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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随着全球治理的格局发生变化,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国家在全球治理事务中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环境问题是需要各国共同协作全球治理的重要领域。在国际投资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问题上,应在保护外国投资者利益与保护东道国公共环境利益之间实现平衡。中国应顺应国际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投资政策趋势,在全球治理体制发生重要变革的背景下,积极参与、推动和引领国际投资新规则的制定,实现国际投资体制中国家和投资者权利的平衡。  相似文献   

2.
随着中国对外投资步伐的加快,中国由资本输入国转变为兼具资本输出国的身份。利益交换的缔约理念不能适应中国身份出现混同的情形。利益平衡成为中国双边投资条约的缔约基础。所谓利益平衡即以投资者私有财产权保护为核心,以东道国社会公共利益为边界,将投资者私有财产限制在东道国公共利益的范围之内,最终达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和东道国核心利益的维护,实现两者的平衡保护。  相似文献   

3.
章毅 《理论界》2012,(2):54-56
本文从阿根廷有关投资争端仲裁裁决的分歧入手,研究了NPM条款的基本结构,结合相关的理论和案例,对其关键术语和适用条件进行了解释,在此基础上将其与国际习惯中解除国家行为不法性的规定进行比较,最后对NPM条款及BIT在整个国际投资法律体系中的作用和功能进行分析,主张中国在订立、修订BIT时积极利用这一条款,以实现国家经济主权和投资者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4.
外国投资的待遇标准问题实质上就是外国投资在东道国的法律地位问题.它既与外国投资者的利益休戚相关,又与东道国的权益紧密相连,同时还牵涉到国有化与征收、国家主权、外交保护与国家责任等一系列敏感的国际政治、法律问题,因而是国际投资关系中的先决条件问题.一般说来,一国对外国投资的待遇制度,不仅体现在东道国的国内立法之中,在适用广泛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或专门适用于国际投资领域的投资保护条约中也大都有专门的具体规定.从国际投资法的理论与实践来看,这些待遇标准主要有:公平合理待遇、不歧视待遇、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以及所谓的“国际标准待遇”,等等.其中,使用得最为普遍的是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两个标准.  相似文献   

5.
如何在国际投资协定中纳入和整合劳工标准等非投资利益,是国际投资规则发展的新趋势。投资协定与劳工标准的适当衔接,有助于平衡投资利益与劳工利益,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有国际投资协定中与劳工标准挂钩的条款仍存在结构性缺陷:在实体规则方面,主要侧重对东道国减损劳工标准行为的规制,忽视了对东道国劳工政策空间的保障;在履行机制方面,投资者可通过投资仲裁机制挑战东道国劳工政策,而与劳工政策休戚相关的劳动者却缺乏相应的程序权利。因此,有必要对投资协定与劳工标准的衔接路径进行系统性调整。中国作为双向投资大国,理应积极参与和引领国际投资规则的制定,为解决投资保护与劳工保护的失衡问题贡献中国方案。  相似文献   

6.
现行投资条约仲裁实践基本上滑入了商事仲裁的轨道,侧重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为了改进投资条约仲裁运行的质量,有必要引入平衡公法理论。平衡公法理论适用于解释投资条约仲裁这种交融了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既采纳私法争议解决方法又汲取公法精神的特殊机制。在平衡公法理论视野下,仲裁庭应当确立投资条约仲裁是公法仲裁的基本理念,并在仲裁实践中引入利益衡量的方法,实现东道国、投资者、有关第三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7.
《中国—东盟投资协议》为中国与东盟创设了"投资者—东道国"仲裁机制。该机制对于维护投资者与东道国的利益平衡,解决双方间的投资纠纷,促进实现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国际投资的可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该机制在其实施规范、实施机构、实施方式与程序方面存在不足,制约了机制功能的发挥,亟需结合域外经验与自贸区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策略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8.
自上世纪中期以来,国际直接投资活动发展迅速.东道国为了吸引更多的海外投资,往往会在双边投资条约中,签订承诺保护外国投资者所有投资权利的"保护伞条款".这一条款的创设,使得此后外国投资者能够以东道国违反与其签订的合同义务为由,通过"保护伞条款"将本属东道国国内管辖的合同争端,上升为东道国需担负国际责任的条约争端.ICSID对两个SGS案及相关系列案件的不同裁决,体现了国际仲裁庭对于"保护伞条款"在确定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管辖权中适用的态度一并无统一标准,个案区别对待的原则.因此,对于目前兼具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双重身份的中国而言,在签订双边投资条约时,应给予"保护伞条款"以更多关注,以求最大限度维护我国利益.  相似文献   

9.
投资准入自由化与投资措施的国际管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传统的投资条约一般将投资准入的决定权保留给东道国。为限制外资进入或引导外资进入的部门和领域,许多国家都采取了种种投资措施,使得投资措施成为关涉投资准入自由的一个重要问题。随着晚近各国自由化性质的外资法改革的推广以及自由化性质的投资条约实践的普及,投资准入自由化逐步成为世界性立法趋势,也昭示着各国自由实施投资措施的时代已经结束。投资条约中准入自由条款和废除投资措施条款的不断出现,要求各国进行更深层次的改革,也关涉到各国如何在适当保护东道国主权和推动国际投资自由化之间寻求利益平衡的根本问题,应当引起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10.
论我国外资国民待遇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论我国外资国民待遇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单文华外国投资(简称“外资”,下同)在东道国的待遇标准实质上决定了外国投资在东道国的法律地位。它不仅直接关系到外国投资者的利益与东道国的权益,与国家主权、征收与国有化、外交保护、国家责任等一系列敏感的国际政治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11.
国际直接投资产生的政治风险与国际法密不可分。围绕国际直接投资的最基本的国际法问题是绝对主权观念;其次是主权国家承诺约束自身未来行动,即投资者与国家间合同中国家的承诺;再次是东道国针对外资征收产生的国家责任和投资者自身的救济行动。就这些问题,东道国需要通过国际法并根据约束所有国家的那些国际法规范和准则概念而作出一定的调整。同时,还要区分东道国承诺的国际化与非国际化问题。至于在发生东道国征收或违反投资者-东道国间合同的情形时,外国投资者可以采取多种救济行动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2.
影响母国对外投资的因素较多,其中不同东道国政治风险对母国对外投资存在不同的影响效果。当前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动荡,厘清“一带一路”国家政治风险对我国对外投资的影响,对于保证我国企业的稳定性与生产过程的延续性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本研究以实证方法研究了“一带一路”国家政治风险因素对我国对外投资的影响,研究表明,政治风险中的外部冲突、法律秩序因素对我国对外投资的影响显著;在不同的BIT指标影响下,我国对外投资与双边协议的关系不显著,其主要是受到我国双边协议质量低以及对外保护程度不足的影响。  相似文献   

13.
缘起于"人造之权"与保护范围的法律划定是知识产权作为公共政策选择的基础,世界知识产权的不平衡格局以及国际条约义务下知识产权保护与国家利益的关联,则是知识产权作为公共政策选择的动因。中国亦应参考知识产权作为公共政策选择在国内与国际立法的实践,在国际条约允许的空间范围内,进行知识产权立法的策略选择。  相似文献   

14.
投资者进行海外投资通常要与东道国政府达成投资契约,由于契约双方关系的不对等,东道国可通过行使行政或立法权违反或废止契约,从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随着中国“走出去”战略的实施,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将可能面临此种风险。从法律角度对政府违约风险进行控制,可从三个方面着手:完善投资契约、利用投资条约及借助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违约风险保险。三种方法各具特点,实践中,综合运用上述方法才能最大程度控制违约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相似文献   

15.
《江西社会科学》2017,(10):200-208
顺应国际投资格局及规则的演变,《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的投资章节在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的设计上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在若干细节上体现出对东道国主权权益的适当关切,包括启动投资仲裁的限制、仲裁员选任的要求、赔偿范围和费用承担的规定以及其他章节中的相关例外条款等。尽管如此,ISDS机制向投资者倾斜的主基调并未改变,表现在上诉机制依然缺位、"岔路口"条款设置不够彻底、可供投资者选择的仲裁机构和规则更加多样化,以及ISDS仲裁裁决的执行同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相挂钩等。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发达国家投资者利用国际仲裁挑战发展中国家的东道国规制权,仍将是ISDS机制运行中的"主旋律"。  相似文献   

16.
国际投资法中的重大争议问题与我国的对策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本文指出,在国际投资法领域,广大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历来存在着一系列明显的分歧,它反映着北南双方经济地位和利益的重大差异。我国政府一贯倡导并积极推动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原则上支持发展中国家的基本主张。与此同时,我国在与外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所参加的保护国际投资多边条约中,就外国投资者的待遇、外资的国有化、特许权协议的法律性质以及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等问题向发达国家作出了不同程度的妥协。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历史进程和发展中国家的具体实践来看,在和平与发展的背景下,立足于我国国情,在国际经济事务中采取灵活的策略,是有益和必要的。  相似文献   

17.
外商直接投资一方面有助于东道国的经济发展,同时也会对其环境造成负面的影响。相关的解决方案必须从实际出发,着重围绕外商直接投资带来的环境问题的成本和福利分配展开。具体而言,需要在相关领域实施绿色标签制度、改革现有的国际投资协议和建立外商直接投资的国际规制和协调的"三位一体"环境规制框架,才能有效增加对东道国的福利转移,保护当地居民和产业的相关利益。  相似文献   

18.
我国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T)的争端解决条款一般有"缔约国之间争端解决条款"和"缔约国与投资者之间争端解决条款",这两类条款都规定了争端解决方式,主要包括协商、用尽当地救济及国际仲裁。我国早期签订的BIT与近年来签订或修订的BIT相比有所调整,分析其中用尽当地救济及国际仲裁的不同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灵活务实的态度。  相似文献   

19.
《江西社会科学》2019,(11):172-180
以投资条约为基础的国际投资仲裁是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争端的主要方式,但近年来国际投资仲裁因其高风险、高成本而备受诟病。在这一背景下,调解制度逐渐受到关注。调解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领域一直未被重视,由于传统投资条约中涉及调解的规定抽象、模糊甚至多年缺失,即便新近的投资条约提及调解,调解依旧很少被当事方选择。此外,新一代的部分双边投资协定中关于调解适用于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的规定,也将进一步导致投资条约的双边化风险。现有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规则并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因此,改革当下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构建有效的调解制度十分必要。统一推行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化改革,促进投资仲裁与投资调解相结合,强调将调解作为前置性程序是可行之道。我国作为签订投资条约的大国,又有着丰富的调解文化,也应积极探索调解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的适用以主动应对革新。  相似文献   

20.
主权不仅是权利(权力),也是国家承担的对国内人民和国际社会的责任.国际社会里存在着要求中国成为负责任的利益攸关者的主张.实际上,中国主权最初就是以承担、履行保护国内人民的责任为基础建构起来的,同时,中国主权的早期实践也证明了其对国际和平稳定的责任承担.随着中国日益融入国际政治经济体系中,中国严格地遵从国际制度与规范,为世界和平与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因为主权代表和维护着国家在国际社会的主体身份、地位,所以中国坚定地保护、提升其主体身份、地位.同时,主权也代表反映了具体的权益,中国总是平衡协调这些主权权益的冲突.作为负责任的利益攸关者,中国不是盲目地听从外来的行动指导,而是根据和平与发展的需要来承担、履行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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