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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汤某,1971年到某镇办金矿从事井下作业,1985年该镇办金矿被A金矿兼并,汤某亦随之转到A金矿工作,但再未从事井下作业.1986年A金矿以汤某年龄偏大,不宜在矿区工作为由将汤某辞退,并支付了生活补助金.汤某回乡后一直务农,直至1994年又到B企业看大门.1998年汤某经市职业病防治中心确诊为矽肺Ⅲ期,1999年7月经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认定为因工负伤,1999年8月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为三级伤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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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问:王某于2006年10月受聘于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从事车床操作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书面劳动合同。2007年12月,王某在工作时不幸被溅起的铁屑伤到左眼。王某所受的伤害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伤残等级八级。由于公司未为王某办理工伤保险,全部由公司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了相关的工伤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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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发生工伤后申请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可能出现由于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工作没有完结,工伤职工缺乏必要的经济来源而影响到对其伤病的治疗,有的甚至还危及到生命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取先予执行、先行裁决的方式,裁定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费用用于工伤职工伤病的治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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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条例》的深入贯彻,工伤保险工作中遇到了一些新问题,出现了一些新情况,给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做好工伤保险工作和争议处理带来了一些困难。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劳动保障局的张立人同志将这些问题进行了整理,现就《条例》的操作实务提出以下几个问题,欢迎大家参与讨论。一、关于工伤认定1.工伤认定的管辖问题根据《条例》第17条和《工伤认定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7号,以下简称《办法》)第3、4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在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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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李某在某发展公司承包的项目工地上从事提灰、捡砖等工作,其工作时间没有具体规定。2018年4月26日12时左右,李某在该项目工地取午餐时,不慎被地面堆放的钢筋绊倒受伤,送医后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2018年5月14日,李某丈夫向项目所在地的市人社局提出李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通过调查核实,于2018年7月11日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并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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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实施以来,有关工伤认定法律文书格式,一直没有作统一规定.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后,各地也都自行设计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笔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几种常用的工伤认定法律文书制作,谈谈自己粗浅的想法,以供同行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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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8年3月,李某经人介绍至某煤矿从事采煤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实行计件,每月2500元。2009年3月,李某工作中右小腿骨折,住院治疗四个月,被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被当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评定为九级伤残。2009年8月,煤矿决定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同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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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事件回放职工易某2010年5月至2013年8月在某煤矿从事井下挖煤工作,2013年10月在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鉴定为尘肺Ⅱ期。易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认定为因工负伤。争议焦点易某未向煤矿领导报告,自已直接申请医疗卫生机构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其职业伤害性质能否认定为因工负伤?用人单位认为,易某在煤矿工作多年,在未向矿厂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同意的情况下,自已直接到市疾病预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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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发布的指导案例40号“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对指导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和人民法院相关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审判指导意义重大.该案例对职工受伤工伤认定中“工作原因”、“工作场所”做了比较宽泛的解释,同时认为职工在从事本职工作中存在过失而受伤不影响其工伤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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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申诉人孔某于2000年3月进入被诉人某五金工具厂从事淬火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同年7月7日,申诉人在工作时不慎被化学物质灼伤左眼,当时未经工伤认定.伤愈后,申诉人仍留在被诉人处工作.2002年5月24日申诉人左眼眼病发作,当天即离开被诉人处不再上班.其后,申诉人向被诉人要求享受工伤待遇未果.同年7月15日,申诉人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区仲裁委遂委托区劳动保障局对申诉人进行工伤认定,8月28日区劳动保障局作出了认定申诉人是工伤的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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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认定的情形,同时为了体现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规定了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的情形。但是,视同工伤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诸多争议,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视同工伤的认定应该确立宽严相济的认定原则,严格遵守"与工作相关"原则,并宽泛认定"与工作相关"的情形。在操作层面,应统一突发疾病视同工伤认定标准,运用用人单位是否因劳动者行为获利这一标准认定工作时间与岗位。取消48小时时间规定,减少伦理风险,并确立突发疾病的原因与工作的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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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