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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专项培训费用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为了保护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积极性,<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一、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是在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方面的新突破.  相似文献   

2.
职工专业技术培训是劳动者权利义务的重要内容,用人单位出资培训是基于对产品质量和销售业绩的预期,因此,享有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权利,可就劳动者未履行服务期义务进行培训费用的追偿。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必须全面履行法定的和约定的义务,追究对方的法定和约定责任必须以己方无过错为前提,如果己方过错而造成对方被迫或违约将各自承担应负的责任。同时,培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其工资,工资底线不能少于最低工资标准。专项技术培训费用的范围应包括产生支付凭证的培训费、教材资料费、参观考察费、考试考证费、差旅费、食宿费等。  相似文献   

3.
<正>培训服务期违约金的支付情形主持人:《劳动法》明确,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同时允许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关事项,以及劳动者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赋予用人单位就培训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权利。那么,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应当支付培训服务期违约金呢?  相似文献   

4.
<正>案情简介某公司为一国有控股电气企业,于2011年7月27日招聘陈某到其公司,从事拉丝工作,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4年7月27日至2017年7月26日。该《劳动合同书》第36条约定:"甲方如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或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服务期,乙方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服务期和违约金的约定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签订专项协议,与本合同具  相似文献   

5.
政策问答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约定中,严格限定了违约金的约定条件。单位只有在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这两种情形下,才能设定违约金。也就是说,除非劳动者在约定的培训服务期满前离职或违反了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的约定,否则劳动者无需向单位支付任何违约金。因此,今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如果在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需承担违约责任的两种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辞职,是无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  相似文献   

6.
谈服务期协议争议处理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服务期条款,允许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进行额外出资培训后,与其订立服务协议,约定违约金数额.以此衡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利益,保证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后可以获得劳动者付出的相应劳动,避免劳动者在接受培训后任意离职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相似文献   

7.
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了额外利益(出资培训),这是我们认定服务期能否成立的基本出发点。在认定"专项培训费用"时,应把握该费用在出资渠道、金额起点和组成范围等方面的特殊性;在认定"专业技术培训"时,应甄别具体的培训形式,并判断培训期限是否具有合理性。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虽不能适用服务期的规定,但应允许当事人就特殊待遇问题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补充条款。  相似文献   

8.
“该员工带着自身的‘小九九’入职公司,目的一达到便拂袖而去。公司该怎么办?”一公司老总提出了疑问,甚至言语中充满着无奈,因为其并不知道公司有权要求这样的员工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达到目的就“拜拜”:员工应当支付违约金【案例】钟先生一直期望着参加某种专项技术培训而又不必承担巨额的培训费用。2019年1月,钟先生得知一家公司需要招聘人员并将送往参加该专项技术培训后,立刻想方设法应聘成功。培训完毕,即不顾已经与公司约定了五年的服务期,立马向公司递交了辞呈,甚至拒绝向公司支付5万元违约金。  相似文献   

9.
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指的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在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违反了劳动合同中其他有关约定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赔偿金。  相似文献   

10.
服务期的法律定性和法律后果   总被引:4,自引:1,他引:4  
服务期是劳动者因享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应当为其工作的年限。实践中,当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超过劳动合同尚未履行期限时,立法对于服务期的法律性质有多种选择。相应地,不同的选择方式导致对劳动关系继续运行的保障程度和对劳动者的约束程度、法律后果的利益倾向,以及认定是否违反服务期约定的难易程度等都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11.
尹明生 《中国劳动》2015,(3X):60-62
我国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的立法初衷主要是在刚性解雇保护制度背景下,使用人单位能够较简便、快捷解除不符合要求的劳动者,适当降低用人单位的风险,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高效配置,充分促进就业。为更好地实现试用期制度的立法初衷,相关具体制度应当改善。比如,约定试用期超过法定试用期限时,劳动者应当有权选择确定超期无效或反推确定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工资低限标准应当予以明确;对"录用条件"应当作出广义理解的相关规定,相关法条应当修改为"经试用期考察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约定了服务期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的不支付违约金等。  相似文献   

12.
我国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的立法初衷主要是在刚性解雇保护制度背景下,使用人单位能够较简便、快捷解除不符合要求的劳动者,适当降低用人单位的风险,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高效配置,充分促进就业。为更好地实现试用期制度的立法初衷,相关具体制度应当改善。比如,约定试用期超过法定试用期限时,劳动者应当有权选择确定超期无效或反推确定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工资低限标准应当予以明确;对"录用条件"应当作出广义理解的相关规定,相关法条应当修改为"经试用期考察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约定了服务期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的不支付违约金等。  相似文献   

13.
<正>案情简介张某为医疗影像技术人员。2010年5月,张某与某医院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医院按规定为张某办理了社会保险,但没有办理住房公积金。2013年6月,医院经联系派张某到国内某大型医院专项进修学习医疗影像技术1年并签订专项技术培训服务期合同,合同规定张某进修学习期间医院为张某支付学习培训、差旅等费用暂计为10万元,张某服务期自进修学习结束即自2014年7月起计算为5年,张某违反服务期约定应按规定向医  相似文献   

14.
我国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的立法初衷主要是在刚性解雇保护制度背景下,使用人单位能够较简便、快捷解除不符合要求的劳动者,适当降低单位的用人风险,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高效配置,充分促进就业。为更好地实现试用期制度的立法初衷,相关具体制度应当改善。比如,约定试用期超过法定试用期限时劳动者应当有权选择确定超期无效或反推确定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工资低限标准应当予以明确;对"录用条件"应当做出广义理解的相关规定。相关法条应当修改为"经试用期考察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约定了服务期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的不支付违约金等。  相似文献   

15.
《中国劳动》2007,(2):46
由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相较于普通劳动者来说对用人单位造成的影响要大,因此对于他们离职责任的承担问题更吸引人们的关注。那么,针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约定的违约金,除了涉及保守商业秘密事项、服务期事项外,是否应当允许就劳动合同期限的履行约定违约金?  相似文献   

16.
李洁 《新劳动》2002,(24):47-47
违约金问题,国家并无一定标准,除非辞职者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才须赔偿。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上没有关于违约金方面的条款,劳动者辞职时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便可不支付违约金。劳部发(1995)223号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相似文献   

17.
政策问答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仍未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针对不少用工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相似文献   

18.
对于一起因签订有专项培训协议的劳动者突然离职引发的培训费争议,上一期我们集中讨论该案的劳动用工是直接用工还是劳务派遣用工。本期在分析说明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因专项培训费所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并应比照有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就培训费的规定进行处理的基础上,讨论诸如在前一个服务期未满的情况下签订的新的培训协议与原协议之间是并存还是替代关系、前述情况下用人单位如何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等与培训及服务期协议有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9.
问:刘某2010年9月1日与某公司签订了10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了10年的服务期和2万元违?约金。2012年4月1日,刘某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书,并一直工作到4月30日。5月1日,刘某向公司提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公司负责人却说刘某入职后公司对其进行了两周的岗前培训,现刘某在公司刚工作一年零八个月,违反了服务期约定,应当先向公司支付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的违约  相似文献   

20.
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某于2007年5月18日到被申请人青岛某酒店管理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07年10月1日起至2008年9月50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申请人的工资标准为4500元/月.双方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乙方违约前6个月的平均工资乘以未履行期限(按月计算)乘以50%(最高不超过100%).2008年1月10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旷工3天,私拿被申请人处物品、扰乱被申请人处工作秩序,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上述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裁决:撤销被申请人2008年1月10日对申请人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支付违约金20250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5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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