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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秉志 《社会观察(上海)》2016,(4):73-74
作为典型的非暴力、经济性犯罪的腐败犯罪,基于死刑的法治缺陷以及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罪质特征、产生原因等,贪污罪、受贿罪死刑的废止是中国刑事立法发展的必然前景。但是受制于中国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尤其是当前反腐败形势的制约,立即或者在短期内废止严重贪污罪和受贿罪的死刑尚不现实,因而需要对严重贪污罪和受贿罪的死刑从立法和司法上予以严格控制。立法控制由于能够在源头上实现限制死刑适用的目标,因而立法控制是死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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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元勋 《大江周刊.城市生活》2011,(1):115-115
发除死刑已经是西方国家刑法中的一种趋势,到1990年10月止,世界上已经有47个国家全面废除了死刑,其中对普通犯罪人(不包括战争罪等特殊犯罪)废除死刑的国冢和地区有18个。近10年来,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都加入了废除死刑的行列。2007年12月20日,联合国大会讨论有关司性问题,会上有104成员国支持暂缓执行、54国反对、29国弃权,最后联大通过了全球暂缓死刑的议案。我国刑法学界已在慎用死刑与限制死刑上达成了一定的共识,但在死刑存废的论证上还存在诸多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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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岁月:学术版》2013,(18)
监狱法是我国第一部监狱法典,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对中国法治建设有着深远而重大的意义。监狱法是监狱法治的逻辑起点,保障了罪犯人权,完善了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体系,同时监狱法存在一些问题,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存在矛盾与冲突,影响了行刑模式改革与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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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存废的国际论争及发展趋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世界性废除死刑和限制死刑的运动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着。废除死刑的呼声古已有之,从“生命神圣不可侵犯”的信仰主义说教,到“基本权利绝对不能剥夺”的人权说都主张死刑废止,尤其是以贝卡利亚为代表的近代启蒙思想家所提出的自然权利学说,更构成死刑废止的一块重要基石。从200多年前贝卡利亚提出废除死刑以来,在世界范围内,有关死刑存废的争议就从未停止过。在当前世界人权运动方兴未艾的社会历史背景下,死刑存废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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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岁月:学术版》2013,(8)
根据我国目前的死刑设置状况,探讨我们的进步的必要性及仍待改善的空间,提出限制死刑的立法建议,本文考虑到中国的死刑文化背景所导致的死刑废止论的法文化困境。虽然困难重重,笔者认为对死刑的限制是大势所趋。死刑的限制需要全社会的努力,同时法者也应当考虑到社会的稳定,稳步助推死刑限制的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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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第224条之一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罪”,该罪名的出现使我国对传销活动的惩治形成了一个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为了有效的适用新罪名,更好地预防、威慑和惩治传销行为,本文对与该罪名争议较多的几个问题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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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应否对贪污贿赂罪废除死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笔者是主张将来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废除所有的犯罪的死刑的.但是,在保留死刑的前提下,保留哪些罪的死刑,是不是应当首先废除贪污贿赂罪的死刑,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早在20世纪90年代左右,就有赵秉志、邱兴隆等著名刑法学者提出废除包括贪污贿赂罪在内的经济犯罪的死刑;此后,湖南学者王明高在其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提出同样的观点;2005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江必新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表达了这一观点;最近,著名学者周永坤教授在<法学>月刊撰文主张"废贪墨罪死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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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一体建设的实践过程中,法理与民意之间的互动关系值得我们来考量。民意对法律产生的影响,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司法裁判中依据法理回应民意,一是民意干涉司法裁判从而影响法理的运用。民意干涉司法裁判从而影响法理的运用是司法实践中最为严峻的问题,学界一直以来对其的研究也从未停止。民意干涉司法裁判的现象对法治一体建设产生巨大的效应,此种效应中既有积极的因素也有消极的缺陷。因此为实现法理与民意之间的良性互动需要遵循以下路径:甄别正当民意和依正当民意对法理进行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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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武振 《青春岁月:学术版》2015,(15)
诞生于十九世纪末的德国的期待可能性理论,经历了从产生到发展,从存在于一个国家到存在于多个国家,从理论研究到司法适用的发展完善过程,已经在很多国家占有重要地位,也在刑事立法和司法中得到广泛承认和运用.不过,我国刑法界还处于对期待可能性的研究阶段,并没有确立相关的法律法规.近年来,我国刑法界学者主张把期待可能性理论运用到我国刑法理论和刑法规范中.本课题旨在结合我国的实际现状,阐述引进期待可能性理论来完善我国刑事司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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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了下放20多年的死刑复核权,体现了尊重保障人权、防止冤假错案的程序理性,昭示着中国刑事司法的进一步成熟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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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岁月:学术版》2014,(13)
本文将围绕着死刑的产生和发展,死刑逐渐被各国废除的原因及我国死刑的现状来谈论死刑在我国的发展趋势。本文意在阐明:废除死刑是大势所趋,但是中国在当前情况下,应该先对死刑进行严格的限制,当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再将死刑废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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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岁月:学术版》2016,(11)
《刑法修正案<九>》确定了终身监禁制度,规定犯贪污、受贿罪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终身监禁是一种依附于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和无期徒刑制度的刑罚措施,是慎用死刑同时也是严惩贪腐的要求。同时,终身监禁制度本身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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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涌,中国13亿人口中的一分子,中国当代最著名的黑社会头子。刘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理当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这是三岁小孩都能明白的道理。但现在,犯了“死罪”的刘涌,由一审判为“死刑,立即执行”,被二审以完全相同的罪行终审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就是说,在法律的光天化日之下,在13亿中国人众目睽睽之下,犯下《刑法》中“领导黑社会罪、故意伤害罪、非法经营罪、故意毁坏财务罪、行贿罪、妨碍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七项滔天大罪的罪犯——刘涌,被坦坦荡荡地“放生”了。判处刘涌“生”的原因和“死”的结果是怎么样的? 让我们看看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刘涌《判决书》的判词:刘涌“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可不立即执行。”这就是说:刘涌由“死刑,立即执行”,改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就是因为以上这51个字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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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交际》2018,(2)
近几年,伴随着高科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社会生活活动范围逐渐扩展和延伸,经济犯罪案件日益频繁,因此,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积极建立更加完善的刑法立法制度,才能推进社会走向和谐。特别是刑法观念开始逐步转向功能主义,刑法和政策紧密联系的当今时代背景下,我国如果要实现和谐统一的局面,意欲建设法治国家,就必须严格规范相关处罚事项,例如可以将限制、剥夺公民人身权利的相关法律等内容,逐步纳入正规化刑事司法的审查范围中。积极型刑法立法观是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符合时代发展的趋势之一。我国在未来刑法立法上要注重研究如增强立法意识、难题意识和实证支撑,注重建立大量轻罪相契合的刑事程序等内容,这样的研究有利于降低犯罪的附随负面效应,使得社会更加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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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犯人的刑法主要有死刑、自由刑和管制三种,我国法律对于死刑的具体实行方法的确定尚无具体的界定范围;对于自由行和管制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注意的事项的认识和分析,有利于我们更好地规范和完善主刑的具体界定,以及更好地完成对于主刑的执行效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