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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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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明确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确立了以司法权制衡行政权的基本框架,但实践中审查标准的模糊甚至冲突使得许多规范性文件并未能进入合法性审查程序,即使进入也并未认定为违法。这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设计的初衷相悖,为此在加强司法监督的同时,需重新定义提起司法审查的适格主体、放宽审查范围;同时进一步矫正与完善行政自我审查,从制定伊始即寻求内部审查与外部监督。该文结合我国现有制度经验,以期有效提升规范性文件审查力度,为社会事务的管理提供正当的法律约束力。  相似文献   

2.
《江西社会科学》2016,(5):167-172
合法性审查是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关键环节和重要保障。由于缺乏统一的上位法指引,我国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在实践运行中存在审查主体独立性不强、审查范围宽窄不一、审查标准各异、审查的法律效力不高等现象。因此,需要建立科学的合法性审查机制,着重解决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的主体、范围、标准和审查效力等核心问题。具体而言,应由政府法律顾问承担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职能以确保审查主体的独立性与专业性;在穷尽列举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同时编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建立包括主体、职权、内容、程序、目的在内的合法性审查标准;实现审查意见的类型化并强化其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3.
章志远  朱渝 《江淮论坛》2012,(6):110-114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是检验政府管制措施合法性和最佳性的一种有效手段,对于提高立法质量、回应社会治理需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75个规范文本的分析表明,我国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尚存在评估主体单一、评估对象宽泛、评估标准杂乱、评估方法片面、评估程序缺失以及评估效力不明等缺陷。为了进一步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保障后评估活动的有序进行,应当从外部开放式评估模式的建构入手,通过对象遴选标准、评估方法设置科学性以及评估程序可操作性的维系,避免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陷入运动化的绝境。  相似文献   

4.
适当性原则是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实施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判断标准.在监督法上,适当性原则被细分为两种类型外加一个兜底规定,但审查的具体标准和操作规则并不明确.比照行政法学上的审查标准,适当性原则可以按合法性与合理性两个纬度展开.前者体现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性以及中央立法权威性的功能预期,操作上要求判定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与内容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规定,价值上以审查过程的确定性以及审查操作的羁束性为追求.后者体现出保障立法科学性与人民性的制度功能,在操作上兼顾立法的形式合理性以及经济效益、政治正确与社会影响等实质合理性要求,具有灵活性与裁量性的价值属性.  相似文献   

5.
当前在各省市立法实践中,对于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规定,鲜有一套系统且完整的标准。传统"实体-程序"的二分标准割裂了重大行政决策的连贯性,极易导致审查的形式化。由于重大行政决策自身兼具内部性与外部性、抽象性与具体性的双重复合属性,需要重新审视其合法性审查标准的确立。由此,站在"内部-外部"的视角重新确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内部自制标准"与"外部衡量标准"二元审查标准,使之量化的审查内容更加周延。  相似文献   

6.
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民法院审查抽象行政行为是近年来行政法理论和行政审判实务中一个较为热门的话题,尤其是各种版本的《行政诉讼法》(专家修改意见稿)的相继问世,更激发了人们对此问题的研究。在中国现有制度框架下,人民法院在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方式上,适宜于采用间接附带审查;在审查范围上,仅仅审查规范性文件,而将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排除在外;在审查限度上,只作合法性审查,对于其中的合理性问题,属于行政机关的裁量范围,法院应当给予尊重。  相似文献   

7.
在影响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效能发挥的因素中,级别管辖的制约不可忽视。由行政行为案件管辖法院一并审查的制度设置,使得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主体以基层法院为主,实践中暴露出工作负担较重导致审查实效难以保障、后果考量掣制太多导致查否动能普遍不足、审查主体过散导致法律适用分歧更易发生等困境。应兼顾行政诉讼的主观性与文件审查的客观性,弥补司法监督的局限性与立法监督的滞后性,正视裁判结果对个案的羁束力与对类案的影响力,强化贯彻提级的精准性与管辖法院合理负担原则,以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为路径,确定以行政行为案件管辖法院一并审查为基础、以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不合法可能性判断为双重提级依据,并从提请主体、启动条件、转移程序、权利保障、强制代理、判后处理等方面完善案件管辖权转移和提级审理的具体规则。  相似文献   

8.
王青斌 《中国社会科学》2023,(11):24-44+204-205
对于行政不履责案件的司法审查,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着较大争议。行政不履责司法审查体系链的构建对于促进行政法治建设意义重大。在法定职责的判定方面,除了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予以明确外,规范性文件、“三定规定”是“法定职责”的判定依据,先行行为、行政允诺、行政协议、权责清单不是判定依据,而会议纪要则只能作为法定职责的补充判断依据。可被诉请履行的行政职责,必须满足职责具体明确、具有实际履行效果等一系列条件。根据表现形式,不履行可以分为明确拒绝履行、怠于履行和未能完整履行三种。对于不同类型的不履行,司法机关应当采取不同的司法审查标准。在司法机关认定行政机关有未履行的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的抗辩事由满足形式要件的情况下,司法机关还应对行政机关所提出的抗辩事由进行实质性审查。  相似文献   

9.
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规范性文件是指那些由国家机关制定的不属于立法,但又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具体包括立法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和司法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应当从备案审查制度的功能和规范性文件的性质两个因素来考虑.同时,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应当与规范性文件的其他审查制度进行协调.  相似文献   

10.
对于行政决策过程性信息是否应当公开、如何公开,理论界与司法实务部门有不同意见。在现行诉讼法体系下,行政决策过程性信息公开的司法审查存在标准不统一、范围不确定等问题,司法实践中采用的三种单一审查模式都比较宽泛、片面。为推动阳光行政,有必要建立以分割性标准为主、阶段性标准和法益衡量标准为辅的司法审查框架,对行政决策过程性信息进行层层递进的规范性审查,在多种利益价值取向中寻求一种平衡。  相似文献   

11.
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增加规定了人民法院对于国务院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但仍需界清审查范围、明确审查方式和审查标准、细化审查程序、突出审查效果,以使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的制度创新更具可操作性,从而真正发挥其司法监督功能和权利救济作用。  相似文献   

12.
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现代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呈现出日益扩张的趋势.明显的越权行为逐渐被隐蔽性较强的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所取代.对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原则也在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基础上增加了合理性审查.合理性审查原则在各国都有不同的标准.以我国在适用合理性审查原则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切入点,对我国应采取的合理性审查原则的标准和措施进行探讨,以期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给予更加完善的保护.  相似文献   

13.
一般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我国的行政管理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伴随着现代行政的发展,一般行政规范性文件一方面显现出扩张的态势,一方面又存在着异化的情况。现行的各种监督制度由于其内在的缺陷而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因此需要在现有基础上,重构我国一般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制体系。  相似文献   

14.
陆维福 《学术界》2005,(2):233-237
本文分析了通过行政复议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的重要性 ,探讨了通过行政复议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办法 ,阐述了由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司法审查必要性。  相似文献   

15.
江必新 《中国社会科学》2012,(7):123-140,205,206
法治实践表明,通过合法性标准规制政府权力虽仍有必要,但其效用已递减至极低限值,故应突破传统法治主义预设的合法性窠臼,辅以正当性标准,形塑合法性与正当性并用的二元体系。正当性司法审查,作为法治国家建设在当前应被深入挖掘的增长点,是刺激政府权力向善的新的动力源。秉持防止程序自由裁量权滥用的目的,并以《行政诉讼法》第54条有关"滥用职权"、"显失公正"等规定为据,正当性司法审查应确立"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坚守程序公正、比例适当、有效参与、程序效益、程序的可接受性、程序规范化、行政便宜性等原则。同时,应通过顶层设计和末端治理应对正当性司法审查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弊端。通过此种路径,可以提升行政行为的正当化水平,完善中国的行政程序法治体系,并与时俱进地提升行政程序正当化标准。  相似文献   

16.
为防止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或解除权的滥用,法院有必要对其进行司法审查.司法审查是法院行政审判权能完整性的体现,是公私法妥协的延伸,也是协议效力判断权的最终归属.通过梳理典型案例发现,我国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或解除权行使的司法审查,存在对"公共利益需求"的解释标准不统一、行使程序的合法性审查缺位、行使条件的公私法边界不清、赔偿标准模糊致使相对人权益救济不充分等问题.为克服上述障碍,应从打破对实体法律规范的机械应用、以支付对价为变更或解除的前置条件、采用复合标准衡量公共利益、运用财务平衡原则确定赔偿方案等环节入手,完善司法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17.
合法性审查原则被认为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按照学界通常的理解,合法性审查意味着人民法院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一般不予审查。然而,无论是从“合法性”这一概念的理解,还是从行政合理性原则与合法性原则的关系看,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行为都属于“违法”的范畴。我国《行政诉讼法》本身也没有明确排除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相反,其关于撤销判决、变更判决的规定,都反证了人民法院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理性审查。  相似文献   

18.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启动后,行政立法纳入受案范围问题成为关注的焦点。为确保行政立法的合法性,美国选择程序审查的路径,依行政立法程序的正式与否,对应的司法审查标准分别是实质证据标准与专断恣意标准,后者在适用中逐渐发展为从严审查标准。司法审查强度的增加,不仅使非正式程序日益正式化,也造成行政立法的僵化。据此,有必要根据宪政体制下司法的适当角色以及司法以外的审查机制的运行情况,确定司法审查的合理强度。这对于建立中国的行政立法司法审查标准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9.
狭义的行政收费,是指不包括税收和国有资产的收益在内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或行政服务过程中,依法对管理相对人的合法行为,收取一定费用的行为。行政收费的原则包括:法定原则;控制监督原则;收费标准成本核定原则等。我国实施了《行政许可法》,用法律(狭义的)的形式对行政许可收费的主体、种类、幅度、标准做出了规定。但是其他行政收费相关的法律文件效力却很低,主要表现为部门规章或地方政府规章,大量的,更具体的收费项目,是由省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厅、局),通过制定非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加以确定。解决行政收费混乱状态的最佳办法,就是要由全国人大制定我国统一的《行政收费法》,统一规范行政收费的原则,权限及收费程序、违反行政收费法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20.
非诉行政执行是我国行政强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在制度规范和实践操作中均存在诸多问题,突出地表现在:因基本依据之间的矛盾、裁执分离模式处境尴尬等导致的模式不定,法院内部在立案、审查、执行各阶段机构不一;法院对于撤回执行申请的处理不统一;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送达主体不清、程序不明等造成程序上的混乱;法院审查方式不明确,法院审查标准难以把握,法院审查后果的多样化等而产生的审查不清;因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范围过窄、条件不具体,未赋予被执行人对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的救济权而表现出的保障救济不足。这些问题都有待于今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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