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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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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对劳动争议处理实行“一裁两审”制,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与法院两个不同机构先后对同一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处理。实践中,两个机构在把握是否主动审查仲裁申请期限、劳动者在60日内追索工资及加班工资的准予追索期间、劳动者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否获得经济  相似文献   

2.
论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裁审关系"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当前我国劳动争议实行的是“仲裁前置,一裁两审”的制度,并将调解作为一种可以选择的辅助程序置于仲裁之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最大特点是试图将调解、仲裁、诉讼三者结合,并形成以仲裁为中心的互补关系。然而实行至今,这一程序却因为其体制繁杂、期限冗长的缺  相似文献   

3.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实行诉讼前的“仲裁前置”程序,现行法律对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衔接中的许多问题规定得不甚明确,导致实务中存在许多模糊区域,进而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受到了一定的阻碍。因此,研究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衔接中的相关问题,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劳动仲裁与劳动  相似文献   

4.
<正>企业劳动关系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承担着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责任。我国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实行的是一裁二审制,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的前置程序。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无论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如其认为自己合法权益被侵害,都可以作为申请人向有管辖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对于已发生的劳动争议,企  相似文献   

5.
如何调整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当事人的衔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采用的是“一调一裁两审”的处理机制。虽然调解也是该机制中的一环,但由于具有可选择性,因此,最具有法律意义的制度是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制度。而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与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在衔接中存在严重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劳动仲裁与调解、劳动监察、劳动诉讼是我国劳动者权利救济和劳动纠纷处理的主要法律制度。结合各自特点,发挥好各自优势,增强制度衔接,应该是制度改革发展方向。本文理论联系实践,探索如何最大限度发挥劳动仲裁制度特色优势并提出相应建议。  相似文献   

7.
陈建民 《中国劳动》2004,(12):27-28
我国现行对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前置的机制,对于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有积极作用的,也是合乎我国现有实际情况的。据北京市某城区的初步统计,在该区一年的劳动仲裁案件中,大约只有45%的当事人会因不服仲裁裁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约有55%的劳动争  相似文献   

8.
应建立"裁审分离"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总被引:3,自引:3,他引:3  
一、我国劳动争议"裁审并轨"处理体制的制度缺陷 <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条的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选择程序,但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相似文献   

9.
某旅行社因拖欠工资、加班费等被员工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作出终局裁决,该旅行社不服仲裁向深圳中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法院审查认为,由于终局仲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用人单位不得再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10.
浅谈劳动争议的处理模式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遵循的是仲裁前置原则,即劳动关系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在没有经过劳动仲裁的情况下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可否认,这种处理模式在发挥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职能,减轻人民法院工作压力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劳动关系呈现出复杂化、多样化的态势,原有的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原则已不完全适应当前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需要.  相似文献   

11.
<正>在劳动争议司法实践中,劳动仲裁时效往往是当事人争议的一个焦点问题,对于仲裁时效法律适用的准确把握,不仅涉及到仲裁与诉讼的有效衔接,更决定了案件的审理方向和处理结果。仲裁时效作为一种抗辩事由,在一方当事人(主要是用人单位)提出的情况下,无论是仲裁机构还是人民法院均应当审查仲裁时效期间是否超过法律规定,此无争议。但对于当事人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的情况下,应否主动审查仲裁时效期间,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掌握标准并不统一,造成司法实践中比较混乱,有必要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12.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的处理体制为"一裁两审"制.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任何一方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对判决不服,还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法院作出的判决才是终审判决.上述程序为我国完整意义上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相似文献   

13.
完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程序的建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劳动争议的仲裁制度是世界各国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我国,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已经初步建立了解决劳动争议的仲裁制度和司法救济制度。但从现实情况看,我国目前的解决劳动争议的机制还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仲裁制度在制度设置和实际操作上都存在不少问题,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势在必行。本文将结合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立法现状,参照和借鉴国外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一些立法和实践经验,对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提出一些建议和设想。  相似文献   

14.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采用的是“一调一裁两审”的处理机制,也就是说,一项劳动争议,如果未经劳动仲裁,一般是不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因此,对于绝大多数劳动争议案件来讲,劳动争议的仲裁是不可逾越的必经程序。当上述的前提确定下来之后,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就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决定了劳动诉讼的受案范围。如果劳动仲裁机构准确地、全面地受理了劳动争议仲裁的案件,那么,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工作就比较顺利,否则将立刻带来两个后果,其一是把不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受理了,另一个是把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排除在外。如果是前者,那还…  相似文献   

15.
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仲裁选择或互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劳资矛盾日见突出,劳动争议案件已经成为数量最多的民事案件之一,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数量也一直居高不下。在这样的背景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于 2004年12月1日生效。这一条例的出台对进一步维护我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必将发挥极为重要的作用。同时,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仲裁相互关系也随之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    在进入诉讼以前,《劳动法》规定了两套执法体系:一是以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为内容的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二是以劳动保障监察为核心的劳动法监督检查制度    劳动仲裁与劳动保障监察两套制度的区别:机构  劳动仲…  相似文献   

16.
试论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合理衔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实行劳动争议的一裁两审体制,法律没有设定仲裁监督程序,而以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取而代之.然而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毕竟是由两个不同且不具隶属关系的主体,按照不同的机制运作,因而如何合理衔接,以避免仲裁或审判资源浪费,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最大限度达到立法预期目的,便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张明 《中国劳动》2003,(11):41-42
依据《劳动法》、《民事诉讼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7号),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制度归结为“一调一裁两审”体制。“一调”为当事人发生劳动权利义务争议,劳动者一方可申请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进行调解;“一裁”为当事人对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调解不成而申请仲裁,或者当事人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实行一次裁决原则;“两审”指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向二审法院上诉的过程。在劳动争议处理“一调一裁两审”整体程序行为中,企业调解行为属于企业…  相似文献   

18.
劳动仲裁制度的运行已显示出极大的弊端,影响了劳动者的维权效率,浪费了司法资源。应当借鉴域外劳动司法体制,撤销仲裁机构,设立劳动法庭,整合法院和劳动仲裁从业人员,清理和改革劳动司法规范,简化劳动争议解决途径,设置法院对行政机构的建议权和建议义务;探索将劳动仲裁纳入商事仲裁体系,以劳动者自愿选择为前提,实施一裁终局制。  相似文献   

19.
劳动争议处理模式的缺失 ——劳动争议处理的立法缺陷。尽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立了有限的一裁终局制.但适用范围有限.并未从改变“一裁两审”和“先裁后审”的争议处理机制。并且.由于仲裁机构没有实施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的权力.导致当事用人单位有充裕的时间隐匿、转移财产.从而使仲裁裁决后无财产可供执行。该立法的本意是使仲裁成为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充分利用劳动仲裁部门熟悉劳动法律规范的优势.减轻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并能有效地得到法院的司法监督和司法保障。  相似文献   

20.
劳动仲裁与诉讼在审理上衔接不意味着证据上也要衔接,相反劳动仲裁与诉讼衔接中证据应以"不衔接"为规则。在调查取证方面,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委托证据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进行。诉讼中,应当给予当事人重新举证质证的机会,而不受劳动仲裁举证范围的限制,重新进行认证。法院不应以提交《仲裁裁决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立案的前提,《仲裁裁决书》在诉讼中也不具有证据资格。劳动仲裁阶段当事人的"自认",在诉讼中不具有约束力。劳动仲裁阶段已经出庭提供证言的证人在诉讼中原则上仍应再出庭作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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