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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互联网不断重塑着我们的社会生活方式,用户在使用电子邮箱、搜索引擎、即时通讯和社交平台等“免费”服务时,必须同意网络服务提供者制定的网络服务协议的所有条款.网络免费服务协议是一类新型合同,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无偿”的网络应用服务,用户将其个人信息等数据通过该协议自动授权给对方,并以其用户粘性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带来广告等增值服务收入,故网络免费服务协议与无偿合同并不等同.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无偿性”并不能否定用户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所应有的权利,也不能将该协议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规避法律责任承担等“免责条款”的保护伞.因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技术资源、平台资源和信息资源等方面的不对称,网络服务的合同条款应避免权义失衡,在赋予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的同时,亦应令其对用户承担相应的义务,既包括说明、告知和协助义务,注意义务及安全保障义务等私法上的义务,也包括平台作为商业性的公共基础设施所应当承担的各项监管义务.  相似文献   

2.
技术进步与商业模式变化打破了“避风港原则”规范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我国司法基于应知规则中“应知”的认定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对用户上传内容的注意义务,虽然较好地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但也造成了网络服务提供者面临的法律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并与网络服务提供者无内容审查义务相矛盾。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民法典》中规定一定规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内容审查义务,应当对用户上传内容进行事前技术过滤,是我国顺应技术进步与商业发展趋势,重塑网络服务提供者与著作权人之间利益平衡的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3.
以往的环境权理论都是从某个侧面或单个环境要素出发来阐释环境权利,试图用一元化的方法或基于某个环境要素的概念而周延地阐释环境权利的本质。事实上,构成良好环境权的要素是多元的,包括主体要素、行为要素、标的要素和制度环境要素,这四大要素体现了良好环境权的基本含义、性质、功能和价值。良好环境权不包括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环境请求权等公民参与管理国家环境事务的权利以及表达和实现政治利益诉求的权利,也不包括可以进入市场的环境资源使用权。良好环境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其必须以履行环境义务的方式来实现环境权,其履行环境义务的广度和强度与其实现良好环境权、获得环境利益的行为的自由程度成正比。我国立法应当以环境义务为核心来设计良好环境权,进而形成以义务为本位的环境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4.
在互联网定向广告中,网站等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会利用cookie或类似技术收集和使用用户的在线活动信息,从而有可能侵犯用户的隐私权、知情权和选择权等民事权益。2015年"中国互联网定向广告纠纷第一案"中司法救济的不力折射出监管和立法的缺位,导致法院无相关指引可参考、无适当法律条款可依据。有代表性的国外实践表明,规制互联网定向广告的核心法律规则主要包括获取用户同意的默认规则、"禁止追踪机制"、用户同意的撤回权、信息披露或说明义务以及对儿童给予特别保护。从我国现实情况出发,当前可行的做法是明确监管部门并由其采取监管措施、明确法律依据并确立核心法律规则。  相似文献   

5.
权利与对应义务的关系实质上是权利与权利关系的表现形式;它们的关系仅为全部法律关系的一部分,且不是最重要的部分;权利与对应义务实质上为社会个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权利与对应义务的绝对值是相等的;权利与对应义务在现实生活中是可以分离的;法的本位应是社会权利本位,它要求对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利益应放在同等的位置.  相似文献   

6.
杜勤 《河南社会科学》2011,19(4):109-111
形象代言人在享有角色商品化权的同时也面临着权利限制。因此形象代言人在实现角色商品化权时,应审慎注意不能虚假代言,不能违反在角色商品化许可使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和合同附随义务。角色商品化许可使用合同的附随义务包括正当使用身份,防止公众对代言企业或商品产生错误认识、联想、淡化与污损,保持角色完整,保持人格声誉,行为符合公认的商业道德、惯例与诚信等内容。在合同附随义务的视野下,要实现对角色商品化权的权利限制,我们应完善违反合同附随义务行为的归责原则、可诉性、法律责任形式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7.
毛义莎 《天府新论》2005,(Z1):195-196
夫妻的人身权利关系中是否应该包括夫妻同居的义务和权利呢?国外的亲属法中大多规定同居是夫妻互享、互负的权利和义务,而我国新<婚姻法>虽确立了夫妻之间忠实和扶助的义务,却回避了对夫妻同居权的规范.但夫妻同居的事实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是客观存在的,法律不能对其采取回避态度.同时,确立同居权利义务能够使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清晰,并有利于与其他法律制度相协调.应在婚姻法、民法、诉讼法、刑法等部门法中相应设立有关夫妻同居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8.
公民基本权利的受益权能,随着国家对社会积极保障的增加而凸显.宪法和法律对公民社会权、政治参与权等以受益权能为主的权利之确认,不仅应课与国家公权主体以这些权利作为客观法所要求的积极保护义务,更应课与国家以这些权利作为真正的权利所要求的积极给付义务.这要求,在基本社会条件已经具备的情况下,宪法确认以受益权能为主的基本权利的条款,应尽量明确具体,在课以国家立法机关积极保护义务的同时,也尽量课以明确的积极给付义务.惟有如此,公民权利针对国家公权主体的受益权能才能得到根本的确认和保障.  相似文献   

9.
住宅问题乃是一切国家的重要社会经济问题。我国应改变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研究和立法的滞后现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应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共有权、基于相邻或共有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三要素构成;应自成一个完整的法律关系体系;其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共有部分附属的专有使用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区分所有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等,与一般财产权相比,均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和内在涵义,应作明确界定。  相似文献   

10.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加强了《反假冒贸易协定》对数字知识产权的保护,首次在多边贸易协定里规定了“避风港”制度,其中“通知—删除”规则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限制的具体条件。此外,《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还提高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披露义务。《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将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规定在版权和相关权利部分,不只是针对数字环境下的侵权,还对《反假冒贸易协定》相关内容进行了完善和明确。技术措施方面,扩大了反规避的范围,同时明确了法律救济种类。权利管理信息方面,增加了受保护的信息种类,扩大了禁止行为的范围,降低了行为人的主观认知要求。  相似文献   

11.
调查取证权是辩护律师的固有权利,其权利的性质决定该项权利的制度设计及其辩护效果。根据权利-义务、权利-救济理论,辩护律师的自行调查行为虽没有立法的限制,但其实施完全取决于证人等被调查者的同意,本质上只是一种自然状态下的行为,尚未从行为状态上升为一种法律权利。申请调查取证权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权利,且该项权利的实施受到法治国家立法的周到保护,其权利体系包括义务主体、救济机制、权利内容、行使阶段等多方面。  相似文献   

12.
论权利与义务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权利与义务是基于利益分配关系基础上的社会关系范畴,是社会主体在特定社会条件下,按照“公正”的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应当采取某种行为或不发生行为的社会意识和社会制度。文章分析了权利与义务的社会历史性,权利与义务的公正原则,以及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关系。  相似文献   

13.
作为诉讼主体之一,诉讼代理人应遵守其基本伦理内涵包括真实义务、忠实义务.无论是否属于法律职业者,只要担任诉讼代理人,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就理所应当的承担维护法律秩序的义务,否则不应适合充当诉讼代理人.原告非律师诉讼代理人应当具备诉讼代理人的基本共性:真实义务、忠实义务,还应正确认识与律师诉讼代理人的专业差距,从诉讼代理人有限司法机关的职能出发,合理权衡公益与私益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4.
赵旭光  侯冀雁 《理论界》2005,(12):110-113
律师的作证拒绝权,是指辩护律师因保守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而获得的秘密的需要,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可以拒绝作证的权利。律师作证拒绝权的根据在于律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责,与律师辩护过程中的保密义务密切相关。赋予辩护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义务、拒绝作证的权利会带来这样一个问题,就是有可能会导致一些事实上有罪的被告人因此而逃避法律的制裁。但无论从辩护律师的职责、立场还是从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价值来看,赋予辩护律师作证拒绝权还是具有充分正当性的。  相似文献   

15.
也谈公平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公平是人们均衡、协调地处理人与人及人与社会 (广义包括人与自然 )关系的一种态度和方式 ,其核心要义是均衡和合理 ,并以此保持社会应有的稳定、规范和秩序状态。实现公平要求人们在处理政治、法律和道德等关系时要讲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在处理人们经济物质利益关系时要做到起点、过程 (规则 )和结果的均衡和合理。公平并不意味着平等或平均 ,合理的不平等或不平均也是公平的。当前社会应当保证正确公平理念的畅通无阻 ,深入人心  相似文献   

16.
我国遗失物拾得人权利义务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长期以来,我们始终将公民的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混为一谈,否定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只是承认其保管费用的补偿权,并赋予了其大量的义务,造成了拾得人权利与义务的失衡。在我国制定物权法的过程中,必须批判地吸取古今中外法律制度的合理因素,重新构建我国的拾得遗失物权利义务分配制度,通过承认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和保管费用的补偿权、明确拾得人相关权利的保障程序与保障机关,以实现拾得人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相似文献   

17.
网络服务者违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涉及的犯罪类型多以法定犯的形式存在,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对刑事责任认定具有实质影响。但保护义务设置的抽象泛化以及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盘根错节,导致网络服务者刑事责任认定存在刑行衔接不畅的问题。一方面,需要通过层级化、精细化和合理分配等途径优化网络服务者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设置。另一方面,应当厘清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相对统一的实质关系。限缩解释相关罪名中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类型,将行政程序要素作为刑事违法独立性审查的要素,实现行政法与刑法的顺畅衔接和双向联动,有效防止网络服务者刑事责任认定的不当扩大。  相似文献   

18.
在网络犯罪案件的侦查过程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协助对于侦查机关侦查工作的顺利完成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立法层面来看,我国已初步建立起旨在确立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侦查协助的制度框架;从操作层面来看,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具备了提供侦查协助的现实基础。但在司法实践中,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侦查协助的积极性普遍较低。究其原因,主要有侦查协助范围不明确、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保密义务冲突、缺乏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补偿和救济几个方面。当前可通过区别案件类型、明确协助范围、强化监督制约、构建救济与补偿机制四个方面入手,破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侦查协助困境。  相似文献   

19.
在信息技术的发展背景下,网络侵权数量呈现直线飙升.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建立使权利人确认直接侵权人陷入困境.著作权领域的司法和实践为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立足我国的具体实际和网络现状,信息披露制度应当规定包括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在内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均负有一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严格信息披露的条件,采用“通知与反通知”的履行方式,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披露制度下的责任分配,促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制定统一的信息披露行业规定.  相似文献   

20.
容忍义务是相邻关系的核心,相邻关系实质上就是要处理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提供便利与容忍损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文在探讨容忍义务理论基础的前提下,认为相邻关系中容忍义务来自对权利的界定和限制,其范围则构成了权利的边界。从性质上看,容忍义务是对不动产权利内容和行使的限制,其源自法律或者习惯,主要体现为不作为义务,忍受轻微妨害是容忍义务的重要内容。由于容忍义务旨在协调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利益,维持其和睦关系,因此,需要准确把握容忍义务的合理限度。应当以利益衡量原则作为界定容忍义务合理限度的标准。容忍义务的法律效果主要体现为对排除妨害请求权的限制。虽然容忍义务主要适用于相邻关系,但也可以扩张适用于人格权等领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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