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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公司民工章某在工作中不慎从三楼摔下地面,当场死亡。因章某属短期用工,公司未给章某参加工伤保险.但章某本人生前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该公司在计算章某因工死亡待遇时.把章某获得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视为第三方责任赔偿。扣减了保险公司支付给章某亲属的2.5万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只补足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章某的亲属不服,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请求维权。劳动保障部门认为扣减的做法不符合政策规定.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深入用人单位宣传解释政策.用人单位最终向章某亲属补发了被扣减的2.5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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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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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接到某企业通知后前去该企业面试,面试结束,该企业为了进一步了解李某的工作实践能力,便让李某操作车床,以作为录用前考察的一个方面。操作过程中李某左手食指被车床压骨折,受伤后某企业及时将李某送到当地医院进行了救治。李某出院后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对其受伤后作出相应赔偿,但企业认为还未与李某形成劳动关系,企业及时将李某送到医院医治,已经尽到企业的责任了,不应该再承担其它责任。争议焦点:李某受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本案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受伤应当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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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的设立、劳动合同订立、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等方面进行了规范,防止了用工单位规避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为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遗憾的是,该法未对劳务派遣员工到不同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以下简称异地派遣)工作时应在何地参保、应享受何地的工伤待遇政策等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异地劳务派遣员工工伤待遇赔偿争议时有发生,究竟该如何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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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贾某,女,出生日期为1958年1月2日,于2010年5月13日在某物业公司工作时摔伤。2011年5月,贾某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经审查,认为贾某发生事故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决定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贾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人社局不能依据职工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作为能否受理的条件,而是应当以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作为能否受理的判断标准,并据此向人社局发出《司法建议书》。人社局遂自行撤销了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重新审理。争议焦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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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郑某于2005年1月到某公司务工,半年后的一天,郑某在工作中被机器压伤右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郑某为4级伤残。到出现该事故时,郑某和该公司一直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因涉及补偿数额较大,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郑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投诉,要求确认工伤。用人单位对郑某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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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未到期时,劳动者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新的用人单位是否承继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原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劳动者与新的用人单位之间就订立劳动合同未达成协议时,新的用人单位提出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新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还是按二倍经济补偿金标准支付赔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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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陆某是伤残转业军人,1978年在部队因公负伤,等级为三等乙级。1980年,陆某被安排进入上海某机械有限公司的前身某机械厂工作。2006年10月20日,陆某与某机械有限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同意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劳动关系即告解除,某机械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陆某经济补偿金约10万元。当日某机械有限公司向陆某开具了合同解除的退工证明。嗣后,陆某认为现其伤残等级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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胳膊瞬间卷进磨面机2004年10月,家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谢庄乡的于明锁经人介绍来到卧龙区一家面粉加工厂面粉车间工作。2006年春节过后,于明锁被厂里安排到三楼当洗麦工,开始管理洗麦机等机器设备。2006年4月12日下午3时左右,于明锁在三楼洗麦车间上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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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女工杨贵芝在成都一家用人单位上班,不久前在下班回家途中不幸遭遇车祸身亡。杨贵芝的亲属认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交通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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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在工伤认定中遇到的困难——农民工在工伤认定中提供证明材料困难。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规定,职工个人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交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但是由于农民工文化水平低,工作稳定性差,而许多用人单位用工不规范,未签订劳动合同,不提供工作证、上岗证、考勤记录等证明材料,一旦工伤事故发生,多数农民工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农民工在工伤认定中确定劳动关系困难。工伤事故发生后,往往用人单位的租赁方和承租方、发包方和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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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因顾虑重重丧失维权时机,或因对法律茫然无知而乱闯乱告,跑得身心俱疲,该赔的却没得到。那么,工伤事故发生后如何维权才能少走弯路呢?主动搜集证据最重要【案例】:胡荫到装潢公司做木工,下班途中骑摩托回家被货车撞倒,驾驶员逃逸。交警认定货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听人说,公司曾给下班途中出事员工按工伤赔偿6万元后,胡荫便要求装潢公司给予赔偿。与装潢公司经过近1年的纠缠后,经人提醒才提出认定工伤,但时间久远,与其一起工作过的人都已离开了公司,胡荫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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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对于控制和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维护职工人身安全,推动经济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因第三人责任造成的工伤赔付方面,由于相关制度衔接配套不够等原因,致使部分因第三人责任造成的工伤职工不能及时、合理得到补偿,尤其是因第三人责任交通事故引发的伤害,工伤保险待遇应如何支付的问题,值得重视和思考.第三人责任工伤赔付难在哪随着我国的机动车保有量大幅增加,职工外出和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大大增加.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如第三人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三人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职工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但现实中,第三人责任事故的工伤职工要想真正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则困难重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