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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伙组织发展到现在,出现了分化,按照合伙内部组织结构的特点,应当将合伙分为组织松散型的合伙与具有较稳定团体性的合伙两大类型。本文通过对民事主体本质的分析,认为无论在社会存在层面还是在法律存在层面上,合伙与法人的本质都具有同一性;从历史与现实的情况来看,责任形态不是合伙与法人相互区别的本质属性;构建民事主体概念体系,应当把质的规定性作为第一划分标准,首先根据本质的不同,将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和法人两种类型,然后利用其他标准,将自然人和法人分为不同的层次。因此,本文认为,应当将合伙并入法人的概念体系。 相似文献
2.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6,(1)
在民法典制定中,合伙立法应区分协议型合伙与组织型合伙、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民法总则的民事主体制度中应以组织型合伙、民事合伙为基本规范对象,商事合伙则应规定于商事特别法之中,而协议型合伙应主要受债法规则的调整。商事合伙可以一般适用民事合伙的规则,但民事合伙一般不应准用商事合伙的法律规定,隐名合伙制度也应在民法典中做出规定。 相似文献
3.
本文通过对合伙是独立民事主体这一观点所依据理由的罗列与辩驳,指出划分民事主体应有一根本标准,即:独立的民事主体依法应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以自己的独立财产来承担民事责任。最后依此标准得出合伙不是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而是根据其不同类型分别属于公民和法人这两种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的一种形式的结论。 相似文献
4.
关于合伙的法律地位之争由来已久,学者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合伙是否符合传统的民事主体的建构。作者认为,是否确立合伙的法律资格取决于其契机是否已经出现。为澄清合伙的法律地位,我们首先考察了民事主体的历史逻辑,以为合伙法律上的“正名”提供法理依据;其次讨论了合伙的发展过程,表明目前组织体形态的合伙在经济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最后通过对合伙的实体性进行法律分析,指出合伙是与自然人、法人不同的一种社会存在形态,确认其第三民事主体资格是必然的。 相似文献
5.
王飞云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52-59
合伙可区分为非企业型合伙与企业型合伙。非企业型合伙更多体现了合伙人之间的契约性,合伙财产归合伙人共同共有。与非企业型合伙不同,合伙企业作为独立民事主体,应当成为合伙财产的所有者。合伙人的补充连带责任不能构成合伙企业享有独立财产权的障碍。传统理论认为合伙企业财产归合伙人共有,这是个人主义本位观念的反映。事实上,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所持份额类似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我国法律规定成员的有限责任是组织体享有法人资格的前提条件,在这种法人制度框架下,我国宜将合伙企业作为第三民事主体赋予其财产所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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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俊琳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3,15(2):83-85
合伙是第三类民事主体 ,有契约性和组织性的特点 ,商事合伙与民事合伙在现实中很难分清他们的界限。我国现行立法在这方面存有明显的漏洞 ,其原因在于没有坚持民商合一的立法传统。对法人能否成为合伙人 ,立法界学界都有分歧 ,但是从法理及经济活动的实践分析 ,应认可法人的合伙人的地位和资格。 相似文献
8.
在我国,随着合伙的蓬勃发展,关于合伙的特征及其法律地位问题越来越受到民商法学界的广泛关注。本文从分析合伙的特征出发,分析合伙的构成要件,建议取消对合伙人资格的限制,使所有合伙都依法取得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相似文献
9.
论名称权及其民法保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名称权的基本含义和范围名称权是法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1]其客体是法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的名称。法学界的学者们对名称权的认识不尽相同。有的认为,名称是社会组织相互区别的标志,是使该组织特定化的符号,它起着与自然人的姓名同样的作用。[2]有的认为,名称是指非自然人的权利主体在社会活动中用以表现自己并区别于他人的标志。[3]还有的认为,名称又称字号,是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民事主体之间相互区别的特定标志,是它们享有独立人格的基础。‘。这些定义,虽然从不同的角度揭示了名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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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非法人团体大量存在,广泛参与民事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我国现行法赋予了非法人团体合同主体地位、著作权主体地位以及完全的当事人地位,却始终没有赋予其完全的民事主体地位.法国以及英美法系国家承认了合伙等非法人团体的民事主体地位,我国应借助制定民法典的契机,赋予非法人团体以第三民事主体地位从而使我国的民事主体制度臻于完善. 相似文献
11.
民法典应确立"其他组织"民事主体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民法通则未确立"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不足的分析,从历史潮流和人格理论出发,主张在今后的民法典中应确立"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以使我国民事主体制度更趋于完善. 相似文献
12.
非法人团体能否成为民事主体的问题,历来是民法学理论界争论的焦点。本文试从民事主体制度历史演变的客观规律以及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主体之间的内在联系的角度出发,探讨非法人团体在民事主体制度中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13.
本文对美国个人独资企业 Sole proprietorship,普通合伙 GP,有限责任合伙 LLP,有限合伙 LP,有限 责任企业 LLC,中小公司 Corporation 等几种商主体形式作一概括的比较分析,从责任形式、税务负担、企业管 理权等几个角度阐述了中小企业主在不同条件下选择不同商事法律主体的斟酌与取舍。笔者期待中国政府 在了解西方国家灵活多样的企业组织形式的基础上,在法律上认可更多灵活的、适应不同条件的、能为中国民 营经济采纳的企业组织形式,为中国的民营企业家与民间资本提供更广阔的经济舞台。 相似文献
14.
盐业合伙契约作为我国近现代一种独具民族传统特色的资本组织形式,具有十分丰富的内容和非常鲜明的特点.本文通过对盐业合伙契约内容和特点的分析,探讨我国现行合伙法律制度反映出的调整范围过窄、合伙组织形式单一等滞后于现实经济社会发展且亟待解决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现行合伙法律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5.
非法人社团民事主体资格刍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法人社团”是除法人与自然人之外的民事活动的主体的一种,但在我国其民事主体地位一直未得到民法的承认。本文从立法现状、理论研究现状和研究价值三个角度具体分析了“非法人社团”的研究情况。着重论述了非法人社团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可能性,通过对理论障碍和制度障碍的排除,论证了非法人社团应该成为自然人、法人之外的第三类民事主体。 相似文献
16.
非法人组织在实际生活中以不同的类型和形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非法人组织在我国民法上并没有取得和其作用相称的民事主体地位。通过分析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民事主体资格的判定标准及人格和权利能力的联系,认为民事主体资格的认定应采权利能力说,权利能力为能否成为民事主体的前提条件。我国民法上应规定非法人组织为第三民事主体,并确以其准法人的性质。 相似文献
17.
建立一种制度是为了解决一定的问题,而制度的建立是基于一定的价值取向。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是以法的正义性为价值取向,基于“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建立起来的。依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提起民事再审程序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有法定申请事由的当事人。本文从民事再审程序的价值取向出发,对发动民事再审程序各种主体的合理性试作分析。 相似文献
18.
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乃区块链智能合约的集合,具备主体、财产(代币)、成员权、表决机制等组织要素。去中心化自治组织设立时,投资者经由智能合约完成投资,取得投票、分红等权利,类似于众筹尤其股权众筹,但两种模式下所涉主体关系、组织治理方式存在本质差异。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亦非我国现行法上的商事信托,其法律关系结构区分显著;更非公司,不具有公司完备的中心化组织机关及法定性特征。从商事合伙主体要素、可推知的投资者意思、发起人最终控制者地位、衡平投资者保护与技术产业发展考量,当下适宜将其界定为有限合伙。 相似文献
19.
民事主体二元结构的反思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民法通则》所确立的民事主体“二元结构”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局限。从法律史的角度,民事主体从“一元结构”发展到“二元结构”,是法律适应社会需要的结果。法人走向民事主体的事实,揭示了立法上主体结构的空间是开放性的。摈弃传统确认民事主体资格的某些要素,完全能从理论上和立法上确认“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20.
以有限责任形态出现的合伙组织,尽管各国立法规定中的名称不同、规则不同,但俨然成为合伙组织立法的一种发展趋势。合伙组织大体上沿着普通合伙有限责任、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形成类似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合伙三种不同的路径,演变成合伙人个人无限连带责任在一定范围内受到限制,并有条件地承担有限责任的新型合伙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