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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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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顶层设计的“审判中心”制度,尽管在内涵界定上尚未形成统一认识,但其通过庭审实质化实现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的精准掌控,从而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利成为学界共识。然而,我国当前较低的二审开庭率相对弱化了被追诉人的辩护权。不少国家已确立了二审开庭原则,这种将法律审与事实审相结合的庭审实质化方式,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鉴于此,我国有必要对刑事二审庭审程序进行优化:宏观方面——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原则;中观方面——建立二审“以开庭为原则,以不开庭为例外”的制度;微观方面——制定二审开庭的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2.
证人出庭作证难,特别是重要的证人出庭作证难,将直接影响刑事案件的庭审质量,进而关系到审判方式改革的成败。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影响;法律法规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存在漏洞;法律法规对证人权利义务的规定不详细;证人不出庭作证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证人保护制度相对缺失。  相似文献   

3.
陈宝军 《天府新论》2019,(4):115-123
推进庭审实质化是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但相关研究表明,民事庭审实质化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推进民事庭审实质化,并不一定要改变现有的诉讼体制,它更需要现有庭审制度的落实及完善实施保障,因此可以借助法教义学知识和工具推进民事庭审实质化。法教义学的解释、建构和体系化工具,可以为推进民事庭审实质化提供足够的技术支撑,进而促进民事庭审制度的发展,并确保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在法治轨道内运行。按照民事庭审实质化的目标指向,对照我国民事庭审虚化的问题表现,可以从强化法官释明、开展二次争点整理、推进当庭宣判等方面推进民事庭审实质化。  相似文献   

4.
审判中心主义对刑事诉讼的影响始于侦查程序 ,在英美法系国家 ,审判中心主义深刻地影响着侦查程序 ;即使在当今的大陆法系国家 ,审判中心主义对侦查程序也有一定的影响。而在目前中国的司法实践中 ,审判中心主义的作用甚小 ,对于侦查程序的影响更是微乎其微 ,因此 ,我们必须加强审判中心主义的研究 ,做到理论先行、立法规定、实践遵循 ,以进一步推动我国刑事司法改革  相似文献   

5.
陈瑞华 《江淮论坛》2022,(1):5-16+2
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经验表明,审判程序公正程度的提高,不仅可以增强程序自身的内在道德性,还可以对裁判结果具有影响、选择和决定的效果。这主要体现在“庭审实质化改革”所带来的程序自治效应、审判程序改革导致的结果选择功能、量刑规范化改革引发的裁量限制作用以及涉案财物追缴程序改革所促成的程序阻隔效果等方面。据此,我们可以提出一种“实质的程序正义”的理论假设,这一理论可以克服程序工具主义和程序本位主义的局限性,更好地解释程序正义对于裁判结果的积极塑造效果。这是程序正义自主性价值的又一体现。  相似文献   

6.
人工智能作为一股新兴的科技力量被广泛、深入地应用于刑事司法的各个领域,在带来诸多司法增益的同时,也普遍暴露出司法辅助智能系统“先天不足”、“形式主义”和“无从适用”的弊端。在此背景下,需要人工干预机制从形式化向实质化、体系化方向转变:实体上,辅助智能系统是司法认识活动的客体,其决策则分属刑事证据中的线索、瑕疵证据与司法认知;程序上,实质化人工干预需遵循主体控制、有限介入、主体问责和告知披露等原则。  相似文献   

7.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过程中,集中化审理模式在司法实践中应运而生,它契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正为本、效率优先"的价值取向,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非对抗"式诉讼格局的改革趋势,顺应当前我国"员额制"司法改革的形势需要。实践中具有案件类型相对集中、程序启动方式多元、被追诉人主体意识增强、证据规则适当简化等鲜明特征,然而,伴随着控审集约性要求与案件移送分散性之间的不平衡、认罪认罚真实自愿性要求与协商平等性之间的不相宜、辩护正当性要求与辩护有效性之间的相抵牾、庭审内容简约性要求与庭审实质化之间的难协调等诸多隐忧,亟须从构筑案件准入转出联动平台、加强审判阶段认罪认罚自愿性明智性审查、提升获得律师帮助的普遍性和有效性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8.
审视佘祥林案,凸显了我国当前刑事诉讼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分析佘祥林案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的深层原因时,不仅应从刑事诉讼法适用的机制、依据及主体着手,而且也应当考虑诉讼理念,以及整体社会环境对于刑事诉讼法适用所造成的影响。我们认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应改革“流水作业式”的诉讼构造,以确立“裁判中心主义”为基本目标,强化对于侦控权的监督和制约,实现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平衡。同时应确立“无罪推定”、“程序正义”等现代刑事诉讼理念,并提高刑事诉讼法适用主体的职业素质。  相似文献   

9.
王武强 《南方论刊》2022,(11):58-60
随着刑事案件复杂程度的提高,司法实务瑕疵证据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处于刑事案件证据链主要环节的证据瑕疵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尽管刑事瑕疵证据补正规则逐渐确立,但仍存在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规则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了瑕疵治愈方式多元化、瑕疵证据与非法实物证据相混淆等问题。结合对瑕疵证据补正规则适用困境的分析,建议从延展瑕疵补救方式、规范瑕疵补救程序和强化检察监督等方面完善相关法律配套,确保规则发挥其应有的司法价值,以推进我国刑事司法庭审实质化的进程。  相似文献   

10.
侦查案卷是我国刑事程序流转以及司法决策形成的重要依据,从形成机制的角度进行探讨具有独特意义。从侦查案卷形成机制的现实图景切入,我国侦查案卷存在着产生主体单方化、形成方式行政化以及形成过程封闭化的问题。从比较法的视野来看,大陆法系的案卷制度存在着相应的制度优势,具有借鉴意义。基于此,我国侦查案卷形成机制需要采用渐进性的制度改革方案,做到形成过程开放化、形成方式司法化与侦查阶段的诉讼化。  相似文献   

11.
姜涛 《学术界》2024,(2):41-59
企业刑事合规建设不是检察机关的“独角戏”,需要审判机关的积极参与。企业刑事合规的法院审查具有重要法治意涵,不仅可以改变企业刑事合规改革“中间热、两头冷”现象,而且可以更加有效预防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同时,也有利于推进企业刑事合规司法审查的实质化。因企业刑事合规而不起诉、免除处罚、判处缓刑或从轻、减轻处罚等,属于刑法上的实体判断。对于实体问题,必须经由人民法院的实质审查才能得以确立。企业刑事合规的法院审查模式建构涉及程序与实体两个维度。在程序上,企业刑事合规法院审查有被动审查与主动审查之分,并在庭审程序上呈现出普通审理与合规审理两个阶段。法院在对企业刑事合规进行实质审查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案件类型及其轻重等考量因素,分别选择免除处罚、判处缓刑或从轻、减轻处罚等量刑结果。其中,法院因企业刑事合规而对被告人减轻处罚,需要报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在实体上,企业刑事合规的法院审查必须明确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界限,并认真对待企业合规宽宥责任适用的除外类型,以严格维护刑法上的罪责原则。  相似文献   

12.
《理论界》2017,(4)
在当前我国的民事司法实践中,庭审基本上被严格划分为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截然分离、互不重合的阶段。庭审是民事诉讼的中心和重心,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庭审中心主义",不仅需要理念、制度等方面的改革,也需要有运行、方法等层面的相应保障。随着我国审判方式尤其是庭审方式改革的推进,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严格划分、井水不犯河水的做法已经越来越暴露出其体制和运作的弊端,实有必要对之进行认真反思并加以改进,以因应司法实践之需求。  相似文献   

13.
刑事在线庭审是互联网时代刑事司法发展的产物,受到了广泛关注,被赋予了较高期待。结合刑事在线庭审的演进过程和实际运行,可以看出,当前刑事在线庭审主要发挥着工具价值,被偏重于作为某种办案提速提效工具来构建和应用。这虽然使刑事在线庭审在短期内取得了一些实效,并收获了不少认可,但也导致了诸如权利保障不足、功能发挥不够、增加安全风险等问题和弊端。长远来看,制约了刑事在线庭审的优化和发展。在未来,应当以程序公正优先为导向,通过加强权利保障、强化庭审功能、增强庭审安全等路径,对刑事在线庭审加以发展完善。  相似文献   

14.
我国的公诉审查由过去“实质审查”转向为“形式审查”后,公诉在程序效力上已接近“有诉必审”,而在对不起诉裁量权的五种事后救济程序中,司法救济未取得一席之地,这使我国的司法权在公诉审查阶段未发挥其应有的制约公诉权滥用及排除法官预断、保证集中审理的功能。在考察英、美、德、法、日五国公诉权司法审查制度的基础上,剖析我国立法在该制度配置上的缺陷,提出改革我国公诉权司法审查制度的可行性方案,可以推动我国的司法改革,为刑事诉讼公平、有序和高效率的运作提供保障。  相似文献   

15.
我国的企业刑事合规改革是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开展的,人民法院正积极探索参与改革。企业犯罪暂缓起诉制度作为我国改革的借鉴对象,可以分为法院程序审查模式和法院实质审查模式,二者均以法院司法审查权制约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司法为民是我国法院审判权的本质属性,为了实现公诉权与审判权的平衡,应当赋予人民法院对企业合规案件开展实质性审查的权力。构建适用于非轻微经济类企业犯罪案件的“企业合规撤回起诉程序”,由法院进行实质审查,在通过检察机关的延期审理申请并决定中止审理后,合规考察才正式启动,相关工作以“检察主导+法院监督”的方式开展,最终由法院对“真合规”的案件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相似文献   

16.
杨河  陈建军 《云梦学刊》2013,34(2):76-79,160
刑事审后程序包括判决生效后的一系列程序,即刑事执行程序、被害人保护程序、前科消灭程序等,不包括审判监督程序。为了弥补我国刑事审后程序权力分散、职责不明的缺陷,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行使刑事执行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刑事执行中的裁判权及前科消灭的裁判权,完善刑事审后程序中的被害人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17.
欧洲近代哲学的主旨是本我中心主义和理性中心主义。“本我”在这里是一个从属于本体论和认识论的范畴 ;“理性”在这里则意味着在理论与实践之奠基关系意义上的理性奠基观。在二十世纪上半叶的哲学中 ,这两个取向首先通过胡塞尔的现象学而得以彻底化和严格化。它们使人得以看到欧洲近代哲学的问题所在。在此之后 ,本我中心主义和理性中心主义经历了多方面的修改。这些修改在某些角度上看是通过对胡塞尔现象学乃至整个现象学运动的批判而完成的。所谓二十世纪是一个“过渡的时代” ,是指从本我中心主义和理性中心主义向另一个完全不同方向的过渡。  相似文献   

18.
弱势群体刑法保护可分为正向保护和反向保护,需要通过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加以实现,应当将其纳入到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加以考量.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该严则严”是弱势群体刑法正向保护的需要,体现了正义需要、秩序要求、报应观念和预防理念,刑事立法上应通过定罪规范的“犯罪化”和刑罚规范的“严厉化”加以实现,刑事司法上则要求量刑应依法从严.“当宽则宽”是弱势群体刑法反向保护的需要,体现了人本主义、公平理念、刑法谦抑和刑法人道,刑事立法上的实现途径是定罪规范上的“非犯罪化”和刑罚规范上的“轻缓化”,刑事司法上则要求量刑应依法从宽.  相似文献   

19.
公正与效率的价值追求,促使司法职权优化配置这一命题的提出。从改革的渐进性出发以及基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背景,优化刑事司法职权配置,应当考虑扩大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自由裁量权、取消检察机关的庭审监督权和构建多元的有层次的结案方式以缓解审判权压力。  相似文献   

20.
杨德文 《兰州学刊》2011,(8):208-210
我国刑事诉讼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二审对纠正一审程序中的事实和法律方面的错误,保障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防止无罪的人受到错误追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文章从我国刑事二审审理方式及主要观点和我国刑事二审审理方式存在的问题两个方面着手分析我国刑事二审审理方式,以期找得到我国刑事二审审理方式的改革之道。我国司法实践在大多数情况下都采用不开庭的审理方式进行的,这种现状极大地阻碍了刑事诉讼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实现。二审开庭审理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普遍做法,但是笔者认为在我国刑事二审的审理方式上,应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我国“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的立法宗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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