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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健全民事执行程序中执行不能应对机制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进入民事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经强制执行仍不能满足或不能全部满足执行名义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情况,称之为执行不能。实践中人民法院针对执行不能的情况,主要有两种应对机制,一种是执行中止制度,另一种是再执行凭证制度。执行中止应对执行不能违背了程序独立价值观,导致弊端丛生;再执行凭证这一形式没有突出的实际功能,其存在不具必然性和必要性。舍弃再执行凭证,完善执行终结制度,是应对执行不能的可行之路。  相似文献   

2.
司绍寒 《兰州学刊》2007,(10):111-113
对于犯罪,实际上就是要解决报应与预防这两个根本性问题.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出发,如何给罪犯以法律和道义上的报应,如何对犯罪进行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是国家刑事政策的出发点.刑事实体法、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法分别解决了什么是犯罪、如何追究犯罪、如何认定犯罪的问题.然而如何惩罚、矫治与预防犯罪的问题却非上述法律所能解决.刑事执行法解决的就是如何惩罚、矫治与预防犯罪的问题.根据这一立法目的,不仅应着眼于对有罪之人的惩罚与矫治,更应着眼于对无罪之人的预防与矫治.所以刑事执行法不仅应包括刑罚的执行,还应包括保安处分的执行,刑事保全措施的执行.明确刑事执行法立法目的、调整范围后,辅之以刑事执行权的改革,相信我国会制定出一部体系严密、分工合理、经世致用、领先于世界的刑事执行法典.  相似文献   

3.
陈俊丽 《兰州学刊》2003,(1):101-102,110
"执行难"已越来越成为社会所普遍关注的焦点.其成因是多方面的,它是一种社会综合病症.要解决这一痼疾首先要从改革司法体制入手;进而加强执行机构自身建设,强化执行措施;同时还要加强外部法制环境建设,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实行标本兼治,才能从根本上消除这一障碍.  相似文献   

4.
李先伟 《兰州学刊》2010,(12):95-101
法院系统众多违法执行案件反映了我国强制执行领域问题的严重性。最高法院一系列的司法解释有效地解决了相当一部分违法执行,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现有的监督机制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作为专业法律监督的执行检察监督,又被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司法解释予以否认。违法执行的解决依赖于重新定位执行权的性质,科学合理地设置执行机构及其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5.
高建华 《河北学刊》2007,27(6):83-86
消除公共政策执行偏差,提高公共政策有效执行程度,是公共政策执行学者致力研究的重要课题。从公共政策执行主体角度思考,公共政策执行偏差主要源于公共政策执行主体"理性逐利"的结果。消除公共政策执行偏差产生之政策执行主体因素,应加强行政伦理建设,培育公共政策执行主体"公共"精神;加强对公共政策执行主体正面的利益激励,增强公共政策执行主体有效执行公共政策的诱因;加强对公共政策执行主体政策执行活动的监督和控制,防止公共政策执行变形和走样等。  相似文献   

6.
陈晓宇 《理论界》2008,(9):74-75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完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加大执行力度方面,对原法律条款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的完善。该修正案共计19条,其中涉及执行或与执行有关的条款共11条。约占修改总条款的58%。可见,该修正案突出反映了对执行工作的高度重视。此次修改民事诉讼法,反映了社会的迫切要求,特别是反映了要求解决“执行难”的突出愿望。新《民事诉讼法》对原有民诉法进行的修订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并且让该制度更加实用、更具可操作性,对我国民事诉讼司法实践具有历史性的进步意义。  相似文献   

7.
公共政策执行成效对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现阶段我国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偏差现象,表现为选择性执行、机械性执行和替换性执行等。政策执行偏差存在的原因有政策本身存在缺陷、政策执行者素质不高等。为了提高公共政策执行的效果,应该采取多种措施防治政策执行偏差。  相似文献   

8.
本文主要从理论角度,针对现实中存在的因执行问题引起的国家赔偿与执行回转的混淆现状,剖析了执行回转的适用条件、适用对象及导致执行回转的主要原因,论证了因执行问题引起的国家赔偿的几种情况,从而明确了因执行问题引起的国家赔偿与执行回转的本质区别。这些将对今后的司法实践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9.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与对策新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执行是最终实现当事人权利义务、解决民事纠纷的关键环节,而长期以来种种因素困扰着这一环节.我国民事执行难的根本原因是缺乏相关制度支撑和配合,社会诚信机制和保障机制不健全也促成了这一问题的发生.为此,我国有必要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法治实践,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完善执行退出机制,这是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的根本途径.  相似文献   

10.
公共政策执行体制是影响公共政策有效执行的根本性因素。影响公共政策有效执行的体制性原因主要是官僚制公共政策执行体制、公共政策执行参与体制和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与责任追究制度存在问题所致。公共政策有效执行需要公共政策执行体制创新。  相似文献   

11.
制度执行力是影响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的关键因素。当前制度执行力提升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制度建设不协调不配套;制度执行者的执行意愿不足、执行能力不强、执行效果不佳;执行监督缺乏。提高制度执行力,最关键的是用制度约束权力、监督权力,规范权力运行边界和范围;要围绕权力责任设计相互衔接的制度,围绕制度构建科学有效的体系,提升制度权威;要打造良好的制度执行环境,优化制度执行流程,推进治理方式转型,培育和创新执行文化。  相似文献   

12.
已有的我国公共政策执行研究强调理性和规范性,遵循自上而下的研究路径,对我国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复杂状况解释略有不足。将政策执行中的执行主体多元协调活动补充到已有研究思路中,构建我国公共政策执行过程的修正型框架,可以有效解释因为执行过程中的协调不确定性带来的公共政策执行问题。相应地,推进执行主体的多方对话的常态化,构建基于"协同治理"的利益表达机制,在强化信息收集和监督的前提下,适当给予执行主体自主权会有效改进公共政策执行过程的协调效果,提高政策执行质量。  相似文献   

13.
现行民事执行制度的设计存在着内生性缺陷,导致实践中大量问题难以解决.这种内生性缺陷是排斥外部监督的必然结果.欲从根本上破解这一难题,必须将其纳入检察监督的体系中.而检察机关作为我国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担当这一重任有着天然的正当性和可行性,是实现执行规范化的必由之路.检察机关对于民事执行的监督能够有效地督促法院纠正错误的执行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维护司法权威.  相似文献   

14.
农村政策是保证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实现农民富裕的根本措施。现阶段,我国农村政策总是难以有效执行,原因在于政策本身存在的问题、政策的执行主体、政策的目标群体、政策的执行环境这四个方面,理论界应对这四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此促进农村政策的有效执行。  相似文献   

15.
与刑罚的观念形态、规范形态、宣告形态相比较,刑事执行作为实现国家刑罚权的一种实践形态,在程序序列上居于整个刑事诉讼的最后一环,在功能发挥上具有收官意义,是一个完整刑事诉讼程序的闭合形态.中国目前刑事执行在观念上理解偏狭,以监狱法为基干法的刑事执行法律体系暴露出刑事执行立法的壁垒性,尤其是与刑事诉讼法文本的疏离引致刑事执行实践的诸多弊病.实行刑事执行立法一体化是刑事执行社会化、文明化、法制化、科学化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16.
对于死刑缓期执行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的程序,存在着两种基本模式的选择:即直接采用死刑核准程序和首先采用普通刑事审判程序再进行死刑核准。在现行刑事立法的条件下,必须坚决摒弃对于死缓变更死刑立即执行直接采用死刑核准程序的做法,而应当首先采用普通刑事审判程序再进行死刑核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关的具体问题,亦应遵照法定的普通刑事审判程序进行。  相似文献   

17.
我国《反垄断法》注重公共执行制度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私人执行制度的地位.私人执行可以有效弥补公共执行的不足,与公共执行有机结合铸成一柄反垄断利剑.与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相比较,我国《反垄断法》出台的历史较晚,相关理论的构建还不够完善,反垄断实践经验不足.因此在借鉴吸收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立法和执法经验的基础上,从法律的借鉴与移植、私人执行主体的界定和诉讼制度的建构等方面探究并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反垄断私人执行制度,可以更好地回应现实需求.  相似文献   

18.
公共政策执行研究正成为公共政策研究的显学.公共政策执行研究在理论渊源上经历了从政治学到行政学到公共政策学再到公共政策执行的历史转变.开展公共政策执行的不同学科视野研究对进一步深化对公共政策执行研究历史缘起的认识具有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9.
改革与完善我国民事执行制度的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将生效的法律文书付诸实施以实现债权人权利的诉讼活动。我国现行民事执行存在较多的问题:实体法保障的缺陷,包括诚实信用原则适用范围偏窄,违反该原则时责任追究乏力,债务履行保证手段和措施不完善;程序法保障的缺陷,包括民事执行制度功能把握欠准,没有制定单一的民事执行法;执行制度的结构缺陷,债权确保机制及功能不全。因此,应从制定单独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和健全民事执行机构两方面着手改革和完善我国民事执行制度:包括制定单独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完善执行体制,健全执行机构。  相似文献   

20.
对于正在怀孕妇女的死刑执行变更的基点,应当做目的性的扩张解释,只要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着怀孕的事实,无论这一事实是否消失、何时消失以及为何消失,就应当停止死刑的执行而变更为其他刑罚。对于执行前发现死刑犯患有精神疾病而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应当暂缓死刑执行,待其康复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再次下达死刑执行令。而在死缓期间,只要故意犯罪就应变更为死刑,但应当在二年期满后才能执行,从而为死缓犯在剩余期间内的重大立功创造前提。如果在此期间有过失犯罪的,应当对死缓犯在死缓期间的过失犯罪与原先判处的死缓实行并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后一裁判确定之日起计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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