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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旷缺是指继承人有无或生死不明的状态。为保障未知继承人、遗产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我国有必要建立完善的继承人旷缺制度,并对无人继承遗产的性质,遗产管理人的选任、职责、责任、权利,以及无人继承遗产的最终移交等问题予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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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遗产继承纠纷中,有这样一种情形,就是遗嘱处分的财产在遗产分割前发生灭失,继承人之间对所灭失的财产是否应从其他未经遗嘱处分的遗产中先予补偿。比如,王某有两个儿子,并有财产A、B、C。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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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晖 《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9(5):54-56
在我国,由于受传统继承习俗的影响,被继承人死后有数个继承人的,继承人一般并不立即要求分配遗产,往往一段时间后才进行分割。我国《继承法》并未规定继承人在这一期间的法律地位。对遗产分割前遗产的归属及各继承人的法律关系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有利于解决共同继承纠纷,有利于保护继承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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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
限定继承是我国继承的基本制度,其目的是公平的保护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我国继承法采用了无条件的限定继承,法律只关注到继承人的利益却忽视了遗产债权人的利益,有背于限定继承的宗旨。所以,有必要重构我国的限定继承接受制度,以完善我国的限定继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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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割的效力应采取移转主义。遗产分割中共同继承人瑕疵担保责任的依据在于实现共同继承人间的公平,遗产分割方法并不影响继承人之间应有部分之相互移转,仅影响遗产由共同共有转变为各继承人单独所有的物权变动效力。遗产分割后,各共同继承人以其所分得的遗产份额为限,对其他共同继承人所得的遗产瑕疵,与出卖人有同一的担保责任。各共同继承人对其他共同继承人所分得的遗产债权,以遗产分割时债务人的支付能力为限,负担保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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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都是因继承人死亡无权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两者应该如何区别呢?赵某系某公司经理,其妻王某长期病休在家,夫妇二人生有一子一女。儿子赵宏与本厂职工王英婚后生有一子赵小刚,并于1992年因车祸丧生。女儿赵娟未婚,与父母同住。赵某因工作关系经常出差,1995年结识了南方城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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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了,母亲还健在,父亲的遗产能马上分割吗?儿女们要求分割父亲遗产的诉求能得到法律支持吗?2010年年底,湘西南某法院审理了这样一桩交织着亲情与法律的遗产继承纠纷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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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115-120
作为一种业主制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继承不仅涉及继承制度的基本原理,还要兼顾营业维持和交易安全的要求。现有的立法不能满足上述需求,需要在继承制度和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加以完善。在遗产分割方面,应该增加禁止遗产分割的期限,并将共有作为遗产分割的方式之一;在责任承担上,继承人如果继续经营企业的,应该对企业原有的经营性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企业形式上,数个继承人共同经营企业的,应该及时变更企业的组织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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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继承纠纷案。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尽赡养义务多的子女判决多得遗产。最小的小妹李英系原告,与被告四人系兄妹,被继承人张花丽(女,76岁)系原、被告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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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苑芹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1994,(4)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我国现行法律确认了这一制度。现行《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在代位继承中,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为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制度的核心,是代位人取代被代位人的继承顺序继承被代位人所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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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遗产继承纠纷中,有这样一种情形,就是遗嘱处分的财产在遗产分割前发生灭失,继承人之间对所灭失的财产是否应从其他未经遗嘱处分的遗产中先予补偿。比如,王某有两个儿子,并有财产A、B、C。王某留下遗嘱,将其财产A、B给大儿子继承。但王某死亡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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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的规定不尽合理,表现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过窄,继承顺序设置不合理。为了继续发挥继承制度的家庭扶养职能,延缓遗产归公的行程,平衡配偶继承人和血亲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建议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大至被继承人的侄甥子女、伯、叔、姑、舅、姨、(外)曾祖父母以及堂表兄弟姐妹;并将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由现在的两个增加为五个;继续保留父母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地位,将配偶列为非固定顺序继承人,保留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限制继子女的继承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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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峰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8(6):147-153
古巴比伦时期家庭财产继承的基本原则为父系单线继承,遗产分割为诸子平分,世俗女性享有
有限继承权。古巴比伦人还存在着遗嘱继承,被继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处置自己的财产。继承人如果
犯有重罪或不尽赡养义务,则丧失继承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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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庭云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40(1):102-106
法定继承是“家文化”的充分彰显,无论是以嫡长子继承制为主的古代继承制度,还是现代大多以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作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的继承制度,法定继承总是以财富的家庭传承与代际流转作为其本质特征。故,民法典法定继承制度建构一方面需要加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拓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避免出现无人继承的情况,尽量保护被继承人家庭传承与代际流转的愿望。另一方面在配偶、父母、丧偶儿媳与女婿的继承制度建构上,也应从家庭传承与代际流转出发,避免财富旁落、遗产外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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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学者认为继承制度中,遗产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前享有继承期待权,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享有继承既得权。对于继承权的性质,学者们有很多观点,大多认可它是一种民事权利,是五大民事权利(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之一。但没有给继承权作出明确的定性。通过分析,我们认为,在继承制度中不存在继承期待权;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取得遗产之前,遗产仍然归被继承人所有;继承权只是一种资格,而非民事权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