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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的四起案件中,对工伤认定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上下班途中”等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对处理类似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违法转包工伤用工单位担责
[案情]南通六建公司系国基电子(上海)有限公司A7厂房工程的承包人,其以《油漆承揽合同》的形式分包给李某,约定李某所雇人员接受南通六建公司管理.李某又转包给王某,王某招用张成兵进行施工.李某和王某均无用工主体资格,也无承揽油漆工程相应资质.张成兵在施工中不慎受伤.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确定张成兵与南通六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南通六建公司起诉请求撤销工伤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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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接到某企业通知后前去该企业面试,面试结束,该企业为了进一步了解李某的工作实践能力,便让李某操作车床,以作为录用前考察的一个方面。操作过程中李某左手食指被车床压骨折,受伤后某企业及时将李某送到当地医院进行了救治。李某出院后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对其受伤后作出相应赔偿,但企业认为还未与李某形成劳动关系,企业及时将李某送到医院医治,已经尽到企业的责任了,不应该再承担其它责任。争议焦点:李某受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本案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受伤应当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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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在泸县施工的攀枝花市某建筑公司发生一起事故,造成一农民工受伤。泸州市劳动保障局对受到事故伤害的农民工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后,该建筑公司不服,以该公司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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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李某在某发展公司承包的项目工地上从事提灰、捡砖等工作,其工作时间没有具体规定。2018年4月26日12时左右,李某在该项目工地取午餐时,不慎被地面堆放的钢筋绊倒受伤,送医后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2018年5月14日,李某丈夫向项目所在地的市人社局提出李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通过调查核实,于2018年7月11日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并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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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唐某2011年2月26日经人介绍到某建筑公司上班,2月27日下午上班在抬预制板中不慎压伤右脚,造成三脚趾粉碎性骨折。唐某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认定为因工负伤。争议焦点唐某与公司尚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天上班发生事故致伤,其受伤性质能否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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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发布的指导案例40号“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对指导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和人民法院相关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审判指导意义重大.该案例对职工受伤工伤认定中“工作原因”、“工作场所”做了比较宽泛的解释,同时认为职工在从事本职工作中存在过失而受伤不影响其工伤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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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去年12月,刘某以挂靠某建筑公司单位的名义承揽了某市玫瑰园小区的建筑施工工程。刘某雇用王某为塔吊司机。一天,在施工中王某因小事与吊车下面另外一个施工人员发生口角,在准备下来殴打另一个施工人员的过程中,不慎掉下吊车致伤残。王某的直系亲属向区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为王某是在工作期间受到的伤害,要求认定为工伤。劳动保障局认为,王某虽然是刘某雇用,但刘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被挂靠单位某建筑公司属于事实上的用人单位,王某和某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王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属于工伤。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