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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构建公司章程与公司法关系的合理框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司章程是公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法是市场经济社会重要的民商法之一。公司章程与公司法关系的合理框架应是"融合互动性和矛盾冲突性"。通过什么途径和措施构建公司章程和公司法关系的合理框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研究课题。  相似文献   

2.
公司章程修改的法律限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为适应经营环境的变化通常要适时修改公司章程。各国公司法都允许公司章程自由修改,出于公正的要求均在公司法中对修改施加一些基本限制。一般公司法限制公司章程修改的主体,要求公司章程修改须经过特别决议通过,公司章程变更后应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公司章程修改还可能存在特殊情形,这就要求:公司章程修改不能影响特别股股东的权利,不能完全排除公司法的适用。  相似文献   

3.
本文通过对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分析研究,从公司法的三大品格和公司章程的三大价值入手,以企业成本为视角构建了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三种基本交往模式,以期达到对公司、市场行为体系的运作和发展在理论上的基础指引和解释说明作用.  相似文献   

4.
我国新《公司法》尊重意思自治的理念,凸显公司章程的效力。新《公司法》分别从对公司内部组织关系、经营行为的效力和对外的效力两个方面予以规定,同时明确了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准确界定了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的关系以及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似文献   

5.
论公司法强制性规范与公司章程自由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司法中强制性规范的适用不可约定排除或变更。与补充性规范、赋权性规范相比,强制性规范适用时公司章程自由最小。公司章程虽不能偏离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但却可以将强制性规范明确化、具体化并在一定程度上扩展强制性规范。  相似文献   

6.
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公司的股东根据法律的授权,可以越来越多地制定“个性化”的公司章程,但是,对于如何解释存在争议的章程条款,在实践中却无章可循。文章认为公司章程的解释首先应当厘清公司章程中股东约定的具体制度的适用条件;其次应把握好公司章程规定的具体制度中整体内容的构成,对公司章程中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的理解产生冲突时,应当适用《公司法》的一般性规定进行解释,对章程中任意记载事项的理解产生冲突时,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解释规则进行解释。  相似文献   

7.
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是必要条件之一。新公司法出台后,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英美法系中的发起人含义与大陆法系不同,我国公司法应明确发起人的形式要件,即在公司章程上签章。关于发起人的资格,我国公司法应规定其任职的消极条件,同时课以信托义务。  相似文献   

8.
确定公司违反章程规定对外担保行为的效力,要考虑公司章程的公示效力、交易当事人的审查义务、《公司法》第16条第1款的规范性质等。《公司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使得公司在对外担保时,应根据章程规定的机关作出决议并受章程规定的数额限额约束成为法律要求,具有公开宣示的效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原则上取决于其违反的是否属于公司根据《公司法》第16条第1款针对对外担保所制定的章程规则。  相似文献   

9.
股份自由转让权是股东的一项初始权利,在法律未禁止的情况下,股东可以以之与股份公司交易,由公司章程限制股份转让,从而形成新的更有效率的权利安排。公司章程限制股份转让应以提高效率为目的,并应具有合理界限。我国公司法中关于股份转让方面的规定存在结构性的缺陷,应遵循经济逻辑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0.
公司章程,是有限责任公司存续之必备要件,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其之于公司正犹如宪法之于政治国家一样重要。在法律性质上,作为一种主要规范股东相互之间关系的法律文件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既具有契约性又具有团体性,但其契约性较团体性更强,因而公司法应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作较为宽松的规范,以充分尊重和保护股东的自由意志,从而充分发挥有限责任公司的独特价值。  相似文献   

11.
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是公司内部最核心的信息记载文件,然而长期以来股东名册未能受到法律和实践的足够重视,导致实践中股东名册的价值逐渐被公司章程所吸收。公司章程作为自治规范,其所记载的应当是公司的身份信息和组织运营规则这一类相对静态的信息,而股东名册作为法定股东资格认定依据,应当专门记载股东及其出资这一类相对动态的信息,由此二者功能得以区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一定程度上对此作出回应,但仍未能凸显股东名册在股东资格认定方面的唯一性和权威性。公司章程与股东名册功能区隔的实现,一方面需要系统性提升股东名册的法律地位并规范其置备与管理程序,另一方面需要培育商事主体的契约精神、诚信意识以及股东身份意识等成熟的商事观念。  相似文献   

12.
独立董事制度是由美国特殊的公司治理结构所决定的,该制度在我国现有的经济土壤之中并不适宜生长,应将《公司法》第123条理解为任意性条款,将设立独立董事的权利赋予公司章程,允许公司根据需要来自行选择是否设立独立董事制度。  相似文献   

13.
最初的公司法是一套组织法而不是行为法,因为公司法的基本作用在于确立公司的主体地位。但当公司被拟制为法律上的人的时候,就已经预示着公司的行为规范的设立只是迟早的事情。当公司的行为损害到社会公众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对公司行为的约束即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公司立法从组织法到行为法的转变过程,也就是公司权力的行使不断地受到限制的过程。公司权力的行使不仅取决于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还取决于其他各种约束公司行为的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14.
股权作为股东的一项民事权利,具有整体性、复合性的特点,代表着一定的财产价值,具有可继承性,应遵循概括继承的原则。作为法定的引起股权转让的原因,股权的继承将导致公司股东和股权结构的变化,为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的继承做出限制性规定。但公司章程的约定是否应该有法定的底线,如何平衡公司现存股东与死亡股东继承人之间的利益,仍需要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15.
新《公司法》明确了股东知情权纠纷的司法救济渠道,加大了股东知情权保障,但仍存在不足。要处理好股东知情权纠纷引发诉讼的相关实务问题,就必须解决好相应的原告资格、被告资格、诉讼请求范围、举证责任分配以及公司章程限制股东知情权内容的认定等问题,以期通过公司法的修改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股东知情权制度,使股东的知情权保护得到全面落实。  相似文献   

16.
公司章程的契约性与自治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司章程具有契约性与自治性双重属性。就公司设立者和其他股东而言,公司章程具有契约性;从公司组成者的角度而言,公司章程具有自治性。而从公司章程变更的角度,公司章程又具有双重属性。界定公司章程的性质对公司股东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7.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除名是指股东由于自身过错,其行为妨碍或者严重影响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共同权益,致使股东之间基于信任关系的人合性难以维持,在解散该有限责任公司不利益的情况下,通过章程或者公司法强制剥夺该股东在本公司的股权,使其丧失股东资格的一种行为。由于我国当前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很多股东肆意违反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义务,侵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权益,尤为突出的是股东瑕疵出资和抽逃出资,而我国公司法并没有除公司自治之外的法定股东除名的条文,因此有必要为股东除名的立法提供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18.
本文通过对公司章程的功能和属性的分析,阐明了公司章程自由对于企业实现自治的重要意义和重要作用。通过分析公司制度创新在企业创新活动中的重要地位,论述了公司章程自由在公司制度创新活动中所具有的保障作用。  相似文献   

19.
经理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组成部分,其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无法替代。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经理的职权做了相对明确的法律界定,这是我们认识经理法律地位的基础。对经理职权的界定,应当充分重视和尊重公司股东基于章程的自治需求,把对公司经理法律地位的认识建立在公司章程的基础之上。作为公司机关之一,经理在合理授权下(无论是公司章程或是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获得的职权是其发挥价值的制度基础。我们需要一个现实和有效的制度设计,来发挥经理的积极性和作用,又不至于损害股东、债权人、其他利害相关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相似文献   

20.
在公司章程中规定限制董事改选数量条款被我国上市公司作为抵御敌意收购的武器,但这一做法的效果和效力引起了实务界和理论界的争议。在公司章程中规定限制董事改选数量条款仅能保障董事不会一次性的全部被更换,但是董事如果在任期届满前辞职或者公司可以随意罢免董事,会影响其反对敌意收购的效果。其必须与公司不得随意罢免董事相结合,才具有反对敌意收购的效果。限制董事改选条款的效力问题不应当仅从公司法条款的性质入手,而应当考虑到累积投票制的立法状况和公司的实际运用。强制性的累积投票制下,限制董事改选数量条款因违反累积投票制的立法目的而无效。股东会选举董事的条款属于调整公司权力结构的内容,是强制性条款,但是在公司章程中规定限制董事改选条款并不因此而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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