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96 毫秒
1.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权益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但不能确定具体加害人的情况下,危险行为人能否通过证明自己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而免责问题,我国学界存在着“肯定说”和“否定说”,尤其《侵权责任法》第10条的模糊性规定使得学界和实务界对于共同危险行为免责事由的认识更加混乱;将“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理解为共同危险行为制度的构成要件,而不是证明具体加害人的责任,或许是解决共同危险行为免责事由认定方面面临的现实尴尬的一种尝试性途径,但理想的方式仍是通过司法解释的模式明确《侵权责任法》关于共同危险行为免责事由的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2.
3.
按照传统大陆民法体系,民事责任也是民事义务;按照中国现行立法体系,民事义务也是民事责任,这是一个概念混淆、逻辑混乱的制度体系。目前,我国民法中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呈现出两极世界的构架,无法达到民事主体间的利益平衡,必须将民事责任制度从民事义务(债务)中剥离出来,建立“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相互支撑的三元世界。只有民事责任发挥特有的保障功能,才能达到权利与义务的动态平衡,实现民法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民事义务的本质是民事权利实现的必要条件,民事责任的本质是为权利实现提供救济,本质上的差别,为民事责任制度的单独构建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构建空间,因此在未来的《民法典》中,构建独立的民事责任体系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民法体系中的民事责任包括“强制履行”责任,但“强制履行”应属于民事义务范畴,履行义务的内容通常来源于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不应当属于民事责任范畴。在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中,公平责任原则具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无法替代的功能,其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应当被《民法典》所认可。 相似文献
4.
5.
归责原则的发展经历了初步发展、成熟和延展阶段.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施行,使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归责的"二元论"原则得到确立.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法始终遵循的一个古老原则,是对行为的一种约束和要求.是指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就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伴随现代工业化的发展而产生的,但它并不具有反对危险行业存在的意义,也不可能阻止工业化的进程,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合法的利益,也可以说是对行为人的保护. 相似文献
6.
7.
劳动对象:生产力要素,还是生产要素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劳动对象:生产力要素,还是生产要素刘怡翔从五十年代起,我国学术界就存在着生产力三要素与二要素的争论.虽然毛泽东曾明确表示:“生产力有两项,一项是人,一项是工具.”(《毛泽东选集》第五卷第319页)但学术界至今仍然普遍倾向于三要素说.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 相似文献
8.
《Social Sciences in China》2007,(1)
领导责任是问责制的核心组成部分,规定在党的纪律条例和行政法规之中。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相对,在事故发生之后,如何确定非直接的领导责任,在现行的理论中并没有得到阐释。从目前的规则和实施来看,领导责任不仅属于政治责任,而且也是法律责任,是对由于懈怠和不作为,和事故之间存在“非直接因果关系”的一种新型责任。公法上并不存在着“非直接责任”的司法审查,而私法的侵权模式也不能通过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进行审查,由此,领导责任类似于公司法的“督导系统”的责任,包括“红色警报”和“警察巡逻”的事前义务,以及作为免责事由的“业务判断规则”。同时,责任追究和组织的激励之间存在着紧密关系,政府组织的公共性也要求有更广泛的免责事由,进而本文批评了现有的领导责任实施中的不足。 相似文献
9.
试论代理法中的客观责任原则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不断膨胀的代理责任规范中,客观责任原则在实然法关系中是真实存在的。客观责任原则强调某些违反合同义务、侵害他人权利、致人损害的,即使行为人并无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它意味着民事责任的严格化。客观责任原则的提出有其存在的经济根源和社会价值。在代理法中存在着客观责任的归责方式,过错并不是所有代理责任中不可缺少的要件。考察现代代理法,由于代理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已被严格区分,因而过错责任原则与客观责任原则在功能上具有高度的互补作用。应建立运用客观责任原则的表见代理制度,以完善我国的代理法。 相似文献
10.
支付违约金是合同违约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主要形式,但这种违约责任形式的适用需要同时具备前提条件、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前提条件是指合同的有效以及违约金条款的有效;积极条件是指当事人有违约行为且有法定违约金或者约定违约金的存在;消极条件是指针对该违约行为及其违约金条款不具有法定免责事由,也不具有合法有效的约定免责事由。欠缺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违约方当事人均无需向守约方当事人支付违约金。 相似文献
11.
网络侵权只是一种发生在特殊场所的侵权形式,并非新的侵权类型,网络侵权责任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免责事由等方面,整体上并不存在特别之处.倘若将其作为一种类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将严重威胁到侵权法的稳定.<侵权责任法>不将网络侵权作为特殊的类型看待,是一种合适的选择. 相似文献
12.
婚姻法也叫婚姻家庭法.它究竟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还是属于民法的一部分在我国法学界至今还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婚姻家庭关系,不是契约关系,更不是商品关系,把婚姻家庭法纳人民法体系中是不合适的,而应将婚姻家庭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传统的民法体系,并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考虑到婚姻家庭制度与民法的其他制度的联系,笔者认为,婚姻家庭法应纳人民法体系.其理由是: 一、根据传统的民法体系,婚姻家庭法包括在民法中在世界各国的立法中,无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在英美法系国家,婚姻家庭法都包括在民法中.这一点,在以罗马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中表现的尤为明显。罗马法学家盖尤士在其著作《法学阶梯》中,对罗马法的结构,即罗马私法的编制进行了探索性的尝试.他以权利的主体,客体和保护为思想脉络,将罗 相似文献
13.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最相近邻而长期以来又难以理顺关系的莫过于民法与经济法这两个法律部门。理顺它们的关系,对于以法律手段保证经济体制改革向更深层次的发展,尽早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法体系和经济法体系,关系极为重大。有鉴于此,对民法与经济法关系的旧研究模式再做深入的反思,并深入探索以新的视野、观念和方法来观察、分析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无疑是迫切需要的。本文拟论列若干见解,以期与法学界同仁商讨。 一、对民法与经济法关系旧研究模式的反思 众所周知,对民法与经济法关系的不同观点的争论几乎与经济法的问世相伴而生,带… 相似文献
14.
15.
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从经济法这一概念在我国产生的那一天起,无时无刻不处在争论之中。但从前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争论,不管各种观点有什么样的分歧,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都是在计划体制之下或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基础之上进行的争论,前提是相同的。而今天我们重议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则不同,我们的前提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党的十四大之后,法学界不断探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但都没有形成共识。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朕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法学界能否以此为契机,将经济法理论进行深入思考,以推动我国经济法制建设… 相似文献
16.
隐私权与知情权是公民的两项基本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隐私权与知情权的行使却存在矛盾与冲突。这 不仅是司法实践中法官们所遇到的难题,同时,也是法学界关注的焦点。本文试就此冲突作一些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7.
李校利 《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1,(1)
最近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就管制刑问题展开争鸣,提出了许多新看法,现综述如下:一、管制刑存与废。管制刑的存废,在刑法制定时就有争议。目前对此仍有对立的两种看法:一是保留完善说,二是废止说。争论焦点在于以下四个方面:(一)管制刑与刑罚体系的科学性。废止说认为管制刑破坏了我国刑罚体系的科学性。因为我国刑法五种主刑是按照由轻到重的顺序排列的,管制虽然是最轻的主刑,但实际处罚 相似文献
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前,我国担保法关于最高额保证的保证责任额度问题缺少有效的解释.法学界就这一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最高额保证的保证责任额度应为累计发生的债权总额,另一种认为最高额保证的保证责任额度为债权余额.余额保证观点的存在及余额保证制度的确立有其正确性. 相似文献
19.
20.
自2004年末以来,我国重特大煤矿安全事故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对矿难的广泛关注。其中矿难赔偿系焦点问题之一,但综观相关研讨,大都仅限于煤矿企业的赔偿,国家赔偿则几无涉及。而矿难国家赔偿责任的确立,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有其积极之意义。基于国家赔偿责任在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故在认定和实现的过程中不能仅仅依据《国家赔偿法》,亦理应遵循相关的民事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