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司法实践中,对于附带劳动者转移的资产转让后,资产受让方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及双方是否需要重新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存在争议。资产转让导致资产受让方与劳动者形成新的"用工"之事实,劳动者与资产受让方之间必然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但附带劳动者转移的资产转让与企业合并、分立在资产和管理变化及劳动关系变更上具有高度一致性,且立法也承认此类情形下劳动关系具有延续性。因此,附带劳动者转移的资产转让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4条之规定,劳动者与资产出让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资产受让方继续履行,无须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2.
现行法中,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并不适用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则。事实劳动关系可以区分为因劳动合同违法而生的事实劳动关系和因未签书面合同而生的事实劳动关系。现行法对二者的解除做了区分处理:因违法而生的事实劳动关系可以随时解除,并且用人单位一方违法致合同无效时,应支付经济补偿;因缺乏书面形式而生的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并不能任意解除,只有在补签失败后才可以解除。如果非因劳动者原因而补签失败或者补签失败发生在一个月过渡期满之后,则劳动者可以主张经济补偿。现行规则以刚性的书面形式要求为前提,并不符合书面形式制度的基本逻辑。  相似文献   

3.
劳动者在受雇于用人单位期间,是否可以在用人单位无过错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消灭双方的劳动关系,此即劳动者的辞职权问题。依照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合同一经依法成立,任何一方均不得任意解除,否则即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在劳动合同生效后,由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实际人身依附关系的存在,劳资双方当事人的地位看似平等,而实质并不平等。因此,劳动立法有必要对劳动者采取特殊的保护手段。综观世界各国在对劳动者辞职权即劳动合同的单方面解除权的规定上,大都采取向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适当倾斜,对劳动者给予多于资方的保护的立法原则,从而保护劳动者废止已经生效的劳动合同,重新选择就业的权利。  相似文献   

4.
谈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期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法定情形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对于单方解除权是否应受到必要的限制,实践中说法不一。下面,本文将通过两个具体的案例,来谈谈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期间问题。案例一:马某系某集团公司职工,双方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5年,  相似文献   

5.
劳动合同解除的分类劳动合同履行涉及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解除是基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主观意思表示的劳动关系的提前终结,从法理上属于行为。一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实施必然影响到另外一方的利益。用人单位发起的解除表现为用人自主权的行使,但劳  相似文献   

6.
政策问答     
特别提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相似文献   

7.
为了保护劳动者在企业并购中的利益,现行法设置了企业合并时劳动关系由存续企业承受的规则。该规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却依然存在需要完善之处,如应扩大劳动关系由存续企业承受规则的适用范围,资产收购式并购时,如果资产收购构成营业转让,也应当由收购企业承受原企业劳动关系;企业并购时应由并购企业承受的不仅包括由劳动合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包括由集体合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应当引入异议劳动者解约及补偿的规则。  相似文献   

8.
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有的用人单位会故意不给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不为劳动者办理转移档案及社保关系等手续,导致其无法享受失业待遇亦或无法重新就业,使劳动者遭受经济损失。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权?举例:姜某2008年3月1日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元月3日,姜某认为公司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他的人身安全,遂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9.
劳动合同订立与劳动关系建立是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劳动合同订立与劳动关系建立时常处于分离状态。为此,有必要从法律上进行识别,以利于对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权利的救济。基于劳动关系建立的实践性考量,《劳动合同法》第10条将劳动合同订立与劳动  相似文献   

10.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支付赔偿金。实践中,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的,一般会随带另外一项请求,即要求支付恢复劳动关系期间的劳动报酬。对于补发工资的期间如何确定、标准如何认定等存在争议,本期以案论法对此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11.
劳动者的辞职权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是劳动者劳动权的重要内容之一.辞职权可以分为法定辞职权和约定辞职权,法定辞职权又可以分为无条件辞职权和有条件辞职权.我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有人认为此法条规定的是劳动者的有条件辞职权,理由是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有人认为此法条规定的是劳动者的无条件辞职权(或称绝对辞职权),理由是劳动者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30天后,即可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而无须任何理由.笔者认为,无论是30天的预告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还是视预告的结果为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皆有一定的道理,但两者都不否认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31条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必须以预告为前置,因此将此法条赋予劳动者辞职的权利称为"预告辞职权"更为合活.  相似文献   

12.
被派遣劳动者是否享有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学界多回避,部分学者的观点认为,根据体系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是,被派遣劳动者无预告解除权。立法者作出如此规定有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利益的考量,但这种考量的正当性基础值得质疑。反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劳动者劳动合同预告解除权的规定同样值得检讨,一刀切的作法并不妥当,应以工资高低来区分劳动者强弱,并区分不同劳动者适用不同的预告解除规则。  相似文献   

13.
政策问答     
特别提示:哪些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相似文献   

14.
案情简介李某于2008年7月15日向某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称其于2006年7月进入某机械制造公司工作。单位一直没有与他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6月30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故要求单位依《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二倍月工资的标准向其支付未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单位辩称,李某系单位的人事经理,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均由人事部门负责与劳动者签订,并加盖人事部门劳动合同专用章。《劳动合同法》颁布后,用人单位即要求人事部门对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订立情况进行清理,要求在2008  相似文献   

15.
任宪华 《中国劳动》2012,(10):52-53
案情简介2008年4月10日,赵、钱、孙、李与某公司签订为期3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前,某公司人事管理人员吴某2011年3月8日单独交给四人已盖章、与原劳动合同条件相同的新劳动合同各一份,但四人提出带回宿舍考虑。4月15日,四人将签好字的劳动合同交该公司。7月5日,四人以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赔偿其续订而未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3000元/月)和经济补偿金共计78000元整。某公司同意与四人解除劳动关系,但认为续签劳动合同未成立的责任不在己,不应承担双倍工资赔偿责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审理后认为,四人之劳动合同签名均非本人签字、劳动合同不成立,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四份劳动合同签名系劳动者伪造,故应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支付四人赔偿款、补偿金共计78000元整。  相似文献   

16.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提前30日究竟是什么性质?是否必须等待30日期满,用人单位才能做出解除、终止的实际行为;或者应当询问劳动者拟何时离职后再做出处理?还是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做出解除、终止的实际行为,即同意劳动者随时离职?本期"以案论法"对此进行了讨论。  相似文献   

17.
《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分类及基本原则的规定,即劳动合同解除分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解除作出了一些与《劳动法》不同的新规定:  相似文献   

18.
<正>劳动者自动离职,也称擅自离职,是指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同意或未事先告知用人单位,随意或擅自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更加方便和自由,但仍有许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劳动者不能正确行使权利,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解除劳动合同,而采取自动离职方式来随意处置双方劳动关系。实践中,劳动者自动离职后,用人单位一般做法是,停止支付工资,并停止缴  相似文献   

19.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作用不仅包括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从而相应地明确双方的法定权利和义务;而且包括明确双方在  相似文献   

20.
案情简介申请人姜某自1998年2月1日起到被申请人青岛某服饰公司从事管理岗位工作,每月工资5000元。2008年2月1日,双方订立了期限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10年1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该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订了期限自2010年2月1日起至2012年1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2012年2月1日,被申请人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向申请人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并同意支付其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万元。申请人不同意被申请人的做法,认为其连续两次与被申请人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已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现被申请人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属违法终止,要求按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支付其赔偿金1.4万元。双方各执一词,协商不成,申请人姜某于2012年2月20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认为,申请人姜某与被申请人青岛某服饰公司自2008年1月1日起已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12年1月31日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之规定,该合同期满后,申请人可以要求被申请人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人工作期间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的可不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其于2012年2月1日通知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属违法终止行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