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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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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贿犯罪的唯一主体.在现实中,诸如党政机关人员、村级基层组织人员、假国家工作人员等能否构成受贿罪主体的问题,既是界定受贿罪主体范围的疑难问题,也是有效打击受贿罪必须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贿犯罪的唯一主体.在现实中,诸如党政机关人员、村级基层组织人员、假国家工作人员等能否构成受贿罪主体的问题,既是界定受贿罪主体范围的疑难问题,也是有效打击受贿罪必须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在主体要件上以国家工作人员为必要,这种立法规定使一些将要成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人员收受贿赂或索取贿赂情况,由于主体要件不合格而不能纳入到刑事制裁中,法律存在漏洞。西方发达国家设置了职前受贿罪对此情况进行规制,并取得了较好效果。引入职前受贿罪有助于弥补现行刑法漏洞,预防和惩处此类犯罪。  相似文献   

4.
受贿罪的法律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我国1979年刑法是这样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1982年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对受贿罪的法律主体也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此后在1988年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扩大了受贿罪的法律主体范围,到1995年的《惩治违反公司法的决定》又限制了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到1997年修改过后的新刑法对受贿罪的法律主体同样规定得相当清楚明白,即国家工作人员。看来在认定受贿  相似文献   

5.
刑法增设"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打击国家工作人员"身边人"受贿犯罪、严密贿赂犯罪的刑事法网有积极意义。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适用中存在现职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及关系密切人如何界定、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应的行贿行为如何定罪等六个难题。这些难题使得实践中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判决不多,法条运行的实际效果与立法加大反腐力度的初衷相距甚远。  相似文献   

6.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社会组织形式的复杂化及社会主体形式的多样化,有必要对一些特殊主体、特殊行业收受贿赂行为的界定进行深入研究。村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应包含村党支部成员、村民小组成员,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村基层组织临时聘用从事相应公务的人员,同样可以构成受贿罪;在社会转型时期,新闻媒体单位的多样性及新闻记者身份的复杂性,决定了对新闻记者收受贿赂的行为应具体分析;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受回扣的,应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相似文献   

7.
受贿罪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腐败犯罪。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存在缺陷,不利于有效预防、严厉打击腐败犯罪。《刑法》将受贿罪的主体仅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无法彰显我国法律在国际上的威严,也不适应国际社会联合打击腐败犯罪的需要,因而应将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纳入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在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上,应当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将其规定为量刑情节。在受贿罪的刑罚体系上,由于受贿罪具有贪利性特点,所以应当增设罚金刑,以国家工作人员的平均年收入数额作为起刑点;取消受贿罪的死刑设置,有助于追究外逃贪官的法律责任,挽回流失的大量公共资产。由于受贿罪和贪污罪都属于职务犯罪,二者侵害的法益相同且《刑法》对二者规定了相同的量刑标准,所以对贪污罪的规定也应进行相应的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8.
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相关刑法理论,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必须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其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均应以本罪共犯论处。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的对向行为不应以独立罪名论处,应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共犯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并没有对身份做专门规定,在刑法理论中,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问题存在着不同意见。本文主要探讨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定性问题,笔者认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与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可以成为受贿罪共同犯罪的教唆犯、帮助犯和实行犯,并且应按照以特殊身份说为基础、职务利用说为补充的原则对此共同犯罪定性,这种原则符合我国共同犯罪理论,也体现身份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10.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鉴于当前受贿犯罪的多发性、复杂性和特殊性,针对我国在受贿罪立法方面尚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从受贿罪犯罪主体、贿赂内容、刑罚种类等方面提出一些立法建议,逐步完善我国受贿罪的刑事立法,为反腐倡廉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1.
正一、问题的提出及研究的意义"关系密切人"是《刑法修正案(七)》中提出的新概念,位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规定部分。该罪主体部分具体表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后者由该条第二款规定。在犯罪构成中,主体的判断是相当靠前的,甚至在构成要件的形式判断角度,是"先决性"要件要素,其重要性不言而喻[1]。在该罪主体研究中,"关系密  相似文献   

12.
《江西社会科学》2018,(1):168-176
国家工作人员在将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实施完毕之前,知道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且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可以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构成共同受贿,特定关系人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将涉及请托人利益的履职行为实施完毕之后,知道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且未退还或者上交的,不能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因具有受贿故意而构成受贿罪,此时,特定关系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相似文献   

13.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人可以与国家工作人员一起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单位不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14.
笔者在《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取消论》一文中曾提出受贿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及公众对廉洁性的信赖的观点,据此得出,“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必备要件的取消是受贿罪客体的必然要求。取消这一要件将会增强法条的可操作性、明确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而且不会产生有些学者所顾虑的与馈赠、诈骗行为无法区分的消极影响。  相似文献   

15.
介绍贿赂罪司法疑难问题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田凯 《河南社会科学》2004,12(1):121-124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介绍贿赂罪在司法实践中涉及罪与非罪的鉴别,犯罪的既遂、未遂和终止的不同形态的认定,也涉及介绍贿赂罪与诈骗罪、斡旋受贿罪、受贿罪的帮助犯以及与侵占罪的区分与联系。  相似文献   

16.
论斡旋受贿犯罪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本文认为,刑法第388条规定可以称间接受贿或者斡旋受贿,不过后者更能体现该种行为的特性。虽然第388条的规定只是受贿罪的形式之一,但有必要将该条规定独立作为斡旋受贿罪。本条中“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当根据特殊关系说进行理解;而刑法规定“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值得研究;本条犯罪的主体应限定在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内。  相似文献   

17.
依据我国刑事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及人大的补充规定看: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是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贪污罪的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  相似文献   

18.
<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把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影响受贿的行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原来影响受贿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这一新罪名为司法机关查处近年日趋严重的领导干部"身边人"受贿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对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准确理解和把握有关理论和实务问题是正确适用本罪名的关键.  相似文献   

19.
特定关系人的本质就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存在利益或者情感关系的第三人.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关键考察其是否存在犯罪通谋,包括事前通谋和事中通谋.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无证据表明与国家工作人员有通谋的,应当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相似文献   

20.
我国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一般将该条称为斡旋受贿。对法条如何正确理解、掌握并准确适用,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均存在分歧,本文试就斡旋受贿罪中若干有争议的问题予以探讨,以就教于同仁。    一、“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界定    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这是斡旋受贿罪的前提。所谓“职权”,指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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