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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我国新《公司法》尊重意思自治的理念,凸显公司章程的效力。新《公司法》分别从对公司内部组织关系、经营行为的效力和对外的效力两个方面予以规定,同时明确了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准确界定了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的关系以及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似文献   

2.
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尽管明确了股权代持行为,但对股权代持的效力未予以充分回应,缺乏有效规范。应当从公司内部和公司外部两个层面界定股权代持的效力。公司内部应以实质要件为准,维护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明确工商登记以及股东名册仅具有证据推定力,通过实际出资人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的事实,认定其具有股东地位,畅通实际出资人显名渠道。公司外部,应当明确股权的物权属性,“第三人”仅为信赖股权交易的债权人,对于非与名义股东直接就股权发生交易的债权人,不享有“第三人”地位,不适用公司法第32条之规定。要加强对股权代持协议的规范,明确出资目的、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要式要件。  相似文献   

3.
男女之间的忠诚协议因当事人间是否具有夫妻身份而不同。对于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如果内容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从私法的原则看,应认可其有效性。这和婚姻法、合同法的规定也不冲突。对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判断,则应当结合民法通则、婚姻法、合同法的规定,从主体、意思、内容、形式等方面进行。  相似文献   

4.
股权让与担保日益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中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但因其长期游离于立法之外,故法院成为制定、完善其交易规则的重要力量.目前,虽然法院借助大量的司法裁判就部分问题形成了共识,但这些共识背后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以及论证逻辑仍有待进一步的明晰.法院应通过穿透式思维,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厘清股权让与担保关系的内在本质,并重新认识其外部特征.遵循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区分的法律逻辑,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肯定股权让与担保在债权法上的效力.树立商事思维,在商事领域适当弱化“禁止流质”,以充分发挥股权让与担保的制度优势,契合金融创新的实践诉求.在处理涉及外部第三人的问题上,坚持外观主义原则,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  相似文献   

5.
非诉讼离婚协议是婚姻双方当事人不经由法院自主对其人身关系、财产关系进行处分的意思表示合集。在签订非诉讼离婚协议的时点,一方或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会影响构成该协议的解除身份关系行为、财产性处分行为的效力。通过原因行为理论作用于确认身份关系终止行为及确认财产性处分行为,从而使受害人在受有不利益时获得法律救济。  相似文献   

6.
中国民法的立法和理论未能有效区分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 ,其要件应限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内容。合同的效力是法律对已经生效合同的评价。在合同生效要件中 ,应注意区分合同生效应进行的登记和合同履行中实现权利转移应进行的登记。另外 ,合同的不成立、不生效、不能再生效和无效也是不同的。  相似文献   

7.
我国《婚姻法》第19条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制的规定涵盖了夫妻财产协议。夫妻财产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该协议的生效仅仅在夫妻双方之间引起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一旦涉及到市场交易第三人且未对实质物权进行登记时,该协议的效力不得对抗第三人。物权法确定的物权变动是基本原则,婚姻法由于其特殊的家庭人身属性有特别的规范,夫妻财产协议发生的权属关系仅就夫妻内部关系而言,其对外效力仍需遵循物权法关于物的基本法律规范,方能稳定市场秩序,维护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8.
公司章程作为规定公司组织与运作的内部规则,对公司内部相关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章程中很多事项的规定,多涉及交易第三人的利益。那么章程是否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呢?本文认为我们应在章程的公示基础上赋予其对外效力,包括对抗效力和公信效力。这种对抗效力的前提是第三人明知或应知章程的内容;只有赋予其公信力产生社会公众信赖的法律效力进而才能更好的维护商事交易的安全。我国应对我国公司章程的内容进行重构,并明确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的权限限制,原则上不能对抗第三人。  相似文献   

9.
意思自治是近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是民法保障个人行为自由的象征 ,与法律行为制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作为实现意思自治的工具 ,法律行为的效力深受意思自治的影响 ,而法律对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制又为意思自治的适用划定了界限。在现代民法中 ,意思自治原则正日益受到限制 ,这种限制直接在法律行为效力上得以体现  相似文献   

10.
公司应以股东名册为准来确定股东和对抗善意的受让人,出资转让合同可在善意受让人与让与人之间产生对抗力。受让人之外的善意第三人应以工商登记为准来确定其股东身份。鉴于工商登记是属于私法领域的程序性的商事法律行为,恶意第三人或者受让人的股东身份确认则不应严格拘于工商登记和股东名册。分红记录、公司内部章程和出资协议对于股东身份的认定也具有一定的效力。实质意义上的股东、公司及恶意受让人都不能以没有工商登记为由否认其实际的股东身份。  相似文献   

11.
认定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应遵循公示主义和公信主义原则,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以维护交易安全和便捷;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则,保护公司实际投资人的利益,以鼓励投资;遵循公司资本充实和不变原则,维护公司的长期稳定的存续和发展,体现现代公司法的企业维持理念;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维护公司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原则上可认定冒名股东的股东资格,但有限责任公司冒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认定,还须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假名股东具有股东资格;信托人身份的借名股东不具有股东资格;委托人身份的借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认定应区分公司外部和公司内部进行,在公司内部委托人身份的借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应按照我国合同法关于隐名代理的规定予以认定.  相似文献   

12.
出资人以非自有财产出资属于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之行为.如何认定以非自有财产出资行为的法律效力以及如何纠正这种非正常的公司资本状态,直接关系到公司资本的维持和债权人的保护问题,同时又关系到第三人和公司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认定了公司构成善意取得的以第三人财产出资行为以及以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行为的法律效力.但是,仅凭上述两款规定无法展现以非自有财产出资行为效力问题的全貌,因而有必要构建以非自有财产出资行为效力研究的完整体系,全面分析各种非自有财产出资行为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3.
《民法典》第1065条的适用范围包括夫妻财产制约定和夫妻特定财产约定,应当区分物权与婚姻两个维度分别界定其效力。物权维度以登记为准,夫妻财产约定仅具有债法效果;婚姻维度上夫妻财产约定直接产生约束力。夫妻特定财产约定可能成立夫妻间赠与、夫妻间借款以及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根据约定内容受身份关系影响的程度,有条件地适用各有名合同以及分割共有物等财产法规范。夫妻可通过特定财产约定及登记行为将特定财产的内外归属状态确定为一方所有、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也可通过约定排除适用依据出资来源决定财产婚内份额的推定规则。约定内容与登记内容不一致的,在对外涉及第三人利益时依据登记内容,在婚内析产或者离婚房产分割时依据约定内容。  相似文献   

14.
处理夫妻之间的生育纠纷不能无视当事人间的生育协议。因生育权的行使和实现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参与,因此生育协议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存在于所有行使和实现生育权的夫妻之间。生育协议的效力认定,应依据合同效力理论来进行,但在夫妻间生育协议履行中需赋予怀孕女方单方中止妊娠的权利,不过怀孕女方出于主观不愿生育的意愿中止妊娠,应视为违反生育协议的违约行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分别财产制下和发生离婚情况时享有基于生育协议的违约赔偿请求权。  相似文献   

15.
债权的对外效力逐渐扩张是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在我国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已成为大多数学者的共识,也是司法实践的必然要求。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构成要件是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建设中一个十分重要又必须解决的内容,要件明晰是认定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基础,是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正确适用的前提。认定第三人侵害债权应考虑以下要件: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行为人须是债之关系外的第三人,第三人主观上有侵害债权的故意,第三人实施了不法侵害行为,债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不法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16.
第三人欺诈问题理应适用于所有有相对人的法律行为。这里"第三人"范围要有所限制,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在考虑公平性和利益归属基础上加以确定。现行法律框架下,比照我国法律行为中的错误制度无法对受欺诈人提供充分救济。未来民法典应借鉴《德国民法典》所采纳的效力模式,在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事由情形下,赋予受欺诈人意思表示撤销权。  相似文献   

17.
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无直接调整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规范,致使司法机关对于夫妻忠诚协议效力存在有效论和无效论等不同认识。以广义契约论为支撑的有效论面临着适用准据法的困境,也无法对夫妻忠诚协议单独之诉等问题作出合理安排;无效说则无法适应道德义务法律化的合理诉求,也不能顺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家庭观的价值追求。为疏解上述难题,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应从夫妻忠诚协议的本质出发兼顾法律适用的体系性,将夫妻忠诚协议作为法定离婚损害赔偿规范的补充和延伸。一方面,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夫妻忠诚协议的约定适当提高过错一方的赔偿标准;另一方面,将夫妻忠诚协议约定的不忠行为纳入法定“重大过错”范畴,以体现过错认定中的意思自治。最高人民法院可通过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等形式指导类案裁判,各级人民法院也应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裁判文书说理,提高裁判的说服力和可接受性。  相似文献   

18.
保险合同是一种债权债务合同,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但由于其特殊性,各国都将其从合同法领域分离出来单独进行规范.与我国合同法相比,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效力形态只有有效和无效两种区分,以保险法第56条规定为例,许多在合同法看来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可以使之有效的可撤销、可变更以及效力待定合同都被保险法归为无效合同.这不仅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理,也影响着缔约的效率.因此,有必要完善关于保险合同效力形态的规定,区别对待保险法中规定的无效合同情形,将通过当事人意思自治可以使之有效的相对无效合同回归到合同法理论框架中去.  相似文献   

19.
论我国商事登记中不实登记效力制度的建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不实登记的效力 ,指商事登记中登记与事实不符的情况下登记事项是否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普遍效力 ;属于登记效力层次中的一般效力。不实登记有别于虚假登记。各国立法对不实登记的效力均遵循商事行为外观主义与公示主义这一最主要的法理基础 ,其例外则体现出对安全价值和效率价值的取舍。我国不实登记效力制度方面的立法还不完善 ,有必要明确相关概念制度 ,并区分登记效力和公告效力。  相似文献   

20.
对于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法律有必要确定以区别对待,即违反法律效力性规定的行为当然无效,而违反非效力性规定及法律有例外规定的行为则并不当然认定为无效.随着行为效力问题理论研究的深入,结合各国、各地区立法与司法实践经验,针对我国大陆立法与司法现状,有必要对我国大陆的民事行为效力理论进行价值和制度的双向重构:一方面在行为效力认定的价值构建中,重新确定立法的指导思想,将充分尊重民法之私法性、维护行为双方意思自治等理念灌输到法律中去;另一方面则从公法与私法关系、效力判断的理念基础等方面进行价值与制度的具体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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