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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随着《人民调解法》的深入贯彻实施,社区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第—道防线”的作用日益凸显。但不可否认,调解效率低、调解协议履行率不高等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对此,笔者认为,针对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复杂、总量激增的特点,有必要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对社区调解工作进行再认识、再规范、再提高,尤其需要强化社区调解员的意识,才能更好地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充分发挥社区调解的优越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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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云鸽 《昭乌达蒙族师专学报》2011,(1):48-50
法院调解在新的历史时期应以新的面貌出现,设立适应司法实践需要、顺应司法剖度改革潮流的调解制度,其模式的选择是首先要面对的问题。本文提出建立庭前调解制度,并针时可能出现的异化提出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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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的深刻转型对社会治理产生重要影响,建立符合社会发展特征并满足人民现实需要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创新和加强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在诉源治理中通过融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三调联动”工作体系,构建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新格局。文章梳理了三类调解形式的历史发展过程及面临现实问题,以贵州省“三调联动”体系为案例分析,发现人民调解法治保障不足,行政调解程序不统一、调解管辖不明晰,司法调解存在调解和审判职责如何有效运行、调解时限要求过于笼统、任意反悔权等问题。通过构建区隔与融贯相结合、制度性联动、数据赋能“三调联动”有机体的工作机制,从而充分发挥“三调联动”从源头上调解纠纷的综合治理效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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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淑琳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2(5):31-35
强制调解是随着调解的功能逐渐向多元化方向发展所兴起的一种具有特色的调解方式,是发挥调解功能的特别考量。强制调解主要包括法定前置型强制调解、裁量型强制调解以及技术型强制调解三种类型。虽然强制调解是一个与自愿调解相对的概念,但并不意味着它否定了自愿原则,需要正确看待它与自愿原则的关系,理性地看待强制调解,并对其正当性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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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世保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9):90-94
[摘要]由于高校大学生间日常生活纠纷的几何增长,并且多次酿成命案,因此迫切需要对该纠纷予以快速、有效、便捷的解决。而现有的高校调解机构在解决该纠纷时存在着非彻底性、非专业性等弊端,无法满足纠纷解决的需要。课题组在实证调研的基础上,建议将人民调解引入高校社区,并在调解组织的设置、调解人的遴选、调解程序运行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适用的法律依据、受案范围、调解协议的履行等方面对人民调解制度予以改造,使之更加适宜于解决高校大学生间日常生活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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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连斌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9(11):94-99
2008年《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规则》的实施,意味着中国仲裁机构运用调解的方法解决争议不仅有仲裁与调解相结合,还有单独的调解。依前述规则,调解的采用费用低、时间短,即使调解未成功也不至拖延当事人解决争议的时机。仲裁与调解相结合固然获得成功,但单独调解理论上更有优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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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主动调解机制是民事调解启动方式之一,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的重要课题。民事调解主动调解机制的建构与完善,蕴含着复杂的价值及利益冲突,因而离不开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方法的运用。在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的基础上,有必要对民事调解自愿原则的程序维度加以重述,确立以“调解可能性”为前提,以主动调解为启动方式,以当事人拒绝权、调解的次数、调解的时间、调解的阶段为正当性保障的民事调解启动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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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的理论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从2003年起,南通市在全国率先创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把解决社会矛盾的各种资源整合到一起。形成一个反应快速、程序公开、调解公正、群众认可的化解矛盾的工作机制。建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是新形势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项创新性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为了保持调解工作的生机和活力,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地探索、完善,更需要我们从理论上提高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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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楠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5):88-98
由于对调解是否属于司法权的认识不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调审分离”的实现路径上存在差别。我国大陆地区属大陆法系,在司法理念和调解实践上与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存在诸多相似之处,可在借鉴其家事调解前置机构设置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大陆地区情况选择适宜的制度设计。设置单独的家事调解前置程序,确立家事调解法官和家事调解委员会调解两种调解模式。家事法官负责行使司法职权,调解员负责具体的调解事务,以此实现彻底的“调审分离”。调解成功后可作出合意裁定或调解书,明确其具有与确定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调解不成的及时转交审判机构,审理时发现确有调解必要的,移付调解机构调解,但除特殊情况外以一次为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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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商事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所有的调解行为都是在其调解意愿和心理的指导下实施的。如果在调解中发生的情况使当事人失去了继续调解的主观意愿或产生抵触情绪,调解程序将很难继续下去。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常常会表现出过于自信、猜忌等复杂的心理倾向,还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心理预期,如果调解的进程不能满足当事人的这种心理预期,当事人可能就会对调解失去信心而不愿意继续调解。对此,调解员需要采用相应的对策予以引导,以保证调解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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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星昊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
调解是一种根据合意的纠纷解决方式。必须在调解中坚持最基本的证明观念:调解中同样存在证明的问题,当事人需要对基本事实进行证明,调解员也承担着对基本事实进行了解、查明的责任。调解中的证明与诉讼中的证明相比存在自身的独特性:调解中的证明是一种自由证明,而非严格证明;调解中存在主观证明责任,但是客观证明责任在调解中不一定发生作用;调解中证明标准具有更大灵活性,但要避免在调解中过分降低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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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结事了”理想的实践障碍及其超越——基于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实证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冯一文 《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9,22(6):132-136
尽管调解结案相对于判决结案的优越性重新得到肯定,但调解结案的"案结事了"司法功能却出现弱化趋势,相当部分调解案件"案结事不了"需要法院强制执行。探究原因,从调解程序参与者的角度看,主要是由义务人的不当参与调解与法官不适当地寻求"案结"利益而罔顾"事了"目标造成的。为此,应从杜绝义务人不当参与调解和防止法官不当主持调解两个层面,对诉讼调解相关制度作一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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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星昊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42-46
调解是一种根据合意的纠纷解决方式。必须在调解中坚持最基本的证明观念:调解中同样存在证明的问题,当事人需要对基本事实进行证明,调解员也承担着对基本事实进行了解、查明的责任。调解中的证明与诉讼中的证明相比存在自身的独特性:调解中的证明是一种自由证明,而非严格证明;调解中存在主观证明责任,但是客观证明责任在调解中不一定发生作用;调解中证明标准具有更大灵活性,但要避免在调解中过分降低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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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工作主要是与居民群众打交道,群众间一旦出现了矛盾,社区工作者必须第一时间前去调停。已从事社区工作22年的我,深深体会到:作为一名社区工作者,在调解居民纠纷时,特别需要耐心。只要有耐心,就可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因为发生矛盾纠纷时,矛盾双方往往都是站在自己的立场、自己的利益上考虑问题,所以很难听进对方的话语,情绪也较激动,难于控制。此时如果社区工作者也心情急躁,表现出不耐烦,往往就会导致调解工作半途而废,调解自然不会成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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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冬英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34(1):93-99
司法调解、法院调解和诉讼调解既是相同的,也是有区别的,狭义的法院调解是以法院调解书结案的调解,具有法院审判同等效力.我国建立了以大调解格局为特征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法院调解在此体系中并不居于主导地位,而是重要的参与者,起到标杆的作用.法院调解更需要根据自身的定位进行规范,坚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建立审前强制调解和审中注重调解的结合制度;规范自愿与合法的原则;建立执行调解制度.法院调解只有规范,才能在大调解格局中位于醒目的位置,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