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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自然 《广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7(4)
长期以来,受儒家经典思想“和谐”“无讼以求”“无讼息争”的影响,学术界认为中国法律传统文化中存在着很强的厌讼思想,认为中国民众具有强烈的“贱讼”“耻讼”“厌讼”的心理.但笔者经过长期对法文化研究之后,发现中国古代社会文化中并没有“厌讼”的传统,相反特别地喜讼,而所谓的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厌讼”思想实际上是一种学术界的认知错觉. 相似文献
2.
中国传统"厌讼"观念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潘宇 《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5(2):74-77
"厌讼"是中国传统诉讼观念的一个主要表现方面."厌讼"以不同的主体、不同的内涵存在于共同的表现之下、观念之中.官吏阶层与普通主体的"厌讼"观念有不同的内涵与成因. 相似文献
3.
冯霞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22(2):129-131
“无讼”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最重要的价值取向。由“无讼”导致的“厌讼”心理 ,则构成了国人逃避诉讼、私下调解的深层心理根源。本文从经济政治、思想文化及体制三个方面揭示了中国人“厌讼”心理产生的根源 ,或可为研究如何消除由此带来的消极影响提供一定的帮助 相似文献
4.
传统中国的“厌讼”现象及其对现代社会的启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邢晓军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8,(2)
本文主要从解决纠纷的社会机制和诉讼效益两个方面对传统厌论现象予以分析,并以此为基础指出现今我国诉讼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是造成公民不愿打官司的原因之一,强调在现代社会除诉讼外,对于其他的解决纠纷的机制应给以充分重视。 相似文献
5.
中国自古就有厌讼的传统,这一观点被广为认同,但“厌讼”一词有其自身的缺陷,“非必要诉讼”是对“厌讼”一词的矫正。非必要诉讼是指在案件社会结构的影响下,争端当事人作出非诉讼争端解决机制的一种选择。 相似文献
6.
行政诉讼经过短暂的繁荣之后,陷入困境。这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厌讼主义”有必然的联系。本文认为,“厌诉主义”的形成是历史上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中国目前仍存在着“厌讼主义”形成的原因,这是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不能正确对待行政诉讼的观念基础,因此,为了行政诉讼的健康发展,必须发展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打碎稳定封闭的农业经济,破除等级森严的宗法制度,形成权利本位的政治结构,变革和法交融的意识形态和法刑合一的司法观念,消除“厌讼主义”的根源,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 相似文献
7.
略论中国传统无讼法律文化对建设当代和谐社会的启示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和谐是传统中国人关于人生、社会、自然乃至宇宙的最高理想,传统中国人将无讼视为和谐运用到社会关系方面的结果,创造了独特的无讼法律文化。当前,我国正在进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大业,作为传统社会达至和谐的手段的无讼法律文化能为之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相似文献
8.
程宗璋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16(5):60-64
中国传统社会“无讼”的理想并没有在实践模式中体现为以息讼止争为主旨的法律文化价值取向,相反,民间纷争的公正解决并没有遭到实质上的轻视,只不过它采用了独具特色的解决制度。所谓中国传统社会存在“无讼”和“法律文化价值观”的论断,是对中国传统社会的一种误读。 相似文献
9.
“无讼”文化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夏秀渊 《东华理工学院学报》2003,22(4):87-90
“无讼”文化产生的经济基础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宗法家族制度是其社会基础,儒家思想是其理论基础,行政兼司法、民刑不分的司法制度是其法律基础,建立和巩固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是“无讼”文化的起点和归宿,而古代的调解制度又为消弥诉讼提供了一个解决纠纷的机制。 相似文献
10.
陈思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1):78-82
《周易》与中国法文化有着一定的渊源与联系,讼卦更是研究中国传统讼观念的独特视角。通过讼卦研究讼的产生,讼的影响以及应对讼的方法可以加深对中国传统讼文化的理解。导致诉讼的原因既有客观上的经济因素,也有主观上的心理影响;讼卦认为讼行为总体上是终凶的,不亲的;具体而言,讼是无德的表现,讼能够引发社会的纷争,以下犯上之讼是非常严重的错误,但另一方面及时终止诉讼也可能带来吉祥,而讼卦中还体现了非常明显的清官情结。应对讼时,一方面要怀着警惕,谨慎的态度,另一方面则强调君子要积极进行准备以讼对讼的发生。总之,对讼卦的研究可以较为全面地审视我国传统法文化中的讼观念。 相似文献
11.
苏静 《宝鸡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3(4):89-91
由于现阶段环境诉讼案件还不是很多,因此环境诉讼中有关规定的不足也未得到应有的重视。随着环境法的普及和相关诉讼案件数量的增加,明确并改进与此相对应的诉讼法律规定很有必要。由于环境法涉及法律多样的特点,对起诉资格的法律研究也需要从环境民事诉讼、环境行政诉讼、环境刑事诉讼等不同角度着手进行。 相似文献
12.
武英梅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2):190-192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程序在纠正错误判决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该程序实际作用的发挥还远未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仍然存在着一些缺陷。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和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有必要对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进行重构,构建再审之诉的相关制度,以规范再审之诉,建立起符合诉的一般特点的民事再审制度。 相似文献
13.
在现有的立法现状及司法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理念应进一步的转变;赔偿的主体及范围还没有理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还不能很好的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等.本文认为,应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处理好社会、国家、被告人以及被害人之间的利益辩证关系,进一步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4.
调处制度是中国古代特有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它具体分为为邻里亲朋调处、宗族调处、乡治调处和诉讼调处等形式.调处制度存在的原因为无讼思想的影响、礼仪文化的熏陶、限讼与禁讼以及司法自身缺陷的现实存在. 相似文献
15.
郭强 《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11(3):1-7
《莱茵报》时期的经验认识使曾受黑格尔主义影响的马克思对理性国家观产生了动摇,他揭示了“实然”的普鲁士国家与“应然”的理性国家间的矛盾。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把被黑格尔颠倒了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又颠倒了过来,初步阐述了“社会决定国家”的结论。在《德意志形态》中,他深刻阐明了“市民社会构成国家的现实基础”的观点,从“实际的利益内容”与“虚幻的共同体”分离的新维度探究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将“特殊利益——普遍利益”的二元模式具体化为“单个利益——共同利益(实质是阶级利益)——全体利益”三位一体的分析框架,预设着把国家纳入到社会机体中整体把握的思想走势。在《哲学的贫困》中,马克思明确提出“社会机体”和“资产阶级社会”这对研究社会与国家关系的新视角,将从“市民社会”出发研究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具体化、科学化。 相似文献
16.
刘志松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4(3):19-26
中国古代社会在专制的大背景之下,基层社会还存在着一种特殊的治理模式,即通过国家公权力与民间权威的博弈来实现社会秩序的维系。总体来讲,中国传统社会中存在两种力量,一种自然是代表国家的官府,另一种即是民间力量,习惯上把他们称为乡土精英。国家力量对基层社会的直接控制在历代以及一代的不同时期,其范围与程度都是不断变化的,但国家公权通过对民间权威的“借用”却是始终存在的。这种间接统治的中介力量就是民间权威,其中主要是士绅和宗族。民间力量在为国家力量所用的同时,也获得权力,在家国同构的大背景下,其所引领和推行的民间规则得到了国家的承认,成为基层社会治理链条中的重要一环。 相似文献
17.
温雪秋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3(4):3-4,11
市民社会并非存在于一切社会之中,而是一种与市场经济相关联的现代社会形式,市场经济是其形成的现实前提.它是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成员在生产和交往中形成的社会组织形式.作为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市场经济的启动和发展,正以其强大的冲击力,对我国社会结构变迁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而市民社会的催生和崛起,则是这一影响的集中体现.同时,市民社会也会以其区别于政治国家的特质对整个经济和社会产生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18.
论民事诉讼费用的成本补偿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徐胜萍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9(4):133-136
为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作为为社会提供处理各类民事纠纷公共服务的司法裁判应该是免费的。但是在国家财政投入不能满足实现司法救济权利保护普遍化的情况下,向当事人收取一定的诉讼费用可以补偿国家财政对司法裁判投入的不足,有利于扩大司法救济的范围。作为司法裁判的成本补偿,法院确定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应与具体案件所消耗的司法裁判成本密切联系。因此,建立一个依照不同的程序以及程序的不同展开阶段为标准确立收费金额的收费体系可以更直观地体现诉讼成本的投入变化,并能更好地实现当事人的基本程序选择权和处分权。 相似文献
19.
董明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21(5):76-81
私营企业主阶层的崛起与公民社会在当代中国的渐趋成长,这两者间有着重要的内在逻辑关联性.私营企业主阶层的崛起已经并将继续成为我国公民社会形成的一个重要内驱力,并且从中还不难揭示出我国公民社会有别于西方公民社会模式的独特成长路径. 相似文献
20.
赵咏梅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9(3):66-69
民事简易程序作为一种简便、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诉讼成本低、审理期限短、诉讼方式便捷等优势,在我国民事审判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我国现有的民事简易程序的弊端也不断凸显,影响了民事简易程序价值的实现。改革和完善民事简易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面临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