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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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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我国,公司设立人的主体是发起人。发起人实施一系列设立行为后,可能产生三种后果:即公司成立、公司不成立、公司成立但存在瑕疵。按照法律规定,无论哪一种后果,都存在发起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公司成立,发起人要承担资本充实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出资违约责任;公司不成立,发起人要承担设立费用和债务的赔偿责任、对已收股款负返还责任、对已订立的合同责任;公司成立瑕疵,发起人、股东要承担资本充实责任和承受罚款的制裁等。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和讨论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2.
设立中公司的行为仅指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或拟设立公司的名义,为设立中公司的利益所实施的必要行为和准备行为。对于设立中公司的必要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成立后的公司当然继受;对于设立中公司的准备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成立后的公司并不当然继受。在公司设立失败时,其行为效力与责任承担可以参照合伙的清算规则进行;设立中公司章程对清算办法有规定的,只要不违反强行法的规定,则依章程。  相似文献   

3.
中国《公司法》中股份公司发起人责任的规定存在很多法律漏洞,集中体现在公司成立后发起人的法律责任方面。《公司法》应该对以下方面作出规定:第一,出资人或者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以拟设立公司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应当由公司享有该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第二,公司有证据证明出资人或者发起人冒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他人签订合同,向公司转嫁债务,且合同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行为人自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发起人在公司设立阶段从事的行为,如果超出设立上必要行为范围的,构成无权代理,应该由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无过错的发起人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进行追偿。但是,由于无权代理有可能构成表见代理,因此如果交易相对方并不知公司并未成立,可以认为该行为有效,能够约束成立后的公司,但公司可以对发起人进行追偿。第四,对于设立费用,如果公司创立大会不予认可或者予以削减,则应该由发起人承担。第五,发起人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怠于履行其义务时,应对第三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第六,发起人对公司所承担的责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免除。  相似文献   

4.
公司发起人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司发起人初探张秀全发起人、章程和资本是公司设立的三大要件。没有发起人,则章程无法订立,资本无法筹集。因此,发起人不仅是公司设立的要件,而且是三大要件中的首要要件。但由于无限公司、有限公司和两合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其全体发起人即为公司成立时的...  相似文献   

5.
公司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企业组织形态,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公司成立必须具备合格的股东、法定最低限额资本和订立公司章程(人、物、行为)三大要件。各国法律对公司设立股东本身的资格存在不同的规定。我国传统习惯认为自然人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才能充任公司发起人。作者对此问题提出质疑,并就自然人中的特殊群体——未成年人作为公司发起人的可行性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6.
在全国展开的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践,折射出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若干不足。完成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设立中公司形成并享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和相应的民事能力,应比照已成立公司来确定其内外法律关系:内部,发起人之间应按照资本多数决而非合伙人平等表决原则形成团体意志,依循公司治理原则界定设立中公司与初始股东、筹建代表和成员的责权利关系;对外,应当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而非发起人、成立后公司名义从事法律行为,防范角色混同之下的利益冲突,避免先公司合同责任的甄别之扰。对于兼并重组中出现种种瑕疵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区分主体瑕疵、内容瑕疵和程序瑕疵等不同情形,具体分析认定其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7.
发起人是筹办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者。它与股东既相联系又有区别。各国对发起人的资格一般有所限制。在公司成立之前,发起人既是发起人合伙中的成员,同时它作为一个整体又是设立中公司的机关。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以及公司成立后既享有一定权利,又负有一定义务。发起人如果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须承担法律责任。对设立前合同,发起人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相似文献   

8.
一个公司能否健全有序地发展 ,与其是否依法、科学地设立不无关系。公司设立必须具备人、物、行为三方面的条件 ,公司发起人作为公司设立中人的要件 ,对公司成立及未来良性运作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有关发起人 ,特别是有关其设立责任的规制就更为重要 ,亦成了公司法研究中的首要课题。本文从法理的角度 ,对发起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系统全面地探讨 ,从而肯定了发起人在公司组织中的特殊地位  相似文献   

9.
公司成立后,发起人的民事责任分为对公司的责任和对第三人的责任.对公司的责任包括出资违约责任、资本充实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等.对第三人的责任包括契约连带责任、侵权连带责任和对认股人的信息公开责任等.  相似文献   

10.
投资者对创业板市场期待已久,但至今创业板的交易系统设计、外部宏观监管和内部微观自律监管体系乃至法律支撑体系仍未成熟。本文仅讨论创业板与《公司法》的冲突与协调。公司设立试《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仅可“发起设立”,即由发起人通过多种渠道筹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12个月以後再申请公开发行股票事宜。我们认为,以上要求如果延用在创业板,则可能令人啼笑皆非:大多数中小企业就是因无力进行“发起设立”而需要借助资本市场来进行企业融资和整合的!纵观世界其它国家的实践,股份公司均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後者…  相似文献   

11.
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不履行其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司可以对董事直接提起追究其民事责任诉讼.在特殊情形下,公司股东有权提起追究董事责任的派生诉讼.追究董事责任的诉讼在诉讼原告、诉讼的前置程序、诉讼过程以及诉讼和解等方面都具有特点.  相似文献   

12.
我国关于家政服务机构在经营模式、市场准入条件、法律性质及其法律责任方面都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了家政服务关系中的很多法律关系不明确,家政服务人员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障.依照法理和相关法律规定中介制家政服务机构应属于居间人,会员制的家政服务机构从事居间行为属于居间人,从事派遣行为属于用人单位.居间人承担合同法规定的的居间人责任,用人单位承担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家政服务员应赋予劳动者应有的法律地位,并通过完善监督、保险、诉讼等法律救济路径保障其权利.  相似文献   

13.
论物业公司对业主的安全保障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设立物业公司对业主的安全保障义务,符合现代民商法的基本精神和世界立法思潮。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形式主要有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两种,对其应采取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14.
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款规定了无权代理人实施无权代理的代为履行责任,善意相对人有权在被代理人未予追认的情形下,选择直接向无权代理人主张履行债务或损害赔偿。代为履行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种责任,前者是合同责任,后者则是一种侵权责任。代为履行责任承担实际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其实质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也即合同主体的变更。基于此种责任承担方式的特殊性,为了防止该责任承担违背代理制度本身的宗旨,法律有必要对某些情形下相对人的选择权予以限制。同时为了构建科学合理的无权代理人归责体系,法律有必要赋予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在不损及被代理人合法权益前提下的协商权。  相似文献   

15.
委托处理个人信息是信息流动、共享与利用的必然选择。《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1条专门为委托处理个人信息提供了规范基础,填补了《民法典》《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等规范空白,但就该条的规范内容如何解释适用,对委托处理私法规制的目的、对象及方式等要素的具体展开,仍需藉由解释论予以完善。由于司法实践中,信息处理者通常会援引其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合同或其他交易安排,系由他人造成了损害而与自身的处理行为无关,给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带来了挑战,这构成了委托处理私法规制的核心。作为对委托处理进行私法规制的基础论证,委托处理的法律结构不同于共同处理,信息处理者与受托人之间为从属关系,信息处理者决定了处理的目的、方式,受托人只能按信息处理者的指示处理个人信息。为了更好地保障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委托处理关系内部合同应当包含必备条款以确保受托人合法处理数据,且信息处理者可以检查受托人是否遵守这些规定。相较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0条由内部主体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第21条第1款详细列举委托处理的目的、期限、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保护措施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是值得肯定的立法选择。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1条第2款以及域外法的通常规则,受托人应当承担依指示处理、服务结束后的返还(或删除)、保密三项法定义务。此外,在转委托、告知同意以及适当化任命与监督上不能适用委托合同的一般规则,其目的在于确保受托人正确、合适地履行职责,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对于各方的责任承担,《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规定了损害赔偿责任,同时,依靠《民法典》规范实现体系拓展,使信息主体的权益救济不仅可以通过人格权编加以解决,还可以通过侵权责任编进行兜底保护。然而,《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1条并未规定信息处理者与受托人之间如何进行责任划分,构成法律漏洞。为消解委托处理中责任主体不明的救济困境,应当通过连带责任规则实现信息主体的权益救济。具体而言,在漏洞填补上可以借助共同危险行为理论,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170条的规定,除非能够证明损害确实是由对方引起,否则要求信息处理者与受托人就同一处理中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6.
发起人的直接目的在于成立公司。一般而言,发起人与成立后公司的利益具有同一性。但因发起人与成立后公司毕竟为不同的利益主体,实践中存在着发起人因违约或侵权而产生对公司的责任,确定发起人对成立后公司的责任对于保护公司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7.
论政府环境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规定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意味着政府承担环境安全保障义务。政府违反这一义务不仅应承担行政责任,而且应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类型包括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直接由于政府决策失误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导致环境污染或破坏发生或加剧时,政府应该直接对受害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政府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污染者造成公民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政府应当承担补充责任,即当污染者无力承担或者找不到责任人时由政府承担赔偿责任,尔后政府对污染者享有追偿权。  相似文献   

18.
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违反保护公司利益相关者利益和生态环境以及有效利用资源义务时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公司社会责任的正当性源自公司的营利性和社会性本质特征;我国公司法率先规定了公司社会责任意义重大,但还需进一步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19.
保证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开展保证保险业务而签订的保险合同,由于保证保险业务经验不足,有关理论和立法也没有统一,不仅导致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大量出现,也产生法律适用的混乱。保证保险是保险人经营的一个保险品种,保证保险合同属保险合同的范畴,但保证保险合同又具有担保的功能,不能将保证保险合同割裂为保险合同或保证合同。保证保险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保险人应依照保证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0.
伴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的施行,公司章程在公司法人治理中的地位进一步得到提升。但现代性条件下股东、公司法人以及外部社会之间的张力尚存,且现有法人理论不足以支撑公司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实践。为更好地规范涉章决议以避免其侵害股东权益,仍需进一步发掘我国公司法人理论。从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共同体中的特殊性权利义务出发,在公司法人差异化,章程、股东权类型化的前提下实现股东合法利益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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