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 毫秒
1.
张卉林 《东岳论丛》2022,(10):184-190
“宅基地资格权”是由中央政策性文件创设的新概念,实践中对于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性质、主体认定、权利内容等存在诸多争议,资格权的确认、登记和退出等环节的制度构建也不健全。根据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目的及宅基地资格权的功能设计,宅基地资格权应定性为成员权的衍生权利,权利主体和行使主体分别认定为“集体成员”和“农户”,权利内容包括宅基地分配请求权、监督管理权、取回权、优先受让权、政府征收补偿权和救济权。在制度建构方面,应当在尊重各地区实际和村民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相对统一的取得、登记和退出机制。  相似文献   

2.
解读宅基地"三权分置",真正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需要对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特别法人的主体地位进行改造。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应包括宅基地分配资格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两种权利,是一种兼具身份权和财产权的复合性权利;农户行使并实际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宅基地资格权就等同于既有实定法中的宅基地使用权。社会主体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分为债权性宅基地使用权和物权性宅基地使用权。在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推进中,应解决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术语与法律术语的衔接,未来修法应体现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成果。  相似文献   

3.
准确把握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纠纷的实践面相,一是可以更好解决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纠纷,二是促进宅基地"三权分置"实现,充分发挥闲置宅基地使用效益。通过对2018年以来的207份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纠纷裁判文书的梳理归纳,可以发现我国当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纠纷裁判文书中,存在大量类案不同判的现象。由于宅基地案件存在易发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在审判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如认定合同效力认定方面、所采用的裁判依据不同等,究其原因在于权利不明确,管理不到位以及裁判规则不统一,为此建议以下三个方面完善:第一保证农民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和资格权;第二强化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和权利,还要对农民行使宅基地权利进行有效和适度的干预;第三尝试统一裁判规则,明确相关主体的行为预期。  相似文献   

4.
5.
6.
对于多元主体利用宅基地合作建房的权利配置,既要保障多元主体的合法权益,激活城乡要素市场,同时也要平衡多重制度目的,防范制度风险,防止城镇居民、社会资本等以合作建房为名义买受宅基地使用权。本集体内部成员之间利用既有宅基地合作建房并分配房屋时,不受“一户一宅”规则的限制。在房地分离主义下,房屋与土地均为独立的财产,宅基地使用权、租赁权等均可成为房屋所有权的土地权源。非本集体成员与农民合作建房时,应以宅基地“三权分置”为架构,采取“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租赁权”的法权结构,由农户保有宅基地使用权,非本集体成员依据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和一定期限的宅基地租赁权,并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相似文献   

7.
利用演化博弈模型分析“三权分置”背景下农村宅基地流转中各主体间相互影响、学习、模仿的演化博弈行为及其演化稳定策略.农户与政府、宅基地转入方与转出方、宅基地转入农户与其他转入主体、宅基地转出农户之间四类博弈的稳定均衡结果均取决于各博弈方从宅基地流转中获得的收益以及支付的各类成本.而宅基地流转中的交易成本对各博弈方演化稳定策略的选择尤为重要.交易成本越低,各博弈方越倾向于选择宅基地流转或有利于宅基地流转的行为.因此降低宅基地流转交易成本将是政府将来促进宅基地流转的重要政策方向,并应从政策法规制定、平台建设、信息交流等方面做出努力.  相似文献   

8.
9.
綦磊 《江汉论坛》2022,(12):120-126
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是以宅基地的经济利用为指向的制度改革,而突破了人役属性限制的经营型居住权可以成为落实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的权利路径。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的经营型居住权实现路径,通过集体的同意权与收益分配权落实集体所有权,通过农户的资格权协调宅基地的身份性与经济性的关系,通过经营型居住权放活宅基地和房屋的使用权。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的经营型居住权实现路径,不仅满足了农户经营宅基地和房屋的需要,而且在集体所有制的框架内妥帖定位了集体所有权和农户资格权,是符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内在要求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10.
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法律结构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物权法》存在法律漏洞。填补这一漏洞的方式为类推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规则,设定该权利取得的法律结构。农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结构以农村村民的成员权为逻辑基点,以合同机制为逻辑线索,具体构成为:农村村民行使成员权与其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宅基地使用权合同,该物权合同以行政审核与审批为生效要件,宅基地使用权因合同生效而当然设立,不需要履行登记等其他程序。  相似文献   

11.
12.
夏柱智 《贵州社会科学》2021,381(9):162-168
从政策梳理来看,宅基地政策保持稳健,宅基地改革重点是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目的是为宅基地流转提供产权合法性,激活宅基地的市场价值.可从地方经验中概括出两种宅基地"三权分置"模式:"象山模式"和"义乌模式",这两种模式试图为不同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提供产权合法性,从而突破现行法律.同时必须注意到当前的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实践困境,宅基地价值的实现缺乏普遍的市场前提及宅基地"资格权"尚缺乏经验的坚实基础.由此可见,放活产权的宅基地改革构成了乡村振兴的必要条件,然而并不是充分条件.新一轮宅基地改革要厘清地方经验及其局限性,防止和现行宅基地政策的基本原则冲突.  相似文献   

13.
屈茂辉  张媞 《河北学刊》2022,(5):204-211
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核心是宅基地发展权的赋予和配置。当前,《民法典》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仅有占有权和使用权,而无收益权和处分权等发展权能。法律缺位以及农户以非正式制度方式对于宅基地发展权的事实上的享有,导致政府、集体、农户在宅基地发展权上的争端始终不断。未来的宅基地制度改革,应赋予集体和农户对闲置宅基地的部分发展权,并通过债权或物权方式赋予社会主体一定的发展权,进而形成由集体、农户和社会等多主体共享宅基地发展权的局面。《民法典》或《土地管理法》应当以正式制度的方式承认宅基地发展权,并规定享有主体和利益分享机制。  相似文献   

14.
文章利用VOSviewer、CiteSpace和Bicomb等文献分析工具,对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相关研究文献进行分析,动态分析了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基本特征,挖掘当前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研究热点和重点研究方向。研究发现:自2018年以来,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逐渐成为一个受欢迎的研究领域,相关研究成果数量在2017—2022年呈现出高度的波动性;研究机构主要以高校为主,大多研究者主要从事农业经济学、民商法学、行政法以及地方法律制度的相关研究专家;目前或今后研究重点主要集中在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宅基地资格权保障、宅基地确权登记管理、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与乡村振兴战略等主题。未来,新一轮中国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典型案例的研究应结合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权分置”的法理逻辑、乡村振兴战略、城乡统筹发展、农民的资格权保障机制以及使用权流转机制等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15.
16.
17.
2001年以后,上海新出生人口已经取消了农业户籍,统一登记为居民户籍;同时由于土地资源紧张,上海已经10余年未分配宅基地;集体资产也已经以农龄股加土地股的方式实施了股份化。在此情况下,宅基地资格权的判定不能单纯以农业户籍为标准,应该首先尊重已有集体产权股份确定的效力,结合户籍、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享有等进行确定。其资格权的实现条件包括分户、不存在资格权消灭情形等,其实现的方式也不限于简单的一户一宅,而是包括宅基地的共有、货币化折价等多元方式。  相似文献   

18.
高飞 《云南社会科学》2020,(2):95-103+187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入法应当以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等公法规范为基础。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政府管理农村宅基地时应当以助力宜居乡村建设、确保土地合理利用和营造地权实现环境为追求目标,这些目标也构成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之法律表达的公法限制。以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应然目标检视新《土地管理法》可以发现,该法所涉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具体内容方面存在政府权力运行越位、政府管理职责弱化和政府行为边界模糊的缺陷。以乡村振兴为目标,明晰政府权力与宅基地权利之间的界限,细化政府管理农村宅基地权力清单,从不同规范层次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予以体系化建构,必将为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入法提供一个科学合理的公法基础。  相似文献   

19.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应类型化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入市客体仅限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实施主体的入市行为需符合农民集体决议程序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只能有偿出让设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并通过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等方式流转。入市与征收是联动和分工的关系,若出让金数额或调节金缴纳比例与征地补偿标准保持适当平衡,征收与入市模式的差异不大。应采用“法定+意定”相结合的模式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分配土地增值收益抑或征收补偿费。宅基地使用权应坚持特殊主体居住保障的功能定位,视为法定的非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规划的前提下,三种集体建设用地应当允许相互转化,将转权与入市两个步骤有机结合。  相似文献   

20.
宅基地“三权分置”是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宅基地“三权分置”助力乡村振兴具有特定的作用方向,理论上可通过加速农村产业发展、提升农村居住环境、促进城乡文化交流、优化乡村治理结构、增加农民财产收入等途径发挥推动作用,实践上改革试点地区已探索出诸多特色路径模式。基于对上海松江区、安徽金寨县、广西北流市三地典型实践的对比分析发现,宅基地“三权分置”助力乡村振兴既与制度初衷和目标追求精准匹配,也存在作用发挥不充分的离散困境。为此,建议从联动设计相关配套政策、建立分级联动工作机制、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好服务保障、搞好宣传咨询与跟进引导服务等方面完善相关机制,从而更好地提升宅基地“三权分置”助力乡村振兴的作用效果。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