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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邢江峰 《社区》2012,(9):43
北京的赵先生来电咨询:我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在一个装饰装潢公司做装修工作。2011年11月,我在为一个客户装修房屋施工过程中,不慎被电锯将左手大拇指锯断,经住院治疗1个月,支付医药费3万余元。病情稳定后,我向公司要求享受工伤待遇,但公司因没有为我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为逃避责任,否认我和其存在劳动关系,并拒绝给我补偿。请问,我应当如何向该公司主张自己的损失?主张损失是否有时间限制?  相似文献   

2.
《社区》2009,(4):54-54
北京一位读者咨询:我是一家日资公司的员工从2002年4月起入职该公司,公司每年年底都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约定我从事采购工作。2008年的劳动合同是在2008年1月4日签订的。2008年12月21日,公司通知我,劳动合同到期后将不再与我续签劳动合同,并向我支付两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可是我还想在公司继续工作。请问:公司向我支付的劳动补偿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3.
“您是否因不知道给小孩取什么名字而抓狂?您是否厌烦了一个人逛街、旅游?您是否在为室内装修而苦恼?如果有这些需要,您都可以联系我。”小凡的名片上,写着“自由职业”几个字。  相似文献   

4.
董事作为公司法人机关,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第三人的损失,应当先由公司承担责任后,再向有过错的董事追偿。实践中,第三人往往面临公司欠缺偿付能力,而又不向董事索赔的窘境。立法机关为维护第三人合法权益,在《公司法(修订草案)》中引入董事对于第三人责任制度,第三人直接向董事主张损害赔偿变得于法有据。第190条在性质上应当被界定为特别法定责任,而非特别侵权责任。责任成立需要满足董事针对职务懈怠行为存在主观过错,第三人遭受直接或间接的损失,侵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等条件。责任形式上董事对第三人的直接损失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对间接损失仅负有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5.
杨保华 《21世纪》2013,(3):60-60
问:A公司与我司因业务往来,拖欠我司合同价款近百万元,屡次追索无果。我司在签订合同时查询了A公司的工商档案反映,其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已全部实缴,现据我司多方了解发现,A公司因其股东B未能履行其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影响了公司经营,无力偿还我司欠款。请问我司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能否向B主张偿还我司合同欠款?  相似文献   

6.
《社区》2014,(34):49-49
编辑同志:我所在的公司为加强客户对员工的监督,专门在营业大厅的醒目位置设置了意见簿,并特意告知欢迎客户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对于“榜上有名”的员工,由公司根据性质及其过错程度,分别给予减少扣除月奖、年奖的处罚。一个月前,我因上班中途内急而上了趟卫生间,刚排队轮到办事的客户张某,见我突然离岗约10分钟,心中大为不满,遂在意见簿上写下“擅自长时间无故离岗,建议加强教育管理,将客户至上落实到每一个细节。”虽然张某所说“无故”与“长时间”属不实之词,但却造成了我一定的损失,即被公司扣除半个月的奖金。请问:张某是否侵犯我的名誉权?  相似文献   

7.
邢江峰 《社区》2008,(25):51-51
北京一读者咨询:我于2006年10月向曾某出借人民币5万元,曾某给我出具借条,并且在借条上载明还款期限为2007年6月,黄某作为还款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但没有注明其身份是担保人。当我与曾某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我曾多次向曾某、黄某主张债权,要求曾某与黄某及时向我偿还借款,但是黄某说他在借条上签字只是作为见证人身份,而不是担保人身份,而曾某说自己没有钱无力偿还,所以至今这笔借款曾某还没有给我。请问:黄某的身份是否是担保人?我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曾某与黄某共同偿还借款?  相似文献   

8.
《社区》2011,(19):49-49
北京一位读者来电咨询:我是一名川籍来京务工者,在北京做室内装饰装修工作。2011年1月,蒋某要我帮着他为北京市某公司的楼房做整体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我负责完成木工方面的工作,当时我与蒋某都没有与公司签订任何合同,只是口头约定每月工资4000元。  相似文献   

9.
宗禾 《社区》2009,(12):21-21
手里有房想出租,但总要装修一下吧,花很多钱有点不合算;不装修吧,又租不出好价钱。近来,不少有房的读者针对出租房装修向《社区·生活家》咨询,那么出租屋到底该怎么办呢?我们搜集了部分案例,这些案例也许对你会有启发。  相似文献   

10.
《百姓生活》2013,(10):26-26
读者问:我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了,但是公司没有和我续签合同,也没有让我办离职,我也就一直在继续工作,至今已经1个多月了。请问,按照法律规定,我的合同是否已经视为自动延续了?公司是不是不能再以合同到期为由解雇我?律师解答:你的合同是否自动延续,要看之前的劳动合同中是否有约定。如果原先的合同中没有约定不能自动续延,按照你的情况,应视为已延续劳动关系。因为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11.
《中国农村》2009,(6):26-26
一家公司在半年前购买了我农场价值50余万元的农副产品,当时明确约定在一个星期内付清货款,可事后经我场多次催收,公司却一直分文未付。最近经我场查知,该公司早已负债务累累,为逃避债务,已将经营所得及其它财产,全部化整为零地转移至各位股东。如今,因公司人去楼空、名存实亡,即使我场胜诉也难于执行甚至只能是获得一张“法律白条”。请问:针对这种情况,我场应该怎么办?  相似文献   

12.
在人屋檐下     
陈彤 《社区》2008,(35):62-62
人家屋檐下,是低头还是不低头?前两天几个朋友吃饭,安慰一个“人家屋檐下,不得不低头”的老同学,其中一个春风得意的朋友对我那老同学拍胸脯许诺:“你要是真不痛快,就到我们公司来。”我那老同学苦笑着说:“那我不是从一个屋檐换到了另一个屋檐?将来不是要跟你低头了?”  相似文献   

13.
王玉兰 《社区》2011,(9):20-20
一天,社区办公室来了一位姓姚的女士,一进门就问:“谁是管司法的?”我说:“我是,请问你有什么事情吗?”我这一问,把这位居民的话匣子打开了:“我家住五楼,我们楼上六楼的卫生间经常漏水,已经漏了十年了。最近我家装修了,我不止一次对他们家说,‘大哥,我们家现在装修了,你把你家卫生间的防水重新做一次,可别再漏了我家新刷的墙,漏湿了还得重新刷。’他每次都答应得十分痛快,但就是不修。  相似文献   

14.
邢江峰 《社区》2008,(10):27-27
沈阳一位读者来信咨询:2007年10月,我因公到北京送一个展览样品,由于时间紧迫,无法赶上飞机,经公司领导批准后便驾驶自己的私家轿车出差到北京,并与单位的吴某交替开车。等我们将样品送到北京后,在驾车返回沈阳的途中,吴某由于避让旁边超车的大货车,发生两人受伤的严重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局认定,吴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这次交通事故给我造成损失1万多元。事后我与单位协商,要求单位承担我的一部分损失。但单位认为,单位只是批准我与吴某出差,并未借用我的车辆,我与吴某驾驶自己所有的车出差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属个人行为,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吴某与我承担。请问:这种情况下,单位是否应当承拒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5.
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究竟应该向何处去呢?对这个问题大致存在两种主张:一种是主张取消人民陪审制度。另一种是主张采用西方国家的陪审制度。笔者认为这两种主张均不适合我国的国情,是绝对行不通的。  相似文献   

16.
何飞鹏 《社区》2012,(20):24-24
在一个餐会上遇到数年未见的老部属,我问他近况如何,他难掩难过之情。告诉我他正在低潮中。他是一个公司的二把手,但董事会找来了一个空降的总经理,总经理也带了一位副手,让他这位原本韵二把手无所事事,变成公司的边缘人。我问他,想要离开吗?他说不.他在这个公司已经很久了,过去对公司有很大的贡献,也有情感,他相信未来公司一定可以看到他的价值。也一定会再有一展身手的机会。  相似文献   

17.
《山西老年》2014,(3):67-67
编辑同志:前不久的一天,我在某餐馆就餐,临走时将一个黑色的皮包落在餐桌上,包内有身份证、手机、银行卡以及现金2000余元,等我想起来赶回餐馆时,公文包已被人拿走,随后我报了警,公安机关调取了餐馆的监控录像,录像显示服务员在清理我就餐的餐桑时,将该公文包送到了总台,随后一名穿白衣服的男子来到总台认领失物,总台服务员未经查实认领失物人的身份及向认领失物人详细询问核实包中的东西,想都没想,便将公文包交给该男子。请问餐馆是否应对我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8.
《社区》2009,(18):34-34
河南的单先生来电话咨询:现在工作很难找,所以我找工作时就放低了要求,在找到一家公司后,公司要求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8小时,当时为了生存我就设计较那么多,于是就与公司签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我的劳动合同现在到期了,公司不准备与我续签。我听朋友说,我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我在职期间的加班费(即周六上班的加班费),于是我向公司提出,要求公司支付我加班费。公司觉得我的要求很可笑,并说公司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周六需“值班”,且每月工资中已包含了周六值班的工资,所以不存在加班费的问题。请问:像我这种情况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我这一年来的加班费吗?  相似文献   

19.
邢江峰 《社区》2008,(6):30-30
上海一位读者来信咨询:我今年24岁,在某公司工作已有两年多的时间,与单位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明年准备与男朋友结婚。2007年12月,我因怀孕向单位请假做人流手术,术后医生建议我休息一周。但是在我请假期间,收到公司以邮寄方式送达给我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他们以我未婚怀孕、影响公司形象为由,要求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单位的这种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20.
保持联系     
佚名 《社区》2012,(35):36-36
儿子打来电话,没聊上几句.我就急着问他:“坎蒂德怎么样了?他走了吗?”儿子笑起来:“妈,你怎么这么惦记他呀?我都嫉妒了!”儿子在英国剑桥CSR公司工作。刚一上班的时候,他就告诉我说,与他对坐的是一个葡萄牙人,名叫坎蒂德。坎蒂德的工号是12号,年纪不大,尚未娶妻,却是这个公司地道的元老级人物了。公司排前20个工号的只剩了三个人,只有坎蒂德一直没有当官。不是因为他缺乏能力,而是因为他不感兴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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