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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迎飞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3(12):40-45
用作人是"五四"时期为数不多的几个始终对法家思想保持高度警惕的思想家之一,但用作人的这一立场始终未受到学术界的重视.本文认为,用作人对法家暴力思想、三纲主张、法家化"酷儒"的揭露与批判,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抓住了中国现代化之所以长期裹足不前的关键,值得后人重视,尤其是在认识争总结五四思想成果时,忽视用作人的思考是不明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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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法家的"法治",虽然在字面上与现代意义的"法治"别无二致,但从实质上来看,"以法治国"不但与真正的法治精神相去甚远,甚至完全是背道而驰.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先秦法家的"以法治国"是与德治相对应的一个概念.通过分析"以法治国"的内涵和精神实质,指出先秦法家"以法治国"的"法治"从来都为人治主义所主宰,是人治的法治,专制的法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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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后法家是指自秦朝灭亡以后一直到清朝末被史家列入法家的那些人物和著作。它包括刑名法家、治狱法家、校订法家和注释法家四种类型。这四种类型大致反映了法家在秦朝之后发展的几个阶段 ,即汉初的刑名法家、汉中期以后主要发达于宋明的治狱法家、唐代及其以后的考订法家、清代的注释法家。从这四个阶段的前后相继中 ,可以看出法家从站在法律之外的治国之道到着眼于法律之内的条文注释的演变 ,从自成一家的法治学说到可以归属于任何一家的律学 ,从而结束法治学说历史的变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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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阳明以其博大的胸怀,吸纳着各种思想的精华.法家认为重法是爱民的手段,强调赏罚必信、法因时变的思想都为王阳明所吸纳和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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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时期的社会变革与变法运动,促成了社会治理上由礼到法的转变。但是由于历史、文化传统与执政者理念的差异,齐法家与秦晋法家对于礼治与法治也存在不同的认识。齐法家在强调法治的同时,也重视礼治建设;但在“礼出于法”还是“法出于礼”的问题上,其中也存在不同的认识。以商鞅为代表的秦晋法家则突出法治,反对礼治,视礼义为祸害国家的六虱之一,把特殊时期的军事动员政策当作长久的治国法度,过分夸大了法而忽略了礼的作用,在取得兼并战争胜利的同时,也为秦国以后的发展埋下了祸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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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法家人才选拔观有四点是有利于当时社会进步的,即以功授官、任人惟贤、不拘一格与重在实践.它们后来被曹操、赵匡胤、朱元璋等杰山君王所吸收,化做中国古代人事制度中的积极因素、人才选拔制度中的合理成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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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时期儒家与法家从不同的阶级立场出发,对法的概念与内容作了不同的解释.这两种观念的对立、冲突与融合构成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历史,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深远的影响.儒家重视德礼,强调执法人员的品质,法家重实践,强调法的强制性、适时性,都对我们现代社会司法改革,提高法官个人素质具有极大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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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推行以法治国厉行法治并非出于刻薄寡恩,而是为了富国强兵。法家的以法治国思想是我们当代实行法治的重要历史资源。法家富国强兵的价值观对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仍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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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法家人才选拔观有四点是有利于当时社会进步的,即以功授官、任人惟贤、不拘一格与重在实践.它们后来被曹操、赵匡胤、朱元璋等杰山君王所吸收,化做中国古代人事制度中的积极因素、人才选拔制度中的合理成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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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内在和外在的原因,法家学派在秦汉时期悄然消失了,但法家思想依然存在,而且在帝国政治中起着支配性作用。除了对秦帝国政治体制的沿袭以外,法家思想中的理性化取向对于汉帝国现实政治也具有儒家所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不仅那些政府要员要利用,就是所谓儒生也在不同程度上对法家思想进行了吸收改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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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先》--道法家形名思想的佚篇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出楚简<恒先>以"恒先"为"道",讨论了"道"、"恒"、"恒先"的先在性、超越性、终极性,及其与"域"、"恒气"、"有"、"始"的关系.道之体、道之静为"恒"、"恒先",道之用、道之动为"域"、"恒气".元气是自己生成、自己运动的.<恒先>重点讨论了域→有→性→音→言→名→事的系列,尤其是言名与政事、无事与有事的关系,肯定名的作用.本篇与战国末年至汉初文献如<韩非子>、<吕氏春秋>、<淮南子>及马王堆帛书<黄帝四经>中有关道论的文章及有关审合形名的文章相接近,可会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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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一统”是由儒家最早提出的一个政治概念,但它却不是儒家所独有的思想。春秋战国时期,诸多学派都提出了“大一统”的政治主张,尤其是其中的法家,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为“大一统”的封建国家的最终形成做出了杰出的贡献,对以后的中国历史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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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文化与秦王朝的兴亡密切相关,它在秦国历史上的作用基本上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秦孝公时期,商鞅以法家文化为指导实施变法,使秦国迅速壮大,为吞并六国、统一中原奠定了基础,同时也确立了法家文化在秦国的主体地位;秦始皇时期,由于过度迷信并片面使用法家文化,实行君主专制,崇尚权术,严刑峻法,残暴统治,激化了阶级矛盾,导致秦二世而亡,同时也扼杀了法家文化的优点,极度膨胀了其不足。秦兴于法家,也败于法家,甚为遗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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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好利论是法家重刑思想的理论基础,刑大于赏、轻罪重刑、反对赦宥是其特色。法家的重刑思想巩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体制,导致了统治者对刑罚的迷信与崇拜及其酷刑与酷吏现象的出现,造就了中国传统的忌讼与耻讼的心态,抑制了中国部门法以及中国法学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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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是以法家改造儒学,还是以儒学改造法家,关系到对儒学基本性质的认定.文章以为,儒学实现同政权的有机结合,成为国家意识形态,是以确认皇权的独尊为前提的.既然如此,董仲舒当然是以法家的精神改造儒学,而不是什么将先秦原典儒学的基本精神,移植到法家政刑体制内,进行了"转化性的创造",使之成为这一体制的灵魂和基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