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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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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推进,地方立法将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做好地方立法工作,首先要正确把握地方立法权限。其次要科学规范地方立法程序,建立集中或相对集中的地方立法工作体制、立法听证制度、重要法规案全民讨论制度以及法规案审议过程中的辩论制度和个别条款的单独表决制度。再次要进一步完善地方立法解释制度,建立法规解释监督机制。最后要加大地方立法监督的力度,建立健全专门的立法监督机构,建立和完善立法监督程序制度、备案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2.
海南 建省后,全国人 大赋予特别立法 权,但 海南的 立法 工作 还存 在进 一步 提高 水平和质量的问 题。要提高立法水 平和立法质量 ,我省要确立正确 的立法指导思 想、编制科学 的立法规划和规程 、提高立法人员素 质并设立专 项经 费。同 时,采 取相 应的 对策:1 . 注意 调整 立法指导思想和计 划;2 .适当 扩大立法起草 主体;3 .提 高立法队伍素 质,让人民 参与 立法;4 .把 好法规的审议通 过关。  相似文献   

3.
教育立法是实现依法治教的前提。但是,教育立法不能只是一味地追求立法数量,而应该更多地关注立法质量,其中关键是要提升教育立法的内生性。本文从基础、内容和形式三个维度探讨了教育立法的内生性问题,认为教育立法只有内生于教育这种培养人的社会活动,教育法规才能进入教育的实践运作,才能真正地保证教育的秩序和教育功能的充分发挥。  相似文献   

4.
国内外信息化的发展,要求必须加快信息化的立法工作。信息化立法趋势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政府行政信息资源的管理带来的立法问题;另一方面是建设电子政务所带来的管理和规制问题。信息化立法包括信息化权利立法、信息产权立法、信息技术立法、信息安全立法、信息贸易立法。当前,信息化立法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信息化立法缺乏统一的体系;有关信息化建设的立法地位普遍不高且调整乏力;信息化立法追求小而全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和发展不平衡;信息立法总体质量欠佳,内容宽泛粗糙,条文不精细,可操作性较差。就一般对策而言,要加快信息化立法步伐、加强立法的理论研究与促进工作、建立健全信息法制建设的反馈机制、规范信息化法律体系;就专门对策而言,就是要制定《中国信息化基本法》的建议;就目标对策而言,就是要构建中国信息化法律法规体系。  相似文献   

5.
我国地方立法分为普通行政单位立法、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经济特区地方立法和特别行政区立法。四种不同法域的地方立法反映了单一制国家在中央集权体制下的多元立法的权力分工协调机制。但在实践中。这种立法体制却存在诸多问题,四种法域的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冲突,地方立法之间亦有诸多问题,立法权的分散也与WTO的统一性要求相背离。  相似文献   

6.
地方立法的经济学分析对于优化配置地方立法资源具有重要意义。经济学分析建立在地方立法成本和地方立法收益比较的基础上。通过这种比较,可以找出地方立法在微观层面和宏观层面完善的有效途径,即微观上应不断推进立法主体的职业化和专家化、追求立法内容的地方特色、完善立法过程的透明和亲民设置;宏观上应注意科学制定立法规划、注重地方立法评估、强化立法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7.
公民参与立法是代议制民主的重要补充。理论上,公民参与立法应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实践中,并非所有国家将其作为基本权利对待。尽管如此,公民参与立法仍不失为是实现民主和维护公民权利的重要方式。特别在我国现阶段,公民参与立法对于促进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因此,应该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公民参与立法工作的重视,提高公民参与立法的意识,完善公民参与立法的制度,确保我国公民参与立法工作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8.
历经40年的大量环境立法,促成了我国环境法律制度体系框架的生成。然而,当前部门利益主导的分散式环境立法,造成环境资源保护立法碎片化。为探究环境法体系化路径,借助实证分析和比较考察的方法,根据环境法规范的属性特征和环境法的生成演进历程,明确污染控制法、自然资源法和循环再利用法为环境法领域的主要范围。在此基础上,反思我国环境法立法体系的样态,检视与评价我国环境立法体系的实然构成,以找寻我国环境立法体系化进程中的结构性难题。参考域外环境立法模式与体系化趋势,为我国环境立法体系化的方向提供指引,认为环境法的体系化是一项阶段性的立法工程。具体而言,近期先以现行的污染控制法、自然资源法、循环再利用法为基础,理顺和完善相关环境法律规范;中期环境立法规划是制定环境法总则,最大限度地统合相关环境法律规范;最后以环境法的法典化作为终极环境立法目标,遵从社会的实际需要,循序渐进地完善环境法体系,以解决当前环境立法的重叠、冲突等不协调问题。  相似文献   

9.
流域立法源于流域生态学、复合生态系统观与水治理结构扁平化的综合发展,其制度目的是实现流域内各政区对水资源公平合理地开发利用,促进流域保护治理上的集体行动,并承担起推动宏观政策实施、弥补分割立法缺陷和形塑流域治理新秩序的功能。在系统论思想下,流域立法目的功能的实现有赖于完成从线性立法向非线性立法、从权威式立法向合作式立法的转变。从立法规律和客观实际出发,我国流域立法宜采取“流域基本法+流域特别法”的模式,通过完善流域法制来为大江大河生态保护和治理提供法律支撑与制度创新。  相似文献   

10.
我国现行水资源论证制度立法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立法位阶过低和适用范围狭窄,立法不足成为制约水资源论证工作顺利开展的最大障碍。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首要措施就是加强立法,提升立法位阶,在法律法规中构建起水资源论证制度的主要框架。然而,制定专门的水资源论证条例并非是完善水资源论证立法的最优模式,会造成法律冲突和制度体系混乱。应当选择最具有可行性的立法模式,即修改现行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同时积极推动研究和制定规划水资源论证条例。  相似文献   

11.
地方立法科学化创新机制是科学立法在地方立法机制中的创新体现,是科学立法的内涵标准在地方立法过程中的融入与细化。当前影响地方立法科学化创新的障碍与困境包括地方立法体制弊端的影响、人大主导立法的格局未完全建立、设区的市立法能力与水平亟待提升、地方立法引领和保障地方治理的能力不足等。解决这些问题依然需要以创新为动力,以科学立法的要求为目标,以完善地方立法工作机制为核心,通过理顺地方立法体制、强化地方人大建设、提升设区市立法技术水平、立法对接治理实践等环节,最终实现地方立法的科学化创新。  相似文献   

12.
地方立法技术的内涵取决于地方立法的层级、原则及地方人大的内部分工,框定地方立法技术的合理内涵是为了明确地方立法技术的功能定位,以达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引领和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增强地方立法在地方治理中的话语权。当下地方立法技术的运用中存在着立法冲突、重复立法、立法与实践相脱节等诸多现实问题,这主要源自地方立法经验缺乏、地方立法人才匮乏、地方立法技术规范不够完善。地方立法的技术层面与实质目标并不截然分离,而是会交互影响,解决以上问题需要分层面、有次序地逐步进行,以推动地方立法技术的科学化。  相似文献   

13.
作为立法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法方法论长期被遮蔽在“司法方法论”范畴之下,甚至一度被学术界和立法实务界忽视。当前关于立法方法论的研究,主要分化为“本体论”和“认识论”两种观点,其本质是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之间的冲突,缺陷是停留于静态立法方法的形式差异,而忽略了立法方法的动态应用(立法实践)分析。实际上,在动态应用视角下,实践论就是对本体论和认识论的继承和发展,是立法者“从实践出发”诠释立法方法的理论结果。它表现出强烈的“立法/法律二元化”倾向,并被看作是动态的方法选择和立法优化的方法策略。而实践论下的立法方法论体系构造,也以“归纳”概念及其逻辑为依托,凝结出“方法有效性+结果有效性”这一复合型结构,由此形成一套集合价值型方法、技术型方法和创新型方法的方法体系。  相似文献   

14.
2015年3月15日《立法法》修订后,全国200多个设区的市首次获得了地方立法权。但通过对安徽省的实证考察发现,这些“晋级者”们由于立法经验匮乏,缺乏专业人才等因素,出台的地方性法规还存在立法名称使用缺乏统一性、立法根据表述缺乏科学性、立法语言表达上存在模糊性、立法修辞逻辑缺乏严谨性等问题,这有悖地方立法权扩容初衷,有损地方法治化进程和地方人大公信力。对新获立法权设区的市而言,目前亟待加大对相关人员立法用词用语知识技能培训,引入语言修辞学专家进入“智库”和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为立法用语“护航”等路径措施,提升立法语言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相似文献   

15.
论我国立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从我国立法理论和立法实际相结合的角度,分析了我国现行立法监督的形式,并在此基础上论述了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立法监督的组织机构和立法监督的种类问题  相似文献   

16.
地方立法转变职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之大势所趋,但整体职能的转轨定向必须以立法观念的更新为基础。转变地方立法观念,必须突破关于地方立法性质、立法范围和立法重心的观念束缚,使地方立法从侧重主体立法转向侧重行为立法,从政府本位转向企业本位,最终形成完整科学的规范体系。同时,还要解放思想,使地方立法过程由自我封闭转向公开民主立法,多方吸收立法社会投入,深化立法的民主社会参与。  相似文献   

17.
作为人们交往行为预期机制的法律,其预期能力的大小与立法预设息息相关。立法过程有三个位阶的立法方法,其中一阶立法方法用来认识和解决事物关系的规定性,并把所认识到的规定性赋予法律预期;二阶立法方法用来在多元对立的价值和事实中,通过交涉辩驳,借助或包容、或选择/排除、或设定价值与事实的效力位阶,安排法律的价值和事实预期;三阶立法方法则针对既定法律预期的缺陷(模糊、冲突或空缺),在立法上设置救济方案,进而在实践中逐渐完善法律预期,提高法律预期能力。显然,一阶立法方法通过“真”来“加持”法律预期;二阶立法方法通过“善”来“加持”法律预期;三阶立法方法则通过“美”来“加持”法律预期。  相似文献   

18.
大湾区的法制建设是实现其区域经济和金融发展目标的重要保障,立法活动的顺利进行不能脱离坚实的法理基础。中国大湾区的法制建设环境面临着整合式的经济发展背景,而粤港澳大湾区所属的法域地区还呈现出多维化态势。面对"纲领式立法论与详尽式立法论""顶层式立法论与平行式立法论"和"回应式立法论与程序式立法论"三组法理争辩,中国在对大湾区进行相应立法活动时应采用比较研究法:首先充分分析并借鉴域外湾区的立法理论及其所形成的湾区立法模式,而后得出"我国大湾区范围内法律法规的制定应以纲领式立法论和回应式立法论为支撑,并将其作为规范出台的重要理论依据"这一结论。同时,在粤港澳大湾区内要采纳平行式立法论以尊重港澳两地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权,在浙江大湾区内要发挥顶层立法理论的优势制定统一的规范性文件。  相似文献   

19.
在我国,不论是环境法律还是法规,环境行政机关可以说是立法过程的实际主导者。由于环境行政相对人、环境事件中的受害人和环境保护组织等主体参与的不足,环境立法难以吸纳各种信息和整合不同的利益,不仅立法目标的设立缺乏事实支持,制定的具体措施社会认同度和接受度也较低。因此,需要构建更加透明和开放的环境立法程序制度,改善环境立法的信息收集状况,提高立法本身的合法性,争取公众的接受和认同,使法律规范因本身的合理和公正而更有力量。这对于环埔法律的有效实施导不可或缺的.  相似文献   

20.
立法后评估制度通过评估指标数据的采集与研判,针对实施一段时间之后的立法,进行立法文本质量和实施效果的检验,在发现问题后及时完善立法。立法后评估有其存在的现实基础、技术基础和哲学基础,这构成了其科学性基础。但立法后评估制度的科学性并不是无限的,它在评估观念、评估对象和评估条件上都存在限度,《〈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实施后评估报告》为分析这种限度提供了蓝本,认真思考其局限可以为我国的立法后评估实践提供有益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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