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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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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赵晓燕 《中国劳动》2006,(11):51-52
为了方便劳动争议当事人依法行使仲裁权利,实现劳动争议案件快立案、快办案、快结案,体现公平、效率,切实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简易程序》《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实施便民劳动仲裁意见》。山东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将在案前调解、立案、审理和仲裁文书的制作与送达等全过程中实施1…  相似文献   

2.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关系着民生、关系着稳定、关系着百姓的切身利益.几年来,松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科(仲裁院)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加强推行"快立、快调、快审、快结"的贴心服务,案件处理周期明显缩短,调解结案率明显提高,以优质、高效、贴心而著称,受到了全市人民的好评. 民情我应,细致认真地做好接待服务 松原市劳动人事仲裁院全体同志从接待工作抓起,深入细致开展工作,注意倾听百姓声音.2013年12月20日下午4点多钟,30多名农民工来到松原市劳动人事仲裁院,诉请帮助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这些人情绪激动,心绪不平.  相似文献   

3.
吉志铭 《中国劳动》2007,(10):32-33
从今年开始,江苏省泰州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大力推行"和谐仲裁"新机制,把和谐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最终目标,把全部工作都放在谋和谐、促和谐、保和谐中去考虑、去策划、去拓展。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水平得到了全面提升。今年上半年,全市共处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3300件(不含上期未结案数21件),劳动者当事人数3386人,涉及经济标的5109.45万元,已审理结案3224件,结案率达97.1%。  相似文献   

4.
我国劳动违法行为的纠正机制存在定位不准、效率不高、衔接不畅等突出问题,要重新审视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诉讼各自的优劣与利弊,实现合理分工与有机衔接,使两者形成合力,构建纠正劳动违法新机制。如劳动监察应当以主动巡查为主,对金钱给付类投诉案件应当赋予劳动监察调解权;劳动监察处理金钱给付类投诉案件时穷尽调查职责仍无法认定事实的,应允许转向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劳动仲裁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需要进行处罚的劳动违法行为,应当建议劳动监察立案查处等。  相似文献   

5.
劳动争议裁审机制存在一系列问题,如裁审关系无法定位,裁审衔接不畅,造成审判资源浪费;裁审程序繁琐、周期过长。应当重塑裁审体制:作为近期选择,维持"一裁二审",加强仲裁制度完善,重构裁审衔接机制;作为中期选择,取消仲裁前置,"或裁或审,各自终局";作为最终选择,"只审不裁,取消仲裁"。  相似文献   

6.
分别制作终局和非终局裁决的执行,会出现同一案件的两份生效法律文书对事实认定不统一的现象,势必削落劳动仲裁和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也会给劳动仲裁和法院的裁审衔接工作带来困扰。本文提出在分别制作终局和非终局裁决时,灵活运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5条之相关规定,劳动仲裁部门建立健全纠错机制。  相似文献   

7.
正今年以来,吉林省前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立足社会稳定大局,进一步优化农民工劳动争议调处工作机制,依法妥善处理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确保全县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一是热心开展法律援助。充分发挥"仲裁便民服务窗口"的职能作用,开展仲裁工作一站式服务,扎实推动仲裁惠民工作。及时为每一位前来办事的农民工朋友答疑解惑,热情地向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咨询服务,准确地为咨询者做出案件风险告知。对前郭县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农民工的案件,予以优先受理,简单案件通过庭前前置程序着力调解,一般案件直接开庭审理,并力争在立  相似文献   

8.
应建立"裁审分离"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总被引:3,自引:3,他引:3  
一、我国劳动争议"裁审并轨"处理体制的制度缺陷 <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条的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选择程序,但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相似文献   

9.
劳动争议处理模式的缺失 ——劳动争议处理的立法缺陷。尽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立了有限的一裁终局制.但适用范围有限.并未从改变“一裁两审”和“先裁后审”的争议处理机制。并且.由于仲裁机构没有实施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的权力.导致当事用人单位有充裕的时间隐匿、转移财产.从而使仲裁裁决后无财产可供执行。该立法的本意是使仲裁成为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充分利用劳动仲裁部门熟悉劳动法律规范的优势.减轻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并能有效地得到法院的司法监督和司法保障。  相似文献   

10.
2004年上半年江苏省泰州市两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乡镇办事处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957件,上年结转65件,涉及劳动者2311人,涉及经济标的628万元,其中集体争议7件,涉及劳动者206人。经过努力,审理结案1924件,结案率95.2%,其中仲裁裁决结案96件,仲裁调解结案263件,其他方式结案15  相似文献   

11.
正隆昌县今年以来立足源头化解劳动纠纷,着力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一是强化劳动监察。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体系,建立就业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用工监察工作联动机制,完善三方协调机制。目前,已纳入监管范围的企业有973户,涉及职工1.24万人,通过监察,追发劳动者工资397.66万元,督促补缴社会保险费2.72万元。二是强化调解仲裁。成立县仲裁院,充实仲裁力量,开辟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开通劳动者维权投诉电话,通过调解仲裁,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1210.24万元。三是强化专项执法。县人社、住房、公安等八部门联合开展为期4个月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确保元旦春节期间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截至目前,专项检查重点企业46户,涉及劳动者5750人,督促发放工资75万元。  相似文献   

12.
截止今年4月底,武隆县今年依法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1件,已处理结案20件,结案率达95.2%。该县自实施《劳动法》以来,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县里及时调整充实了仲裁委员会成员及其办事机构的人员,配备了业务能力较强的同志专门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强化了基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到目前为止,县属企业组建了调解委员会,占应建数的100%,从事调解工作的专(兼)职人员达240多人,平均每户企业有4.5人,及时预防和处理了劳动争议,较好地发挥了劳动争议处理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从今年已结案的20起案件来看,其中企业胜诉的3件,职工胜诉的2件,双方部分胜诉的15件,分别占结案数  相似文献   

13.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采取的是一调一裁两审、先裁后审的解决机制,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  相似文献   

14.
<正>日前,江为提高劳动仲裁办案效率,确保办案更加公正,浙江省东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加快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运用科技手段进行案件追踪分析讨论,提高了办案质量,得到了各方的肯定。从2014年1月起,东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引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信息管理系统,以网络为依托,将劳动仲裁案件从申请、开庭、合议和裁决到结案等流程均录入在线系统,大幅度提高了案件的检索与统计效率,加大政务  相似文献   

15.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采用的是“一调一裁两审”的处理机制,也就是说,一项劳动争议,如果未经劳动仲裁,一般是不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因此,对于绝大多数劳动争议案件来讲,劳动争议的仲裁是不可逾越的必经程序。当上述的前提确定下来之后,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就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决定了劳动诉讼的受案范围。如果劳动仲裁机构准确地、全面地受理了劳动争议仲裁的案件,那么,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工作就比较顺利,否则将立刻带来两个后果,其一是把不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受理了,另一个是把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排除在外。如果是前者,那还…  相似文献   

16.
看了<中国劳动>杂志2000年第9期刊登的题为<此案应由哪个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例,笔者认为,在通常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7条第一款关于"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之规定处理,是完全能够行得通且无可非议的.但是第17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的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这就表明<条例>对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存在一定的灵活性,并非一成不变的.  相似文献   

17.
<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简称"两法衔接")是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将行政执法中查办的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工作机制。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定为犯罪行为,正式开启了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大门。通常,劳动保障行政执法部门在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时只注重与公安机关进行衔接与合作,忽略了与检察机关的协作。笔者以一例恶意欠薪案为例,谈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如何在"两法衔接"中加强与  相似文献   

18.
<正>在劳动争议司法实践中,劳动仲裁时效往往是当事人争议的一个焦点问题,对于仲裁时效法律适用的准确把握,不仅涉及到仲裁与诉讼的有效衔接,更决定了案件的审理方向和处理结果。仲裁时效作为一种抗辩事由,在一方当事人(主要是用人单位)提出的情况下,无论是仲裁机构还是人民法院均应当审查仲裁时效期间是否超过法律规定,此无争议。但对于当事人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的情况下,应否主动审查仲裁时效期间,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掌握标准并不统一,造成司法实践中比较混乱,有必要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19.
自2020年11月成都市青羊区劳动纠纷"一站式"多元化解联动处置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正式揭牌以来,坚持"源头预防、多方联动、调解为主"的主基调,着力构建"一站式"劳动纠纷多元化解新形态,让劳动维权进入"快车道"。全面整合权益保障力量,实现矛盾化解由"单线"进化成为"多元"中心由青羊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区法院牵头负责,整合区仲裁院、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法院巡回法庭、法律援助中心、女职工维权中心等资源,联合设立了11个调解室、4个仲裁庭、1个巡回法庭、1个法律援助站、1个律师会客室,涵盖了劳动监察执法、"互联网+调解仲裁"、工会法律服务、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司法确认等功能,打破以往各单位"单兵作战"的局限,为劳动争议纠纷提供"一站式"管理、"一窗式"办理、"一条龙"处理。  相似文献   

20.
崔子晗 《中国劳动》2006,(11):24-25
劳动争议发生后,需要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究竟应向哪一级、哪一个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各级争议仲裁委员会、同级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如何确定,这就涉及到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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