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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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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唐、金、宋法令,把“听”“断”作为刑事审判的两个过程、两个环节加以区分;宋初编书,也将“听讼”“决狱”分别编排,构成了宋代“鞫谳分司”的制度基础与观念基础.“鞫谳分司”发端于地方州府新设的司理参军掌狱讼勘鞫,扩展至录事参军介入鞫狱;与唐制相比,原司法参军“鞫狱定刑”的职掌被分割,仅剩“议法断刑”.“鞫谳分司”的进一步发展是,大理寺、御史台、户部等中央机构皆行“鞫谳分司”制,其中大理寺尤为典型;且其职掌分化依托机构分立,更形体制机制化.  相似文献   

2.
在"防弊"治国理念指导下,宋代创立了"鞫、谳、议"审判机制。不仅地方上严格执行了这一制度,中央层面实际上也贯彻了这一制度。宋神宗元丰改制,大理寺设右治狱,掌京城百官犯罪案、皇帝委派案、官物应追究归公案的审讯;同时设立左断刑,负责详断各地文武官员犯罪被劾案和各地报呈的疑罪上奏案。右治狱推鞫的案子须送左断刑详断,贯彻了鞫谳分司的精神。详议是建立在鞫、谳分司基础上的一个更深层次的制度设计,即地方奏案(已鞫)报大理寺、刑部断,再经审刑院详议。大理寺和审刑院断、议如有争执而无法定案时,宋还设有尚书省集议程序,以解决疑难问题。这一制度充分体现了宋代祖宗家法"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的宗旨。  相似文献   

3.
傅日晶 《学术探索》2006,(3):105-108
宋代在司法机构、审判制度、监察等方面表现出很有个性的“自立一王之法”。中央司法机构建立了审刑院,地方有了专门的司法职务和司法人员;审判上建立独具特色的鞫(审)谳(判)分司制度与翻异别勘制度,打开了越诉之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监察机制。  相似文献   

4.
马步狱亦称马步院或马步司狱,是五代宋初地方实行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与监狱制度。马步狱起源于唐中后期军府设狱以侵夺地方司法刑狱权,最初只是节度等使府军候狱之一种。唐末五代随着藩镇属州作用的增大,以及马步军司在州军中地位的提高,遂致"诸州皆置"。宋初马步狱去军事化的改革,成为北宋地方司法鞫谳分司与翻异别推独特制度的直接渊源。马步狱是推动唐宋之际地方司法制度变革的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5.
大理院是晚清官制改革过程中设立的专掌审判的近代最早的最高法院,在各省审判厅尚未一律普设、四级三审制无法严格执行的情况下,外省未设审判厅地方行政衙门审理的死罪案件,暂由大理院覆判。大理院负责覆判外省死罪案件的专门机构是详谳处,覆判结果一般分为维持原判、驳回重审与直接改判三种。大理院的覆判对于慎重民命、确保全国法律统一适用具有进步意义。而作为过渡时代的权宜之计,大理院覆判活动亦体现了新旧司法体制的衔接与调和,折射出近代司法独立的艰难和努力。  相似文献   

6.
学界多有学者将我国传统司法文化概括为“官无悔判”,而对于“官无悔判”的解读大多持批判的态度。“官无悔判”的定论与解读是值得商榷的。在清代以“信谳”为追求的地方司法治理实践中,官有悔判是普遍存在的客观史实,且主要表现为审断过误的改正,其中既有地方官的自行改正,也有依托于案件覆审程序的上司驳正。官有悔判的形成,一方面肇始于审断官吏们过而能改的内在约束,另一方面发轫于各级衙门间审断有责的外在规制。对于“官无悔判”的解读,不应仅仅局限于偏执回护、拒不改正错案的一面,在考察清代地方官追求“信谳”理念的过程中,也应关注到“一成不变,君子尽心”之义,以及俗语“官无悔笔,罪不重科”背后所呈现的据实详审的精神,其中也彰显了古人对听讼处断既判力与稳定性的维护。  相似文献   

7.
依据《张家山汉简》和古代文献中的有关记载,对汉代疑狱上报、审理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可以看出,发端于汉代的谳疑狱制度,从其深层内涵来看,体现的实际上是一种诉讼制度和审级制度,通过疑难案件的层层上报,尽量发现、杜绝司法的酷滥和冤假错案的产生,而且,这一制度在汉代的司法实践中得到较好的贯彻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8.
宋初接管了后周的地方司法官队伍又设立了新的地方司法官职位,由此形成两个人事系统:一是以诸参军官为主的州曹司法官系统,一是以判官、推官为主的幕职司法官系统。宋代地方法官人员构成的变化形成了可相互制约的法官队伍配置,在此人员保证的前提下,宋代地方审判的行政流程中出现了“审”和“判”的权力分离格局,形成了鞫谳分司、翻异别勘等独具特色的审判制度。  相似文献   

9.
民事立案登记的确立与实施是中国逐步走向司法文明的重要举措。然而由于司法传统、司法体制、司法理念以及法治环境等多重因素的制约,中国民事立案登记在制度上、运行上、理论上均面临诸多困难。立案登记制是中国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民事立案登记困境的破解应当密切结合司法改革的步伐,从司法体制的全局出发来把握,从"中国问题"和"中国语境"的实际切入,合理借鉴具有亲缘性的大陆法系经验,探索整体性破解方案。  相似文献   

10.
经过近十年的司法改革,中国法院始终没有摒弃那种通过行政审批来进行司法决策的惯常作法。这既造成审理权与裁判权的分离,也使得合议制度变得难以实施。这种司法裁判的行政审批机制之所以盛行不衰,首先是因为法院普遍存在着司法裁判职能与司法行政管理职能的混淆问题,使得具有较高行政级别的司法官员难以与普通法官平等地行使司法裁判权。另一个原因则是在现行司法程序中没有建立一种"通过诉权来制约司法裁判权"的机制,使得控辩双方无法对法官的裁判权产生有效的制约。  相似文献   

11.
两汉时期的"杂治"制度是一种官员集体审判案件机制,审理的案件大多涉及皇亲国戚及国家的高级官吏,参与"杂治"官员的身份较为复杂,一般会随着审理案件的不同有所变化。"杂治"的启动和最终审判权始终属于皇帝,这是汉代中央集权制度在司法领域的表现之一。"杂治"制度的实行,体现了中国古代司法审判中的慎刑观念,是慎刑观念在汉代司法审判中的具体运用。  相似文献   

12.
王磊 《学术探索》2013,(5):69-72
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罪已经成为司法实务领域一种控制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的主要案件类型。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该纪要对审理这类案件的规定较为概括,审判实践中产生了很多争议和问题。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应从犯罪的性质入手对民间矛盾的范围进行界定,以客观标准认定被害人的行为是否应当作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解决间接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定罪问题,量刑时除了考虑罪刑相适应原则以外,还应考虑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  相似文献   

13.
刑事审判包括定罪与量刑两个阶段,由于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重定罪,轻量刑"的影响,量刑证据在我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从量刑证据与定罪证据相区别出发,对我国量刑实践中出现的辩方证据收集困难、同案不同罚、证明对象等问题进行梳理,最后针对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的区分、量刑证明标准、证明空间提出相关立法、司法建议以促进我国量刑证据制度的建构与完善。  相似文献   

14.
随着网络作品传播越来越广、越来越快,网络著作权侵权诉讼案件急剧增长,给传统的版权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的缺陷以及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保护双轨并行制度的实行,使得网络版权司法保护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中"双轨制"冲突、网络版权管辖和侵权赔偿标准最为典型。针对这些问题,应采取多种措施完善我国网络版权的司法保护。  相似文献   

15.
我国量刑的合理性与规范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长期以来,我国量刑活动中存在以下三大问题:量刑偏差、量刑失衡、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的混淆。通过借鉴美国量刑改革的一些做法,提出保障我国量刑活动实现合理性与规范性要求的建议:修改和完善我国的刑事法律法规;制定中国式的规范量刑指导意见;改善法官传统的报应主义刑罚观;提高审判人员的综合素质;正确处理好"严打"刑事政策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为保障我国司法审判人员作到量刑公正,最终实现刑事正义的价值追求。  相似文献   

16.
孟宪玉 《河北学刊》2007,27(3):107-110
北宋的纠察在京刑狱司是中国历史上独一无二的司法监督机构,文章对纠察在京刑狱司的司法监督职能和作用、在宋代司法史中的重要地位进行了论述,认为,它不仅对中央一些重要的司法部门起着监督和制约作用,而且对于宰相、枢密甚至于皇帝也起到了一定的司法监督和制约作用,它的出现在中国司法监督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7.
张磊 《学术探索》2014,(10):31-35
通过梳理我国关于食品安全刑事法律规范、国家机关有关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文件、立法实践活动,提炼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化、重刑化的刑事立法政策.在此基础上,反思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政策在定罪政策与制刑政策方面的缺陷,进而对我国食品安全刑事立法政策应然方向进行了展望.希望最终做到: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基本导向,注重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的平衡,从“厉而不严”走向“严而不厉”,坚持特定时期的犯罪化、重刑化,并以非犯罪化、轻刑化为最终的发展目标.  相似文献   

18.
叶良芳 《浙江社会科学》2012,(4):40-47,12,156
审前协议,最初是对少年轻微犯罪的一种转处措施。后安然时代,审前协议成为美国司法部处理上市公司严重犯罪的一种基本模式。审前协议规定的支付罚金等义务,是一种不折不扣的"惩罚"。这种惩罚既不需要以定罪为前提,也不需要贴上"刑罚"的标签,因而是一种"无需定罪的惩罚"。在Stein案中,联邦法院首次对审前协议内容的合宪性进行了司法审查,认为检察署施压毕马威致其停止支付雇员律师费的行为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此外,由于审前协议在制度设计上存在根本缺陷,因而还存在违反平等适用法律原则的问题。  相似文献   

19.
刑法谦抑理念下的刑事和解法律规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当今刑法可称之为"变动中的刑法",其在中国当下社会情境中应从理念上予以推敲,推敲其产生的基础,推敲其变动的原因,推敲其发展的逻辑脉络,使刑法在推敲中走向完善。刑法谦抑理念的勃兴体现着变动中的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刑法谦抑性是刑法应有的价值意蕴,具有限制机能,其通过刑法处罚范围(犯罪圈大小的划定问题)和处罚程度的限定加以体现。刑事和解恰恰是刑法对传统刑法理念的挑战,是对刑法谦抑理念的回应。刑事和解旨在软化刑法的强制性,增强刑法的诱导观念及道德重建功能;刑事和解是公法的私法化的表现,是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的具体体现之一,是刑法谦抑理念在刑事司法程序或者说是刑事司法制度层面的最好诠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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