲突.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融合与重整公法和私法规定,或可以为事实婚姻在刑法和婚姻法上的冲突提供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12.
孙文桢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5(1):34-37
视婚姻为合同的思想由来已久并且很有价值,但这一价值迄今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和发挥。用合同的法理考察透视婚姻的成立,我们就会看到,婚姻的成立不应以“合法”为条件,它和婚姻的生效截然不同。《婚姻法》应对婚姻的成立予以明文规定,并将婚姻的成立与婚姻的生效严格区分开来,从而完善婚姻立法。 相似文献
13.
梁继红 《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9(3)
200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首次确立了无效婚姻制度.这促使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趋于完善,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但其仍在学界引起诸多争议,具体说来,该无效婚姻制度在以下五个方面存在瑕疵: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划分:婚姻登记机关亦可宣告婚姻无效;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都自始无效原则造成非常不公平的后果;未具体规定对当事人子女的特别保护;时无效婚姻效力确认的"一裁终局"程序.因此,我国法律尚需结合国情针对以上内容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相似文献
14.
翁林颖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505-509
为了解决我国公民日趋复杂化的婚姻财产纠纷,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重新审视和重构当下夫妻财产制,从物权平等保护规则和所有权规则对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夫妻财产制进行探讨,指出司法解释(三)的夫妻财产制在农村离婚妇女的财产权益的保护和夫妻代表权限制方面存在立法不足,在此基础上建议要构筑明确的夫妻代表权限制制度和对宅基地制度进行改革引入法定租赁权,进而全面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15.
略论婚姻法及其适用的价值取向——兼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第六条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杨大文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1,(2):10-12
婚姻法及其适用应当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既要保护公民个人的婚姻家庭权益,又要有利于发挥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我国的婚姻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但具有相对独立的性质。婚姻法与其他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应当适用婚姻法的规定。以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六条为例,探讨了物权法在夫妻财产关系中的适用问题,并对该条的修改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相似文献
16.
廖煜娟 《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2):35-37,69
婚姻的充分自由包括结婚的充分自由和离婚的充分自由。根据恩格斯关于婚姻家庭的论断,以历史分析的方法,对比分析1950、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和2011年《<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认为,建国后,我国婚姻法变迁呈现出以婚姻的充分自由为导向的特征,解释(三)更是恩格斯婚姻家庭论断和婚姻充分自由在现代社会的倡导和实践,是改善妇女地位的催化剂,能促进夫妻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以积极的态度对待婚姻生活,更好地实现可持续的家庭幸福。 相似文献
17.
周鑫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4(4):49-52
在婚姻法中设立无效婚姻制度,是当今世界多数国家的立法通例。我国于2001年通过对现行《婚姻法》的修正案,正式确立了无效婚姻制度。但我国《婚姻法》确立的无效婚姻制度中婚姻无效的事由不能涵盖现实生活中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婚姻的各种情形,也未区分无效婚姻中有过错当事人与无过错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且对婚姻被宣告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没有进行区别对待。应该从解决这些问题入手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8.
杨利雅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1):60-61
《婚姻法》的修改引起了全国人民的瞩目 ,也引起了许多法学学者的探讨。本文从婚姻法修正案入手 ,探讨婚姻的本质。指出婚姻是一种契约而非身份 ,并提出中国应建立婚姻契约制立法体制。 相似文献
19.
杨云燕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6,(3):94-99
婚姻习惯法是拉祜族习惯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拉祜族婚姻习惯法体现在恋爱、订婚、结婚、离婚、再婚、财产继承及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诸多方面.拉祜族婚姻习惯法的大部分与我国婚姻法相一致,但仍存在一定的冲突.只有主动地与婚姻法进行调适,才能更好地发挥传统婚姻习惯法在拉祜族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20.
赖丽华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40(5)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两性关系规定为同居关系,不认为此种男女两性关系为婚姻,导致刑法和婚姻法对重婚标准的认定不一致,给司法审判活动带来严重混乱。究其原因,是对婚姻这一原始概念的认识产生了偏差。只有回归婚姻的社会性,将婚姻看作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才能合理界定婚姻和重婚标准。是否构成婚姻关系,与法律的评价无关。只要同时存在两个婚姻关系,即构成重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